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农业技术创新模式的选择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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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地提高农业生产能力,是我国解决未来粮食增量的唯一途径。问题在于,我们虽然认识到农业生产能力的提高要靠技术进步,但并未建立一个相对稳定和适合国情的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的农业技术创新制度,致使农业技术进步因素在农业总产值中的贡献份额一直徘徊在30%左右。改革之前,较低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较大的人口总量使农业产量的增加更多地依赖土地的边际投入,技术进步缓慢有一定的必然性;改革之后,随着非农产业、交通运输迅猛发展而带来的耕地锐减、人口增加和经济发展对农产品需求的增长,使得农业技术进步缓慢日益成为农业经济增长的瓶颈因素,突破这一瓶颈限制的选择是建立一个高效率的农业技术创新模式。

一、农业技术创新特点和农业技术创新模式的内涵

技术创新作为一种经济行为,是单个经济主体谋求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也是国家改善资源配置结构和提高社会资源利用率,扩展社会生产可能性边界,推动经济发展的原动力。技术创新因此成为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投入最密集的经济活动。

产业结构发展规律表明,不同产业之间技术进步的速度不均等,农业部门发展中的技术进步速度要慢于工业部门的技术进步,其生产率上升要比工业部门低。这不仅是因为农业部门收入弹性较低和利用规模经济不显著,不可能实现较快速度的技术进步,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农业技术创新过程的非连续性和创新环节的相对独立所造成的创新障碍。从创新主体来看,农业技术进步是政府和农户共同参与的技术变迁过程,受到宏观的和微观的、经济的和非经济的多种因素的制约。农业技术创新过程由研究开发、试验、推广、采纳等环节组成。即使是规模相当大的家庭农场,也难具备从事新技术研究发展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农业技术创新过程中的R&D显然不是单纯的农业生产者(农户或家庭农场)能够独立承担的,处于“原子状”竞争结构中的农业生产者必须借助于农业推广机构的推广活动,了解掌握新技术并应用于农业生产和经营。农业现代化国家农业技术发展经验证明,政府可以成为农业技术创新的R&D和推广环节的理想组织者,即创新主体。政府的介入大大降低了农业生产者的创新成本,使小规模农户也能分享新技术的利益。一般而言,政府的农业研究发展(包括试验和推广)和农户对新技术的采纳两者是互为前提、相互影响的关系。缺乏适宜的技术供给(农业研究、试验、推广对农户而言就是技术供给),农户的技术需求(农户愿意把供给的技术引入农业生产即是技术需求)就不能实现,没有对技术供给的有效需求,政府的技术供给将成为资源的无效配置。同样,政府技术供给的数量和结构对农户技术需求起着导向作用,农户的技术需求也决定着技术供给的方向和数量。因此,可以认为,农业技术创新的形成即是政府技术供给和农业技术需求的均衡,技术供求之间任何形式的失衡都意味着农业创新的停滞。

但实际上,政府、农户毕竟属于不同性质的行为主体,有着不同的目标取向和行为特点。出于对农业弱质产业的保护责任和农业发展的公共目标,政府的技术创新活动较少受经济因素的影响,更多地反映一般科技进展及其在农业上的应用前景,这就限定了农业技术创新的最高水准和速率。另一方面,作为技术创新主体之一的农户,决定着一项新技术是否被应用于农业生产,其行为属于典型的经济行为,受经济因素的影响较多,预期收益率、要素和产品价格、及采用新技术可能面临的不确定预期等都是农户采纳决策或创新意愿的影响因子。技术创新本身应有的连续性因农业创新主体的“二元”构造被分割成两个相对独立的部分,政府和农户在技术创新行为方面的差异性是农业技术供给和技术需求在总量和结构上失衡的根本原因。这无疑增加了农业发展原动力——技术创新形成的复杂性和难度,农业技术创新成功与否及快慢就不能不取决于政府的研究发展、推广轨迹与农户的技术采纳轨迹两者的耦合程度,所以说,有效达成政府技术供给和农户技术需求均衡的途径就成为本文农业技术创新模式的基本内涵。

二、两种农业技术创新模式及其选择

依据上文的分析,我们可将农业技术创新归结为两种基本模式即政府主导的技术创新模式和农户主导的技术创新模式,见下图:

