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寻租行为的风险收益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收益论文,寻租论文,风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法分类号:F014.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614(2001)05-0461-04
自从寻租经济理论创立以来,寻租经济学对在寻租租金和寻租成本之间存在的巨大差距(这种差距直接导致了寻租活动的产生和扩散)一直没有合理的解释。
美国学者塔波克和波斯纳等人认为企业为获得这种垄断租金,所花费的成本将与垄断利润相等。寻租经济学家据此进一步推论,在存在M个竞争对手的情况下,这种成本会接近于MR[,0](R[,0]是租金),也就是说,寻租的成本会大大超过垄断租金。近来也有理论从经济活动中的主体最优化的原则出发,认为追求垄断特权活动的均衡条件是寻租活动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相等。这些理论的缺陷在于企图以市场理论来解释寻租这一非生产性的行为,而实际上垄断特权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寻租市场有异于一般市场。寻租市场是一个不完全公开的风险市场,寻租的垄断利润实际上是一种风险收益。由于风险偏好的存在,应该以效用而不是收益的最大化来分析寻租活动中佣金和收益的决定。因为寻租市场是一个非完全的市场,所以,竞争者是有限的,而且寻租方和设租方在交易中的地位是不对等的。在这样的一个不完全的市场里,就产生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又反作用于市场。
应该强调的是,本文的推理和结论是建立在这样的一个逻辑假设上的,即公共寻租活动作为一种非生产行为违背了公开、公平的市场准则,因此这一活动是在地下或半地下状态进行的,而且它一旦被揭露就一定会遭到惩罚(尽管给予惩罚的主体、方式和程度会有所区别),这是本文立论的基础。
一、公共寻租行为产生的条件与公共寻租市场的特点
寻租活动是指通过非生产性行为获取、维护某种特定的经济利益或对其进行再分配的活动。公共寻租是指借助政府权力干预来获取、维护某种特定的经济利益或影响其再分配过程以获取利益的行为,一般认为它将导致社会资源的严重耗费。公共寻租行为的产生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首先,政府权力能够影响资源的配置和利益的分配;其次,政府权力由理性的私利主义者(“经济人”)所代为行使;再者,对代理人的行为无法实施有效的完全监督。在现实世界里,这三个条件是基本具备的,只是在不同的国家,由于社会制度、发展水平、文化背景的差异,在表现形式和程度上有所区别。无论何处,只要信息和流动性的不对称阻碍着资源的流量,就存在租金(缪勒)。但这些并不是它产生的根源,公共寻租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由资本本身追求扩张以实现最大收益的内在属性所决定的。不完善的社会条件是公共寻租得以生长的土壤,但资本追求最大收益的内在属性才是公共寻租发生的“种子”。
公共寻租市场不同于一般商品市场,它有着自身的特点和规律。首先,公共寻租市场存在着交易后的风险,这一风险就是一旦交易暴露而招致惩罚,其损失将是巨大的。其次,在一笔特定的寻租交易中,租金是基本确定的。即设租方在多大程度上行使自己的权力,寻租方可以大致获得多少租金,双方在事先对各自的行为及效果都有一个基本的估计。正是因为公共寻租市场存在风险,因此才会存在超额利润(利益);也正是因为这一风险主要来自于交易的暴露,所以决定了它是一个非完全公开市场,竞争者也很有限(竞争性与公开性之间具有正相关的关系)。因此,按市场的公开程度划分,可以将其划分为黑色市场和灰色市场,按一次特定交易中设租者和寻租者的个数可以分为1×1型、m×1型、1×n型、m×n型四类。
二、公共寻租市场佣金和收益的决定
1.基本分析。在一次特定的公共寻租交易中,只有一个设租者和一个寻租者的黑色寻租市场是最典型的和最基本的寻租市场。所谓一个设租者是指在这项交易所涉及的权力系统中最主要的设租者,他占有了几乎全部的佣金并承担了绝大部分的风险;所谓一个寻租者是指设租方经过对n个潜在寻租者的初步接洽和评估后所选定的唯一寻租者。理论上讲,这样做暴露的风险最小。下面,就以1×1型的黑色寻租市场为例来分析公共寻租市场中佣金和收益的决定。假设交易费用为0,R[,0]为租金,R为佣金(由于设租人的地位决定了它对利益追求的二元化,即政治利益R[,a]和经济利益R[,b],R[,a]是直接所得即贿赂,R[,b]是指寻租者所提供的竞选活动捐款、选票、将来支持的含蓄承诺、“软资金”等等。R=R[,a]+R[,b],但这对寻租方而言都是可以以货币度量的成本),P(G,T)是暴露风险指数,其中G是制度因素,T是对象因素,C是指官僚们为被安置在能接受佣金的位子上进行竞争而耗费掉的时间和金钱,C[,i]是指在特定的一次公共寻租活动中所分摊的C(类似于折旧),S表示寻租方的搜寻成本,f(R,R[,0],G)和g(R,R[,0],G)分别表示设租方与寻租方在暴露后所承担的损失,它们分别与佣金、租金和制度因素正相关。要强调的是,在一次特定的寻租交易中,租金R[,0]为常数。设租方的期望收益:
E(R[,s])=[1-P(G,T[,b])](R-C[,i])+P(G,T[,b])[-f(R,R[,0],G)-C[,i]-S=R-P(G,T[,b])[R+f(R,R[,0],G)]-C[,i]-S
(1)
寻租方的期望收益:
