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企业“去家族化”与公司价值——来自我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上市公司论文,证据论文,家族企业论文,家族论文,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改革开放几十年来,家族企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2010年~2011年《Forbes》(中文版)连续两年发布的中国家族企业报告,2011年上市家族企业的总资产回报率(ROA)为6.66%,明显优于国有上市企业的1.75%和上市非家族企业的2.82%,净资产收益率(ROE)也好于后两者;上市家族企业主营业务2008~2010年三年的复合增长率为21.52%,高于国有上市企业的18.76%和民营非家族上市企业的19.07%。从整体来看,家族企业在企业数量、注册资本金、工业增加值增速、吸纳就业人数、完成税收等方面的多项指标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就在我国的家族企业取得了优异表现的同时,这些家族企业也开始逐渐面对治理结构转型和家族成员接班的问题。理论上,任何家族企业在成功运营一段时间之后,企业创始人出于身体健康等原因必须放弃家族企业的经营权,选择家族成员或者非家族成员继续负责企业的经营(Burkart,et al,2003)。然而前人研究显示,创始人退位将对家族企业的价值造成重大负面影响(Villalonga and Amit,2006;Bennedsen et al.,2007)。因此,不少家族企业创始人在正式退位之前就开始布局“去家族化”,希望通过逐步引入非家族成员担任公司高管,实现未来公司经营权的平稳交接、减轻创始人离任对公司造成的冲击。家族企业的这种“去家族化”战略,将对公司价值造成何种影响?更进一步地,引入这些非家族高管影响公司价值的机制机理又如何呢? 本文以2007~2011年中国上市家族企业为样本,检验了家族企业“去家族化”是否显著影响公司价值,并进一步讨论了产生这种影响的原因。本文用高级执行层(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中非家族成员的比例衡量家族企业“去家族化”的水平。研究结果发现,家族企业“去家族化”水平越高,公司价值就越高,经营业绩也更好。参考Villalonga and Amit(2006)的方法,我们发现“去家族化”对公司价值的提升主要是通过降低第二类代理问题实现的。同时,当家族企业“去家族化”水平较高时,虽然高管薪酬和管理费用显著增加,但发生关联交易的概率较低,掏空公司的违规行为也较少。这更进一步说明,非家族高管对公司价值的提升主要是因为“去家族化”降低第二类代理问题的收益超过了增加第一类代理问题的成本。 本文的实证研究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理论上,虽然家族企业治理是近几年来公司治理和公司财务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但目前学术界讨论较多的是家族企业与非家族企业在公司运营、公司价值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对家族企业推行“去家族化”的影响所知甚少,难以从整体上把握和理解家族企业的公司治理问题。与国内其他研究家族管理与企业价值的文献(苏启林和朱文,2003;陈然方,2006;王明琳等,2010)不同,本文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出发,系统研究了家族企业“去家族化”对两类代理问题的影响,并且比较了两类代理问题下家族企业公司价值的差异。这一研究发现大大丰富了学术界对我国家族企业公司治理、企业价值等问题的理解。实务中,家族企业作为一种活力巨大的生产组织形式,在我国经济转型、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增长做出了巨大贡献。本文的研究发现将对更多即将面临企业扩张、转型和继承问题的家族企业具有广泛的借鉴意义。 后文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是文献综述和研究假说,第三部分对本文的研究假说进行了实证检验,第四部分对“去家族化”发生作用的机制机理进行了更进一步的检验,第五部分是稳健性检验,第六部分是结论。 二、文献回顾和研究假说 (一)家族控制对企业价值的积极影响:第一类代理问题 现代企业中往往控制权和所有权相分离(Berle and Means,1932),企业管理者可能和股东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冲突,产生第一类代理问题(Jensen and Meckling,1976)。