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族宗教矛盾的调控机制_人民内部矛盾论文

论民族宗教矛盾的调控机制_人民内部矛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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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方面的人民内部矛盾是影响我国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在我国,由于造成民族、宗教矛盾的部分历史原因依然存在,改革开放以来,又产生了一些引发民族、宗教矛盾的新因素,致使我国民族地区的民族关系、宗教活动在总体正常、稳定的情况下,局部的矛盾纠纷仍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演化成较大规模、较长时间的群众性对抗和冲突。由于冲突所在地区人民的正常生活和生产被打乱,党和政府不得不花大量时间和精力,动用大量人力和物力去解决矛盾、制止冲突、平息事端,因而严重影响了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的改善。正像江泽民同志指出的那样:“民族、宗教无小事”。所以,正确地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人民内部矛盾,控制并减少由这方面的矛盾所引发的冲突和事端,不仅对民族地区的稳定和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而且对全国的稳定和发展也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为此,就必须在准确地把握民族、宗教方面人民内部矛盾的性质和特点的基础上,认真地总结以往处理这方面矛盾的经验教训,深入地研究这方面矛盾的调控机制,以提出规律性的认识。然后,根据规律不断强化和完善民族、宗教方面人民内部矛盾的调控机制,从而更好地调控、处理这方面的矛盾,防止这方面的突发事件。本文拟在这方面作一些探索。

社会学关于社会运行机制的理论认为,社会运行机制是指人类社会在有规律的运动过程中,影响这种运动的各组成因素的结构、功能及其相互联系,以及这些因素产生影响、发挥功能的作用过程和作用原理。我们认为,将这一原理具体化为社会矛盾调控机制,这一机制的内容就应包括:矛盾调控系统的构成,即组成调控系统的要素及其相互关系;调控系统运行的规则,或说运行原理;调控系统实现其调控功能的方式、方法;以及以上各因素相互作用的过程。根据这一指导思想,结合民族、宗教方面的人民内部矛盾的性质和特点,总结近几年我国处理这方面矛盾的经验,我们认为完善和强化我国民族、宗教方面的人民内部矛盾调控机制,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完善多元的矛盾调控系统是正确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人民内部矛盾的前提

根据民族、宗教方面人民内部矛盾具有产生原因的复杂性和矛盾主体的广泛群众性的特点,处理这方面矛盾的调控系统就应该是多元的,即是一个多主体、多层次、多角度、多功能的调控系统。

所谓多主体,就是指参与调控民族、宗教方面的人民内部矛盾的社会力量是多方面的。它包括党和政府的各级领导机构,政府序列的民族宗教工作机构,各级政治协商组织,各级群众自治性的民族、宗教团体,以及其他担任社会控制的部门,如公检法部门,还有各级各类学校,甚至包括家庭。该系统应该调动起方方面面的社会力量参与协调关系、化解矛盾、消除纠纷、制止冲突的工作,分担调控矛盾的功能,增强调控矛盾的力量,从而使矛盾得到较好的控制和解决。这样就可以改变过去那种只由政府一方面的力量担任社会矛盾调控功能,结果事无大小都找政府,有怨气全往政府头上出的不良状况。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和政府在处理民族、宗教方面人民内部矛盾的过程中,已逐步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完整的调控组织系统,主要依靠的是两支队伍:一支是政治上强、又善于联系本民族群众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一支是爱国的民族宗教界代表人物的队伍。这两支队伍由于其特殊的身份地位以及与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的天然联系,在调控和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人民内部矛盾上有着独特的功能,依靠他们去做工作,往往能获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这两支队伍是民族、宗教方面的人民内部矛盾调控组织系统的主干,应充分调动这两支队伍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无可替代的作用,但平时就应做好培养的工作,以避免青黄不接。除此之外,还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到调控矛盾的过程中来,并且各方面的力量要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只有这样,这种涉及面广、具有广泛群众性的矛盾才能得到较好的控制和处理,从而使矛盾不至于深化成恶性突发事端。

所谓多层次,就是指民族、宗教方面的人民内部矛盾调控系统应该是一个由从上到下的各个层次、各个环节组成的严密的系统。由于民族、宗教方面的人民内部矛盾具有号召力、凝聚力强,扩展、蔓延迅速的特点,所以矛盾一经产生,能否得到及时的控制、解决与处理,对于矛盾是否演化为突发事端,具有关键作用。这就要求矛盾调控系统的各个层次、各个环节都应积极担负起调控矛盾的责任,及时地把矛盾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基层在解决矛盾的过程中,当然要将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以得到上级的指示,但绝不能一味地将矛盾上交,坐等上级的指示,以致错过了最好的解决矛盾的时机,使矛盾蔓延、激化。因此,只有矛盾调控系统的各个环节和层次都具备独立解决矛盾的能力,同时各环节之间又密切配合,才能防止矛盾的蔓延、激化。