图a和图b分别给出了农业技术创新两种模式运行机制的特点,在政府主导的技术创新模式下,技术创新活动由政府启动,政府是创新的主导者和支配性因素,针对资源结构特点及其对农业发展的瓶颈制约,政府主动进行农业研究和推广,不断开发出具有较高资源生产率的农业技术。同时,通过有利于农户技术采纳的制度安排和宏观调控手段,诱发和引导农户技术需求,在技术供给创造技术需求的基础上实现技术供求均衡。在农户主导的技术创新模式下,农业技术创新活动由农户启动,作为创新的主导者和支配性力量,面对资源相对价格的变化,农户寻求能够节约日益昂贵的生产资源的农业技术和设备。

就上述两个模式的比较来看,我国今后在相当长的发展阶段或农业现代化起步阶段,政府主导的农业技术创新模式是一种可供选择的技术创新制度。

第一,从理论上看,70—80年代发展起来的“诱导的技术变革理论”[①]成功地解释了美国和日本两个国家农业现代化过程中,不同的技术道路选择背后相同的技术进步机制。它使发展中国家认识到自身发展道路只能由这些国家特定资源结构或要素相对价格来决定,而不是对发达国家现有道路的简单模仿。然而,该理论的经验背景是有较长历史和相当程度发育的市场经济体系,有一个灵敏的反映产品和资源供需变化的价格制度。其市场信号、农业主体、公共研究、试验和推广机构、投入品供给者诸环节之间存在着使技术供求自动均衡的有效影响和逻辑联系,因而市场具有强劲的技术创新自组织功能(农户主导的技术创新模式就是这一理论的制度形式)。这里,政府及其公共研究与发展机构实际上处于对农户技术需求的被动反应地位,忽视了政府在一个市场经济未能充分发展的农业国可能起到的对创新的主导和支配作用。这种作用表现在:农业技术创新私人收益和社会收益不一致产生的外部性、重大技术创新所需要的广泛协作和严密的组织协调、人力资本方面的巨额投资等,决定了农业技术创新的进程必然依赖于一套复杂的制度安排,只有政府才能够从宏观上设计并提供产生技术创新的制度——农业研究发展系统和农业试验、推广系统,这对于几乎没有私人机构介入农业研究发展领域的我国来说尤为重要。不仅如此,还需要政府在技术创新方面积极倡导和建立一种能够大大降低交易费用的土地产权和农地经营制度,最大限度地将农户采纳新技术的潜在利益内部化,引发和增强农户对技术创新的需求。农业技术创新对于相关制度创新的这种基础性贡献的高度依赖性,是政府主导的技术创新模式不能被农户主导的技术创新模式轻易替代的最重要原因。

第二,政府主导模式更易于启动技术创新,是一种有利于技术供求均衡费用降低的制度选择和安排。传统农业难以获得变革性发展的内在原因在于,传统农户接近于零的净储蓄均衡状态造成小农持有外源生产要素的偏好持续不变,少量农户对技术变革的边际偏好改变引发的投资,不足以启动农业技术创新浪潮,进而推动农业现代化。政府主导的技术创新可打破传统农业固有的均衡对农业技术变迁的“锁定”,吸引、调节和导向农户采纳新技术。作为技术变迁来源的制度,农业技术创新可视为政府和农户之间的“技术合作”,农业技术供给和需求均衡的实现同样存在合作成本或交易费用。政府主导创新最大限度地避免技术供求大于均衡过程中的摩擦和政府的滞后反应,从而节省处于软弱谈判地位和拥有有限信息的“农业行动团体”说服政府增加农业研究发展投资,建立推广机构需支付的谈判费用,节省政府为开发农民需求的技术进行有关信息搜集和评估发生的信息费用。

第三,政府依据资源结构特点,以提高资源边际生产率为目的的技术创新,具有市场完善条件下市场诱导(即农户主导)技术创新同样的资源配置效应,促进富有要素对稀缺要素的替代[②]。

中国70年代开展的杂交水稻品种培育和大面积推广推动的农业技术变迁,至今仍是农业稳定增长的技术保证。这种成功地进行了技术创新的案例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政府主导技术创新模式提供了可靠的“路径依赖”,降低了模式构建进程中的学习费用。1989年我国政府实施的体现政府主导农业创新的“丰收计划”,成效显著,它使农业技术创新的贡献率由“七五”的24%上升到“八五”的35%。政府主导技术创新潜在的高效率成为近年来“政府创新体制”在西方国家悄然兴起的重要起因。

