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份合作制的特征、缺陷及其改进——对我国乡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股份合作制论文,乡镇企业论文,缺陷论文,特征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2年以后,乡镇企业纷纷把股份合作制作为产权制度改革的突破口。据统计,在沿海发达的江苏、山东、浙江等地,乡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形式的占50%以上。(注:王天义等:《中国股份合作制经济现状透析与发展对策》,《中国工业经济》1997年第5 期)其具体做法是:对企业实行资产界定,把企业净资产折成股份,按照自愿的原则,出售给本企业职工,使企业职工拥有一部分本企业股权,使企业股份化,按照“一人一票”原则实行民主管理,实行资本和劳动的合作;有的地区实行“先售后股、职工内部持股”,有的地区实行“出资持股,按比例送股”的做法。经过几年的实践,股份合作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企业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提高了企业的生产效率。但在具体操作中,呈现出与传统股份合作制(西方一般称职工所有制)不同的持征。本文试图从企业制度结构和内部治理结构角度来分析目前乡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中呈现的特征、问题并提出改进的措施。
一 实践中股份合作制的持征
(一)从制度结构来分析,股份合作制是诸多经济主体寻求共同利益的增进而形成的一种制度安排。(注:王满仓:《德国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产权结构组织结构的逻辑演化》,《当代经济科学》1998年第5 期)这表现为企业职工作为投资主体与股份合作制成员的一致性;股份合作制控制权掌握在企业职工手中;企业职工拥有共同利益的目标体系。其产权结构的特征表现为产权的内在性,即企业全体职工实际拥有企业所有权和控制权,产权平等地行使即股权结构设置的均衡性。
从我国乡镇企业产权改革的实践来看,由于历史的原因,股份合作制作为一种制度创新,与传统的股份合作制要求的制度结构特征存在差异。
第一、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所有权和控制权的主体并非全部来自企业的内部全体成员。这就使得部分企业一开始就处于“股份制”和“合作制”的分离状态,更多的企业表现为“股份制”特征。我对苏南某地调查发现,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乡镇企业中,投资主体至少存在以下四种情况:①投资主体由企业管理人员、企业职工组成,企业的固定资产(大型机器设备、土地、厂房等)仍为集体所有,只能租赁,即企业实行“股份合作+租赁经营”,②投资主体由企业管理人员、企业职工及原集体代表(乡或村政府作为代理人)三方组成,企业的固定资产折股由集体持有。③投资主体由企业管理人员、企业职工、乡或村政府代表、主管部门领导以个人身份控股组成,这主要存在于效益较好并具有成长性的企业中。④投资主体由企业管理人员、企业职工、下岗工人(不离编制,入股只能分红、不能获取劳动经营收入)及部分村民组成。以上列举的情况呈现了一个共同特征即企业存在向非企业成员进行资本扩张现象,这与理论意义上的股份合作制产生差异。
第二,股权非均衡性。传统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要求对企业财产拥有平等的行使权利。平等行使权利的前提是全体职工平等地占有股权,因此在权力分配上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原则。显然,股权均衡与企业职工权力利益关系呈高度正相关。而我国一些乡镇企业在实行股份合作制时,正面临生存或倒闭的困境,在股权设置中较多地考虑筹资目的,以解决企业“产权重组”和“无人购买”的矛盾,企业并不硬性规定企业管理人员与职工持股比例。若把股权比例相差5 倍作为一个区间,假定只存在两种投资主体即职工和企业管理人员。那么在实践中,股权分配上至少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如图所示)。
调查中显示,大部分企业股权结构处于相对均衡和非均衡中,个别企业出现绝对非均衡。如某家机械厂,投资主体由企业管理人员、职工、村实业公司、原主管部门领导四方组成。企业在制定入股计划时,实行1:1送股。职工每人出资5千元,拥有2股;中层管理人员出资3~5万元,拥有12~20股;厂长出资12万元,当年奖金6万元,共持60股; 该企业主管部门领导出资5~10万元,拥有10~20股(不享有送股)。 职工与企业管理人员与厂长的持股比例平均为1:11:30。 (注:本人调查所得)股权设置的非均衡性,使得企业对持股者权利义务的限制即克服企业决策过程中的矛盾和权力垄断存在困境。股份合作制的利益趋向也趋同于股份制,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而并非追求通过共同利益的增进来实现成员的福利最大化。职工购买股权更多地出于财务角度和就业角度,作为一个类群的职工集体不可能产生同质的共同利益,“搭便车”现象依然存在。
