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部沿海地区与日本小农经济改造比较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小农经济论文,日本论文,中国论文,沿海地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世纪70年代,日本成功地在小农经济基础上迅速实现了农业现代化。我国东部沿海一些地区如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温州在改革开放20多年后,农业现代化也取得了丰硕成果。从目前的发展势头看,珠江三角洲将于2010年,长江三角洲以及温州将于2020年内实现农业现代化。中日两国虽然在社会制度上有着本质的区别,而且东部沿海地区也只是中国发达的地区的典型代表,但在农业的发展条件上有很多相似之处。以下将东部沿海地区与日本的小农经济改造过程进行简要的比较。
一、中国东部沿海地区与日本小农经济改造过程
日本小农经济的改造过程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二战后,日本立即开始平均地权的农地改革,1947~1950年,日本一举消灭了土地地主所有制,建立起以自耕农为主体的小农经济体制;1952年7月,日本政府颁布了《农地法》,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土地买卖与租赁,不允许不住在农村的居民拥有土地;在经历了10多年的经济高速增长后,日本政府于1961年制定了《农业基本法》,鼓励农地产权的流动;1970年,日本对《农地法》作了较大修改,不仅允许土地租借,还制订了标准地租制度;1980年制定了《农地利用增进事业法》,设置了专门的机构组织管理农地产权的租借、买卖,使地租转让部分地走向了市场化;1992年制定了《农业经营基础强化法》、《农业者年金基金法》、《租税特别措制法》,从财政、税制等方面保障农地市场化流转;1999年制定了《新农业基本法》,鼓励农地产权向大规模经营农户集中,允许股份公司取得农地产权,参与农业经营。
比较而言,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小农经济的改造过程则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建国初期,我国也曾经建立了一个与日本类似的广泛的自耕农制度,但1953年将使用权收归集体,1957年又完全收回了农民私有土地,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营机制,从根本上否定了自耕农制度和家庭经营。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东部沿海地区才真正走上改造小农经济的正轨。伴随着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小块土地经营越来越不适应生产力发展。1987年中共中央的5号文件明确指出,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沿海地区、大城市郊区等条件成熟的地方,要不失时机地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1993年中央的11号文件进一步指出,少数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方,大部分劳动力转向非农产业的地方,可以从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对承包土地作必要调整,实行适度规模经营。1995年中央再次重申,“要在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上,鼓励土地使用权合理流动,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在这样的前提下,东部沿海地区成功地尝试并创新了许多土地流转方式,如:土地反租倒包、土地有偿转包和转让、土地股份合作制、土地委托经营、租赁经营、“四荒地”集中连片经营权拍卖等。一些种田能手或工商企业在土地集中以后,开始按股份合作制、公司制方式运作,出现了按资本主义方式进行雇工经营的经营模式,但总的说来,家庭经营还占绝大多数。
二、中国东部沿海地区与日本小农经济改造的共同点
1.小农经济改造都经历了两次飞跃。改革以后的东部沿海地区与战后的日本在农业发展过程中呈现明显的两次飞跃的特征:第一次飞跃都是通过土地改革实现的,而且在第一次飞跃期间,为了粮食安全,两国都限制土地流动,我国在1988年之前一直严格禁止农地产权的市场化流转,日本在1961年以前也禁止土地的买卖。
第二次飞跃则通过市场化来解决。第一次飞跃在完成了社会稳定和粮食安全的任务以后,如何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土地的经济效益成为新的目标和焦点。两国都认识到了再次进行土地制度改革的必要性,而且这次改革都强调土地作为生产要素实现市场化流转,以达到扩大经营规模的目的。
2.农户的经营规模均比较狭小,改造小农经济中都坚持了农地家庭经营的主体地位。日本农地制度经历了一个从限制土地流动到鼓励集中经营的过程,规模经营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日本并未形成典型的资本主义大农业,迄今为止小规模家庭经营仍是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基本主体,1hm以下小规模农户占日本农户总数的70%。我国东部沿海地区虽然随着农业产业化进程加快,土地集中有加速趋势,但仍以小规模为主。2000年,苏南每个农业劳动力人均土地面积为0.279hm,珠江三角洲户均耕地面积为0.154hm,温州户均耕地面积为0.103hm。我国东部沿海地区人地关系比日本更紧张。日本从战后以来,中国东部从改革开放以来,虽然经济有了很大发展,但都坚持农业的家庭经营,这充分说明了家庭经营在农业制度中具有不可比拟的优越性。
