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正义与文科评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正义论文,评价论文,文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建立客观公正的评价体系,一直是长期困扰我国学术界的难题。运用自然科学所使用的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来评价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使用完全量化的办法来评价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学术水平和成果价值,是否科学、合理?这种评价是基于学术发展的逻辑还是基于利益分配?若从社会正义的视角来看当前的学术评价,沃尔泽关于社群主义的多元正义论可能对我们有所启发。
沃尔泽认为,人类社会是一个分配的社会,人们聚集到一起是为了分享、分割和交换[1](P1)。政治理论的核心问题就是各种物质与社会资源应该如何分配的问题。分配的内容是多样的:如官职、权力、财富、荣誉、教育、医疗卫生、成员资格、安全等,人类社会不可能避开这种多样性。物品的多样性必须有多样化的分配程序、分配机构和分配标准相匹配。[1](P2)从来不曾有过一个普遍适用的交换媒介。尽管易货经济衰落以来,金钱成了最为常见的交换媒介,但有许多东西是买不来的。也从来不存在单一的一种控制所有分配的决定点或一套做出决策的机构。国家政权总是不能控制所有的分配。同样也从来不存在一个适用于所有分配的单一标准或一套相互联系的标准。功绩、资格、出身和血统、友谊、需求、自由交换、政治忠诚、民主决策等等,每一个都有它的位置,都与许多别的标准不那么和谐地共存。[1](P2—3)
沃尔泽拒绝接受罗尔斯理论中只有一种分配正义的立场,在沃尔泽看来,道德与物质世界中不存在一个可以贯通其中的正义原则,也就是说不存在一条普适的正义原则。沃尔泽论证说,追求这样一种普遍的正义理论是走错了方向,误解了分配正义的主题。根本就不存在外在于共同体的视野,根本就没有办法跳出我们的历史和文化。确定正义原则与其说应该通过哲学论证,不如说更应该通过文化阐释。自由主义的错误就在于把正义理解成一种非历史的外在标准,然后用它来批判每一个社会的生活方式。他写道:“正义原则本身在形式上就是多元的,社会不同善应当基于不同的理由,依据不同的程序,通过不同的机构来分配;并且,所有这些不同都来自对社会诸善本身的不同的理解——历史和文化特殊主义的必然产物。”[1](P4—5)
沃尔泽认为,分配正义是相对于某个特殊社群的社会意义而言的。分配原则来源于事物的社会意义,分配正义的多样性是由于分配物品意义的多样性,“我们都是文化的产物,我们创造并生活在有意义的社会里。”[1](P419)沃尔泽认为,多元正义论对物品的意义的了解先于人们对物品的控制,换句话说,社会物品是携带着人们对它的意义的理解来到世上的。社会物品的分配要根据人们对什么是社会物品及其服务的目的共享的观念来进行。
沃尔泽的社会物品理论包含以下内容:
(1)分配正义所关注的所有物品都是社会物品,它们不能私人地被赋予价值,世界上的物品有着人们共享的含义。分配是根据人们所共享的关于善是什么和它们的用途何在的观念摹制出来的。“人们构想和创造出物品,然后在他们自己当中进行分配”[1](P6)而构想和创造是一个社会过程。同样,物品在不同的社会里有着不同的含义,同一个东西因不同的原因而被重视,或者在此地被珍爱而在别处则一文不值。
(2)由于人们理解、创造、占有和使用社会物品的方式不同,他们呈现出具体的特征。不能把分配理解为对物品没有特定的认识或还没有特定物品的人们之间的活动。事实上,人们已经在与一组物品产生了关系,他们不仅在相互之间,而且在他们所生活的精神和物质世界之间有着交易史,如果没有物品的交易史,人们就不可能拥有关于如何进行给予、配给和交换的最初概念。
(3)不存在可想象的跨越全部精神和物质世界的唯一一组首要的或基本的物品。即使是必需的物品,其中的级别顺序也是千差万别的,即使是单一的一种必需的物品,在不同地地点也有着不同的意义。
(4)正是物品的意义决定了物品的运动。 分配的标准和制度安排不是善本身固有的,而是社会善内在所需的。如果我们理解一个物品是什么,它对那些将它看作一种善的人意味着什么,那么,我们就能理解它应当怎样、由谁为何原因来分配了。所有分配公平与否是与利益攸关的物品的社会意义相关的。
(5)社会意义具有历史性。分配以及公正和不公正的分配同样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的。