股权均衡性 职工与企业管理人员持股比
(倍数)
绝对均衡1:1
相对均衡
<1:5
非均衡
≥1:5~10
绝对非均衡 >1:10~15
第三,由于投资主体和股权结构的变化,导致乡镇企业中委托代理结构发生变化。我国乡镇企业作为集体经济的一种形式,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我国宪法明确规定集体经济是部分全体劳动人民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形式。因此,乡镇企业产权委托代理体制模式中,全乡(全村)人民成为委托人,乡(村)政府为代理人,产生第一层委托代理关系;然后由乡(村)政府作为委托人,企业经营者作为代理人,产生第二层委托代理关系。乡(村)政府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委托者又是代理者。这种双重身份隐含着乡镇企业从诞生时就存在不可克服的内在矛盾。企业目标与全乡(全村)目标的不一致性,容易导致主管部门的行政干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不明,产权虚置,缺乏民主管理,资源效率低下。股份合作制的实行,使乡(村)政府退出了委托代理角色,企业实现了双层委托代理向单层委托代理的演化。(如图所示)
┌────────┐ ┌─────────┐
│ 原有乡镇企业 │ │ 股份合作制企业 │
│ 委托代理关系 │ │ 委托代理关系│
├────────┤ ├─────────┤
│乡(村)企业所有者│ │
企业投资主体
│
│委│代↑│ │委│ 代↑│
│托↓理││→│托↓ 理││
│乡(村)政府 │ │
企业经营者 │
│委│代↑│ │ │
│托↓理││ │ │
│企业经营者 │ │ │
└────────┘ └─────────┘
在这种新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割断了乡(村)政府对企业实行行政干预的脐带。由于职工作为企业财产所有权主体地位的确立,可以建立相应的企业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解决企业的效率损失问题。
(二)从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来分析,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运行过程就是企业的决策过程。协调过程和激励过程。具体来说,企业在制度设计基础上,根据标准形成不同的层级,在管理、劳动分工基础上,研究企业需要设计哪些职位,需从事哪些活动,以一定的关系、形式组合起来,不同形式的组合决定了企业不同的权利关系。因此,与股份合作制的制度结构相适应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在一定程度上承认职工为企业所有者的制度安排,使职工参与和管理企业允许职工持股,导致了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改革即由厂长负责制向董事会负责制的三权分立模式的演化。
在实践中,我国股份合作制企业在组织设计上,偏向股份制企业的治理结构。①股东大会为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投资主体组成,该机构决定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企业的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②董事会为企业的决策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制定企业的预、决算方案和分配方案,聘任企业总经理及各部门经理等。③监事会为企业的监督机构,对股东负责,对董事会实施控制权和监督权,这与股份制企业中的监事会有本质区别。