有学者认为,在家族企业中通过派遣家族成员担任(副)董事长、(副)总经理等关键职位,控股家族就有能力对公司经营进行有效的监督,因此家族企业中第一类代理问题就可以得到有效的缓解,进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增加公司价值(Fama and Jensen,1983)。反过来说,在家族企业内推行“去家族化”、引入非家族高管(如职业经理人),即使他们比家族成员更有能力,但由于他们的利益往往与公司所有者不一致,这些非家族高管的自利行为可能会加剧家族企业的第一类代理问题,最终损害公司价值。这种观点得到了部分实证研究的支持(McConaughy et al.,1998;Anderson and Reeb,2003;陈然方,2006;Adams et al.,2009;冯旭南等,2011;魏志华等,2012)。 (二)家族控制对企业价值的消极影响:第二类代理问题 家族企业在缓解了第一类代理问题的同时,也催生了第二类代理问题,即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由于家族企业掌握了对公司的控制权,控股家族可以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攫取“控制权私有收益”,进而损害公司价值(La Porta et al.,1999;Claessens et al.,2000)。Villalonga and Amit(2006)研究了美国家族企业之后也发现,家族控制对公司价值的影响,在不同的治理结构下是不同的。他们有非常强烈的掏空动机,同时也有很强烈的监督动机:只有在公司不存在掏空机制(例如双重持股、金字塔结构等)时,家族控制才能创造价值;而家族后代成员担任CEO的企业,无论有没有掏空机制都损坏了公司价值。 在第二类代理问题严重的情况下,家族企业中非家族高管越多,家族控制人获取控制权私有收益的行为越容易被非家族高管所抵制。一方面是因为家族控制人获得的各种收益,往往最终以遗产的形式传给后代,非家族高管一般无法分享这些利益;另一方面,即便家族控制人愿意与非家族高管分享控制权私有收益,由于缺乏血缘纽带作为基础导致二者之间的信任度较低,这样的协议也难以稳定存在(Bertrand and Schoar,2006)。 我国家族企业往往存在家族大股东“一股独大”的现象,大股东侵占小股东利益的现象可能十分普遍。如控股家族可能通过控制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股权交易等方式达到自身收益最大化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闻岳春,2001;苏启林和朱文,2003;王明琳等,2010)。更进一步的实证结果显示,终极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两权分离加剧了家族控制股东掏空中小股东的概率和程度(陈晓红等,2007;冯旭南等,2011;魏志华等,2012;陈德球等,2012)。 (三)家族控制与企业价值 但也有研究认为家族控制可能对企业价值没有显著影响。一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控股家族可能仅为了获取“潜在愉悦”(Amenity Potential)而控制公司,未必会因此而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潜在愉悦”指的是不损害公司利益、但可以增加创始人效用的非货币性控制权私人收益,比如有些创始人可能希望看到自己的后代一直经营以自己家族命名的企业,并在社会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Demsetz and Lehn,1985;Burkart and et al.,2003)。此外,Wells(1998)的跨国研究发现,遗产税越高,公司越可能被分散持有,而非被家族控制。Ehrhardt and Nowak(2001)研究了德国的IPO公司,发现家族企业几乎普遍保持了家族控制权,而这种普遍存在的家族控制可能意味着“潜在愉悦”是家族维持控制权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假说提出 家族控制如何影响公司价值涉及的经济理论较多,作用机理也比较复杂。例如,苏启林和朱文(2003)就认为家族类上市公司中既存在所有权层面的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所形成的代理问题,也存在家族企业主与非家族雇员在管理层面形成的代理问题,而且这两种代理问题对公司价值的影响并不相同。