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政协的法律地位

论人民政协的法律地位

李燕凌[1]2014年在《论人民政协制度的法治化》文中研究说明人民政协制度应当法治化,这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关键之一,人民政协政策制度化已走上正轨,而法治化进程则亟待加强。文章认为,当前最为可能、同时又具有体制"刷新"意义的,应是在现有的政治和法律基础平台上,将已有的政策、规范上升为代表国家意志的法律,辅之以必要的充实性的制度创新,为人民政协有效地履行其职能提供最为刚性的保证。因此,建议修改《宪法》,将对政协法律地位的界定写入宪法;重新制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并制定相关配套法律;制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法》,规定政协委员的任职资格、产生、任期及权利义务。

李弘轩[2]2018年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下的政协协商民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总的目标。协商民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其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高度契合。从1949年第一届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召开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不断发展完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作为我国协商民主的重要载体和平台,使来自社会各界的各阶层代表人士作为政协委员,代表不同的党派、团体、民族等,按照不同的界别参加政协组织,开展协商议政,对国家政治生活进行民主监督。政协委员参与国家政务和社会事务,能够发挥其大团结大联合、代表广泛等独特优势,促进不同利益主体代表积极参与公共决策和社会治理,并就有关事项向党委政府提出意见建议,推动政府决策更加科学合理,从而形成多元主体通过民主协商参与社会治理的良好局面。因此,深入研究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下的政协协商民主问题,对于促进二者的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重要的意义。基于此,论文从基本概念出发,阐述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政协协商民主之间的关系,并以南京市政协为具体案例,分析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下推进政协协商民主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力争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论文主要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说明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阐释国家治理现代化、政协协商民主的概念,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的思路方法等,这一部分是论文的理论基础,并为下文的论述做好铺垫。第二部分分析了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政协协商民主的关系,主要从两个方面回答了为什么要推进政协协商民主,首先,国家治理现代化内在要求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其次,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机构,需要充分发挥其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作用,并对其他协商民主形式作了比较分析。第三部分分析了南京市政协推进协商民主的现状,主要从南京市政协建立协商民主工作机制、积极开展多种形式协商民主、创新路径激发政协协商民主活力、提升协商民主成效等方面进行了论述,介绍了地方政协协商民主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作用。第四部分阐述了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下南京市政协协商民主面临的挑战和问题,主要分析了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相对落后、履职能力现代化建设有待加强、协商民主成果转化率不高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五部分针对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下政协协商民主面临的挑战和问题,着眼于对策研究,探索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路,并提出了保障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化、优化政协界别结构、发挥政协独特优势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等方面的对策建议。

赵学良[3]2000年在《论人民政协的法律地位》文中指出人民政协作为中国特有的政治制度、特有的政治机构已存在51年。但是,我国历部宪法均未明确规定人民政协的法律地位。如何认识、确立和完善人民政协的法律地位,是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和理论问题。然而,目前学术研究尚显不够。本文从梳理人民政协法律地位的发展脉络入手,分析了其现实中的运作形态和政治功能,对人民政协与社会团体的差异进行了比较研究,并从人民政协是中共会同社会各界人士协商建立,其权能来自于宪法惯例,套用国家行政级别、由人事部门定编,领取财政工资、依靠财政经费维持日常运作等四个方面论证了人民政协是国家机关,而非社会团体。文章进一步分析了人民政协与其他国家职能机关的迥然不同,从咨询、监督、建议是人民政协三大职能的具体化,人民政协具备咨询、监督、建议的充分条件与优势和人民政协建言立论、筹议国是的工作实践及成就等三个方面论证,得出人民政协是国家咨询、监督、建议机关的结论。最后,文章就如何完善人民政协的法律地位进行了一些理论探讨。

朱志昊[4]2014年在《人民政协法制化的理论基础与路径抉择——基于功能主义进路的考察》文中研究说明在实际运作中,人民政协组织具有"机关性"的特征。在应然理念层面上,人民政协制度则具有"场域性"的特征,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等政治活动的运行平台,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生场域。基于结构主义的观点忽视了人民政协独特的政治定位。从功能主义的视角来看,政协职能活动具有极强的政治性与表意性,人民政协应定位在政治公共领域,而与国家权力体系平行。应采纳功能主义的视角,实现人民政协法制化切实可行的途径是完善政治协商程序的法律规定。