所谓多角度,就是指对民族、宗教方面的人民内部矛盾的调控要考虑矛盾各方面的利益,做矛盾各方的工作,站在不同的角度考虑对问题的处理。因为人民内部矛盾,其矛盾的各方都属于人民群众,他们之间的矛盾是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具体利益的矛盾,所以,对矛盾的解决就不能只站在一方的立场上,只照顾一方的利益,而打击、限制另一方。解决矛盾的目的是分清是非,正确协调矛盾各方的利益关系,消除各方的误解,增强各方的团结。

所谓多功能,就是指民族、宗教方面的人民内部矛盾调控系统应集多种功能于一身。由于民族、宗教方面的人民内部矛盾具有复杂性的特点,在其产生、形成、发展的过程中又具有累积性、突发性、扩展性、变异性、沉淀性等特点,这就要求矛盾调控系统既具有平时化解矛盾的功能,以防矛盾的累积;又具有应付突发事件的功能,以防止矛盾的扩展和变异;还具有处理善后问题的功能,以防止矛盾的沉淀。同时,矛盾调控系统还应兼有强制性和灵活性的特点,以便既能从严处理少数坏人的破坏活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又能妥善解决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纠纷,并防止这种矛盾向对抗性矛盾的转化。只有具有这种复杂多样功能的调控系统,才能很好地调控极其复杂的民族、宗教矛盾。

二、“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民族、宗教方面矛盾调控系统运行的基本规则

现阶段我国的民族、宗教矛盾虽然在总体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有时是民族意识、宗教信仰问题与政治问题、社会冲突纠缠在一起;有时又是对抗性矛盾与非对抗性矛盾交织在一起,不明真相的群众和别有用心的坏人搅和在一起,并且这类矛盾在形式上容易激化,性质上容易转化,因而,识别和处理这类矛盾有着极大的难度。同时,对这类矛盾的处理又往往关系到千百万群众的切身利益,有时还会牵涉到某些国际因素,因此是一个政治性、政策性、群众性、理论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工作,必须采取“特别谨慎”、“十分严谨”、“周密考虑”的态度。

那么,在实践中我们应根据什么准则来识别和处理这类复杂的矛盾呢?对此,党中央提出了“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党中央根据近几年民族、宗教矛盾的新情况,以及总结处理这方面矛盾的新经验而作的新概括,它们有着丰富而深刻的内涵,也是最基本的准则。如果有人把自己置于与国家法纪相对抗、与人民利益相对立的地位,或者在其宗教活动中故意制造民族分裂,企图破坏祖国统一,那就必然失去人民群众的信赖与尊重,也就必然丧失其在我们国家存在的地位与前途。因而“四个维护”是民族、宗教矛盾调控系统运作的基本规则。

坚持这一原则,就解决了民族、宗教矛盾定性难的问题。过去在实践中这几种情况都有:一是矛盾产生后,由于其复杂性往往难以定性,因而也难以确定恰当的处置措施,结果常常是左顾右盼,举棋不定,以致错过了解决矛盾的最好时机,造成了矛盾的扩展、激化。二是定错了性,或者把人民内部矛盾当作敌我矛盾,采用专政的方法来处理,结果人为树敌,导致矛盾的激化,自讨苦吃;或者把敌我矛盾当人民内部矛盾来处理,对少数坏人、民族分裂主义分子打击不力,任由他们兴风作浪,结果不得安宁。所以,准确地判断矛盾的性质、果断地采取恰当的措施,对于防止矛盾的扩大,及时、正确地处理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坚持这些原则,就能把错综复杂的矛盾简单化、明晰化,从而有利于对问题的定性和处理。无论什么人、什么问题都不能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践踏法律的尊严,不能破坏民族团结、搞分裂祖国的活动,一切民族的、宗教的活动都只能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不违反这些原则的矛盾,就是人民内部的非对抗性矛盾,就必须采取民主的,也就是说服教育的、疏导的、引导的方法来化解矛盾;一旦损害了人民的根本利益,触犯了法律,就变成对抗性矛盾,就必须采用法律的手段进行处理。只有以这“四个维护”的原则为准绳来判断处理复杂的矛盾,才能判断准确、宽严适度、恰到火候。因此,民族、宗教矛盾调控系统必须坚持以这些原则作为其运行规则,并将其贯彻于调控过程的始终。

三、运用灵活多样的调控方式,是矛盾调控系统正确处理民族、宗教方面人民内部矛盾的关键

由于民族、宗教方面的人民内部矛盾往往牵涉到许多有着特殊利益的群众(即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并且还牵涉到某些国际因素,因而这类矛盾与一般的人民内部矛盾也不同,它具有较强的敏感性,在调控、处理方式上稍有不妥,就可能引发更大的事端和冲突。所以,矛盾调控系统在坚持上述基本原则作为其运行规则的前提下,还需要从各地区的实际出发,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来调控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人民内部矛盾。