通过文献回顾可以看出,部分前人研究认为家族控制可以通过缓解“第一类委托代理问题”,对公司价值造成积极影响(McConaughy等,1998;Anderson and Reeb,2003;Adams et al.,2009;陈然方,2006);部分前人研究认为家族控制可以通过加剧“第二类委托代理问题”,对公司价值造成消极影响(Villalonga and Amit,2006;Bertrand and Schoar,2006;闻岳春,2001;陈晓红等,2007;陈德球等,2012;王明琳等,2010);也有研究从“潜在愉悦”(Amenity Potential)角度出发,认为家族控制并不一定会影响公司价值(Demsetz and Lehn,1985;Burkart et al.,2003;Wells,1998;Ehrhardt and Nowak,2001)。第一类研究暗示了家族企业“去家族化”将加剧第一类代理问题,降低公司价值,第二类研究意味着家族企业“去家族化”将缓解第二类代理问题,提高公司价值,而从第三类研究则可以得出家族企业“去家族化”不影响公司价值的推论。一方面,Villalonga and Amit(2006)发现,只有在公司不存在掏空机制(例如双重持股、金字塔结构等)时,家族控制才能创造价值。而作为新兴市场国家,相关的制度环境还不完善(如法律体系、政府监管等方面),对中小投资者保护较差,我国家族企业的控股股东侵占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可能性较大,“去家族化”则可能通过降低第二类代理问题提升公司价值;但另一方面,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往往也并不完善,“去家族化”所引入的非家族高管虽然可能具有很强的经营管理水平,却可能催生内部人控制问题,通过加重第一类委托代理问题损害公司价值。基于家族企业“去家族化”对公司价值的影响方向难以确定,最终,本文提出如下竞争性假说①: 假说1:“去家族化”水平越高,家族企业的价值越低。 假说2:“去家族化”水平越高,家族企业的价值越高。 三、实证分析 (一)研究设计 1.样本 关于家族企业的定义,学术界尚未有一致结论,本文参考了Villalonga and Amit(2006),许静静和吕长江(2011)对家族企业的定义,将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视为家族企业:(1)最终控制权能归结到一个自然人或一个家族;(2)该自然人或家族对上市公司具有实质控制权;(3)最终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是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除此之外,对最终控制人为多人,且这些最终控制人之间没有亲属关系的公司,不作为家族企业样本。 本文还需要判断家族企业高管的家族性质,即高管是否由家族成员担任。在研究新兴国家的公司治理问题时,Claessens et al(2000)发现除了经理人之外,董事长和副董事长这样的职位也是东亚国家的大股东控制上市公司的关键。因此,本文所研究的高管,除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之外,还包括了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以下称之为高级执行层)。② 在判断家族企业高管性质的时候,本文参考了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核心人员相互之间的亲属关系”,并对照上市后每年公司年报中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对2007年及以后上市的家族企业每年的高级执行层性质进行了判断,区分是否是家族成员。对上市后公司高级执行层中的新成员,通过巨潮、新浪等财经网站、百度搜索和公司其他公开信息查询其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进而判断是否为家族成员。家族企业“去家族化”水平就用高级执行层中非家族高管的比例加以衡量。 根据以上标准,本文选取了2007~2011年度中国民营企业中,最终控制人能够归结为个人或家庭的企业,进一步删除了:(1)金融保险业的公司;(2)无法判断高级执行层(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是否为家族成员的公司;(3)数据缺失的样本。最终,得到678家公司的1569个观察值。