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象一张无形的网——对世界贸易组织认识存在的偏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世界贸易组织论文,偏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从1986年7月提出恢复关贸总协定席位,到1995年转为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中国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一直扑朔迷离,引人思索。
(一)世界贸易组织并不是自由贸易组织 一些人认为世界贸易组织是自由贸易组织,其实不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原则之一是贸易自由化,要求其成员降低贸易壁垒,使贸易更加自由地进行,从而使各国能更充分地发挥比较优势,通过贸易的发展带动经济增长。总之,世界贸易组织有其特殊使命:
1.各成员降低贸易壁垒的水平、速度需要通过谈判确定,其谈判地位取决于它想从对方获得多大的贸易利益及减让水平。
2.世界贸易组织为各国进行贸易自由化提供了重要的谈判场所和贸易自由化的基本原则。
3.世界贸易组织主张各成员依其自身的经贸状况及竞争力,实行逐步自由化,为其国内产业界提供一个结构调整的机会,并不要求一旦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就实行自由贸易。
4.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其成员利用一系列的协议、条款在特定的情况下,保护其国内生产商。例如使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以维护公平贸易。
5.除贸易自由化原则外,世界贸易组织还有更重要的原则——非歧视贸易原则、贸易稳定和可预见原则、透明度原则。
(二)世界贸易组织不仅关心发达国家的商业利益,也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
1.世界贸易组织并不只关心发达国家大型跨国公司的商业利益,也在各个协议中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要求,允许其有更多的时间适应世界贸易组织相关条款的规定。并给予最不发达国家特殊优惠,它们几乎不承担任何义务。例如,最不发达国家和GDP在1000美元以下的国家可以实行出口补贴;《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最不发达国家可以不开放服务市场,而可享受其他国家的服务市场开放。
2.1947年关贸总协定签署时仅23个缔约方,截至1998年7月31日,世界贸易组织已经有133个成员,其中发达国家仅25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达108个,占81%。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结构已经发生根本改变,按重大决策3/4成员通过的原则,理论上,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已具备对世界贸易组织的发展方向及重大问题自己当家做主的能力。
3.从关贸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发展历史分析,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因加入关贸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其经济贸易崩溃或发展严重落后的。相反,许多国家因积极参与多边贸易体制获得了较大的发展。希腊、瑞典、芬兰、丹麦、意大利、德国于1950-1951年;日本于1955年;西班牙于1963年;瑞士于1966年;韩国、阿根廷于1967年;新加坡于1973年;泰国于1982年;墨西哥1986年都分别加入关贸总协定。这些国家加入关贸总协定后,其经济增长都明显加快。
4.世界贸易组织加强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联合国贸发会议等的合作中,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经济发展和参与多边贸易体制等方面的技术援助,起到应有的拉动作用。
(三)世界贸易组织不仅关注商业利益,也关心其成员的食品安全、健康安全等 世界贸易组织在为成员提供更多进入市场机会的同时,也通过制度的完善和在相关协议中规定相关义务,为其成员实现食品安全、人民健康安全服务。
1.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0条允许各成员依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和国际惯例、制度或采取相关措施保护人民的生命或健康。
2.组织一些协议或条款涉及产品标准,并规定了食品的动植物产品的健康和安全标准,对保障成员国国民的健康起了积极作用。如植物与卫生检疫协议、农业协议、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均对此作了相应规定。
3.要求各成员不能通过制定不合理的法规、政策措施歧视性地限制外国商品和服务。
4.有关食品、动植物、人类健康与安全的规定都要通过其成员的一致通过方能实施,有关标准必须建立在科学性和具有国际性的基础上,不能由某一个成员武断地确定。
5.加强与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及国际标准化组织合作,力图使决策协调一致。
(四)世界贸易组织中弱国也有经济外交权并有强有力的机制作保障
1.世界贸易组织中,一些人认为弱国无外交,小国没有发言权,其实这种看法有些片面。应该承认,世界贸易组织每个成员有一票投票权,不分国家经济实力和人口大小,一视同仁。由于贸易小国的影响有限,其参与相关问题的谈判及能力也有限,但并不否定其合法的权利。如果一国不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则根本就不具有这样的权利。
国与国之间的政治与经济、外交事实上就是一种多阶段、连续不断的博弈过程。
2.世界贸易组织具有任何其他地区性组织和国际协议都不具备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在该机制下,各成员权利与义务对等,完全平等,任何一方不能将其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做法强加予另一方。例如,美国“空气清洁法案”的实施对委内瑞拉、巴西构成影响,为此,两国向世界贸易组织状告美国。美国败诉,按世界贸易组织裁决结果,美国应修改国内立法。可以想象,如果这两国不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凭其经济实力是不可能与美国进行贸易对抗的。