(6)既然意义是独特的,分配就必须是自主的。 每一种社会善或每一组物品都构成一个分配领域,在这个领域中,只有特定的分配标准和分配措施是适用的。当然,没有一种社会意义是完全独特的,一个分配领域发生的事情将会影响到另一个领域。因此,所能寻求的只是相对的自主。但相对确定是一个决定性的根本原则。没有唯一的标准,只有对每一个特定社会的每一种社会物品和每一个分配领域才有标准可言。[1](P5—11)
以上述多元主义的物品理论为基础,沃尔泽阐明了他的多元正义理论:“正义扎根于人们对地位、荣誉、工作以及构成一种共享生活方式的所有东西的不同理解”。[1](P419)正义原则自身在形式上是多元的,社会中并不存在某种统一的、行诸任何领域都有效的正义原则。不同的社会资源应该按照不同的理由、不同的程序在不同的人中进行分配。每个领域都有某种主要的交换、授与或分配的物品,每一种社会资源都有其自身的正义原则规范,而这些规范在不同的领域里是自主的,确定什么是某领域中的这种特殊物品,也就是确立对这种物品的分配原则即分配正义。例如按照自由交换原则,资源应该通过市场来分配,按照应得原则,官职应该在公共服务中进行分配;按照需要原则,最基本的收入和福利待遇应在社会最穷的群体中进行分配。
为了分析分配方式的正义性,沃尔泽进一步区分了“支配性”的善与“垄断性”的善。他写道:“如果拥有一种善的个人因为拥有这种善就能够支配大量别的物品的话,那么,我称这种善是支配性的。当一个男人或女人,或世界上一个重要的君主——或一群男人和女人、寡头——随时能成功地用一种善来对抗所有的敌手,那么这种善就是垄断性的。[1](P11)所谓“支配性”的善指对某一物品或某些物品的统治地位而言,它决定所有分配领域的价值,它超越了自身的价值。例如,在封建社会,“荣誉”是支配性物品,荣誉统治了封建社会;在专制社会,“权力”是支配性物品,权力统治了专制社会;在资本社会,“金钱”是支配性物品,金钱统治了资本社会。“垄断性”的善是指一些人独占某一种或某些物品,以此来减少竞争,打败对手,这是一种占有或控制社会物品的手法。
沃尔泽的正义理论旨在反对支配(或霸权、宰制)而不是打击垄断。沃尔泽认为,正义体现为社会不同生活领域中不同物品的正当分配原则,正如社会是多元的一样,正义也是多元的,每个领域都有它自己特定的分配物品和分配原则。体现分配正义在于维护社会不同领域之间的区分和各领域的独立,以防止一些领域对另一些领域的支配,破坏另一些领域中应有的分配正义。社会本身的发展历史和传统会形成各自具有特点的领域区分和领域间影响和跨越,也就是说领域间并不总是保持严格的区分,但这不应当影响坚守领域区分的基本原则。否则,“当一些人在一个领域中的优势能够顺利转移成为另一个领域中的优势时,就必然会形成‘宰制’”。[2]
沃尔泽看到,在现存社会中,各领域中存在着许多现实的不平等,为防止这些现实的不平等加剧,最现实的办法是,各领域能保持独立,防止某一种优势成为绝对优势,成为主宰整个社会的力量,不管是金钱还是权力。为此,沃尔泽提出了一个颇为新奇的“堵塞交换”的建议,所谓堵塞交换,即限制交换,缩小物品在其中可能转换的范围。通过限制交换来达到阻止某一或某一些物品被某人或某些人所控制与支配的情况发生。
沃尔泽的这种主张与自由主义者要求尽量限制国家作用不同,尽管他认为自由主义曾经推动了现代社会领域的区分。[2]他坚持国家在现代社会中必须发挥作用,必须尽力维持不同领域间的区分,以保证它们的独立和正义。他指出:“在正义问题上,需要保护的不是个人,而是独立自主的社会领域,这包括政治权力本身。”“政治权力体现在国家中是维护、修订和捍卫所有分配领域的边界的必要工具。”[1](P3)沃尔泽强调的诸多社会领域的相对独立而不是隔离,由于人们同时生活在不同的领域中,不同的领域必然导致他们相互影响。国家权力是对其他领域影响最大也最特殊的一个领域,国家的职责是保持和维护其它领域的独立。尽管每个领域的成员都尽力保护自己,但当他们受到威胁时,他们最终还是得要求国家的保护。“国家仍然是所有这些情况中人们最后诸诉的机构,无论何时,只要各领域内部的努力失败了,国家就介入其中。”[1](P4)
沃尔泽从多元正义观出发,提出了复合平等的概念。他的复合平等观认为,“平等”不是一种可以预先设立的总体理想,不是指某种物品的平均分配,“平等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复杂关系”。[1](P21)复合的平等是说这样一种分配制度,它不试图使所有的社会物品平等化,而只是设法确保在一个范围内的不平等(如财富)不会延伸到别的范围(如保健、政治权力)。其目的并不在于抹杀差别,相反,它要捍卫差别,并要求社会资源应该有区分地进行分配。沃尔泽的平等观旨在设想出这样一个社会,“不同的社会物品可以被垄断性地持有,但其中没有特定物品能够普遍转换。尽管会存在许多小的不平等,但不平等不会通过转换过程而增加,也不会在不同的物品之间累加。”[1](P20)因为分配的自主性倾向于产生各种由不同群体掌握的地方性垄断。由于每个具体领域中的分配都不可能做到按照它自己的标准所设置的绝对公正,总有一些人会比其他一些人更受惠于现有的分配标准。但是由于每个人都不只活动于单一领域,都必然涉及诸多不同领域,所以只要严格保持领域之间的界限,不让一个领域中的优势转化为其它领域中的优势,那么每个人都可能在一些领域受损,而在另一些领域受惠,以形成一种有得有失、在不平等中最终取得复合平等的结果。因此,正义的关键在于维护社会不同领域之间的区分和各领域的独立,以防止一些领域对另一些领域的支配性控制。