张丽琼[5]2015年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视野下的人民政协法治化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特有的民主形式,它与马克思统一战线理论、马克思政党理论具有内在紧密联系性。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的“协商”与西方协商民主中的“协商”含义不尽相同。一方面,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具有自身的历史背景和政治土壤,侧重于咨询商讨;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也需要借鉴西方协商民主中理性主体的平等地位的思想。人民政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人民政协的法治化建设既需要在明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涵即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的领导,也要在准确把握人民政协作为党派性机关的基础上实施。本文共分为五部分,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为视角,以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发展过程中的性质和地位为线索,以现有的“软法”规则体系的保障为依据,运用对比分析的方法研究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西方协商民主的异同,运用社会历史比较分析的方法描述人民政协及其政治协商制度的发展史,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概括分析“软法”规范的制度内容和效力。其中以《中共广东省委政治协商规程》为例,重点分析《规程》的内容、程序和保障效力,探析“软法”保障中的可取之处,也指明“软法”保障的不足之处,以及如何完善“软法”保障。在明确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涵和把握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的基础上,阐明人民政协法治化与人民政协国家机构化间的关系,将人民政协不是也不必成为国家机构但不妨碍其受到“硬法”约束为本文核心论点。此外,推动人民政协作为实现人民民主重要形式入宪,制定统一的《人民政协组织法》,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政协规程,规范协商和民主监督程序,也是明确人民政协的法律地位,使其履职合法化的要求。同时,制定硬法和进行“软硬兼施”是规范政党关系,规范政协与人大、与政府关系,保障政协履职的趋势。

张青红[6]2012年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协商民主探索与实践(1949-1956)》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孜孜以求的奋斗目标,也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和本质要求。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也是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中国化的实践总结和理论创新。2006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提到“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①;2007年《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明确提出:“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②;2012年中共十八大报告第一次在党的历史中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认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中国已经走上了一条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道路。进一步发展民主政治,理论是基础,制度是保障,实践是关键。这不仅需要从西方的成功经验中寻求攻玉之石,也需要从中国民主探索的历史中寻求借鉴。近年来,协商民主成为研究的热点,也取得一些基础性成果,但从史的角度进行研究,还相当薄弱。民主协商建立的新政权,不仅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起点,也是中国协商民主的开篇。今天的协商民主理论、制度和实践模式无不印着建国初历史的痕迹。它所提供的历史经验和历史教训最能启发人们的思路或唤起人们的警觉。研究建国初协商民主,理论上,有利于推动中国民主理论和协商民主理论研究进一步深入;实践上,有利于应对多元利益冲突背景下的民主诉求及民主政治建设中的挑战,为协商民主的发展提供史的借鉴。本文以唯物史观为指导,以协商民主思想的构建、协商民主制度的创建和协商民主的实践为主线,运用文献研究、微观分析与宏观研究相结合、历史研究与逻辑研究相统一等方法,在梳理中国共产党协商民主历史进程的过程中,着重探讨建国初协商民主理论体系、制度建设和实践运作,并对其进行价值审判,揭示其成败得失。中国共产党在求独立、争民主的民主革命历程中秉承着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不断进行民主的政治实践,创立了人民民主理论,萌发了协商民主理念。在三三制政权的建设中进行了协商民主的局部实践,并对协商民主理论进行了初步探索。协商民主初见雏形。“五一”口号开启了协商民主在全国范围内的新起点。一届政协的召开,初步确立了中国协商民主制度。中国共产党执掌全国政权以后,其民主革命时期初步形成的协商民主思想、局部开展的协商民主实践,在全国性轰轰烈烈的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得到全面展开。中国共产党开始对协商民主进行理论探索、制度建设和政治实践。首先,在理论上,中国共产党围绕“为什么要协商”、“与谁协商、协商什么”、“怎样协商”等协商民主的基本问题进行思考,对协商民主的地位、协商的必要性、协商主客体、协商原则、协商形式和场域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论述与分析。理论上的探索为制度建设和实践运作提供了理论铺垫。中国共产党着手在实体性规范、组织载体和运作机制等方面,进行了必要的制度建设,从组织和制度上保证了协商民主的运行。有理论的指导和制度的保证,协商民主实践得以生动地开展。协商实践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论文择取了土地改革、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第一部宪法的制定和文字改革四个案例分别作为四个不同领域的典型代表进行考察。在土地改革、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等党的“既定政策”上,通过协商,各民主阶级、民主党派改变了原来的价值偏好,在思想上与中共取得了一致意见;在制定第一部宪法的过程中,中共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分层次的讨论方式:精英讨论和大众讨论,集思广益,制定了“比较完全”的宪法;文字改革中,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知识分子进行了平等充分的协商,甚至改变自己拼音文字的价值偏好,采取汉语拼音方案。鲜活的协商民主实践体现了新中国成立初期分层次、多途径、全方位立体式协商模式的特征。立体式协商模式,保证了代表不同利益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能够全面、真实、有效地参与国家事务的决策与管理,从而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本质。最后,论文通过对新中国成立初期协商民主的梳理和分析,从理论和实践的层面揭示了协商民主的成功与不足。协商民主是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中国化成果,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政治权利。新中国初期协商民主对当代中国协商民主起着奠基性的作用。同时仍存有诸多不足:协商民主思想丰富仍欠系统、内容全面仍有漏洞;制度设计与制度运行亦有背离;协商机构功能日益弱化,协商主动性有所欠缺,协商程度不够也在所难免。

