对自由意志与因果决定论的修正——犯罪原因兼容论的提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决定论论文,因果论文,意志论文,原因论文,自由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6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512(2009)03-0106-10
自由意志论与因果决定论的对立一直是社会科学认识论中的一个核心问题。犯罪学对于犯罪原因理论的建构基本上沿着自由意志论与因果决定论两条不同的路径渐次展开。自由意志论将社会环境对犯罪的影响置于边缘地位,认为犯罪是人的自由意志的理性选择。其核心问题是如何解释作为主体的行动者的理由,回答这一问题的基本路径是将行动理性化。因果决定论坚持人的行为完全受制于因果法则的支配,因而犯罪是人对社会因果律的被动反映。其核心问题是如何发现决定社会行动的基本规律,回答这一问题的基本路径是将社会行动结构—功能化。自由意志论与因果决定论之间的对决使得犯罪原因理论在回答“人为什么犯罪”这一问题时走向了两极。犯罪学学者要么坚持自由意志论,从而否定社会环境对人的行动的影响;要么主张因果决定论,从而否定人的主体的自由意志的选择。笔者试图建构起一种兼容理论来解释犯罪的原因,认为犯罪是行为人基于对自身所处环境的反思性监控而实施的例行化的行动方式。质言之,犯罪既非完全出于人的自由意志,亦非完全受制于环境的影响,而是行动着的个体基于对行动的反思性监控(reflexive monitoring)而作出的例行化行为。
一、对自由意志论的修正
以自由意志为前提的犯罪原因理论关注犯罪行为产生的主观意图,寻求对犯罪行为意义的说明性理解。因此,要解释这个人为什么犯罪,就必须根据个体对犯罪行为所赋予的意义来理解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质言之,要了解犯罪行为的原因,就必须探求行为所具有的主观意义。尽管自由意志论在理解犯罪的原因时,强调不应只根据行动者的主观意图及动机来进行解释,而是还要关注独特的个人环境对个体行动的影响,但行动者最终选择犯罪仍出于其自由意志的理性选择。换言之,尽管自由意志论认为,行为人受社会环境、个体环境和自身生理—心理因素的影响从而使其自由选择的能力有所减低,但行为人最终选择犯罪行为并不由社会环境、个体环境及自身素质所决定,而是其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自由意志论始终坚持,行动者所处的特定社会环境、个体环境以及自身素质与犯罪行为之间并无一种必然的因果关系,而仅仅具有一种亲和关系,行动者最终选择犯罪乃由于行动者的理性行动所致(见图1)。
自由意志犯罪原因理论的主要立论是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为的最终决策乃出于自由意志的选择,而非本能的欲望或先天的需求。原罪的故事把人展示为生来就为一种有自由选择能力的生物。人类偷吃了知善恶树上的果子,从而违反了上帝的意志,犯下了原罪。上帝同时通过让人自己决定,承认或违反禁令,给了他自由的礼物。不管一个人行善,还是行恶,均源于先天的需求或利益的考量;然而,无论合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的最终实施,亦无法逃离行为人的自由选择。行为人之所以实施犯罪行为,是由于其作出了错误的选择。换言之,在直观上,虽然一个人的行为会受到外在诱因与内在驱力的影响,但人类的心灵仍拥有最终的决策权,从而足以自由地选择做什么事情。① 第二,功利原则是解释行为人之所以犯罪的一个主要法则。贝卡利亚与边沁将犯罪行为归因于犯罪所带来的快乐或好处与当时的环境所引起的麻烦与危险之间的比值。质言之,功利原则预设人类一切行为的动因。理性选择论的代表英国犯罪学家德里克·科尼什(Derek B.Cornish)认为,犯罪人的所有决定都是根据期待要花费的精力和可从犯罪中得到的回报,与被抓、被判刑的轻重所比较、平衡后而作出的。