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婚姻家庭观论文_王咏梅,左月双

论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婚姻家庭观论文_王咏梅,左月双

云南大学哲学系 云南 昆明 650091

[摘要] 黑格尔的伦理精神的实现包括三个环节:家庭——市民社会——国家。与以往哲学不同,黑格尔从实体性出发来考察伦理精神的现实性,对康德和卢梭只原子式地进行探讨,把婚姻看作是一种契约的观点进行了深刻批判。黑格尔通过“婚姻——家庭财富——子女教育和家庭解体”三个环节的辩证发展来构建他的整体家庭伦理观。婚姻是家庭的概念在其直接阶段中所采取的形态;家庭财富是婚姻的外部定在,是家庭的物质基础,也是家庭作为人格对其纯粹主观性的扬弃;子女是父母爱的实现,在子女身上,父母的爱获得了客观性。子女经教育成为独立的人格而进入市民社会,家庭走向解体。黑格尔赋予婚姻家庭以伦理性的实体存在,具有超越时代的合理性,保守和过时的地方是对于家庭妇女的歧视。

[关键词] 爱;婚姻家庭;家庭财富;家庭解体

《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的客观精神的演绎。客观精神的发展同时也就是自由的实现。主观的意志要求其内部的目的获得外部的定在,使内部的善在外部的实存中成为现实的存在。这一过程包含三大环节:抽象法、道德和伦理。伦理是概念中的意志和主观意志的统一,是“自由的理念......是成为现存世界和自我意识本性的那种自由的概念。”伦理的精神实质是“爱”,其存在形式是家庭——市民社会——国家。家庭是它的最初定在,是伦理精神的首个伦理实体。

一、婚姻

1、爱:伦理精神的实现。

爱,是黑格尔论述婚姻家庭观时赋予它的首要原则。爱是家庭的伦理精神,家庭“以爱为其规定”。在黑格尔看来,爱是意志实现自由的途径,在爱中,爱的双方获得相互承认,自我意识在对方身上发现在爱的过程中去除自己的主观任性,扬弃我们特殊性而获得精神上的统一。爱有三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我不欲成为独立的、孤单的人,我如果是这样的人,就会觉得自己残缺不全”。第二个环节是“我在别一个人身上找到了自己,即获得了他人对自己的承认”通过这两个环节,爱进入第三个环节,即现实的伦理性的统一体——家庭。这三个环节也是自我意识辩证发展的过程:独立的孤单的个人——在他人身上发现并肯定自我——自我与他人的统一。在家庭中,主体放弃了作为个体的独立性而成为家庭的成员。“我只有进入伦理实体中才能作为一个真实的人存在,才有生命之根,才有存在家园”。根据黑格尔的观点,个人只有在伦理实体这个大生命中生存并服务于共同体的目标,人才成其为他这个个体,这是一个人身份的根据。在家庭这个共同体中,个人意志获得圆满的道德存在。需要指明的是,这里所说的“放弃了作为个体的独立性”并不是说在家庭中的个人就失去了作为独立的人存在的资格,而是说在家庭中,每一个人不是一个“独立的个人”,而是“个体性成员”,在这里,个人从属于家庭这一共同体,个人的特殊性须与普遍性相统一。这种统一,在爱中转变为自我意识的精神的统一,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爱使伦理精神得以实现。

由于爱是一种感觉,它发生于当事人双方偶然的特殊爱慕,具有主观性,因此夫妻之间的爱的关系虽然在家庭中具有实体性的统一,但它还不是客观的。只有在子女身上,爱才获得它的客观性。“在子女身上,母亲爱她的丈夫,而父亲爱他的妻子,双方都在子女身上见到他们爱的客观化了。”

爱作为家庭的伦理精神,内蕴着的个人的权利与义务。一方面个人在家庭这个拥有在统一体中生活并享用家庭财富的权利;另一方面是赡养老人和抚养儿童的义务。

2、婚姻:伦理实体的形成。

婚姻以“伦理性的爱为基础”,是家庭的概念在其直接阶段中所采取的形态,它直接构成家庭的存在。它本质上是一种直接伦理关系,包括两个环节。自然环节:类及其生命繁衍的自然生活环节,即在婚姻中达到人类自身的再生产;精神环节:自然性别的自在统一在自我意识中转变为精神的统一环节,即在婚姻中,自我意识去除其特殊性,达到相互承认的统一。正是在第二个环节,黑格尔使得人类的婚姻变得神圣而美好,并对以往那些简单错误的婚姻观念进行批评:

一是自然法的观念,他们只是看到人的自然属性方面,认为婚姻仅仅是一种具有自然属性的为类的再生产而存在的性关系。这种观点忽视了人的社会属性及婚姻的社会维度;

二是康德和卢梭把婚姻理解为契约的观点。他们认为婚姻是双方自愿基础上的契约。然而契约是以主观任性为特征交易利用的形式。把婚姻视为契约,强调了其功利性的一面,既忽略了主体间的“特殊爱慕”的情感,也没有彼此“承认”的精神的伦理性统一;

三是认为婚姻仅仅是建立在爱的基础上。双方的“特殊爱慕”具有主观性与偶然性,当爱走进婚姻,纯粹爱的关系转变为以爱为基础的伦理关系,增加了责任和义务,爱以婚姻的形式获得了其伦理实体性存在,并受到法的保护。主体双方在婚姻中需要去除其主观任性并以成员的身份在家庭中生活。那种认为婚姻仅仅是建立在爱的基础之上的观点,则恰恰容易纵容主观任性而无视婚姻的责任义务。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所以,黑格尔将婚姻规定为:“婚姻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这样就可以消除爱中一切倏忽即逝的、反复无常的和赤裸裸主观的因素。”

由于婚姻具有伦理性质,黑格尔赞成由父母基于双方自愿而考虑安排的婚姻,他称这是一条更符合伦理的道路。这种方式在实际婚姻中把决断和爱慕合而为一,从而避免激情与偶然性相结合的主观任性导致的不幸。同时,缔结婚姻应该有婚礼仪式,因为家礼是伦理精神之所在,通过仪式使婚姻的伦理性得到确认和明示,也使得婚姻中的双方在家神的约束中摆脱任性,服从“家庭”这一伦理实体。尽管爱的主观性与偶然性的存在使离婚不可避免,但黑格尔反对离婚,他认为社会的法应该尽量使离婚难以达成。他也反对把婚姻当作达成其它目的之手段,这可能会“发生巨大困难”。他赞成一夫一妻制,认为我们每一个人,都该俟机等待那个“特殊爱慕”的对象出现,且“只能把他的爱情用在一个特定人身上”。

关于两性在家庭中的地位,黑格尔认为男性除了拥有在家庭中的依据单纯的主观的感觉而生活的伦理生活外,他还有着对普遍性的希求,即有着在国家和科学中的实体性生活。而女子的生命归宿在于婚姻,礼是妇女的法律,尽管妇女也可以有好的教养,但不配从事高深的学问研究或艺术创作。由于女性的容易冲动和知性特征,也不可以领导政府。显然,黑格尔对待女性的这种观点是保守而过时的。女性的生命,尽管从自然属性的角度看来与男性有别,但这并不影响其自由意志成长为独立的人格。从概念上来说,每一个人都是一粒自由意志的种子,每一个人都可以在教化中成长为独立而自由的个体,可以自由地选择要从事的职业。

二、家庭财富

婚姻的实存即为家庭。家庭以财富作为它存在的基础。这一方面基于生命的存在与繁衍的实际生活需要。另一方面,是家庭作为伦理实体具有独立的人格,必然以财富的形式在所有物中体现它实体性人格的存在。这就是黑格尔所说的“家庭不但拥有所有物,而且作为普遍的和持续的人格它还需要设置持久和稳定的产业,即财富。”在这里,黑格尔一方面赋予家庭成员为了伦理实体的存在而追求财富的行为本身的正当性。即每一个家庭成员都需要为家庭这一伦理实体的生存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并克服私心以成就共同体。于是,“这里,抽象所有物中单单一个人的特殊需要这一任性环节,以及欲望的自私心,就转变为对一种共同体的关怀和增益,就是说转变成为一种伦理性的东西。”另一方面是在法哲学的层面上,家庭作为人格来说,需要以对财富的占有来扬弃它纯粹的人格主观性获得它自身的外部定在。所以家庭财富这一物质实体同时是自由意志和家庭实体性人格的定在。依靠于它,家庭成员获得一定的自由。

