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安置意愿及其影响因素:广州个案,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广州论文,个案论文,意愿论文,失地农民论文,因素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土地既是农民的生存手段,也是农民的生存方式。对于绝大多数农民而言,来自土地的收入仍然占其总收入的相当比例。但是,随着土地被强制征收,农民的生存和生活质量受到较大影响。根据对广东、上海、天津、湖南、江西、安徽、甘肃、广西、云南9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调查,江西、甘肃、广西、云南4省(自治区)失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是下降的[1]。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的调查结果显示,失地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下降的约占46%,超过上升比例3个百分点[2]。另有研究显示,60%的失地农民生活较困难。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下降的群体性已使征地从一个经济问题演变成一个较严重的社会问题。针对失地农民的情况,中央政策强调要保证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我国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应逐步多元化。除传统的货币安置外,出现了留地安置、重新择业安置、农业生产安置、入股分红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等多种非货币化安置方式。
郑财贵等分析了目前我国存在的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重新择业补偿安置等六种补偿安置方式的利弊和适用条件后,认为以后的补偿安置不应采用单一的方式。[3]由于效用的累加性,如果地方政府愿意并有能力同时提供多种安置方式的组合,当然更能保障失地农民利益。有研究表明[4],江苏省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效用、就业机会效用、直接经济效益效用、子女继承效用、征地后可以得到补偿效用、以免重新获取时支付大笔费用效用的平均值依次分别为0.3862、0.1695、0.1972、0.03340、0.1796、0.03410,排在第一位的是保障效用。进一步的研究则表明,土地的社会保障效用已达到农村土地总效用的一半以上,达到了51.32%[5]。按逻辑推演,理性的农民在面临多种选择时,一般会根据效用最大化原则选择保障效用而非其他。朱明芬的研究调查证实了这一结论,81.2%的农民希望征地时为他们购买社会保险[6]。但郁晓晖、张海波的调查则显示,44.2%的人希望政府帮助就业,而希望购买社会保险的只占10%[7]。在天津,失地农民也认为失业是他们面临的最大问题,有54%的农民认为政府迫切需要解决就业问题[8]。可见,学者们的研究结果迥异。为何不同地方的农民会有如此不同的选择,失地农民选择域的决定因素是什么?在此,以广州市为例,对失地农民安置方式选择意愿及影响因素进行探讨。
一、失地农民安置满意度及意愿调查
选择广州市作为研究对象,除了资料的可得性之外,还基于以下考虑:广州市经济发达,不仅失地农民数量众多,而且因为处于改革开放前沿,早期失地、最近失地、即将失地等各种类型都存在;更为重要的是,广州市是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城市,为有效安置失地农民,广州市鼓励各区探索各种适合的安置方法,目前国内存在的几种主要安置模式在广州都存在,这使被调查者能对各种安置方式进行权衡,较为真实地反映失地农民最迫切需要的安置方式,保证了调查的质量和研究结果的真实性。
为了使调查有效进行,设计了农户意愿访谈表,内容主要涉及3部分:第一部分为基本情况,包括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家庭人口总数、家庭耕地面积、家庭经济情况等;第二部分是征地安置情况,包括土地位置(距广州市中心的距离)、是否全部失地、是否留地、货币补偿是否能弥补损失、就业是否得到政府支持、是否参加社保等;第三部分为专门对农户安置意愿进行的调查,包括征地安置满意度、满意或不满意的原因、征地前后家庭生活水平的变化、采用何种安置方式才会满意等。此次调查对广州市征用过农用地以及尚留有农用地的各街道、镇进行了地毯式调查。回收有效农户调查问卷108份。
