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互联网接入与版权保护_著作权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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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网是继报刊、广播、电视之后迅速掘起的“第四媒体”,它以具备向大众传播信息的有效职能、不受版面和时间限制、呈现形式丰富多彩倍受传媒界的青睐。近年来,“中国期刊网”、“万方数据科技期刊群”相继上网,各杂志社、编辑部纷纷建立自己的网址,这一新的信息载体已经或正在成为传统媒体自身扩展和延伸的又一形式。同时,由于上网作品传播及复制的便利,由此引发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也引起了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网络公司等各方面的关注。

因特网上发布的信息具有实时性和特久性,既可是文字资料,又可是文字、图片、声音和图像合为一体的多媒体,且不受篇幅的限制,最为重要的是它架起了网络传播与受众反馈的互动性的桥梁①。期刊可以在自己的网页上设立联机的各方面的调查和栏目,如:热点问题的讨论、快讯、编读往来、征稿启事等,一方面扩充了因刊物受版面制约而不能发布的信息,另一方面网址留有的电子信箱,对联系受众获得反馈信息起到了经济和便捷的作用。以《海洋地质与第四纪地质》学术季刊为例,为了充分利用因特网来扩大刊物的影响,1998年初,我们选择了本地颇有影响的《青岛日报》网址(www.qingdaonews.com)为载体,在其主页“精品栏目”的“青岛海地所”题目之下“出版刊物”一栏中建立了《海洋地质与第四纪地质》的主页,它由本刊简介、征稿简则、编辑部、读者论坛、编读往来、征稿启事、敬告读者栏目,以及1998年以来本刊登载论文的中英文摘要和下期题目预告组成。通过在刊物上不断地登载该网址信息,自网页开通以来,收到的电子函件由几天一封,到目前每天平均4~5封,以至于不得不安排专人处理和回复这些邮件。收到的电子函件有国内读者索要刊物的;有来自国外单位或个人要求订刊的;也有根据征稿启事网上投稿的;既有读作者对办刊的赞扬和鼓励的电函,也有指出刊物中错误和不妥处的批评和建议。如1998年第3期发表的《关于东亚季风的问题讨论》一文中“由C4森林型转变为C3草原型”(出现在该期第3页中),读者提出了此句中的“C4森林型”应为“C3森林型”,因青藏高原晚第三纪以来植被演变复杂,经与作者本人商讨确属笔误,故及时勘正保证了学术刊物所传播科学的真实和严肃性。1999年6月《青岛日报》网址变化,其后不久就收到了十几封读者询问为何进不了网页的邮件。由此可见,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上网浏览和查阅期刊信息的读者会越来越多,期刊网上传播是一条与读者快速沟通的便捷通道。另外,我们还首批加入了中国期刊网(www.chinajournal.net.cn)和万方数据科技期刊群(www.chinainfo.gov.cn/periodical),这对扩大本刊的传播和期刊的科学数据统计都会大有益处的。

因特网中有许多十分有价值的科学信息可为期刊所用,而期刊在线上网的作品也不可避免的存在被拷贝和盗用的问题。1999年4月28日,我国第一例网上版权官司在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宣判,个人网站诉电脑商情报侵权案以原告胜诉告终。1999年6月,王蒙、张承光、刘震云等六位作家状告北京世纪互联通讯技术公司网站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将他们出版的小说搬上互联网,侵害了其著作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同年9月18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世纪互联通讯技术公司败诉,从即日起停止侵权,向原告公开道歉,同时赔偿数额不等的经济损失。因此,网上作品也同样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作品著作人的合法权利是不容侵犯的。

因特网作为新兴的数字化传播工具,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并未写入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因1990年此法颁布时,我国还没有连入因特网。即使在因特网比较普及的国家,目前也没有针对网络知识产权的法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曾于1996年起草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但因条约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最终签字国不及30个而未能实行,故在因特网上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仍是盲区。但是,不能因法律滞后就可以随便侵犯著作人在网上的权益。《著作权法》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作者和其他著作权合法享有者的权利不容侵犯②。如《著作权法》第45条列举了8大类侵权行为,其中第5项规定,下列行为属侵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相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这“等方式”中应当含有以网络传播方式的侵权行为。据此,从网上下载作品后,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应用于传统媒体,或制成光盘等赢利,应视为对著权人权利的侵犯。

网上丰富的信息不仅有助于了解学科的发展动态,也可下载后充实期刊某些栏目的内容,但必须与网址的联系人或留有的电子信箱取得联系,并得到他们的许可后方可在期刊上登载。如:通过与大洋钻深网站(www-odp.tamu.edu)的交互访问,从其网页公共信息栏目中可以获得大洋钻探航次的最新消息,并在其网址指定联系人Aaron Woods先生的允许下,自1999年始,在《海洋地质与第四纪地质》刊物上开辟了“ODP快讯”的栏目,所刊载的最新航次科学目的、目标、计划等内容,为读者提供了一条了解地学前缘信息的快捷通道。

随着期刊上网数量和上网读者的日益增多,如何保护网上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不受侵犯已提到日事议程。作为编辑、出版和提供上网信息的编辑部,应该做好以下四点工作:1.在刊物的“敬告读者”栏目中声明刊物上网的网址,并征求作者是否愿意将作品上网传播,对作者提出疑义的则不应上网;2.作者对上网作品要求著作权保护的,应在作品的显要位置注明“版权所有,违者必究”的字样。3.期刊自身的网址主页上应注明联系人和留有电子信箱,以便读者联系和合理使用,同时对编辑部掌握下载使用资料的读者群和传播范围也颇有益处;4.网上传播或期刊做成光盘有赢利者,其收入的一部分也应支付作品著作人。比如:清华大学的《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及其增刊《专题文献数据库》已上网并在全国发行,虽然出版和发行者将收入提成部分返给编辑部,并要求编辑部在刊物上声明“全文上网的论文其作者著作权使用费与本刊稿酬一次性给付”,但往往由于刊物经费的紧张,这部分的报酬并未付给著作人,应认为对著作权人的权益构成了伤害。另外,《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制度”也作了12项规定,用以平衡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这些规定同样也应适用于因特网。像个人浏览网上内容时在内存上的临时复制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网络服务器自动制作文件备份;非赢利性的教学、图书馆与档案馆通过因特网传送文件等,这些均应视为合理使用。为促进因特网的健康、快速地发展,应规定凡著作权人自愿将作品上网传播的,其作品可以允许用户下载和合理使用,但不得以其它形式赢利,以及侵犯著作权人的署名、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我们期待一部更为具体、全面、合理的包括网上知识产权在内的新《著作权法》早日面世并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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