②“情景犯罪预防”概念的首倡者、美国犯罪学家罗纳德·克拉克(Nonald V.Clarke)以人的理性为假定,认为人在作出决定时,都会考量以最小代价来获取最大的利益。第三,道德责任论是行为人承当刑事责任的基础。贝卡利亚指出:“刑罚的对象正是它自己造成的犯罪”。③ 正是由于人具有自由选择的意志,在面对抉择情景时可以不受外界刺激的影响而自由地选择,人在作出错误选择时才自己承当责任;正如由于人具有选择的意志,在内心本能欲望的驱力下才可作出合法行为,而一旦他作出犯罪的选择,则行为人不得不自食其刑罚后果。因此,责任归责的基础存在这样一个前提,即个体的行动被理解为有计划的、至少是能够预测的、对环境的建构,而不是把它理解为命运,即不是把它理解为对不可避免的东西的实施。④ 也就是说,个体的行为不是受一种“神秘的、不可预测的力量”支配,而是受个体的自由意志支配的。
自由意志犯罪原因理论以人的理性行动为核心概念来寻求对犯罪原因的解释。自由意志犯罪原因理论虽然能很好地解释个体犯罪的主观意义,甚至还可以说明行动者之间的互动行为,但却无法解释同样具有策略行动的个体为什么这个人犯罪,而那个人没有犯罪。同样存在问题的是,自由意志犯罪原因理论亦无从解释如下问题,即行动着的个体出于对传统的尊奉而为的行为有时候却恰恰被视为犯罪。例如,行动人个体信奉“为朋友两肋插刀”这一传统,结果其行为却构成犯罪。对于此种情形下的犯罪,我们很难说,其犯罪的原因是出于行动者的理性计算。事实上,不受外界影响的自由意志是不存在的,绝对的自由意志亦只能是一种幻想。因此,笔者建议适度修正自由意志论,以的人的反思性监控能力来取代自由意志论之于主体的独霸地位。
二、对因果决定论的修正
以因果决定论为前提的犯罪原因理论关注个体素质、个人环境以及社会环境与犯罪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决定论主要从两个层面来展开犯罪原因理论的构架:一是从个体的生理—心理异常特征以及个体所处的特定环境来发现犯罪人之所以犯罪的原因;二是从社会变迁过程中的深层结构,包括文化、历史因素、社会价值观念、社会政治经济结构、行为规范等方面来发现犯罪现象的原因。个体环境决定论认为,犯罪人之所以犯罪要么是由个体生理—心理的异常特征决定的,要么是由个体所处的特定环境决定的。首先,个体环境决定论在构架起犯罪原因理论时区分了首属群体与次属群体。按照个体与群体之间的亲密接触程度不同,群体成员之间的情感的强弱,以及群体成员数量的多寡,可将个人所处的特定环境区分为首属群体与次属群体。前者是指群体各成员之间来往密切、沟通全面、富有情感的人际组合,诸如家庭、同辈团体、伴侣、邻里皆是,首属群体成员的数量较少;后者是指为某一特定目标,或为追求同一方向而设立的社会组织,组织成员之间通常借助传媒进行交往,成员之间情感淡薄,诸如学校、政党、医院、工会、企业、大都市均为次属群体,次属群体成员数量较多。其次,个体环境决定论将个体之所以犯罪的原因归结于首属群体成员之间的互相学习与模仿。美国犯罪学家艾克斯(Ronald L Akers)认为,犯罪一开始是由于模仿而产生的,但行为人是否继续从事犯罪则取决于行为获得奖惩结果的比例,即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因犯罪而获得奖赏与避免惩罚的作用不断增强所导致的。换言之,亚群体成员之间的不良行为互动模式因交往而不断得到强化,而刑法中的犯罪行为则正是由于不良行为模式不断得以强化的结果。英国学者莫里森指出:“这种理论版本比萨瑟兰自己的社会学理论更具有决定论色彩和实证主义特点。不过,正是由于萨瑟兰的理论具有决定论倾向,才允许进行这样的修改。”⑤ 个体环境决定论对自由意志犯罪原因论持否定态度,始终坚持个人之所以犯罪是由个体所处的环境所决定。以少年犯罪为例,对个人之所以犯罪的个体环境决定作用作如下图示(图2)。