沃尔泽写道:“复合平等的体制是专制的对立面,它建立起一系列使支配变得不可能的关系。用形式化的术语来说,公民在一个领域中的或关系到一种社会物品的地位,不会被他在另一个领域中、关系到另一种物品的地位削弱。因此,公民X 可能被选任超越了公民Y的政治职位,则这二人在政治的领域中将是不平等的。 但是他们不会是普遍地不平等的,只要X的职位并不给予他在其他领域中的超越了Y的优势——优越的医疗、子女入更好的学校的途径、创业的机会,等等。只要职位不是支配性的物品,不能普遍性地被转换,持此职位的人就将是处于—或至少是能够处于——与他们所管辖的人们的平等的关系中。”[3]沃尔泽最后用形式化的语言表达了他结论性的观点:“对支配和控制的批判指明一个永无定论的分配原则——任何一种社会的善X都不能这样分配:拥有社会善Y的人不能仅仅因为他拥有Y而不顾X的社会意义占有X。”[1](P24)
沃尔泽在多元主义的背景下,以远远超出单纯经济领域的物品理论为基础,建构了他的复合平等观。以建立在特定社群分享的理解基础上的多元正义模式,取代了个人自由的正义模式,从而对权利自由的个体自由和权利优先的观点进行了批判,代表了试图综合自由和平等的社群主义方向。[4]
《正义诸领域》中相对主义的立场曾被批评为宣扬道德相对主义。沃尔泽借中文版的机会在中文版序中作了辩解。他说:“我真正想写的是社会诸善具体的和日常的分配,而不是重大的抽象的哲学问题。那些例子是这本书的灵魂;而使用他们即艰难地对它们进行条分缕析的目的决不是要捍卫一种极受约束的相对主义观点——即分配特定物品的分配的标准是,而且应当是,与那些物品在分配和获得它们的人们的生活中的意义有关的。在我看来,这个观点在当时,而且直至今天,是一个相当显而易见的命题。它考虑到不同文化和国家中不同分配安排的合法性,它本身却是普适的;它的用意是防范各种无时无处都制造最危险的不平等的各种(基于财富或权力或出身与血统的)暴政。除了承认这两种价值能够在不同的时空以不同的方式实现、实际上也已经得到实现以外,我‘为多元主义和平等辩’不带有任何相对主义的色彩。”[1](P1—2)
沃尔泽的多元正义理论为我们提供了观察和分析社会问题的方法。这一分析方法的关键在于坚持现代社会领域的区分,反对强势领域对其它领域支配性控制。社会正义是社会成员对于自己群体环境所作出的理性判断。运用这一方法,分析广受关注的学术评价中的公正问题,对于我们理解社会正义具有特别的意义。
近年来在关于学术评价的讨论中,对人文社会科学评价反映最为强烈、最集中就是对高校文科采用自然科学的评价标准。用完全量化的办法来评价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学术水平和成果价值。自然科学研究的一些评价标准,如同行评价、文献计量等无疑是正确的、科学的,是被国际普遍认可的。如作为基础研究评价的一个尺度,SCI就巧妙地利用科学家引证论文数进行影响判断,通过大量的引文进行统计,然后得出该论文在某些学科内的影响因子和被引证数,成为评价基础研究成果的一个重要参考指标。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有着天然的联系,自然科学中所采用的一些评价标准当然可以为人文科学所借鉴,但是“自然科学的评价标准有些适用文科,有些不适用于文科。”[5](P84)
大学文科是对艺术与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的学科研究和教学体系的总称,国际上常用艺术人文与社会科学来概括除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以外的学科体系,国内通常采用“人文社会科学”或“哲学社会科学”来称谓。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是两个不同的研究领域,它们在研究对象、研究目标、方法手段、价值和功能上都是有区别的。自然科学以客观自然为对象,目标是认识自然规律、解决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使自然造福于人类。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对象是人和人的社会,本质上是一个意义世界和价值世界,解决的是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其作用和功能是“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6]