3.新的争端解决协议规定,除非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一致反对不通过争端解决专家小组报告,否则一律视为通过争端解决专家小组报告。这一重大转变使贸易大国主宰争端解决结果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贸易小国的权利有了充分的保障,这是众多发展中小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原因之一,也开始改变关贸总协定“富人俱乐部”的形象。
4.没有世界贸易组织,贸易小国更无力面对强大的贸易伙伴,而且通过多边而不是双边解决问题要更有效得多。
(五)世界贸易组织建立了一套贸易、投资自由化下的保障机制而非放任自流 一些人认为世界贸易组织只注重推进贸易自由化而不注重其后果,这也是一种误解。
1.世界贸易组织的保障措施协议,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9条、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0条及其他相关协议条款规定,当一成员在履行世界贸易组织义务时,如果从其他成员进口的商品、服务大量增加并因此对其造成严重损害或有严重损害威胁时,它可以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暂停履行相关义务或修改义务,以便维护正当利益。所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不意味着外国商品和服务在中国市场就畅通无阻地长驱直入,国内大批企业倒闭、破产了,关键在于我国的产业部门及企业要熟知相关权利。
2.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2条、18条、20条及21条,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2条等规定世界贸易组织在国际收支严重逆差、经济发展需要政府采取干预政策时,均可以调整其世界贸易组织下的义务,以促进其经济发展。
3.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可以利用关税措施保护国内工业,并不是不允许保护国内市场,只不过尽量不使用非关税措施而已。
(六)世界贸易组织并不强制性要求成员出让经济主权 一些人认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会丧失国家经济主权,这也是不对的。
1.世界贸易组织的所有协议、条款都是各成员通过谈判,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过政府及国内立法部门批准后,方能在成员间实施。所以,并不强制性地要求某一成员必须做什么或应该做什么。
2.一定程度上,世界贸易组织拥有的权力是各成员赋予它的,当一成员给予世界贸易组织某些方面的权利,它同时也能享受其他成员给予的权利,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最大特点。
3.世界贸易组织赋予其成员平衡国内不同利益集团利益的权利,并不屈从于某些利益集团的压力。世界贸易组织是政府间组织,不受制于某些利益集团,它以维护国家利益而不是某一公司、集团利益为条件。所以,在决策时,一成员更多考虑的是综合利益的大小,而非具体某一个协议或条款给某一个企业带来的利益。
4.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协议及条款对任何成员一视同仁、一律平等。如果一个成员为了一时的局部利益偏离了原则,即使它现在可能获益,但这种偏离有可能使其今后遭受的损失更大。
5.世界贸易组织政策法规透明度有助于其成员加快外经贸体制的法制建设,建立更加持久、稳定、科学的政府公共权利机构的运行机制。
(七)正确理解“一诺千金”
1.关贸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要求成员按照所承诺的减让表履行义务,我国也承诺要按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处理有关事务。然而,这并非等于在规则面前就无能为力,重要的是要深入地研究协议及条款,要有驾驭它的能力。
2.长期以来,国内学术界和产业界认为,一旦我国加入关贸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就会被动地受其制约,其实关贸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的局限在于:如果一成员不履行义务,或部分履行义务,关贸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条款本身并不能“开除”它。许多国家或地区加入关贸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后,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没有完全履行义务,它们依然是关贸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并没有因为不良表现被除名,其中有的还是关贸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成员,如美国、欧盟、印度等。关贸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只有一成员主动提出申请退出的规定,而无“开除”一成员的条款。当出现一成员不履行相关义务而造成对另一成员损失时,对方可提出磋商解决,在争端解决中双方仍是平等的。
不让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国际社会是一个极大的讽刺:世界贸易组织是否还是一个讲道理、按原则办事的场所。
(八)尽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是中国的重要战略选择 一些人认为,中国不是关贸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经济贸易发展也很好,没有必要着急,这是极其片面的。
1.世界贸易组织不同于关贸总协定,它不仅管辖所有货物贸易,也管辖所有服务业的国际交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及投资措施。133个成员加上28个积极申请加入的国家和地区,其贸易、投资占全球的95%以上,是名副其实的“经济联合国”,其影响远远大于联合国经济职能。