社会环境决定论,更多的是从结构—功能的视角来探求社会变迁的原动力的,以一种普遍的道德规范、价值观念、文化与历史因素所决定的生活世界,以及由政治经济因素以及由此衍生的社会制度所决定的社会世界为界面来发现犯罪现象的原因。格尔茨指出,人是生活在由其自己编辑的文化之网的动物。⑥ 同辈伙伴互动所给出的意义,曾经生活在世的先辈所给出的意义,将要生活在世上的人所给出的意义以及整个人类所给出的意义聚集在一起,就构成了每一个体的生活世界。生活世界的深层结构就是我们习以为常的文化结构。正是由于我们大部分人生活在同一文化结构下,我们常常会对共同的文化价值观念作出习惯性的回应,而很少批判地提问我们为什么共同信守这一习惯。社会中的各系统通过交换彼此间进行协调,从而促进社会发展。在社会环境决定论看来,这些社会中的结构与系统就如同模具一般制约着我们的行为,一旦系统与系统之间失调,犯罪等不道德行为就会显著增加(图3)。
因果决定论注重发现犯罪原因的因果规律。据此,犯罪原因决定论沿着个体素质与环境对人的决定性影响展开其论述,因而能客观地发现导致犯罪的因果法则与犯罪规律。但因果决定论对主体能动性的消解却剔除了人类道德责任的基础,从而导致人类道德责任的虚无。若从因果决定论的一元论路径出发,完全否定个人的自由意志,则不仅个人的主体能动性地位完全消解于环境决定论的大海汪洋,因而人也就与动物无异,而且个体的道德责任基础将面临瓦解,刑罚的正当性基础亦将丧失殆尽。因此,笔者试图适度修正因果决定论的一元路径,以人的反思性监控能力的有限性来取代环境对人的决定性制约的独占地位。
三、犯罪原因兼容论的提出
犯罪原因兼容论从二元论视角来寻求对“人为什么犯罪”这一问题的合理解释。犯罪原因兼容论认为,人具有反思监控的能力,因而人具有自由选择的意志;但人的反思监控能力又不是无限的,它既受到来自主体无意识这一主观因素的限制,同时又受到环境资源供给能力方面的制约。因此,犯罪原因兼容论是二元结构的,它既关注犯罪结构的能动性,又关注犯罪结构对于行动者的制约。人之所以犯罪是人基于主体的反思性监控而形成了的一种行为的例行化方式,是行动者基于犯罪结构的生产与再生产而产生的行动的意外后果。笔者试图从三个方面来构架犯罪原因兼容论的基本框架:一是构建一个核心概念——反思性监控,使之成为连接自由意志论与因果决定论的纽带;二是提出犯罪原因兼容论的三个基本命题;三是构建一个回答“人为什么犯罪”这一问题的解释框架。
(一)犯罪原因兼容论的核心概念
反思性监控(reflexive monitoring)是犯罪原因理论的核心概念,此有别于自由意志论的“理性行动”概念与因果决定论的“结构—功能”概念。一般的,所谓“反思性”一词主要有两种用法:一是用来凸显出当有人对特定事作出说明时,这些说明既是对事件的描述,又是事件的一部分;二是用来指涉自我批判的距离化立场,如从批判态度来检验自己所参照的其他理论。⑦ 反思性监控根植于行动者对人们所呈现的或期望他人即将呈现的行动的连续监测之中。⑧ 行动者的反思性监控受实践意识(practical consciousness)与话语意识(discursive consciousness)的影响。行动者经过实践意识可以不加太多的思考就能处理事务,通过话语意识可以用语言的形式说出行动的理由。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将实践意识界定为,行动者认识到社会条件,尤其是自己行动的条件,但又不能用言语来表达的意识,实践意识有别于维护本体安全的无意识。⑨ 同时,他将话语意识界定为,行动者对社会条件,尤其是自己行动的条件能够以言语清楚表达的意识。⑩换言之,行动者的实践意识大都只可意会,不能言传;而话语意识既可意会,又可言传。
个体的实践意识与话语意识强调了行动者的自主性和能动性,但人的反思监控能力又不是无限的,而是受制于环境因素的制约,因此,才会出现行动的意外后果,这些行动的意外后果又成为行动者未认识到的行动条件。反过来,行动者通过反思监控将未认识到的行动条件例行化,以维护一种无意识的本体安全感(图4)。行动者反思性监控自己的行为和别人的行为,他们留意、记录、计算和估计行为的结果,从而使得一种例行化的行为方式得以形成,而社会系统也因此得以整合。反思性监控这一核心概念消解了自由意志论与因果决定论之间的二元对立,它既强调了行动着的个体的有目的的创造行动,同时又关注社会结构对主体能动性的约制,即行动者不能任意地选择如何创造社会世界。详言之,反思性监控这一核心概念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消解自由意志与因果决定论之间的二元对立。