(一)失地农民对现行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态度
为弄清失地农民对现行征地安置政策的态度,从农民对征地安置的满意程度以及影响这种满意程度的具体因素进行了考察。
从表1可以看出,43.5%的农民对安置“很不满意”,27.8%的农民“不满意”,合计为71.3%。不满意的最主要原因是认为“安置不好”,其中安置不好又包含多方面的内容,如有的农民认为以货币为主的安置方式不足以保障将来的生活;有些是原本通过留地安置能获得巨大收益的地区却不准实行留地安置,从而引起农民不满;一些地处偏远的地区采用留地安置的经济效益不明显,农民更希望社保安置,可政策却要求留地安置;还有部分农民认为现行安置方式单一,难以满足失地农民多样化的需求。
不满意的另外一个主要原因是“补偿过低”,占51.9%。广州市老八区被征地农民基本能接受目前的安置补助费,而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的农民普遍反映目前安置补助费偏低,希望能进一步提高标准。虽然广州市发放给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比法定标准高,但目前的土地补偿计算标准未能反映土地作为农民最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以及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功能的真实价值,因此失地农民希望提高补偿标准。另外,目前货币补偿未充分考虑处于不同年龄阶段的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如对年龄较大的失地农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对他们可能是最重要的,但是依据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无法为这些人提供充足的社会保障。广州市失地农民进入城市后,生活方式发生根本改变,生存成本大大增加,目前被征地农民拿到的安置补助费难以长期维持被征地前的生活水平,被征地农民的长期生产、生活问题难以得到解决。
在补偿方面,农民不满意的另一原因是认为补偿标准有失公平,占37.0%。这主要是由于征地安置中未体现同地同价原则,公益性征地与非公益性征地安置补助费差异较大。在调查中,被征地农民反映同等产值的土地被征用时,公益性征地通常获得的安置补助费比非公益性用地的补偿安置费要低,导致农民心理不平衡。而且不同区域补偿费差异过大也有失公平。在广州市各区同等质量的土地补偿安置价格往往有较大差异,如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北亭村的土地与珠江以南的海珠区土地,仅一河之隔,但补偿差异高达150万元/公顷。
此外,有少数农户因“村干部截留征地补偿款”而对现行安置不满意,政府监管力度不够也是农民不满意的原因之一。
(二)农民对现行安置方式的意愿选择
对农民的安置意愿调查采用多项选择的形式,由农民按照自我判断对几种主要的安置方式按优先选择的方式进行排序。分析结果表明,大多数农民愿意接受留地安置(见图一)。农民已经意识到土地有巨大的潜在价值和继承功能,留地后自己的现实生活和子孙的生活都将无忧,因此是否留地已经成为农民是否愿意被征地的一个最重要的条件。如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提出:村土地被征时,一定要采用留地安置,否则无论补偿价格多高都不会接受。一些地处相对偏远地区如花都、从化的农民则更倾向于社保安置。这主要是由于地处偏远,留地安置的经济效益不明显,不足以保障农民将来的生活。也有部分人担心昂贵的医疗、教育支出以及养老问题,提出不要“卖地款”而让政府直接给予办理社保。广州市已实行多年以土地入股进行经营的方式,这种经营方式使农民分享到了土地的增值收益,稳定并增加了农民收入,因此也较受农民欢迎。对于货币安置,部分农民表示在提高安置补偿费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对于就业安置,大部分农民特别是相对年轻的农民认为通过就业培训可以掌握一技之长,从而提高自身竞争力,有利于今后的就业和创业,进而从根本上解决后顾之忧;但也有部分农民认为现在征地政策落实不到位,就业制度缺位,容易出现“一上岗就下岗”的情况。对于社区股份制合作,由于在广州市内仅是个别地区试行,农民了解程度不够,所以所占比例偏低。还有小部分农民希望采用调地安置、农业生产安置等安置方式。
二、失地农民安置意愿影响因素
在此建立数学模型,对广州市失地农民安置意愿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
图一 农民对现行各种安置方式的选择意愿
(一)模型选择