2.世界贸易组织是区域一体化(如APEC等)、UNCTAD、OECD等不可替代的,不加入它,中国更加广泛的经贸利益则不能得到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受到威胁。
3.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国家经济安全的战略需要。经济大国在经济发展中,一方面利用双边、区域经贸一体化组织维护自身利益;另一方面,通过世贸组织在多边范围内更广泛地发展自己。例如美国,通过北美自由贸易区、美洲自由贸易区把自己的“后院”弄好以对付欧洲联盟一体化的压力;也通过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更好地维护在亚太的利益需要;另外,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经合组织的更广泛的范围发挥自己的影响,维护自己利益。如果这几方面仍难以满足需要时,则通过制定较为严厉、综合的国内贸易法,对贸易伙伴施加双边压力达到自己的目的。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中国在上述几个方面都表现欠佳,为更好地发展中国经济,绝对不能“一条腿”走路,坚持走积极的经济外交之路,在双边、区域及多边层次上积极发挥经济总量世界第七大国(GDP8000多亿美元)的综合经济优势;我国有先进的技术与加工业,也有落后的陈旧设备;有人均收入2000多美元的发达地区,也有人均收入不足1000元人民币的贫困山区。既有高素质的人才(研究生150多万,本科生1000多万),又有几千万文盲。这使我国有更大的空间,与不同类型的国家和地区开展不同形式的经贸合作。所以,我国所利用的经济外交与政治外交资源丝毫不亚于美国。
4.“规则的制定者,注定是规则的受益者”,这是铁的原则,中国不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际经贸竞争的规则我国就不能制定。无论在体育竞技场,还是其他各个方面,我国不熟悉、不能充分利用规则,没有规则的制定权。所以,为我国能在全球化的竞争中获胜,为子孙后代不再受不公平的竞赛规则的制约,只有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此外别无更好的选择。
(九)要正确认识静态利益与动态利益的关系,辩证地看待“利大于弊”与“弊大于利”
1.中国参与全球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肯定是有利弊得失的。我国不能盲目地坚持对待任何一个国际组织协议都一定只有“利大于弊”才参加,可以设想,如果各国都是这种决策意识,这个协议或组织肯定不可能发展下去。加入一个组织有立杆见影的可以看得见的静态利益、眼前利益,但更重要的是通过全面参与其活动,结合本国的经贸发展,积极作出战略调整,获得更大的动态的、长远利益,才是最根本的。80年代中后期,面对来自日本、欧洲及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严峻挑战,美国经济增长缓慢,预算赤字、贸易逆差不断扩大,国内贸易保护压力很大,许多美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大大下降。但美国并没有采取更加严厉的贸易保护主义,而是积极推动关贸总协定新一轮贸易自由化,推动区域贸易自由化(北美自由贸易区、APEC),艰难地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推动美国经济向高附加值的服务业、信息技术产业、知识经济产业发展,放弃一些衰落的、没有竞争力的产品,如纺织品、轻工产业及钢铁业等,牺牲一部分眼前的静态利益。经过结构调整和一系列其他自由化的政策改革。美国经济已经持续8年增长,特别难能可贵的是经济增长与低通胀、低失业、高就业增长率相伴,使许多西方经济学家认为传统经济学很难解释当前的美国经济。今年上半年美国GDP增长高达4.3%,是所有西方经济中最高的,尤其是美国的GDP高达近8万亿美元,是中国GDP的近10倍。其GDP增长1%,相当于中国GDP增长的10%,美国正是充分认识到动态利益,长期经济结构的优势带来的利益远远大于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利益,才获得了今天的巨大成就。
2.从中国古代齐王与田忌赛马的故事迅速发展起来的现代“博弈论”告诉人们,国与国之间的政治与经济、外交事实上就是一种多阶段、连续不断的“博弈”(game)。为此,我国参与全球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某一阶段可能会牺牲一部分静态利益,却为我国在全球经济贸易90%以上的国家和地区获得了可以充分发展的巨大空间。与过去只能与苏联、东欧国家进行贸易发展我国经济完全不同(50-70年代,苏联东欧占世界贸易不到12%)。只要国内各产业部门积极进行调整,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在下一阶段的竞争中所获得的巨大利益完全可以补偿损失的眼前利益、静态利益。
3.改革开放20年的历史充分说明,我国的贸易、投资渐进的自由化改革,促进了中国经济与贸易的高速增长,促进了我国进出口商品结构及产业结构的调整,贸易条件和投资环境、交通运输、通讯等基础设施的瓶颈已大大改善。所以,只有更加全面、积极的参与全球化,中国才能更快的发展。
(十)中国是否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中国入世久拖不决,使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开始受到质疑。目前,中国经济自由化程度无论在货物、服务,还是投资方面均远大于印度、巴西、阿根廷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不逊色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不让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国际社会是一个极大的讽刺;世界贸易组织是不是一个讲道理、按原则办事的场所。另外,中国不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使越南、俄罗斯、中东等一些重要的国家看到世界贸易组织的范围越来越广泛,把竞争政策、劳工标准、商业腐败、投资权和发展权、自然资源共享权、环境保护等内容均欲纳入其中,让人感到谈判无止境。当你感到你已经够格了,它又提高了标准,好象一张无形的网。与其如此,不如放弃。这对世界贸易组织的发展是一个威胁:多边贸易体制向何处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