首先,反思性监控这一核心概念赋予行动者主体地位。行动的反思性监控与行动的理性化紧密相连,行动者通过实践意识达致行动的理性化,通过话语意识给出行动者行动的理由。行动的反思性监控赋予行动以主观意义,行动着的个体根据所处的特定情景来选择合适的行动,此意味着一种积极主动地构建社会世界的理性行动便由此产生。因此,行动者经过反思性监控而实施的理性行动就有了自由意志论的颗粒。然而自由意志论者将行动的理性化仅仅视为话语意识的构成要素,从而排除了行动者未认识到的行动条件,也因此排除了行动的意外后果产生的可能性。与之相反,行动的反思性监控则将实践意识与话语均视为其构成要素,从而将行动的意外后果包含其中。
其次,反思性监控这一核心概念关注行动者自主行动的有限性。行动者反思监控的能力又不是无限的,而是受制于环境因素的制约。由于行动者反思监控能力的有限性,便产生了行动者未认识到的行动条件,而这些未认识到的条件又制约着行动者的反思监控能力,因此,反思监控又同因果决定论发生了联系。正如考夫·巴切尔(Geoff Boucher)所指出的:“行动的理性化与行动的反思性监控的一种至关重要的分析性区别在于,前者仅仅是话语意识的一个要素,而后者则既是话语意识,又是实践意识的组成部分。”(11) 制约行动者反思监控能力的环境因素主要包括微观层面上的行动者的生平遭遇,以及宏观层面上的社会政治、经济与文化结构。无论是制约个体行动者行动的生平遭遇,还是制约社会行动的社会结构,其均可视为行动者在跨越时空的“互动情景”中所利用的规则与资源。所谓规则,在吉登斯那里指的是行动者在各种环境下理解和使用的“可归纳的程序”,即一套方法论或技术。它包括了规范性规则(合法化)与解释性规则(意义),前者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创造来实现合法化,后者则通过意义的创造提供人们看待和解释事件的方式。所谓资源指的是行动者处理事务的能力,由行动主体在行动过程中利用和创造,即便行动者用规则来指导行动,也还需要处理事物的能力。它包括了权威性资源与配置性资源,前者是指在一个情境下,控制和引导互动模式的组织能力;后者是指在一个情境下,在控制和引导互动模式中对物质特征、人工制品以及物品的使用。(12)
再次,行动者通过反思性监控生产与再生产生平遭遇或社会结构,反过来,生平遭遇或社会结构又成为行动者未认识到的行动的条件。行动的反思性监控主要关注的是人的行动,即“分析行动者在行事时在多大程度上了解自己为何如此,尤其是当他们没有自觉意识到(即可以借助话语形式给出)自己对行事缘由的了解,或是在其他情境下缺乏这样的意识时,情况更是如此”。(13)在吉登斯看来,行动者的行动与动机之间并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很多情形下,行动根本没有动机,而是根据对环境的监控所作出的反应,亦即一种无意图导向的行动。这种无意图导向的行动可能产生行动的意外后果,而这一后果反过来又成为未被行动者认识到的行动条件,从而限制了行动者行动的边界,人类行动就是在这样一种约制当中发生的。我们可以一个吉登斯曾列举过的关于贫困循环的例子来对此予以说明,例如,由于孩子时期遭遇物质剥夺,从而可能导致低层次教育和就业,而低层次的教育和就业又可能成为未来进一步遭遇物质剥夺的条件,这一过程可描述为:物质剥夺(孩子)→恶劣的教育→低层次的就业→物质剥夺(成年)。行动者的反思监控能力生产与再生产了生平遭遇或社会结构,由此,人具有了自由意志选择的能力;同时,生平遭遇或社会结构又成为行动者未认识到的行动条件,从而对行动具有了制约作用。由此,反思性监控这一概念完成了对自由意志论与因果决定论两极主张的修正,一种二元论主张的犯罪原因兼容理论由此得以建构。
图4:行动者反思性监控的行动模态(14)
(二)犯罪原因兼容论的三个命题