通过以上分析,若把企业权利主体的具体化和权利安排的具体化综合起来,股份合作制企业经营方式存在以下几种模式:①投资主体单一条件下,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是典型的职工所有制。职工均衡地分享企业股权,利益分享平等。前南斯拉夫企业采取的工人自治委员会经营方式是典型的例证。②投资主体单一条件下,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企业采取委托经营,全体职工成为委托方,企业内部层级设计比较简单。③投资主体多元化条件下,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企业采取法人所有、法人经营方式。④投资主体多元化条件下,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企业采取委托经营,企业内部组织设计倾向于股份制。我国的实践模式绝大多数采取第四种模式。有些企业在《公司法》出台后,向有限责任公司过渡。在人们的观念中,股份合作制只是作为一种过渡的企业制度而存在。事实上,企业职工不存在对企业财产独立行使的所有权,企业职工仍存在追求自身利益和共同利益的矛盾,这也决定了目前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不可能解决“一人一票”和“一股一票”的矛盾,使得按资分配和按劳分配难以找到最佳结合点。
二 实践中股份合作制的缺陷及改进
实践中的股份合作制制度结构特征和内部治理结构特征决定了我国乡镇企业通过改制完成的企业在效率上仍然存在以下几个缺陷:
(一)企业外部性问题。投资主体多元化和股权结构不平衡,使得投资主体之间目标存在偏差,职工持股比例较少,地方政府部分退出代理地位,企业所有权主体仍然存在二重性。职工股权无法自由进入或退出,淡化了职工既分享收入又分享资本增长的希望,股份合作制成员之间难以形成互助互利的关系。一部分人在感情上对现实中的企业组织设计逐渐疏远,对资本方面的参与和企业控制权的理解程度有限,投资者主体地位不能体现。
(二)企业信息不对称问题。股份合作制企业减少了科层设计,企业信息传递、收集、公布比以前快捷,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人为的信息隐瞒现象,道德风险有所约束。但由于控制权存在差异,企业管理层的选举与股权的直接挂钩,垄断信息状况依然存在。企业要获得他人信息或获得比别人更多的信息,避免逆向选择或协调对企业有用的信息,企业必须建立信息通道,支付获取信息和传播信息的成本。
(三)民主管理问题。股份合作制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自我发展、自我管理、共同决策。“一人一票”的原则体现了民主管理的彻底性。但实践中股份合作制的一个致命缺陷是:按“一人一票”原则将削弱持股比例高的投资主体的权力,按“一股一票”将削弱全体职工作为劳方的权利,这就使派生于资本的权力和派生于劳动的权力始终处于矛盾中。由于我国股份合作制中规定股权不能交易和自由转让,当企业利益和职工利益背离时,作为单个股东的职工别无选择。
那么,上述所存在的缺陷是否是股份合作制的制度性缺陷?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这只是改革中的缺陷,只有通过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通过对企业组织结构的重新设计,可以破解这些缺陷。
(1)把财富分给职工,设置相对均衡的股权结构, 使企业职工真正控制和占有企业资产。确立职工的控制权是使股份合作制企业得以运行的关键。事实上,我国许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乡镇企业资不抵债,或已成为地方政府和银行的包袱。职工在购买企业净资产时,承担了企业债务。因此,我们应在法律上承认企业职工的主体地位,把所有权稳定地交给企业内部职工。若企业在以后经营成功,职工通过劳动获得经营收入,通过股权获得资本收入或转化为持股是理所当然。职工拥有企业的股份愈多,他们的满意程度也愈高,也就愈有热情参与企业的管理。
(2)建立地方性的交易小市场, 使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股权能够转让和自由交易,使职工能够自由流动以便资源配置符合帕累托最优原则。我们通过建立一些地方性的小证券市场,给本地区的企业股票(产权)提供交易场所,利用地区资金,实现一大批乡村企业的制度改革和推动本地区经济发展。而市场的发展,需要“正式的制度”。(注:樊纲:《股份合作制改革与中国资本市场的多层次发展》,《管理世界》1998年第2期)正式制度的核心是建立开放市场, 在有交易规则的场所进行规范交易,减少市场风险,减少人们受损程度而使更多的人从市场中获益。因此,我们应尽快出台《股份合作制企业法》,制定交易规则,建立非封闭的股份合作制企业。通过产权交易,建立和健全企业的产权制度。
(3)注重股份合作制的企业绩效及职工对工作满意程度的研究, 及时调整企业的组织、设计,增加对职工的刺激,推动创新,提高职工在企业中的参与程度,给予职工尊重、自立及尽可能多的权力和影响力,增加职工个人财富。
总之,我认为股份合作制作为乡镇企业产权改革的创新,通过进一步完善,最终能实现劳动逻辑和资本逻辑的结合,既能刺激企业增长,又能为建立一种生产率更高的合作经济提供动力和报酬。
标签:股份合作制论文; 股权分配论文; 产权理论论文; 企业特征论文; 均衡生产论文; 市场均衡论文; 股权论文; 投资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