根据民族、宗教方面的人民内部矛盾具有累积性、突发性、扩展性、变异性、沉淀性的特点,且这五个特点在矛盾产生、发展、扩展的过程中又是依次更替,正好形成一个循环,而矛盾一旦陷入这个循环,就很难将其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所以,矛盾调控系统就应采取有针对性的调控方法,尽力阻止矛盾陷入这一恶性循环。结合哲学、社会学关于社会矛盾调控方式的理论,我们认为可灵活采取以下几种调控方法:

1.社会矛盾的条件调研法。这是指在矛盾还未激化、还未转化为突发事件的时候,矛盾调控系统通过对矛盾形成的初始条件的调研和对初始矛盾的化解,做到防微杜渐、未雨绸缪。这一方法要求矛盾调控系统首先通过对矛盾的深入调查研究,来把握产生矛盾的初始条件,并对这种初始条件的演化以及由此决定的矛盾未来走向,做到胸中有数;其次,要注意随时化解各种初始矛盾,哪怕是微小的、底层的纠纷和磨擦,要建立群众表达自己意见的渠道和及时反馈处理意见结果的渠道,以防止矛盾的积累和不良情绪的积压。

2.社会矛盾的过程渗透法。这是指当矛盾已经激化、转化为突发性事件后,矛盾调控系统应对事件发展过程进行积极的信息与能量的渗透,以削弱其盲目性,增强其自觉性,从而做到力挽狂澜,为矛盾的解决、事端的平息创造条件。这一方法要求矛盾调控系统在事端发生后不能惊慌失措、束手无策,而是要积极投入到制止事端、化解矛盾的过程中去,对闹事群众进行劝解、说服、疏导等工作。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而又可以解决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对不合理的要求则多做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劝其收回,对有可能违法、越轨的行为及时给予警告,以冷却闹事群众的情绪,制止他们冲动的行为,中断其情绪互相感染、价值互相认同、行为互相激励的过程,从而使事端由初始阶段的狂乱变得平稳。

3.社会矛盾的规模控制法。这是指矛盾调控系统应对由矛盾引发的事端的规模和性质进行控制,要将事端控制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或者控制在一定的社会系统范围内,以不使事端四处蔓延、扩展。而要做到这一点,矛盾调控系统必须做到就地解决矛盾,并要及时隔离矛盾冲突双方。所谓矛盾性质的控制,是指要将矛盾控制在一定质的范围内,尽量避免矛盾性质的转化和矛盾斗争形式的激化,尤其要避免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向对抗性矛盾的转化。当然引起矛盾转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从矛盾调控系统的角度看,要控制矛盾的性质,主要就是要做到掌握矛盾的初始条件及其发展变化,准确判断矛盾性质,然后采用恰当的处置方法来解决矛盾。对民族、宗教方面种种矛盾或因其复杂性,一时介于两类矛盾之间、性质不明确时,一般先可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即由统战、民族宗教部门及宗教界爱国团体、知名人士出面,掌握第一手材料,然后根据实际,分清性质,分别处理,这样有利于控制事态,解决问题。当然,这里所讲的矛盾的规模和性质控制,并不是回避矛盾,扼杀矛盾,而只是让某一矛盾在自己质和一定地域的范围内发生作用,以防止矛盾的蔓延和矛盾双方力量的消耗。