E(R[,b])=[1-P(G,T[,s])](R[,0]-R)+P(G,T[,s])[-g(R,R[,0],G)-R]=R[,0]-P(G,T[,s])[R[,0]+g(R,R[,0],G)]-R
(2)
实际上暴露风险指数P(G,T)对交易关联的双方都是一样的,但双方对P的预期来自对对方行为的理解。对设租方而言,随着佣金R的增大,寻租方收益下降,对象因素Tb影响加大;对寻租方而言,随着R增大,设租方收益上升,对象因素T[,s]影响降低,所以双方对P(G,T)的预期出现差异。设租方与寻租方若进行寻租交易则所获得的期望收益必须大于无风险收益,即
设租方:E(R[,s])-r[,s]>0[,0]r[,s]为他的正常收入预期,包括对现有和未来的薪金及福利、特权和地位的估计。
寻租方:E(R[,b])>0。这是因为租金R[,0]本身就是指相对正常经营的超额利润。
由公式(1)、(2)可分别推导出在一次寻租活动中设租方可能接受和寻租方可能给予的佣金区间,显然,对设租方而言R (R[,1],R[,2]);对寻租方而言R (0,R[,3])。如图1、图2所示。
当R[,3]< R[,1]时,交易不发生;当R[,3]> R[,1]时,R (R[,1],min(R[,2],R[,3])。
2.佣金R的确定。当设租方要求的佣金或寻租方支付的佣金在区间[R[,1],min(R[,2],R[,3]]时,这笔寻租交易只是可能发生,至于该交易是否发生,还要决定于双方当事人对效用U的评估,而这一评估又决定于各自对风险的偏好。
式中:A[,s]为寻租方的风险厌恶指数;σ[2,s]为其收益方差,k为常数。同理
寻租方:U[,b]=E(R[,b])-k(,1)A[,b]σ[2,b]
(4)
显然在这样的风险性交易中,双方所追求的是效用最大,而不是收益最大。因此设租方所要求的佣金就不一定是使其预期收益最大的点R[,4],而是依据他对风险的偏好。如果他属于风险中性,他要求的佣金就可能在R[,4]附近;如果他属于风险厌恶型,则佣金趋向于R[,1];如果他属于风险爱好者,则佣金趋向于R[,2]。当然,以上推测的前提是在U[,b](寻租方效用)>0的情况下。
一般说来,由于在租金的获得中,设租方的作用更大,因此在佣金的决定中,设租方占主导位置。所以佣金是在使寻租方效用大于零的条件下,使设租方效用最大化。在两种条件下,这一情况可能变化,即:一、交易双方的关系影响,比如双方关系特殊或是一种长期的勾结;二、双方信息不对称,设租方无法较准确地确定租金的数额。
三、遏制公共寻租活动的措施及建议
由于公共寻租给社会带来的巨大损失,各国都致力于遏制并企望消除公共寻租活动。现行的措施主要从三个途径入手,即;强化司法建设,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加大惩治力度;推行“高薪养廉”;交叉的司法管辖等。
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会加大寻租活动的暴露风险系数;加大惩治力量,使寻租暴露后的损失增大,使曲线P(G,T[,b])[R+f(R,R[,0],G)]向上方移动,可能存在佣金的区间会减少乃至消除。但这种监督存在着很高的成本,如果仅仅寄期望于司法制度本身则很可能这一成本是政府无法负担的,更有效和经济的方式是赋予民众监督的权力,见图3所示。
图3 遏制公共寻租措施的效果
推行“高薪养廉”也是许多国家已经采取或某些国家试图采取的措施。事实上,这一措施也是有一定效果的——正常收入预期r[,s]增大,直线R-C[,i]-r[,s]向下方移动。但因为佣金一般都比r[,s]高(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官员所拥有权力的潜在经济价值与他的预期收入相比是极为悬殊的,而发展中国家所能支付的公务员收入都十分有限,因此支付足够抵消佣金影响的“高薪”是不可能的。较为可行的方法是通过教育和其它措施提高官员对现有地位的心理满足感,但这一方法的效果是很有限的——当这种心理满足感与潜在佣金之间存在巨大差距时会出现“教育失灵”,这就是当前中国所面临的情况。
赋予官员交叉的职权范围以减少政府官员垄断权力。例如在美国,人们可以选择向众多的护照办理机构中的任何一个提交申请。这种权力的交叉使潜在设租方之间形成竞争,降低了佣金R的可能值,这就意味着设租方若要获得与垄断权力时相同的期望收益就需承担更多的风险,使曲线P(G,T[,b])[R+f(R,R[,0],G)]上移,但交叉管理使得机构重叠,可能出现对无利可图的工作互相推诿,而对有利可图的工作就恶性竞争的现象,从而降低了机构的办事效率,产生了新的矛盾,并增加了费用。
美国经济学家詹姆斯·布坎南将对社会来说可能是浪费的寻租支出划分为三种类型:(1)这种垄断权的潜在获得者的努力和支出;(2)政府官员为获得潜在垄断者的支出或对这种支出做出反应的努力;(3)作为寻租活动的一种结果,垄断本身或政府所引发的第三方资源配置的扭曲。
尽管公共寻租活动所涉及的租金都比较巨大,但它所导致的社会损失更多的来自于对资源配置的扭曲,寻租的存在将导致“逆向选择”,即最没能力通过市场竞争取得市场地位的企业,最积极地去进行寻租活动。尔后,优势企业为避免优势地位被剥夺也被迫进行寻租,而且寻租获利的企业与设租方成为非生产获利的示范,这就导致了寻租行为的扩散。这样寻租就部分替代了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形成一种“资源配置陷阱”。
特别是在转轨国家,市场经济的基础本身就十分薄弱,通过寻租形成的利益集团为了保证在这种不完善的市场下获取持久化利润,纷纷致力于寻租活动的制度化。这些寻租的既得利益者就成为市场化改革的最大障碍。
收稿日期:2001-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