3.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较快。战后初期,日本的城市和工业受到严重破坏,无法吸收大量工人就业,1947年,日本第一产业就业人口为1781万人,占总就业人口的54.2%,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一度非常严重。但随着日本战后经济的迅速恢复,1955年日本第一产业就业人口的比重降至40.2%,1955年后,日本工业化的发展和经济的高速增长,急剧扩大了对劳动力的需求,1975年,日本第一产业就业人口在总就业人口中的比重降到13.9%,1998年,日本第一产业就业人口进一步降至5.2%,达到了欧美发达国家的水平。日本农村剩余劳动力能够成功转移,最根本原因是由于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但适宜的政策环境也起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一是鼓励中小企业发展,使中小企业成为吸收农村劳动力的主要载体。二是鼓励农村劳动力由第一产业向第二、三产业转移。1961年,日本政府颁布《农业基本法》,要求10年内把农村中农户总数的60%转移到非农业方面;《国民收入倍增计划》中,专门列有农村劳动力动员计划。
改革初期,我国东部地区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也非常突出。例如,1977年,苏南农村劳动力的80%以上均从事传统的种植业,温州157.25万农村劳动力中,大约有70%过剩。但到2000年,珠江三角洲城市化率达到72.7%,吸引外来人口达2161.33万人,其中,吸引省外流动人口1415.53万人。苏南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比率已超过63%,苏州、无锡更高达77%以上,苏南不仅消化了本地的剩余劳动力,而且还招聘大量的外来民工,2002年,首次出现了劳动力短缺现象。目前温州城市化率达50%,每年吸收外来民工达160多万。
东部沿海地区农村劳动力的加速转移,也得益于农村工业化迅速发展与政府适当的政策指导。东部地区发展农村工业各具特色。苏南以集体产权的乡镇企业起步,珠江三角洲以外资企业闻名,而温州则以家庭小企业著称。但这些都成了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载体。
三、中国东部沿海地区与日本小农经济改造的不同点
1.农地产权结构与经营机制上的差异。日本的土地所有制是严格意义的私有制,自耕农集所有权、经营权、耕作权于一身,加之政府历来对农业采取高保护政策,导致农地集中困难,很多农民不愿放弃土地,即使同意出卖,转让价格也很高。因此,日本虽一直提倡土地规模经营,但增长缓慢,户均耕地面积60年代为1hm,70年代为1.1hm,80年代为1.2hm,90年代为1.4hm。
我国农地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民拥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从户均耕地面积看,我国东部沿海地区比日本人地关系更为紧张。但当东部沿海地区采取股份合作制、反租倒包、委托经营、自发转包等多种土地流转机制以后,农民对实物形态的使用权关注转向对价值形态使用权的关注,土地集中速度较快,规模经营能够实现。例如,佛山市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面积7.451×10[4]hm,占总面积81%的土地实现了规模经营。
2.劳动力转移彻底性的差异。日本的传统是长子继承制,次子、三子等非家业继承人只能外出创业,不得返村。这种长子继承制度,既保证每年有30~40万农民恒定流出,又比较彻底地割断了他们与土地的联系。而我国东部沿海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速度虽然较快,但远不如日本转移得彻底,我国的传统是多子继承制,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是按照社区成员权平均分配,获得这种权利成本很小,特别是东部沿海地区大都实行比较高的社区福利,土地使用权是其成员权的象征,所以,一些农民离开农业后,仍不愿意放弃土地使用权,妨碍了土地的连片集中。
3.农业合作组织机制上的差异。日本农业合作组织机制已经成型,农协等合作组织在日本农业产业化中起着重要作用。日本农业产业化是在20世纪70年代前后实现的,目前日本全国99%以上的农民都加入了农协组织。农协不仅为农民提供生产指导,而且组织农产品销售,提供资金信贷服务,农民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90%以上由农协供给,生产的农产品80%以上由农协销售,从而使农村供、产、销三大领域完全实现一体化。这样不仅能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农民的谈判地位,而且可以有效地降低农产品交易成本,减少农民面临的市场风险。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农业产业化虽然发展较快,但以土地作为资产的土地股份合作较为普遍,农民按合作制原则组建的专业性合作组织发育迟缓,加之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本身还没有得到国家法律上的认可,结果导致合作组织发展严重滞后,还没有形成一个健全的服务于农的市场化体系。
四、结论
通过比较我国东部沿海地区与日本两种小农经济改造模式,发现土地集体所有制不仅不妨碍规模经营,还有助于现代化。而日本的农地私有制不利于土地集中,已经成为农业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同样,在中国实行土地私有制也是没有前途的。但日本始终如一地坚持家庭经营和通过农协组织把分散经营、规模狭小的农户联结起来,则对中国具有重要借鉴作用。总体来看,农业合作组织发育的严重滞后,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小农户走向市场的瓶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