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不同于自然科学和技术,它具有鲜明的民族性和社会制约性。任何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都是在一定意识形态背景中进行,总是要受到所在文化情景的文化限定;人文社会科学所研究的“问题”也不象科学技术那样存在严格意义上的新的前沿性问题,很多问题既是老问题,又是新问题,实际上是历史上没有解决的问题。[7]如公平、正义问题、德治、法治问题,就研究方式上看,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一方面要诉诸理性的考量,另一方面又贯穿人文关怀和人文理想,而不是纯粹的知识描述。尤其人文科学的研究,由于其面对的是一定社会中的人和人类活动,它既不能求之于实验,也不能单纯依靠纯逻辑的思维方法,人的精神世界和精神产品一般不具有量的可测度性,它的结论也不具有自然科学那样性质的可复合性。[7]
人文社会科学从学科区分的角度又可分为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就其范围而言,大体上包括:语言、文学、艺术、史学、哲学、宗教诸学科;社会科学大体包括:政治学、法学、经济学、社会学、教育学等诸学科。人文科学与社会科学既有相通的一面,又各有特点。相通之处在于:就人是社会的人来说,人文科学属于社会科学,就社会科学对人的活动形成的关系和规律的研究来说,社会科学属于人文性质的科学。[7]区别在于:社会科学以结构性的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它研究人和人类活动形成的客观的经济关系、政治关系,研究社会的结构和社会运动的规律,是人的活动的“客观”方面。社会科学具有整体性、抽象性和价值中立性的特点。它所关注的是人类活动的功能和功效,通过对事实的研究而求得如何操作的方法,属于“工具理性”的范围。[8]人文科学研究的是人和人类活动的“主体”方面,是以人的内在世界、精神世界和作为人的内在世界、精神世界之客观表达的文化传统、文化体系为对象,涉及的是人的自我认识和自我完善、意义追求与情感寄托。研究的目的主要不是解决对事实的识知问题,并不追求经验的实证性,而是对于人类历史、文化、行为等的认识理解和反思。其目标是对人的生存价值及共状况的追求和解释。旨在通过意义的阐释而确立人之存在的依据和行动原则。主要属于“价值理性”的范围。具有价值性、体验性和教化性的鲜明特点。[8]
人文社会科学不论在学科体系、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价值取向上都与自然科学不同。人文社会科学的这种特征,决定了它的评价标准不可能单一,应该与其它的标准有所区别,也不能照搬国际的标准。由于学科之间存在着不可通约性,应当区分不同学科的性质,分别应用不同的标准。“人文社会科学评价之所以广受诟病,原因就在于它未能保证‘公正’这一核心价值的实现”。[9](P154)把某种评价价值视为对评价对家存在价值的绝对判断,这种评价在学术上是不可能公平和公正的。因为任何一种评价价值,也是价值,也要处于其他价值的评价之中。如同一切霸权主义都应消除,话语霸权也应当摒弃。沃尔泽的复合平等观给我们的启示在于:评价价值也是多元的,相对的,并不存在一个绝对的、统治一切学科的单一评价标准。
评价在实践上是一种价值选择。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本身就是以对社会现象的价值和意义作出判断和评价的形式而存在的。”“对人文社会科学的评价实际是对‘评价的评价’。是基于人文社会科学自身价值评价基础上的再评价,体现为科研管理实践中的价值选择。”[10]它是以是否符合评价主体的意愿为实践目标的。借用社会建构论的看法,“学术评价不具有绝对的客观性和超利益的公正性,从而也不具有唯一性”,“学术评价从本质上无非是一种社会建构,而社会建构的结果总是反映着利益群体的主观要求。”[11]尤其是当前学术评价是作为现行高校体制内的激励机制而存在的,评价量化指标都与实际利益紧密挂钩,奖励、晋升、待遇、地位都与此息息相关,学术评价在此体现的是利益分配关系。因此蕴含的还是一个分配正义的问题。就不同学科应该应用不同的评价标准,或者就不同的学科领域的区分来说,沃尔泽所说的“社会不同善应当基于不同的理由、依据不同的程序、通过不同的机构来分配”[1](P4)对于我们具有认识论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