反思性监控化解了自由意志犯罪原因理论与因果决定论犯罪原因理论的二元对立,适度修正两者的两极主张,从而为“人为什么犯罪”这一问题提供了一个科学而合理的答案,也因而成为犯罪兼容论的立论基础。犯罪原因兼容论认为,要解释犯罪的原因就必须解构行为人的生平遭遇,从行为人所处的个人环境与社会环境客观地理解其对于生平遭遇所赋予的主观意义;与此同时,回答“人为什么犯罪”这一问题还需犯罪学者发现制约与影响行动者的生平遭遇与社会结构的基本规律。前者可谓对自由意志论的适度修正,后者可谓对因果决定论的适度修正,犯罪原因兼容论正是通过人的反思性监控这一核心概念来完成理论建构的二元论模型。行动者通过反思性监控生产与再生产解释自我越轨行为的解释性规则,通过不良行为的差别强化生产与生产亚文化规则;反过来,行动者未认识到的生平遭遇与社会结构又进一步成为其实施犯罪与偏差行为的条件。从这一基本立场出发,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关于犯罪原因兼容论的三个命题。
第一,犯罪行为并不常常是受因果法则支配的,也不总是基于行为人的自由意志而实施的;相反,它是基于行动者本体安全感的驱动,通过行动者对行动的反思性监控而实施的无意图导向的行动。质言之,犯罪与偏差行为是由行动者无意图的行动而产生的意外后果,而这一意外后果反过来又成为犯罪或偏差行为产生的条件。例如,少年时期的偏差行为导致行为人差劲的学习成绩,而这一意外结果又成为低劣教育程度与就业的条件;而低劣教育程度与就业又可能成为青年时期进一步实施犯罪与偏差行为的条件。
第二,犯罪是行动者基于对自身所处环境的反思性监控而实施的例行化的行动方式。由于行动依赖于行动者对先存状态或事件过程制造差别的能力,行动者的反思性监控亦不得不依赖于这样一种能力,因此,行动者为获得自我安全感而实施的行为不得不受到周围环境的制约。例行化的行动方式越稳定,个体的安全感就越高;反之,例行化的行动方式越低,个体安全感就越低。因此,出于获得安全感的行动者基于实现目标之手段缺乏的考量而生产与在生产解释自我生平遭遇的解释性规则,而这样一种沟通方式使得犯罪亚文化的不良行为互动例行化与模式化。反过来,这样一种例行化的亚文化生活方式又进一步成为行动者未认识到的实施犯罪与偏差行为的条件。例如,我国农村的留守儿童因家庭教育功能缺失而使得自我安全感降低,他们为获得自我安全感则生产与再生产一种亚文化犯罪结构,而这一犯罪亚文化结构又成为他们进一步实施犯罪与偏差行为的条件。这一过程可简单作如下图示:家庭教育功能缺失(孩子)→自我安全感降低→偏差行为的例行化→犯罪亚文化结构的形成→获得来自亚群体的信任→犯罪与偏差行为(青少年)。
第三,犯罪率的升降与社会变迁频率以及环境变化速度所引起的结构矛盾相关。社会变迁的频率越高,环境变化的速度越快,其所引起的结构矛盾就越激化,犯罪率也就高;反之,社会变迁的频率越低,环境变化的速度越快,其所能引起的结构矛盾就越为相对稳定,犯罪率也就越低。描述社会变迁的方式有多种多样的形式,在具体的含义上,社会变迁意味着为数众多的人投身于集体行动和关系,这些集体行动和关系不同于他们或他们的父母以往某个时候所投入过的,它意味着人们工作、养家、教育孩子、自我管理以及寻求最终的生活意义等方式上的改变。许多社会学家将社会变迁描述为社会结构、社会结构和功能运行、社会关系、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中的变迁。(15) 为客观描述一种宏观的犯罪现象,犯罪学者往往将注意力集中在社会结构以及社会结构与功能运行中的变迁状况上。由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转换、社会竞争的加剧、社会冲突的无所不在、政治与经济结构的不断分化瓦解、全球化浪潮的冲击等因素的相互作用破坏了结构原有的平衡,从而引起相应社会结构的持续变迁。随着社会变迁速度的持续加剧,社会结构矛盾不断激化,从而导致了高速增长的犯罪态势。犯罪率的急剧上升是由于以下因素或其相互作用所导致:人口增长带来的资源短缺和就业压力;社会竞争可能带来的分配不均;社会期望与现实之间矛盾的加剧;社会失范可能带来的价值观念紊乱;政治经济结构的变迁所带来的贫富差异等。
