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审计署对国有企业审计的现状与特点_国企论文

美国审计署对国有企业审计的现状与特点_国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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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审计署历来高度重视对国有企业的审计。据统计,美国审计署网站刊发对TVA的审计报告、证词等达500多份,内容涉及财务收支审计和专项审计等,专项审计包括对债券销售、采购、资产管理、支出、合同管理等专门领域单独开展的审计。对USPS的审计报告、证词等多达971份,包括财务收支审计和专项审计,专项审计涉及招投标、危机管理、合同管理、投资等很多方面。

      一、审计权限

      美国审计署对联邦的国有企业具有法定的审计权限,可以对所有政府全资公司和政府合资公司开展财务收支审计、专项审计和舞弊调查。

      一是财务收支审计。根据《1945年政府公司控制法案》105条和202条的要求,美国审计署有权对国有企业开展财务收支审计,有权查阅所有会计账目、财务记录、报告、档案、公司占有或使用的财产以及审计所必要的其他必需品。对政府全资公司和合资公司的财务活动进行审计所需的费用,应在对审计署的拨款中列支。

      二是专项审计和绩效审计。美国审计署近年侧重于对国有企业资金使用绩效和管理绩效的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对国有企业中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利益相关人的投诉做出裁决,如对TVA的500多份审计报告、证词中,90%都是专项审计和绩效审计。

      三是对国有企业舞弊线索的审计核查。美国审计署有权对涉及国有企业的舞弊等举报事项进行核查。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公民或组织可以将国有企业的舞弊行为向国会议员进行举报,由议员转交审计署进行审计调查,由审计署出具审计结论或证词并向国会报告。

      二、审计依据和审计标准

      审计依据主要包含三个层次:

      一是对审计署权限和职责做出规定的《1921年预算和会计法》、《1993年政府绩效管理改革法案》、《2004年审计署人力资本改革法案》等。《1921年预算和会计法》设立美国审计署,授权美国审计署调查一切与联邦公共资金取得及分配有关的事务;《1993年政府绩效管理改革法案》要求审计署向国会报告政府绩效情况;《2004年审计署人力资本改革法案》规定审计署对政府行为和项目结果进行评价和问责。这些规定为审计署对国有企业开展审计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是对国有企业监管做出规定的《1945年政府公司控制法案》。《1945年政府公司控制法案》明确要求审计署按照适用于商业性公司的准则和程序以及审计长颁布的规则和条例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审计长应将对每个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递交国会,审计报告应当说明审计范围,并附有反映资产、负债、资本和结余(或赤字)的报表、结余或赤字分析表;收入和费用表以及资金来源与运用表,同时还包括一份反映审计中发现的资本减损、对政府资本回报和股息支付方面的建议报告。审计报告应当说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法规的项目、支出或其他财务活动。每份审计报告在提交国会的同时抄送总统、财政部长及相关公司。

      三是对国有企业设立和运营做出规定的单行法。这些单行法对国有企业开展审计和监管都做了要求,如TVA法,邮政重组法。

      审计标准是美国审计署制定的《国家审计准则》,对审计计划、审计报告等都有要求,为审计工作制定了翔实的细则,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同时,美国审计署还制定了《财务审计手册》和《绩效审计手册》,对开展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的财务审计和绩效审计提供业务指导。

      三、审计对象和范围

      审计范围包括财务收支、运营绩效和管理领域等国有企业运营的所有方面,如对TVA的审计包括对其债券销售、采购、资产管理、支出、合同管理等专门领域单独开展审计。

      美国审计署也非常关注美国多年来的私有化改革、金融危机后美国政府救市措施的落实和宏观经济政策的贯彻落实。在国有企业的私有化阶段,美国审计署在对单个企业私有化进程开展审计的同时,也积极对私有化的具体政策进行评估,发表建议和意见,如美国审计署对联邦政府的“立约承包”项目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报告,对“竞争招标”私有化新方法进行政策评估。

      四、审计内容和重点

      美国审计署侧重对国有企业进行多方面、高频次开展专项审计。审计内容和重点依据专项审计的目标而定。自1945年《立法机关改组法》颁布后,审计署将审计重点从凭证审核、财务审计转向检查资源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简称“3E”,即绩效审计)。对国有企业的审计重点也更多地从财务审计和凭证审查转为对企业内部管理、项目管理的评估。从对USPS和TVA的审计报告及证词分析,美国审计署对国有企业的关注重点主要是采购、招投标、服务质量、资本投资、雇员管理和内部标准制定等方面。此外,美国审计署还非常关注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债务前景,将“揭露浪费、欺诈、滥用权力和管理不善”作为审计的重点。

      五、审计结果的表达及处理方式

      根据《美国政府审计准则》第7章第5条规定:“除非有法律或条例方面的限制,审计报告副本应向公众公布,以便进行监督”。美国审计署所有审计报告均可以在网上浏览。对于被审计单位经济问题的处理,由相关机构配合进行。此外,美国审计署每年向国会提交一份特殊报告,说明所有部门和单位仍未执行的审计建议,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报告。

      一是从法律制度上保障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改革进行审计监督的权限。二是根据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国有企业进行高频次的专门领域的专须审计,做到有重点、有深度的全面覆盖。据统计,美国审计署对每家国有企业的专项审计,每年不少于4次,重点关注国有企业的管理运营。三是依法对国有企业的改革进程开展审计。在对单个企业开展审计的同时,美国审计署也积极对改革的具体方式进行评估,发表意见和建议。四是强调对具体管理运营和改革过程开展事中审计,及时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五是强化对审计监督结果的运用,强调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美国审计署出具的所有审计报告、证词(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以及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全部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了社会和媒体监督的作用,有效保障了公众对国有企业运营监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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