王昌荣[7]2004年在《邓小平论人民政协的地位和作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新的历史时期,邓小平同志不仅领导和推动了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而且创立了一套完整的新时期人民政协理论,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这里仅就自己的学习体会,简要的谈几点粗浅的认识。一、肯定了统一战线仍然是一个法宝,从而深刻说明了人民政协需要长期

陈建华[8]2016年在《立法协商制度研究》文中提出立法协商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在立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是保障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重要制度创造。为了推动立法协商的发展,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特别提出要“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作为多层次协商体系的重要组成内容,立法协商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目前对于立法协商的基本概念,无论在学术研究还是在立法实践领域,都未能达成基本共识。有鉴于此,本文试图对立法协商基本概念与制度建构进行梳理,为立法协商理论研究提供基本支撑,为开展立法协商实践与完善我国立法协商制度提供理论准备。最终,通过对立法协商问题的研究,为深化立法协商理论,推进完善立法协商制度,发挥立法协商的重要功能,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良法”,进而实现“善治”提供学理贡献。除引论、结论外,本文主体部分包括以下五章:第一章论述立法协商基本概念。作为20世纪民主理论新发展的“协商民主”理论,为构建当代中国立法协商制度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参考。借助这一理论,结合中国的民主实践和立法协商制度的本土资源,探讨中国立法协商制度建立的可能,归纳出“立法协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统一的最佳体现方式”这一规律。所谓立法协商,是指在立法过程的每个环节中,相关主体就法律草案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理性对话、充分协商的立法活动。在中国特殊国情背景下,立法协商具有保障公民权利实现、弥补代议制弊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等四项主要功能。第二章主要介绍具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中具有代表性的立法协商制度,同时,通过对照这些国家立法协商经验,重点分析我国在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层面的协商实践,总结我国开展立法协商实践的经验与不足,提出构建我国立法协商制度须重视的三重经验,即完善政党参与立法协商制度、加快立法协商制度法律化、重视非政府组织的作用。第三章论述立法协商制度的宏观结构,包括立法协商制度法治化的表达方式、多层次的立法协商体系、立法协商制度的具体形式、立法协商的外部环境。立法协商制度法治化的表达方式主要从协商民主法治化的角度进行论证,主要论述构建立法法专章表述、单行法集中表述的立法协商法律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构建多层次的立法协商体系的基础在于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在多个层面的统一,具体而言,即构建包括政治协商层面、人大层面以及社会层面立法协商在内的多层级立法协商体系。作为立法协商制度的具体形式,会议协商、约谈协商和书面协商可以借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具体形式;作为立法协商的外部环境,良好的政治、法治、社会氛围对于发挥立法协商制度功能具有重要的影响。第四章论述立法协商的主体制度。立法协商制度最大的难点在于确定协商主体,通过考察参与立法协商各主体的职能、法律地位以及性质,在分析立法协商的主体的基础上,提出立法协商的主体包括:立法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社会公众,并指出人民政协不能作为参与立法协商的主体。通过分析立法协商主体制度的构成和缺陷,指出如何提升立法机关主导立法协商的能力、如何提高各主体参与协商的意识与参与协商的能力。最后,特别指出,尽管人民政协不是立法协商主体,但可以构建合理机制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立法协商主要平台的重要功能。第五章论述立法协商程序制度。根据传统立法学的划分方法,立法过程包括立法准备、立法程序以及立法完善三个阶段。立法协商不仅是立法程序中的协商,更应该是立法全过程中的协商。通过借鉴哈贝马斯“法律商谈”程序理论,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制度,提出构建涵盖立法过程三个阶段的立法协商程序。总之,立法协商制度,既包括支撑该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宏观结构,又包括具体实践和微观程序。首先,立法协商制度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领导立法。作为立法活动的一部分,党通过特定方式和渠道领导立法协商,建立一套科学的领导立法协商的制度,是立法协商制度发挥重要作用的关键。其次,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与国家立法的当然有权主体,进一步加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也是一项重要任务。再次,立法协商制度在调动各协商主体积极参与协商的同时,也要搭建好人民政协这一立法协商的主平台和主渠道。立法协商相关主体积极联动,形成各主体平等参与、形式多样的协商保障体系。最后,在立法协商程序方面,应当设计立法协商启动和联动机制、参与主体遴选机制、相关主体商请机制、立法协商终结机制、立法协商成果回应反馈机制以及立法协商过程评估和激励机制等。