(三)犯罪原因兼容论的解释框架
犯罪原因兼容论通过行动者对行动的反思性监控强调了主体的自主地位与能动性,但行动者的自主性与能动性又不是无限的,它既受制于维护自我安全感的无意识动机这一主观因素;同时又受制于环境所能提供的行动者实现目标能力这一客观因素。在这里,行动者的反思性监控将社会结构与行动者的无意识动机连接起来,从而既强调社会结构的使动性,即社会结构是受行为人无意识动机的驱动经由反思性监控而出现的行动的意外后果;又强调了社会结构的制约性,即社会结构这一行动的意外后果反过来经由反思性监控又成为行动者未认识的行动条件。质言之,行动的意外后果生产与在生产一种例行化与区域化的行动方式,从而个体获得自我安全感,而这种例行化与区域化的生活方式又成为行动者未认识的行动条件(图5)。(16)
图5:犯罪产生的行动模态
犯罪原因兼容论主要解释了犯罪发生的动力机制、促发机制与诱导机制(见图6)。犯罪的动力机制是指源于本体安全感的无意识动机,它既包括了本体所固有的本能欲望,也包括了本体所固有的基本需求。所谓本体所固有的欲望是指人类避苦求乐、不劳而获的原始冲动;所谓本体所固有的基本需求包括马斯洛所论及的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五种类型。一般的,行动者通过实践意识来解释他们行动的意义,通过话语意识使行动例行化,从而形成一种例行化的生活方式的互动。这种例行化的生活方式的互动使个体获得了一种信任感,从而满足了人的无意识动机对本体安全的需求。推动行动者行动的基本力量就是这一连串的无意识过程,因此,尽管行动者试图通过话语意识将动机与行为一一对应起来以解释他们的行动,但很多行为甚至根本没有动机,而仅仅是根据对环境的监控所作出的反应。换言之,犯罪动机与犯罪行为并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也非完全出于行为人的理性计算;多数情况下,是行为人出于获得本体安全的无意识动机,根据对环境的监控所作出的反应。用以测量本体安全感的核心概念是信任,因为信任将个人对环境的反思监控联系起来,生产与再生产了一种例行化的生活方式,从而减少了个体的焦虑,满足了个人维护本体安全的无意识动机。
笔者将行为人关于生平遭遇的解释性规则(意义)与规范性规则(犯罪亚文化)的生产与再生产过程视为犯罪的促发发机制。如上文所述,个人的本体安全感往往是无意识的,这种无意识需要通过一种例行化了的生活方式的互动来转化成实践意识与话语意识。那么,究竟是什么阻碍了行为人这种维护本体安全感的无意识转化为意识呢?一是行为人孩童时期、少年时期的生平遭遇阻碍了这种无意识成为实践意识与话语意识,从而形成一种无意识压力。为释放压力、减少焦虑、获得信任,行为人通过实践意识寻求对意义的理解,通过话语意识使行动理性化,经由行动者对个人环境与社会环境的反思监控生产与再生产解释自己行为意义的行动结构——生平遭遇,以及赋予行动理性化的规范性规则——犯罪亚文化。反过来,行动者的生平遭遇又成为行动者未认识到的行动条件,而犯罪亚文化又是行动者无目的的行动结果。例如犯罪行为的成因可以描述为:生平遭遇→通过行为方式的例行化与区域化生产与再生产亚文化规则(行动的意外后果)→表现仇恨社会的行动(未认识到的行动的条件)→通过实践意识与话语意识生产与再生产关于生平遭遇(少年)的解释性规则→犯罪与偏差行为(青少年)。犯罪的促发机制用以解释犯罪成因的核心概念是行为人的生平遭遇、关于生平遭遇的解释性规则与亚文化规则、亚群体成员之间的互动行为模式。
笔者将环境对行动者行动的约制称为犯罪发生的诱导机制。由于行为人的生平遭遇压抑了个体获得本体安全的无意识成为意识,因此,行为人必须经由对环境的反思监控才能使得这种无意识进入意识。在这里,反思性监控将行动者的无意识动机与个人环境以及社会环境连接起来。环境为行动者提供资源(权威性资源与配置性资源)的能力既依赖于规则的解释框架与对于亚群体成员权利义务的规制,同时环境本身对于行动者又具有约制作用。质言之,环境所能提供的资源是行动者对于环境进行反思监控的结果,是内在于行动的无意识与意识之中的,从而体现了行动者的自由意志;反过来,环境又成为行动者行动的条件,从而体现了环境对行动者行动的约制。例如,由于贫穷而导致辍学,辍学又成为行动者未认识到的行动条件,从而导致失业,而失业又导致了犯罪与偏差行为这一行动的意外后果。其过程就是:贫穷→辍学→失业→犯罪与偏差行为→更加贫穷。犯罪诱导机制用以解释犯罪原因的概念是个人环境与社会环境,前者主要包括了社区、村落、社会群体、家庭、学校、婚姻、职业等;后者包括了城市、农村、社会意识、社会文化、政治经济制度等。