公司治理和财务数据来自CSMAR数据库和RESSET数据库,高级执行层的家族性质判断根据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和年报手工收集。 表1是样本分布情况的统计。从上市时间来看,2008年上市的公司最少。2010年上市公司呈井喷趋势,主要原因是2009年10月30日,中国创业板正式上市,而创业板中大部分公司都是规模较小、家族或个人控制的私营企业,使2010年的上市家族公司数量成为5年之最。在未报告的描述性统计中显示:绝大部分家族企业在深圳上市,这一比例高达95.72%;行业分布上,家族企业行业分布较广,其中制造业样本占绝大多数(75.22%);地区方面,家族企业最集中的是华东(49.56%)和华南(22.12%)。 2.变量 参考前人文献(Claessens et al.,2000),本文设置了Nonfam变量,表示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中非家族成员所占的比例。 借鉴前人研究市场价值和企业业绩的文献(陈小悦和徐晓东,2001;杜兴强和王丽华,2007),本文还控制了一些影响公司市场价值的其他变量,主要是公司治理变量和企业特征变量。Con衡量实际控制人控制上市公司的方式,当实际控制人直接控制时取1,否则取0。实际控制人是否直接控制上市公司影响了控制链条的长短和公司治理结构,进而影响了代理问题和关联交易,市场也会对其有不同的评价。CV衡量实际控制人现金流权和实际控制权的分离程度。参考前人文献(Claessens et al.,2000;冯旭南等,2011),我们预计两权分离程度越大(CV越小)的公司,大股东掏空越严重,市场价值越低。Dboard衡量独立董事的比例,如果独立董事确实能发挥监督作用,那么独董比例较大的公司能够降低代理问题,提高市场价值。CR表示第2~5大股东与第1大股东持股比例的比值,用于衡量股权制衡度或者股权集中度。InsHold衡量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一方面机构投资者通常被认为是比较理性的专业投资者,他们所选择的公司市场价值较高,另一方面机构投资者也能在公司中发挥积极作用,可能带来公司价值的提升。Size and Lev是公司特征变量,分别控制了公司的规模和资本结构。本文还控制了公司的年龄(Age),即公司自成立至统计截止日的年限。年龄不同的公司可能处在不同的生命周期,有不同的市场占有率、声誉和增长前景,市场价值也会不同。最后,我们用Gem控制了创业板公司。 此外,样本分布在11个行业中,且制造业占据75.22%,因此进一步将制造业按第二个代码细分,最终得到20个行业,设置19个行业虚拟变量。样本所在区域划分为7大经济区:东北(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华北(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华东(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华南(包括广东、广西、海南)、华中(包括河南、湖北、湖南)、西北(包括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西南(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省、西藏),设置6个地区虚拟变量。此外,还设置了4个年度虚拟变量。本文主要的变量定义详见表2。 (二)实证结果 1.描述性统计 从表3的描述性统计可以看出,家族企业的公司价值差异较大:TobinQ均值为1.697,最小值0.84,最大值7.942。RPT和Illegal中位数为0,表明一半以上的公司没有发生关联交易和掏空动机的违规行为。平均而言,高管薪酬占总资产的0.3%,管理费用率约为营业收入的8%~9%。Nonfam变量的均值为0.719,意味着高级执行层中非家族成员的平均比例是71.9%,说明非家族成员在高级执行层中占据了更大的比例。CV的均值为0.892,说明家族企业实际控制人的两权分离度较低,CV的中位数为1,说明一半以上的家族企业没有发生两权分离。Con的中位数是0,说明多数家族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并没有直接控制上市公司。第2~5大股东持股比例与第1大股东持股比例的比值的均值为87%,说明我国家族企业中大股东集权的现象比较明显,股权制衡程度较差。同时,家族企业的独立董事比例平均为36.9%,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平均为13.4%。从Age变量还可以看出,样本中年龄最大的家族企业已经存在了24年。Gem中值为0,因为创业板公司在样本中所占比例不高,不到三分之一。 2.