农户的意愿是因变量,是一种定性的变量,其取值有两个,即愿意与不愿意,是个两分变量。在进行定量分析时,一般设置一个虚拟变量来表示这个定性的因变量。由于因变量是个虚拟的两分变量,传统的回归模型由于其赖以成立的前提假设不能满足而无法用于对这类现象加以模型化并予以解释。现有关于个人意愿选择或决策行为研究中,大多数学者采用的是logistic模型,这里也选择logistic回归模型。
由于logistic模型中变量之间的关系服从logistic的函数分布,而logistic能有效地将回归变量的值域限制在0至1之间,所以logistic模型的因变量值域分布也限制在0至1之间。设y=1的概率为p,则y的分布函数为:
(二)变量选择
在实际调查中发现,农民个人特征、农户家庭特征以及土地位置等因素对农民安置方式的意愿选择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结合实地调查情况,这里主要选择7个变量。选择这些变量主要是考虑到失去土地意味着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和工作的保障,面临着新的就业和生活风险。由于不同年龄的农民对风险的承受程度不同,势必会影响到农民对安置方式的选择,因此将年龄列为一个重要影响因素。另外,受教育程度和技能掌握程度对农民的再就业和创业也有一定的影响,受教育程度较高、具有一技之长的劳动力通常更容易找到工作和获得较高的收入,失地后面临的风险相对较小,所以也将其选作一个变量。考虑到失地后收入的分配问题以及重新就业的成本问题,将家庭人口总数也设为一个变量。家庭耕地面积的大小对农民是以农业收入为主还是以非农收入为主有一定影响,进而对失地后农民面临的风险产生影响。土地所处的位置对留地的经济效益和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影响显著,故选作变量。选择家庭平均年收入、失地后家庭人均月生活费两个变量主要是从农民经济情况的角度入手探讨不同经济情况对农民安置意愿的影响。
对于因变量的选择,考虑到货币安置是目前最主要的安置方式,所以将其作为标准进行研究,采用二元选择模型,接受货币安置为0,不接受为1,为0~1型因变量;另外考虑到安置方式的受欢迎程度,在此仅对农民普遍愿意接受的留地安置和社保安置两种安置方式进行研究,在因变量确定时分别以货币安置为参照,接受货币安置为0,接受留地安置和社保安置为1,也为0~1型因变量。
有关变量(自变量和因变量)定义如表2所示。
(三)模型估计
运用SPSS统计软件,采用logistic回归的方法对农民的安置意愿选择进行量化分析,表3给出了农民对货币安置方式意愿选择的logistic回归模型结果。根据模型,沃尔德值越大或Sig值(沃尔德检验系数为零的显著性概率)越小,该变量的影响程度就越显著。由表3可见,在农民个人特征方面,年龄、受教育程度对农民的选择有着显著的影响(P<0.01),年龄小、文化程度较高的农民比年龄较大、文化程度较低的农民更趋向于接受货币安置。农户家庭特征方面,家庭人口总数和家庭平均年收入也影响着农民的安置选择(P<0.05),家庭人口越少、平均年收入越高的农户越愿意接受货币安置;而家庭耕地面积、失地后家庭人均月生活费以及土地位置等方面的影响均不显著(P>0.05)。
对模型的拟合情况进行检验,结果表明,模型的拟合程度较好,回归方程解释的变异率(Cox & Snell )为0.655,模型的有效性检验:=469.90,p=0.001。
为分析农民对于货币安置、留地安置、社保安置三种安置方式选择的差异,进一步对农民安置意愿选择进行多元logistic回归(以货币安置为参照),结果见表4(下页)。
由表4可以发现,与选择货币安置相比,土地位置距广州市中心较近、人均月生活费较高、家庭平均年收入较高、年龄较大的农民更倾向于接受留地这种安置方式(P<0.05);与之相似,土地位置距广州市中心较远、耕地面积较多、家庭人口总数较多、年龄较大而受教育程度比较低的农民更愿意接受社保安置(P<0.05)。
模型的检验结果表明,模型正确预测的概率为74.5%,回归方程解释的变异率(Nagelkerke )为0.47,模型的有效性经检验为:=235.77,p=0.001。
(四)失地农民安置意愿选择的影响因素
1.农民个人特征对农民安置意愿选择倾向的影响
农民个人特征中,年龄、受教育程度对农民具体安置方式的选择有着重要的影响。年纪轻,就业和创业的机会较多,这类失地农民更希望获得货币补偿,一是更直接,二是可以增加创业资本。而对于年龄较大的失地农民而言,由于再就业困难,失地后面临的风险较大,故更看重老年的生活保障,因此对社会保障的需求更加强烈。较低的教育程度对失地农民就业形成了障碍,使得他们只能从事一些技术含量低、工资少的体力劳动工作。由于收入来源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随时面临失业风险,单靠补偿费不足以保障将来的生活,因此文化程度低的农民更倾向于选择留地、社保等较有保障的安置方式。