选择“政府主导的技术创新模式”,还应看到,它既不是以前计划经济体制中否定农户独立的技术需求者地位,体现高度集中决策的农业研究和推广体制,也不是那种所谓的“农业研究、推广市场化模式”,后者以农业研究的“民营化”为前提。农业研究和推广的公共物品性质决定“民营化”取向会造成技术供给的狭隘和不稳定,技术供求均衡途径的高费用和农户利益的外溢。政府主导的技术创新模式,一方面体现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以农户技术需求的独立性为基础,是否采纳政府推广的新技术取决于农户对市场需求和新技术潜在利益的个人判断。另一方面又强调了政府对农业研究和推广这种特殊公共物品的非市场化资源配置与制度安排的优势和高效率。

三、政府主导的技术创新模式的建立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建立政府主导的技术创新模式是一个牵涉面极广的系统工程,改革成分和发展因素并存。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循着制度创新的思路,使目前不健全、不规范、甚至带有旧体制痕迹的农业技术创新体制向健全规范的适应新体制要求的农业技术创新模式转变,从总体上构建出政府主导的农业技术创新模式的基本框架,以确立农业技术进步机制为核心,从根本上实现农业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或数量型向集约或质量型的转变。

第一,明确界定政府的农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和主导责任。农业产业组织的特殊性使得农业内部不可能发育出集农业研究和应用于一体的技术创新主体,要完善农业创新主体就必须明晰政府的创新主体与作为农业运行的宏观调控者角色定位的不同,技术创新主体地位要求政府直接介入农业发展过程,为农业发展注入新的生产要素,政府的精力和资金不是投放于消费者和农业投入品经营者的双重补贴上,而是用于农业研究、推广和农业教育。政府主导农业技术创新责任的界定使政府具有超越一般创新主体地位更重要的历史使命,即启动和促成技术供给和技术需求的均衡。政府的这种生产性努力是农业技术创新富有活力所不可缺少的。

第二,国家对农业研究发展和推广的投资制度化。一定时期,政府满足多方面需要的公共财政支出额是有限的,因此需要建立一个有效的政府农业研究发展投资的约束机制和实施、监督机制,以保证农业创新资金的充足和到位,力求政府的农业研究与推广能力逼近农业增长和发展对农业新技术的需求水平。这种约束、监督只能来源于正式的制度安排——法律规定。我国目前农业研究投资仅占农业总产值的0.2%左右,而且不稳定,不仅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也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水平(0.5%—0.6%)。根据国际经验,农业研究投资应占农业总产值的1%到2%,才能保证农业增长和工业发展相协调。通过法律形式确定政府农业技术创新投资在农业总产值的比重是建立政府主导的技术创新模式的物质基础。

第三,进一步完善政府农业推广网络。在政府主导的技术创新模式下,技术供给所以能创造技术需求,关键是政府的农业推广系统能积极有效地把技术需求和技术供给联结起来。农业技术创新形成的瓶颈经常表现为农业推广的滞后。由于对发展市场经济认识上的偏差,县乡两级农业推广体系处于“线断、网破、人散”的境地已是普遍现象,新技术因宣传力度不够,示范效果差,缺少跟踪服务,难以大面积推广。农业推广环节的断裂使大量实用农业科技成果未能启用,其转化率仅为30%。政府农业推广网络的建设,应以县乡(镇)两级农业推广机构为主,其目标是把政府农业推广体系改造成“用户导向”的政府工作系统和公共服务体系。

第四,农户技术需求机制的逐步确立。针对我国农户对农业科技成果的有效需求不足的现实,尽快从制度上建立一个能有效激励农户引进新生产要素,提高技术采纳率的技术需求扩张机制,这关系到农业技术创新模式的最后形成。(1)进一步改革现行农户家庭与集体组织之间的土地承包制度,培育农村土地经营的产权主体——农户,使其拥有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让渡权,基于独立的产权结构从利益上驱动农户采纳新技术。(2)以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为中心,推动土地的适度集中,实行农户家庭规模化经营,把农户收入增长和技术创新行为结合起来,激励农户把不断使用新技术作为获得新收入的手段。(3)建立新技术使用的风险转移机制和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以减弱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转化过程中农民固有的反风险倾向给新技术的采用带来的制约,增强农户风险投资的信心。

注释:

[①](日)早见雄次郎(美)费农·拉坦:《农业发展:国际前景》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3、6章。

[②]林毅夫:《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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