回归结果分析 本文用TobinQ表征公司价值,实证检验了家族企业“去家族化”与公司价值之间的关系(见表4)。在回归分析时为了避免极端值的影响,已对所有连续变量进行了上下1%的winsorize处理(下同)。 表4的模型1控制了行业、年份和地区哑变量,实证结果显示Nonfam的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去家族化”水平越高,家族企业的公司价值越高,支持了本文的假说2。模型2中,我们加入了实际控制人控制上市公司的方式、两权分离的程度,以及公司的特征变量Size、Lev、Age、Gem等控制变量,Nonfam的系数仍然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模型3中我们又进一步控制了独立董事比例、股权制衡度和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等变量,Nonfam的显著性仍然不变。同时表4模型1到模型3中,“去家族化”对公司价值的影响在绝对数量上也比较高:每提高一个标准差水平的“去家族化”水平,公司价值可以提升4.1%(即0.40*0.176/1.697)。 四、进一步检验 (一)家族企业“去家族化”与第二类代理问题 从文献回顾中可以看出,非家族高管可能会遏制家族企业中的第二类代理问题。基于大量的文献支持,关联交易是控股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重要途径(Jiang等,2010),这在中国资本市场上非常突出(李增泉等,2004;陈晓和王琨,2005),并且是家族控股股东进行利益侵占的重要手段(Cheung等,2006;李增泉等,2004)。因此如果“去家族化”主要通过降低第二类代理问题提升了公司价值,我们应该同时观察到,“去家族化”水平较高的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可能性较小,并且发生控股股东掏空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可能性也较低。 表5的两个Logit回归结果支持了上面的推断。表5模型1的被解释变量是发生关联交易的概率,表5模型2的被解释变量是发生掏空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概率。在控制了两权分离、独立董事比例等因素后,模型1和模型2中Nonfam变量的系数均在5%水平上显著为负,说明“去家族化”水平越高,发生关联交易的可能性越低,并且发生控股股东掏空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可能性也较低。表5模型1和模型2的实证结果说明,家族企业“去家族化”可能通过改善了第二类代理问题,进而提升了公司价值。 (二)家族企业“去家族化”与第一类代理问题 从理论上来说,家族企业“去家族化”虽然可能改善第二类代理问题,但由于非家族成员的利益可能和家族企业不一致,因此“去家族化”可能也同时会对第一类代理问题造成影响。 我们用Comp(高管薪酬总额除以总资产)表征家族企业高管的显性薪酬规模,用MFR(管理费用除以营业收入)表征家族企业高管的总薪酬规模(即显性薪酬与隐性薪酬之和),检验了“去家族化”对第一类代理问题的影响(Core等,1999)。③表5模型3中,Nonfam变量的系数在1%水平显著为正,说明“去家族化”显著增加了家族企业高管的显性薪酬水平;表5模型4中,Nonfam变量的系数在1%水平显著为正,说明“去家族化”也显著增加了家族企业高管的总体薪酬水平。表5模型3和模型4的实证结果暗示家族企业“去家族化”虽然改善了第二类代理问题,但同时也加重了第一类代理问题。 (三)“去家族化”程度、两类代理问题与公司价值 表5显示,“去家族化”既缓解了家族企业的第二类代理问题,又加剧了第一类代理问题,下面我们借鉴Villalonga and Amit(2006)的方法,直接分析第一类代理问题和第二类代理问题中哪个主导了“去家族化”对公司价值的影响④。 Villalonga and Amit认为,在家族成员担任CEO的公司中,基本不太可能存在第一类代理问题;而在没有“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公司中,大股东(通常是家族控股股东)侵占中小股东(非家族股东)利益的动机也很低,因此这类公司的第二类代理问题也不突出。基于上述判断,他们从“所有权、控制权分离”和“家族成员担任CEO”两个维度,将家族企业分成四类(见表6)。按照Villalonga and Amit的分析,只要比较类型Ⅰ的样本和类型Ⅳ的样本在公司价值之间的差异,就可以得到两类代理问题哪个是主导因素的直接证据。 表7的类型Ⅰ代表主要存在第二类代理问题的公司,而类型Ⅳ代表主要存在第一类代理问题的公司。