刘振强[9]2010年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政治协商的理论和实践》文中研究指明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中国共产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加强对政治协商问题的研究,努力把握政治协商的发展规律,推进和发展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不仅是一个重大的需要不断丰富完善的理论问题,同时也是一个重要的需要不断开拓发展的实践课题。本文以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为指导,综合运用文献研究、历史研究、比较研究、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具体方法,试图从大历史的路径,世界的空间走向去了解、研究和认识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政治协商理论和实践问题,努力寻求完善与优化中国政治协商的途径,以达逐步把握中国政治协商发展的内在逻辑和规律,为推进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发展奠定一定基础之目的。本文由绪论和五大章组成,努力做到结构严谨,层次分明,内容系统、全面且完整。绪论部分主要论述研究的缘起与研究的意义,界定本文研究中的两大基本范畴——政治协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梳理国内外研究现状并作较为系统的分析,介绍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和基本思路,阐述本文的研究重点和难点,并展示研究大纲。第一章主要分析中国政治协商的历史发展。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政治协商的思想是中国政治协商的基本理论来源,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协商思想因子也对政治协商的形成有一定的影响。中国政治协商形成和发展的过程就是中国政治走向民主化的过程。清末的谘议局和资政院、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的两党联席会议、国民参政会和政治协商会议这些协商尝试都对中国政治协商制度的创建有一定的历史影响。人民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的召开,标志中国政治协商制度的建立。之后,中国政治协商经历了初步发展、曲折发展、严重挫折、重新恢复、逐步完善等时期。第二章主要分析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政治协商的实践。《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是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在推进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出台的。这份重要文件颁发后,中国政治协商进入坚持和完善、进一步发展时期。这一时期,中国政治协商活动逐渐经常化;政治协商主体建设逐步加强;政治协商制度建设深入推进;政治协商内容和形式日益丰富。第三章主要分析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政治协商理论的发展与创新。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政治协商理论经历了党的十六大以前和党的十六大以来两大发展阶段。在这两大阶段,中共中央坚持与时俱进,提出了一系列有关政治协商的新思想、新观点和新论断;学术界也积极展开政治协商理论的研究和探讨,取得了一些新的理论成果,不断丰富了政治协商的理论宝库,推进了政治协商理论的创新。第四章主要分析中国政治协商面临的挑战。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共产党积极应对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始终从全局和战略高度规划中国政治协商事业,不断促进了中国政治协商的发展。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快、科技革命的迅猛发展、综合国力竞争的日趋激烈,国际政治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给中国政治协商带来了新的课题和严峻挑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导致的中国社会结构的转换、社会组织的发展、社会利益的分化与价值观念的变化,为政治协商的发展提供良好机遇的同时,也使政治协商的发展面临一系列新的挑战;政治协商本身存在的一些不足如政治协商法治化不足,政治协商主体建设存在的问题,政治协商内容、形式和程序欠规范化都影响政治协商制度的贯彻与落实,影响政治协商作用的发挥和政治协商的发展。第五章主要探讨坚持和完善中国政治协商的对策。本章是文章的结尾,提出完善和发展政治协商的基本原则为:从方式和制度上看,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从状态上看,必须坚持以改革的精神不断进行创新,认真研究和解决政治协商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处理好继承优良传统与改革创新的关系,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巩固发展有利因素,消除变革不利因素;从速度和战略上看,则必须适应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在已经取得的政治民主的成就和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一种时间上渐进、空间上(规模上)可控的路径积极探求在改革和创新中逐步完善起来的途径。坚持和完善中国政治协商的路径为:一是从改善执政党对政治协商的领导,发挥执政党的主导作用;加强参政党自身建设,提高参政党的参政议政能力;加强无党派人士队伍建设,提高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水平;推进人民政协改革,构建并完善协商式民主的平台等方面着手大力加强中国政治协商主体建设。二是从推进政治协商的法律化;明确政治协商的内容和方式;从制度上保证政治协商的程序化等方面逐步推进政治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三是从推进政治协商理论的研究和创新,夯实政治协商的思想理论基础;积极发展中国政党文化,提高执政党和参政党成员的政治素养;促进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现代转型,提高人们对政治协商的价值认同等方面着手积极培育政治协商的合适的政治文化氛围,逐渐增加促进政治协商发展的深层次养料。