家庭财富为所有家庭成员共同拥有,由家神之定在的男性成员支配和管理,“这是共同所有物,家庭的任何一个成员都没有特殊所有物,而只对于共有物享有权利。”然而,每一个人总是有着自然欲望与特殊需要,并且设法使其得到满足。这就使得在家庭这个伦理实体中,家庭成员的纯粹自私冲动窥视着家庭财产的分配,同时自由意志的成长也促使着家庭成员独立人格意识的觉醒,家庭共同财富的拥有权与支配权之间的矛盾随之产生。这就是家庭这一伦理实体的内在否定性。

三、子女教育和家庭解体

“家庭”这一自然的伦理实体必然随着它自身内在的否定性发展而进入下一个伦理实体——市民社会。 当以爱为基础的家庭增加新的成员——子女时,对子女的养育和教育既是子女父母的责任,也是父母的义务。当子女因受教育而成长为独立的人格,有能力拥有自己的财富并组建新的家庭时,既有家庭便自然解体。此时家庭这一伦理实体过渡到下一伦理实体——市民社会。家庭解体是市民社会得以可能的前提。

1、子女教育

子女是父母爱的定在。夫妻之间爱的伦理关系虽然在婚礼中得到认可,在婚姻中得自然和精神上的统一,但只有在家庭增加的新成员——子女身上,这种爱才获得其客观性的存在。父母则把子女子女“作为他们的爱、他们的实体性的定在而加以爱护……父母对于子女的爱是对自身及自身所处于其中的伦理实体的爱。父母的生命与爱在子女身上得到存在与延续。”这也是人类在自然中生存繁衍的方式。总体来说子女爱父母不及父母之爱子女,因为子女的意志向着独立自主发展,而父母则在对子女的爱的行为本身中因守护家庭这一伦理实体而得到意志的自我实现。然而子女的生命是自在自由的,他是自由的直接定在,既不属于别人也不属于父母。他仅仅是凭借父母而来。

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既是父母的权利也是他们的义务。对于家庭教育,黑格尔认为教育的总体原则是要让子女“在爱、信任和服从中度过他的生活的第一阶段。”且在孩子的幼年时代,母亲的教育在培养孩子的伦理感觉具有重要作用。

家庭教育的主要环节是“纪律”教育。在这样的规范性教育中让孩子学会服从,服从父母所代表的普遍的和本质的东西,以去除其自然的任性,即“破除子女的自我意志,以清除纯粹感性和本性的东西”。从而使子女拥有人类伦理生活的基础,长大不会变得傲慢无礼。在教育中,父母有权对子女实施一定的惩罚,但惩罚的目的在于“给儿童那受本性迷乱的自由进行警戒,并把普遍物陶铸到他们的意识和意志中去。”家庭对儿童的教育有两个目的:(1)肯定性目的:对他们进行伦理原则的灌输,使他们具有伦理生活的基础,以去除他们的自然任性而成为家庭的成员。(2)否定性教育:使子女超脱自然直接性而获得独立自由的人格,从而有能力脱离家庭成为市民社会伦理实体的成员。

2、家庭解体

当子女经过教养而成为独立自由的人格并且有能力拥有自己的财产、组建自己的家庭时,原有父母的的家庭就在伦理上自然地解体了。这是家庭这一伦理实体自身发展的结果。其次,因为父母也就是婚姻家庭中的主体双方特别是父亲的死亡也引起家庭的自然解体。这样的解体就其婚姻的外部定在的财产问题,发生继承的后果。再其次是由于离婚导致的家庭解体。

参考文献:

[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

[2]高兆明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导读[M].商务印书馆2014

[3] 彼得?辛格 黑格尔[M].张卜天.译林出版社2015

[4]黑格尔全集(世界哲学史讲演录)[M].商务印书馆2012

[5]贺麟 黑格尔哲学讲演集[M].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

[6] 王志宏 论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道德主体概念[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 2015.03,47

[7] 张莎 黑格尔的家庭观及其现实关切[J]. 当代教育实践与教学研究 2016.01,33

[8] 高兆明 自由视域中的教育[J].中国德育2006.9,10

[9]史黛音 对契约论的批判——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读书札记[J].哲学史研究2013.6,56

[10] 曹江兴 家庭伦理实体的生成与裂解[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13.27,15

[11]姜卫星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教育伦理思想探析[J]文史教育2010.6,38

论文作者:王咏梅,左月双

论文发表刊物:《文化研究》2016年6月

论文发表时间:2016/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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