2.农户家庭特征对农民安置意愿选择倾向的影响
一般来说,人口越多的家庭越愿意接受社保安置,这主要是因为征地将导致更多的劳动力失业,在自谋生路形势下很难保障全部再就业。由于人口多,货币补偿和留地安置平均后效益不明显,而社保安置是按人头购买的,不仅能长远保障农民失地后的生活问题,而且折算过来收益也较好。另外,耕地面积较大的家庭一般来说距离广州市中心较远,由于地处偏远,区位优势不明显,获得的安置补偿费比较低,再加上留地的经济效益也不明显,失地后农民很难实现再就业,因此这些农民更希望获得社保安置来解决后顾之忧。农户家庭经济水平也制约着失地农民安置方式的选择,家庭平均年收入和人均月生活费较高的家庭更倾向于接受留地和货币安置。除少数农业大户外,收入较高的家庭基本是以非农收入为主,这部分农户本身在非农就业上就有一定的途径和优势,他们对土地依赖性相对较弱,更愿意从土地束缚中解放出来从事其他行业,如果能获得较高的货币补偿,他们很愿意转变身份成为市民。另外,年收入较高的家庭一般多在老八区等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此类地区区位优势突出,留地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因此在可能的情况下农民更希望接受留地安置。失地后家庭人均月生活费较高的家庭也多为老八区等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农民,该区域农民离市区更近,受城市生活的影响较大,其生活环境周围所能提供就业岗位的工商企业也更多,一般这种农民生活都基本达到小康水平,收入来源结构多元化,不再依靠土地为生,由于失地后衣食无忧,这部分农民不太看重社会保障,而更看重经济效益,因此,能长期取得不错收益的留地安置自然成为其首选。
3.土地位置对农民安置意愿选择倾向的影响
土地位置对农民安置意愿选择倾向有着显著的影响,土地距离广州市中心越近的农民越愿意接受留地安置,特别是广州市内经济相对较发达区域的农民更是明显倾向接受留地安置。与农业用途比较,非农用途的安置留地可以为农民集体提供较高的经济收益,消除农民失去土地后对自己未来生活的焦虑,甚至可以使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因土地被征用而有所提高。例如,1996年因地铁用地,东漖镇西塱村被征收20公顷土地,按10%比例留2公顷土地作为经济发展用地,2004年该地块收益达到201.6万元,被征地村农民一般按总收入的45%~55%分红,远高于征地前的农业收入水平。部分富裕的村实行社区股份合作制,定期发给农民一些福利分红,使村民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分享到了农地转用带来的增值收益。还有部分失地农民通过依靠土地入股分红、出租房屋收租金等方式提高了生活水平。土地距离广州市中心越远的农民则越倾向于接受社保安置。由于距离广州市中心较远,留地的经济效益不明显,而且这部分农民失地前主要以农业收入为主,失地后就业门路窄,由于自身投资理财的知识和能力较为有限,面对变幻莫测的市场,难以为土地补偿费寻求有效的增值途径,同时又缺乏有效收入渠道,因此这部分农民更希望获得社保这种能长期保障生活的安置方式。
三、研究结论与启示
基于上述分析,可得出如下结论及启示:
第一,失地农民利益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和保障。在我国,征地补偿一直被人为分割成有形损失补偿和失地劳动力安置两部分。随着市场经济的转型,征地补偿逐步提高,但远未达到土地的市场化价格。与此同时,由于企业用工制度发生了较大变化,用工安置逐步退出,货币安置这种市场化安置手段逐渐成为主流安置方式。而实质上,补偿与安置,要么完全计划化,像计划经济时代,农民很满意;要么完全市场化,像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一样,补偿价格较高,农民也很满意。但我国目前的状态是:补偿在逐步市场化,但还未完全市场化,而安置已经完全市场化,两者失衡,导致农民损失较大,必须对失地农民进行安置。
第二,留地安置不仅能使失地农民现实生活得到较大改善,未来生活也有可靠保障,留地安置兼有经济效用和保障双重效用。广州市绝大多数失地农民倾向于留地安置。
第三,失地农民安置意愿与政府征地政策之间存在较大差距。近郊农民希望留地安置,但政府却仍然推行简便省事的一次性货币补偿。远郊农民希望社保安置,政府却进行留地安置。如果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农民的安置意愿未得到很好的满足并在价值上得到体现,农民就会抵制、反对这种征地制度安排。从数量庞大的失地农民及其由此可能引起的深远社会后果看,应根据农民意愿实行差别化的安置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