四、大力提高民族地区干部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是矛盾调控

系统正确解决民族、宗教方面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环节

民族、宗教方面的人民内部矛盾的调控系统应是一个多主体的系统,但在这个多主体的系统中,各主体的地位作用并不是并列的,而是有主有次的。既有起主控作用的主体,又有起配合作用的主体。民族地区的各级党政领导部门就是这个多元调控系统中的主控子系统,而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则是这个主控子系统的控制主体。这个主体领导成员能否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能否全面正确地把握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对于整个调控系统功能的发挥,对矛盾的控制和解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近几年我国发生的由民族、宗教矛盾引发的事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某些党政机关的官僚主义或某些干部对问题的处理不当造成的。其表现是:有的打官腔、讲空话,带有这样或那样的倾向,不体察群众的情绪,不关心群众的疾苦,不及时解决群众要求合理而又可以解决的问题,结果导致民怨积累,矛盾爆发;有的缺乏政策观念,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不问青红皂白,把一切错误推给群众,或者相反,看不到也不敢及时制止群众的错误,对少数坏人失去警惕,一旦事态发展,又用坏人作怪来夸大问题的严重性,来掩盖自己的工作失误;还有的平时对问题缺乏调查研究,心中无数,一旦有事就当断不断,以致延误时机,或举措失当,反反复复,到头来又不得不落实政策。以上这些表现均是干部政策水平低、能力弱所造成的。因此,提高民族地区干部的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增强他们处理和解决民族、宗教矛盾的能力,就成为调控这方面矛盾的重要环节。要搞好这一环节,首先就要加强干部对民族宗教方面知识的学习,使他们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认识和处理民族、宗教问题,熟悉党和国家制定的有关民族、宗教的各项方针政策,从而成为民族、宗教问题的内行;其次要强调并落实干部下基层调查研究,民族、宗教问题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民族地区的干部应对本地区民族、宗教方面的历史和现状有基本的了解,对发展趋势有大概的把握,这样才能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特别是在民族宗教管理部门工作的干部,更应对这方面的问题有深入的了解和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使自己成为处理民族、宗教问题的行家里手,从而为党政领导部门提出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并做好上级领导部门的参谋和助手;再次,要强化干部的公仆意识,力戒官僚作风,民族、宗教工作的复杂性、敏感性,要求民族地区干部的工作也要认真、细致、谨慎,政策观念强,方法灵活,作风正派,公道,在这方面是打不得官腔、讲不得空话、容不得随心所欲的,否则,一个小小的失误,就有可能招致难以挽回的后果。

五、加快民族地区两个文明建设步伐、建立两个文明协调发展的机制,是调控系统解决民族、宗教方面人民内部矛盾的根本途径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民族之间一要平等,二要联合和共同繁荣发展,这是解决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虽然实现了各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但由于历史基础、地理环境、自然条件等多方面的原因所造成的各民族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上的差异,还不可能在短时期内消除。这种差异也造成了我国各民族间仍存在某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平等问题今天仍是民族关系中最敏感、最深层的问题。正是这种事实上不平等及各民族间在民族心理、生活方式、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差异,才是社会主义时期各种民族矛盾产生的主要根源。因此,解决这一矛盾的根本途径,就是民族地区同样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在实现我国现代化的进程中,帮助少数民族加速两个文明建设,努力缩小差距,使他们赶上或接近先进地区的发展水平,以逐步真正消除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我们所讲的平等,是在共同发展的基础上的平等;联合,是在促进共同繁荣过程中的更加紧密的联合。

要解决民族地区与沿海发达地区的发展差距问题,首先要靠民族地区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紧紧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放,花大力气把经济搞上去,并在这个过程中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其次,要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建立主要靠自身力量脱贫致富的新机制,从而增强自身的“造血”功能,改变单靠外部“输血”过日子的状况,从根本上改变民族地区“贫血”的面貌;再次,还需要国家在宏观调控上实行适度的政策倾斜,正确处理好各地区均衡发展与非均衡发展的辩证关系,逐步缩小东西部差距,亦即缩小民族地区与沿海内地发达地区的差距。

民族地区还要在大力推进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努力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民族地区要实现经济的起飞,必须把发展民族教育事业、科技事业放在突出的战略地位上,正所谓“治穷先治愚,治愚办教育”。要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实行教育奠基,科技先导,从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入手,转换经济增长方式。要通过加大投入、深化改革,大力发展科技教育事业,积极推动经、科、教紧密结合,按经济建设需要,调整教育和科技结构,重点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各类劳动者的科技文化素质,加强实用技术的开发研究,推进产学研、科工贸一体化进程,为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走向经济建设的主战场架桥、铺路。

民族地区还要重视思想文化建设,努力使各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同社会主义现代化成果结合起来,发展社会主义新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的全面进步。这里,关键是处理好宗教文化(包括教义、教规、伦理道德等)与社会主义的关系。因为,西部少数民族大都是全民信教的民族,民族文化与宗教文化已经融为一体了,各民族信仰的宗教大都是劝人避恶从善,宣传平等、博爱、正义、慈悲、勤劳、诚实、克己等思想,都十分注重伦理道德,具有深厚的文化基础,其精华是各民族优秀文化的重要内容。我们应该批判地发掘、继承、改造宗教文化中的积极因素,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服务。

如上所述,我们根据哲学、社会学关于社会运行机制的理论和社会矛盾调控方式的理论,初步探索了民族、宗教方面人民内部矛盾调控系统的构成要素、特点、功能以及运作的基本准则、主要调控方式、调控途径等内容,力图对民族、宗教方面人民内部矛盾的调控机制作一比较全面分析。当然,民族、宗教方面人民内部矛盾本身的复杂性,决定其调控系统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这个系统所包含的这些主要内容是紧密联系、互相制约的。我们认为,只有把上述几个主要方面的工作都做好,才能使整个多元调控系统良性运作,才能实现对民族、宗教方面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调控、正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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