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要点及其注意事项论文_张杰

浅析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要点及其注意事项论文_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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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法是集工程计价方法和司法鉴定方式为一体的产物,工程计价方法的特殊性源于技术性、政策性、经济性、法律性为一体的组合。并且基于工程涉及到的内容往往都比较复杂,所以一旦涉及工程价款纠纷,便通常会面临到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问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通常为这类纠纷案件的调解或者裁判提供了直观证据,严重影响案件的审判结果。为了充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作用,本文概述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要点及其注意事项进行了探讨分析,旨在保障工程造价鉴定结论科学公正。

关键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鉴定要点;注意事项;

我国造价司法鉴定研究这几年刚起步,现有法律法规更是少之又少,实务中遇到工程价款纠纷案件需要启动造价鉴定程序时,因为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和准则,鉴定人员更多是依据自己经验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基于此,以下就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要点及其注意事项进行探讨。

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述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部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针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施工图纸和竣工资料来计算和确定诉讼仲裁活动中所涉及的工程价值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就其本质而言是因委托而产生的专业行为,而非行政、司法行为,即不是国家行为,其公正准确程度并不取决于鉴定人员行政权力的大小,而是鉴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包括造价、政策和法律)和职业道德水平。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具有合法、公正、客观、科学的特征。并且《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合法、独立公开;客观、科学、准确;文明、公正、高效。

2.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要点的分析

结合笔者实践工作经验,认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要点主要包括:

2.1收集了解鉴定资料。收集的材料主要包括:一类是诉讼资料,包括委托书、起诉书、答辩状、法庭审查记录。一类是技术资料,包括合同、协议、采购合同、洽商、工程预结算书、设计文件、签证、变更、技术内业、竣工验收资料。鉴定过程中经司法部门同意并提供的补充鉴定资料。熟悉鉴定资料是了解工程情况、纠纷焦点的过程,也是制定鉴定方案的必经程序。工程造价鉴定方案应当根据工程特点、鉴定资料提供情况、对欠缺情况采取的措施等制定合理步骤。其作用是明确鉴定内容、方法、步骤、依据、鉴定时间计划,对鉴定实施阶段起着有序、计划、主动的作用。对任何复杂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结论的效力起着重要的作用。

2.2资料的鉴定要点分析。经鉴定听证会质证的鉴定资料,包括鉴定过程中经司法部门同意并提供的补充鉴定资料,鉴定采用时,应遵循实事求是原则,尊重科学、尊重技术,还应本着既公平合理又要切实可行,尽最大可能再现和反映工程事实,对当事人双方确认的资料没有原则性错误的,可以采用;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资料,应采用合法有效的书面资料,无合法有效书面资料时,通过鉴定听证会的方式,组织双方质证,采用较为可信的资料;对于无法落实的资料,一是采用鉴定听证双方辩论、质证方式确定;二是根据专业规律进行处理。鉴定资料之间相互核实的方法。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的核实。隐蔽部分查看工程隐蔽记录,核实工程施工是否按上述技术资料已实施;非隐蔽部分核实,看是否有现场签证单,没有现场签证单的,通过现场勘察来核实施工是否已实施。

2.3工程造价鉴定计算要点分析。工程造价鉴定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经济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的内容广泛又复杂,一项工程造价鉴定所采用方法应根据具体案情而确定,没有固定的方法,按鉴定内容形成一般分为综合单价法、定额计算法、比较法、分析法。计价规则、执行标准均执行行业标准。

2.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要点。鉴定报告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施的结果,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委托人提供经专业技术检验后出具的客观反映鉴定人检验过程和检验结果的文书,因此,司法鉴定文书内容必须概念清楚、观点明确、文字规范、签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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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注意事项

3.1注意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与工程造价审计的区别。工程造价审计就是工程造价审核(审价),是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咨询业务的一部分。是受业主委托对其工程项目的概算、预算及结算等,依据现行国家政策法规、计价依据及相关工程技术资料对送审造价的工程量、单价及取费等进行逐项审核的一种活动。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由法院委托鑒定机构进行鉴定,其所作出的鉴定报告,经法院审查和采纳后将以司法鉴定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判决生效后,即产生强制性。司法鉴定的结果可能不符合原被告的意愿,这一点是不同于工程审计的,鉴定报告不需要原、被告的签字,但在开庭时鉴定人须解答当事人的质询和书面向法院答复当事人的异议。

3.2客观公正处理举证矛盾争议的注意事项。当当事双方的举证相互矛盾而又无法提供准确资料时,理论上应当由人民法院来判定。但在实际鉴定工作中,由于工程造价的专业性,基本上还是以鉴定人的判定为主。鉴定人的判定原则应是:

3.2.1工程设计图有矛盾以现场勘测或设计规范为准。

3.2.2计取费用等级有争议,可根据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取费证或建筑物类别等为标准。3.2.3建筑材料价格有争议时,应以同期的市场价格信息为准。

3.2.4施工措施有争议时,以正常的施工组织设计为准。

3.3勘查记录和询问笔录的注意事项。工程建设周期一般比较长,很多单位不能提供完整的竣工图及结算资料,因此做好勘查记录和询问笔录对整个司法鉴定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其内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注明时间、地点、勘验人或询问人、临场人或被询问人、记录人;记清问答情况、当事人承认确认或争议情况及关键语句,记准勘测数据。如需绘制勘测图时应做到清晰准确;结束时当事人查阅笔录后签字(不识字的按规定宣读按手印);记录必须存档备查。

3.4强化司法审判权应用的注意事项。实践中,工程造价司法存在大量以审代裁现象,如造价鉴定单位确定鉴定范围、确定鉴定依据、确定鉴定材料、确定有争议的合同条款的理解方法,而非由法院确定。这样一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因此,明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涉及司法审判权,可以让造价鉴定单位、审判人员认识到,涉及的司法审判权,应由法院行使,从而防止发生以审代裁问题。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以下环节必须运用司法审判权: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范围的确定权属于司法审判权;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依据的确定权属于司法审判权;对合同约定理解存在争议的确定权属于司法审判权;造价鉴定资料的确定权属于司法审判权。当然,要提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水准,还必须增强司法鉴定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鉴定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

结束语

综上所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牵涉的问题较复杂,原告、被告提供的结算资料比较多,使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比较困难,为了保证工程造价鉴定结论科学性和公正性,必须加强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要点及其注意事项进行分析,从而促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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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宋巧玲.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探究[J].价值工程,2011(23)

论文作者:张杰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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