行动者对于生平遭遇的解释性规则、亚文化规则以及环境构成了解释犯罪成因的犯罪结构图景,它们内生于行动者的意识与无意识之中,同时又限制了行动者的反思监控能力,从而对行动者的行动具有制约作用。经由行动者的反思监控,它们又相互生成,互为条件。对于生平遭遇的解释性规则经实践意识可化约为行动者解释行动的基本框架,例如,行动者将遭遇父母离异的生平遭遇定义为“世界原本没有爱”。在社会互动的层面上,持“世界原本没有爱”的行动者彼此进行沟通,生产与再生产“世界原本没有爱”的行为互动模式,例如,打架、逃学、抽烟、醉酒等。犯罪亚文化结构经由行为人的话语意识可化约为一套关于亚群体成员权利义务的制度框架,在社会互动的层面则产生对违反亚文化规则成员进行制裁这一互动模式。环境经由行为人的反思性监控可以化约为行动者利用资源的能力,在社会互动层面上则表现为权力。行动彼此沟通的行为互动模式、制裁与权力三者之间并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相互作用,相互生成的。
图6:犯罪行为发生机制图示
犯罪原因兼容论据以解释犯罪与偏差行为的关键概念是个人环境、生平遭遇、不良行为互动及犯罪与偏差行为的例行化与区域化。生平遭遇在解释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上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因为犯罪学者可以从行为人的生平遭遇来发现行为人之所以犯罪的动力机制、促发机制与诱导机制。个人的生平遭遇,尤其是孩童与少年时期的生平遭遇是行为人内心紧张的渊源。行为人的生平遭遇包括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行为人自身实现社会文化目标的经济条件、社会声誉、学习能力等方面的遭遇;二是行为人所经历的家庭、学校、社区、朋辈团体结构剧变方面的遭遇;三是行为人所遭受的来自于家庭、学校、社区、朋辈团体的不公平事件方面的遭遇。由于行为人的生平遭遇深深烙印于内心,从而形成内心紧张,并衍生出挫折失落感;行为人为减轻不断加重的心理负荷,不得已采取犯罪行为来进行调适。
那么,根据上述犯罪原因兼容论的解释框架,应采用什么样的路线图谱来解释或发现犯罪发生的原因呢?首先,需启动行为人获得本体安全的无意识,以发现行为人的生平遭遇;其次,从家庭、学校、社区、村落、婚姻、职业等个人连接社会纽带的强弱来客观分析行为人的生平遭遇;再次,从特定隋景中通过话语意识来客观理解行为人对于其生平遭遇所赋予的主观意义,通过理论意识来客观解释行为人于特定情境中的理性化行动,以创造性地发现行为人内心的紧张渊源;最后,从行为人对其生平遭遇的解释性规则来发现行为不良行为的互动模式,从犯罪与偏差行为的例行化与区域化来发现犯罪亚文化结构。犯罪率的高低与环境变迁速度的快慢所引起的结构矛盾成正相关,后者变迁的速度越快,则结构性矛盾就愈激烈,犯罪率也就愈高;反之亦然。
犯罪原因兼容论将自由意志犯罪原因论与因果决定犯罪原因论辩证地统一起来,吸收两者的两极主张,融合了理性选择犯罪理论、社会控制理论,以及紧张理论、差别接触理论、社会学习理论、冲突理论、犯罪亚文化理论等诸学说,从而能很好地解释与发现犯罪的原因。为清楚说明行为人生平遭遇诸要素,以有助于解释与发现犯罪原因,特作如下犯罪原因分析图谱(见图7)。
图7:犯罪原因分析图谱
注释:
① 自由意志这一哲学论题涉及决定论、非决定论、道德责任论等哲学问题,物理学、精神病学、神经病学等科学学科,以及基督教、犹太教等宗教。基督教相信人有自由意志,并将人世间的一切罪恶最终归结为亚当与夏娃违背上帝意志而偷食知善恶树上的禁果所致。因此,人性虽因犯罪而完全堕落,但人的意志还是自由的,可凭借自由的意志归向神,藉着信心而终得以救恩。
② Derek B.Cornish,Nonald V.Clarke,eds.The Reasoning Criminal:Rational Choice Perspectives on Offending,.New York:Spinger- Verlag.Costello,Barbara J.and Paul R.Vowell,1986.转引自曹立群、周愫娴:《犯罪学理论与实证》,群众出版社2007年版,第71页。
③ [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65页。
④ [德]京特·雅客布斯:《规范·人格体·社会》,冯军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5-76页。
⑤ [英]韦恩·莫里森:《理论犯罪学》,刘仁文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1页。
⑥ 岗格尔茨:《文化的解释》,韩莉译,译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
⑦ Vivien Burr:What do discourse analysts do?In Vivien Burr.An Introduction to Socia:Constructionism,London and New york,P.159-183(1995).
⑧ [英]安东尼·吉登斯:《结构化理论》,载苏国勋、刘小枫编:《社会理论的诸理论》,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128页。
⑨ Giddens,A.,The Constitution of Society,Polity Press,P.375(1984).为便于读者理解,文中“维护本体安全”的表述是作者根据上下文的意思所增加的,如果理解有误原文作者的意图,责任由本文作者承担。
⑩ Giddens,A.,The Constitution of Society,Polity Press,p.374(1984).
(11) Geoff Boucher,The Theory of Structuration and the Politics of the Third Way,http://www.ethicalpolitics.org/geoff- boucher/index.htm,2008年12月8日访问。
(12) [美]乔纳森·H·特纳:《社会学理论的结构》,邱泽奇等译,华夏出版社2006年版,第452-453页。
(13) [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39页。
(14) 吉登斯在论述其结构二重性理论时将行动者的行动路线绘制成行动者模型,且其绘制的行动者模型图示中间未有双线箭头(Giddens,A.,The Constitution of Society,Polity Press,P.5(1984));本文在绘制二元论行动路线时添加了双线箭头,且将行动者的反思监控能力视为理论的核心的概念,从而将经改造的图示称之为“行动者反思监控的行动模态”。
(15) [美]史蒂文瓦戈:《社会变迁》,王晓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7页。
(16) 所谓例行化是指行动在时间上的延续性,因而行动的例行化使行为具有可预见性,由此产生本体安全感。所谓区域化是指通过将行动者安置在与他人相互关联的空间,限制他们如何表现自己和行动来固定空间的行为。参见[美]乔纳森·H·特纳:《社会学理论的结构》,邱泽奇等译,华夏出版社2006年版,第45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