莫庆才[10]2013年在《东莞市政协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政治民主化大力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前所未有的活力。然而,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社会结构、经济体制、利益格局、思想观念等因素都在发生深刻变化。这些新的矛盾和问题给我国社会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当前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任务。党的十八大报告更是明确指出:“加强社会建设,必须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过程中发挥着独特的优势和作用。本文通过理论联系实际、比较研究、系统分析、实地调查等四种方法展开理论研究。首先分析“人民政协”、“社会管理”两个概念。探讨了当代中国社会管理发展的基本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论述了人民政协在社会管理中的独特优势和作用,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发挥人民政协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的重要意义。其次,以东莞市为个案展开了研究。文章结合东莞社会管理工作的紧迫性和特殊性,从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基层社会管理体制、社会公共产品供给、社会管理工作总量等四个方面论述当地社会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阐述了东莞市政协在社会管理中发挥的作用和取得的成效。并从政协的法律地位、履职程序、界别设置、组织机制等五个方面的局限分析了制约东莞市政协在社会管理中作用发挥的原因。最后,在加强社会管理的大背景下,提出了如何提升东莞市政协在社会管理中作用的对策,认为东莞政协可以通过改进政协委员的产生机制,调整和优化界别设置,扩大组织覆盖面,创新工作机制等方式加强自身建设,以更好地推动社会管理的创新,并发挥东莞政协在加强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 论人民政协制度的法治化[J]. 李燕凌.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2014

[2]. 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下的政协协商民主研究[D]. 李弘轩. 南京大学. 2018

[3]. 论人民政协的法律地位[D]. 赵学良. 中共中央党校. 2000

[4]. 人民政协法制化的理论基础与路径抉择——基于功能主义进路的考察[J]. 朱志昊.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2014

[5].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视野下的人民政协法治化问题研究[D]. 张丽琼. 华南理工大学. 2015

[6]. 新中国成立初期协商民主探索与实践(1949-1956)[D]. 张青红. 华南理工大学. 2012

[7]. 邓小平论人民政协的地位和作用[J]. 王昌荣. 党政干部论坛. 2004

[8]. 立法协商制度研究[D]. 陈建华. 西南政法大学. 2016

[9].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政治协商的理论和实践[D]. 刘振强. 武汉大学. 2010

[10]. 东莞市政协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研究[D]. 莫庆才. 广西师范大学. 2013

标签:;  ;  ;  ;  ;  ;  ;  ;  ;  ;  ;  ;  ;  ;  ;  ;  ;  ;  ;  

论人民政协的法律地位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