从表7可以看出,类型Ⅰ公司的市场价值显著低于类型Ⅳ公司,说明以第二类代理问题为主导的企业其企业价值显著低于以第一类代理问题为主导的企业。由此,我们得到了比较直接的证据,表明非家族高管对公司价值的提升主要是因为“去家族化”降低第二类代理问题的收益超过了增加第一类代理问题的成本。 五、稳健性检验 (一)“去家族化”与公司经营业绩 表4的实证结果显示,我国家族企业“去家族化”增加了家族企业的公司价值。我们还发现,不论用ROA还是ROE衡量企业的经营业绩,“去家族化”水平越高,家族企业的经营业绩越好(篇幅原因未报告)。“去家族化”对公司价值和经营业绩的影响基本一致,支持了本文的假说2,而本文的假说1没有得到支持。我们还发现,“去家族化”水平越高,家族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越高,更进一步地支持了本文的假说2(篇幅原因未报告)。 (二)潜在的内生性问题 本文发现家族企业中高级执行层的非家族成员比例越高,公司的价值越高,但两者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内生问题,因为聘请非家族高管的企业,可能更多是那些已经发展良好、相对成熟的企业。为了避免内生性对本文结果的影响,我们用Heckman(1979)模型进行了处理(篇幅原因未报告)。首先,我们用总资产报酬率和市盈率表征一家公司是否发展较好,用总资产和成立年限表征一家公司是否相对成熟。然后在第一阶段回归中,用这些变量与Nonfam回归,得到inverse Mills ratio(用Lambda表示)。最后在第二阶段回归中,再次检验“去家族化”对公司价值的影响。我们发现第二阶段中放入Lambda之后,Nonfam的系数仍然在1%水平显著为正,表明在控制了潜在的内生性问题之后,“去家族化”仍能够显著提升家族企业的公司价值。本文的主要发现不受内生性问题的影响。 (三)其他稳健性检验 无论将“去家族化”水平定义为“董事长与总经理中非家族成员的比例”或者“家族企业所有高管成员(包括董、监、高)中非家族成员的比例”,还是在计算公司价值时将非流通股按照流通股价格计价,本文的主要结果均不变(篇幅原因未报告)。 六、结论 以2007~2011年中国上市家族企业为样本,本文实证检验了家族企业“去家族化”与公司价值之间的关系。本文用家族企业高级执行层(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中非家族成员的比例衡量“去家族化”水平。实证结果显示,“去家族化”水平越高,家族企业公司价值就越大,经营业绩也越好。通过更进一步地分析我们发现,家族企业“去家族化”一方面减少了关联交易和掏空违规行为的发生,缓解了第二类代理问题,另一方面也增加了高管薪酬和管理费用,可能加剧了第一类代理问题。而由于“去家族化”降低第二类代理问题的收益超过了增加第一类代理问题的成本,因此“去家族化”总体上提升了公司价值。 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适当引入非家族成员,尤其是优秀的非家族职业经理人,对家族企业的长远发展是非常必要的。这为许多面临交接和继承问题的家族企业掌门人提供了借鉴:如果家族中没有合适的继承人,与其勉强推行家族治理,比如强迫某些能力不足或没有兴趣的家族成员参与家族企业经营,不妨合理安排某些“外人”协助管理家族企业,也许能够最终避免“富不过三代”的厄运。 收稿日期:2013-07-29 注释: ①家族企业是否存在“去家族化”也是一个重要的研究方向。但遗憾的是,在本文1569个观测值中,高级执行层没有“去家族化”的样本只有20个。由于数据样本严重有偏,相关的回归结果没有得到任何显著的统计推断(篇幅原因未报告)。 ②从本文样本来看,家族成员任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的比例达到了96.7%,因此仅考虑总经理和董事长这两个职位是否由非家族成员担任,难以描绘我国家族企业在“去家族化”水平上的差异。 ③Comp和MFR变量在度量上可能不是十分精确,但由于他们同为被解释变量,并不会产生估计偏误(Biased Estimation),不会影响Nonfam变量系数的经济含义。 ④感谢匿名审稿人的建议。家族企业的“非熟悉化”与公司价值--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实证证据_公司价值论文
家族企业的“非熟悉化”与公司价值--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实证证据_公司价值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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