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社会主义与人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人权论文,科学社会主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个论断,深刻地揭示了科学社会主义与人权的内在联系,有力地驳斥了国际敌对势力攻击“共产党执政是集权、专制、压制人权”的谬论,也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一步指明了前进方向。
一、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是最革命的人权理论
“人权”是历史的产物。“人权”一词是欧洲中世纪后期意大利诗人但丁第一个提出来的。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时期,资产阶级的思想家们响亮地提出了“争取人权”的口号,主张“尊重人”、“恢复人的尊严”、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目的是反对封建社会的神权、王权和贵族特权。1776年7月美国的《独立宣言》, 被马克思称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人权宣言,它宣称“一切人生而平等”,把人权概括为“生命权、自由权和人追求幸福的权利”。1789年8 月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把人权概括为“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资产阶级提出人权理论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但是,资产阶级的人权理论是虚伪的,残缺不全的。说它是虚伪的,是因为资产阶级的人权虽然在形式上是普遍的,但在实质上只能是资产阶级的人权。例如,美国《独立宣言》中的人,就不包括黑人和印地安人,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中的人,就不包括女人、没有常住户口的人、没有交纳个人所得税的人、被雇佣的人等等。说它是残缺不全的,是因为资产阶级人权只承认或者强调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等民主权利,而不承认或者不重视人权中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尤其是不重视发展中国家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例如美国就只承认美国《人权法案》中所列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重点在个人的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结社权、隐私权、辩护权、住宅不受侵犯之权、犯人权利等方面,把是否实行多党自由竞选作为人权的重要标准。美国基本上不承认人权中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他们认为人的经济状况、生活条件不是政府和法律能解决的。所以美国大量人口失业、无家可归、露宿街头,他们认为不是人权问题,只承认是社会问题。
正是针对资产阶级人权理论的虚伪性和残缺性,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产生了。马克思明确指出:无产阶级的社会革命“不能再求助于历史的权利”,“而只能求助于人的权利。”(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新版第1卷第15页;)它不是消灭任何一种等级制, 而是要消灭一切等级制;它不是一部分人的解放,而是“全人类的解放”。毛泽东也指出:应规定人民“有同等的人权、财权、选举权和言论、集会、结社、思想、信仰的自由权”。(注:《毛泽东选集》第2版第2卷第768页; )以上论述说明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是最革命最完整的人权理论。
二、科学社会主义实践是最彻底的人权实践
无产阶级及其政党正是针对资产阶级人权的虚伪性和残缺性,才掀起社会主义运动和共产主义运动的。科学社会主义认为,资本主义的根本制度是摧残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人权的根本原因。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要争得人权,首先就要进行革命,摧毁资本主义制度,建立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政权,然后,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集中力量发展生产力。这就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说的:“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然后“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
马克思主义总是根据时代特点和社会主义运动不同阶段的特点,提出切合实际的争取人权的奋斗目标,把社会主义运动不断推向前进。马克思在第一国际临时章程的引言中提出:“一个人有责任不仅为自己本人,而且为每一个履行自己义务的人要求人权和公民权。”(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16页;)列宁在十月革命胜利后不久就提出了《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和《各民族权利宣言》。1936年的苏联宪法,在世界宪法史上破天荒地列入了“公民之基本权利及义务”的专章,第一次提出了实行男女平等、各民族平等、劳动权、休息权、教育权、文化权、丧失劳动能力后享受社会物质保障之权等等。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意、日法西斯的暴行给全世界的人权造成了极大的摧残。社会主义的苏联成为反法西斯欧洲战场的主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军民成为亚洲反法西斯的中流砥柱。1945年《联合国宪章》宣布:“决心要促使后世免遭我们这一代人两度身历的惨不堪言的战祸,重申对于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和大小各国平等权利的信念。”1948年联合国大会又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了个人自由的具体内容和个人的政治权利,以及社会、经济、文化等权利。六十年代以后,社会主义国家和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共同反对西方垄断对人权概念的解释,反对联合国的人权活动仅仅受西方标准的支配,提出了集体人权、发展权、尊重各国人民的具体选择权等重要原则。强调联合国的人权活动应当优先解决国际间构成的人权遭受大规模严重侵犯的问题,解决因种族隔离、一切形式的种族歧视、殖民主义、外国统治和占领、侵略和对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的威胁,以及由于拒绝承认自决和各国对自己的财富和自然资源享有充分主权,而使各民族和个人的人权遭受大规模严重侵犯的问题。总之,他们强调从国际关系的角度,保障各个民族和人民的集体权利,把维护人权同争取民族独立,反对国际剥削,发展民族经济联系起来,赋予了人权以新的含义。
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是摧残中国人民人权的根本原因。中国共产党的民主革命史,就是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统治,争取中国人民人权的斗争实践史。
三、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解决中国人权问题的根本道路
马克思主义认为,世界是多样化的。世界各国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文化背景不同而存在巨大差异,因而解决各国人权问题的发展道路也是不同的。人权有其普遍性,也因各国国情的不同有其差别性和特殊性。选择适合本国国情的解决人权问题的具体发展道路,本身就是一个民族和国家的集体人权。
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这是中国人民从100多年革命斗争和40多年建设实践中得出的基本结论, 如果不搞社会主义,而走资本主义道路,旧中国的混乱状况就不能结束,贫困落后的状况就不会改变,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就难以得到保证,建国40多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从实践出发,经过不断探索,找到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也找到了符合国情的促进中国人权发展的道路。这就是:将生存权、发展权摆在首位,在改革、发展、稳定的条件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人权。这条道路极大地改变了中国的人权状况,为从根本上解决人权问题开辟了广阔的前景。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就是要从根本上解决中国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中国人口多、底子薄、人均资源相对不足、经济文化落后的国情,决定了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维护和促进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任务。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中国的主要目标是发展,是摆脱落后,使国家的力量增强起来,人民的生活逐步得到改善。”(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244页。 )中国解决一切问题的关键要靠发展,发展是硬道理。而在中国这样一个比较落后的国家,走什么道路才能较快地发展生产力,改善全体人民的生活?唯一正确的道路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因为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第一是发展生产力,第二是共同富裕。只有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生产力,才能为人民的生存和发展创造必需的物质基础。只有坚持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才能使全国人民共同分享发展的成果,在实现温饱的基础上奔向小康,真正解决生存权和发展权问题。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就是要从根本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民主和法制建设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尊重和维护人权的制度和法律保证。社会主义民主的核心是人民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目的就是依法保障全体人员享有充分的人权。这与资产阶级民主只保护少数人的人权有着本质的区别。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25页。)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法享有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行使管理国家事务和经济、社会、文化事业的权利。社会主义民主是与法制联系在一起的,是民主化与法制化的统一。为了保障人民的民主和人权,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要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要求党和政府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执法司法部门严格依法办事,打击犯罪,保障人权;每个公民依法行使和享受人权,同时依法承担和履行义务。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质上就是要从根本上确保尊重和保障人权。
中国人民现在的人权状况虽然仍非十全十美,还有不少问题,但毕竟与旧中国相比有了天壤之别。这都是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密切相联的。实践已经并将继续证明,只有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才是中国促进和发展人权事业的唯一正确道路。只要我们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人民的人权事业必然会不断开拓新境界,逐步实现享有充分人权的崇高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