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效果”一词用法的几点看法_汉语大词典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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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剑河县1988年建立的烈士纪念塔正面序文中有“效尤忠魂”一句,当即引起轩然大波。多人指出“效尤”是贬义词,对烈士这样用是“原则错误”,进而严促撰稿人和有关部门立即錾掉修改;而撰稿人则不承认有错误,于是双方争论起来,相持不下。发难方以新版《辞源》、《辞海》和《现代汉语词典》等权威性工具书来证实对“效尤”的误用。这些工具书一致肯定效尤是“明知有错误而仿效之”的贬义词。被“进攻”方也毫不示弱。针锋相对,说此种用法是从报刊上原样套用来的,并且还拿出其它正面使用此词的实例来进行辩解反驳,从而形成“打乒乓”之局。领导部门对此不置可否,不予表态,久而久之,便不了了之。时至今日,一些知情者每到陵园瞻仰凭吊,还常追议此事,尚有余波微震,口径仍不能一。为此,笔者觉得事关学术,作下探讨,如能借报刊抛砖引玉,也是好事。于是便不避浅陋,围绕“效尤”一词,再来一番“獭祭”。希望我的“放鸽引凤”能得到方家教益。

我认为“效尤”一词,习惯用法,作贬义者为多,如:以儆效尤。用于贬义的例子,俯拾皆是,不必多举。正因为如此,一旦出现正面用此词者,往往会招致“声讨”。尽管如此,但总不能杜绝其继续出现。究其原因,窃以为就是此词的褒贬意义,原就分得不严,易生歧义,所以才有近世褒贬混用以至聚讼纷云的情况。

笔者近年来在阅读中遇到的“效尤”作褒、贬、中性义用法的都有,(严格说“效尤”作中性义似乎不妥,因为从“反训”角度看,“尤”字非恶即美,无中性义可训;可是不少人把效尤当成普通及物动词使用,出现些确是中性义用法实例,所以也不能排除它的中性地位,这说明此词可以有多种用法,并非一种用法。现举几个例子:

“产生于民间、为人民所喜闻乐见的任何一种崭新的文学样式,总是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或迟或早总会引起文人雅士们的瞩目和效尤。”这是当代已故词学宗师唐圭璋先生为其主编的《唐宋词鉴赏辞典》(江苏古籍出1988年版)同另一学者钟振振合写的《前言》中的话,见于该书前言部分第二页。这里“效尤”显然是“学习”“仿效”的意思,毫无贬义。

清代著名诗人、诗论家袁枚在其《随园诗话·卷六》说:“李杜大家不用僻韵,非不能用,乃不屑用也。昌黎斗险,掇《唐韵》而拉杂砌之,不过一时游戏,如僧家作盂兰会,偶一布施穷鬼耳。然亦止于古体、联句为之。今人效尤务博,竟有用之于近体者,是犹奏雅乐而杂侏■,坐华常而宴乞丐也。”(转引自郭绍虞先生主编《诗品集解》、《续诗品注》合订本一书第154-155页,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版)。此例有过争论。有人认为:《诗话》作者虽对“效尤务博”所指的事(作诗用僻韵的文风)持否定态度,但“效尤务博”本身给人的语感却是一种叙述手段而并不觉得有贬斥之意。只有联系上下文看,才能看出作者对所叙述之事的反感意识。因此,有人认为把这里的“效尤务博”理解为“仿用险韵力求广泛”为宜。可是多数论者不同意这种说法,因为“效尤”含贯的贬义性是指的一件事,不能跟上下文割裂开来解释。所以此例只能认作贬义。笔者也赞成此论。但是不能因此就肯定说“‘效尤’只能作贬义用,不能作非贬义用;上举第一例是‘孤证’也许是大意失误。”这说法未免有点泥习执偏、胶柱鼓瑟意味。且看下文:

“宫女们看见了,便争相传言,以贵妃不露胸为美,一时间贵妇人们纷纷效尤。”(见夏南强等编著的《中国十后妃外传》第157页,荆楚书社1988年版)

“社会在发展进步,语言也在不断嬗替演变,有不少新词汇包括地方语、外来语进入普通话的行列,为全民所接受认同。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特别是大众传播媒介和报刊、广播、影视之类,一经宣扬或引用,立刻不胫而走,竞相效尤。”(章仲锷《语言的“范儿”》载1993年3月13日第1387号《团结报》第4版)

上两例“效尤”均看不出含有贬义。都显然是看到人家干、自己觉得好于是便跟着学样、仿照做的意思。

再如:“见鸟友群集,相将俱去,分集帆樯。舟上客旅,争以肉向上抛掷。群于空中接食之。因亦尤效,须臾果腹。”(见《聊斋志异·竹青》)这里作“尤效”。《汉语大词典》第二卷第1572页对此词解释说:“尤效,仿效,学样。”这跟旧版《辞海》在“效”字下的注文精神是一致的。中华书局民国三十七年(1948),重印合订本《辞海》在“效”字下第一条的解释是:“(效)学也,见《广韵》。按谓摹仿之也,如言效法、效尤。”这里“效尤”是谓“摹仿”、“效法”,同《汉语大词典》注“尤效”无二致。因此,蒲松龄的“尤效”跟通行的“效尤”系同义词明矣,只是颠倒了词序罢了。

由此可见,以效尤作效法、摹仿解且不带贬义用的情况不象偶尔失误的罕见现象,而是时有所见的行文用词。

须知,汉语中一词(字)多义现象比比皆是;而一词含截然相反意思的也不罕见。如《汉语大词典》对“尤”的释义共有九条,其中第(3)义项是“最优异”,紧接着的第四义项却是“最恶劣”。这说明在极丰富多变的汉语词汇中对有些词(字)的理解和运用是不能绝对的。这是汉语字、词具有二重性、多重性的显著特点之一,也是古汉语学中归结出的所谓“反训”现象。笔者认为“效尤”一词可作为多种反训情况的“适应反训”,即“活用反训”。对“效尤”的活用,可根据其前面(有时前后文都要联系起来看)所介绍的情况,作活用对待。若前面说的是丑内容,后面的“效尤”就是贬义;若前面说的是好内容,则其后的“效尤”便可认作非贬义。例如:“某大款生活腐化,不仅经常涉足歌厅赌场,而且也常常眠花宿柳;眩耀阔绰,挥撤钞票,一掷千金……他的这种‘气派’竟为一些人所垂涎,日思夜想效尤之。”这个“效尤”自然是贬义。但是像“在火车上,一位解放军同志,看到几个持刀歹徒抢劫旅客,侮辱妇女,便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阻止歹徒行凶,接着与歹徒展开生死搏斗。他的这种义勇行为,感动众人,纷起效尤投入围歼歹徒之中”。这个“效尤”就不能说是贬义,只能说是向解放军战士的突出模范表现学习,这就是对效尤的活用、反训现象。据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向熹和经本植等先生编的《古代汉语知识辞典》“反训”条说,“我国最早注意到‘反训’现象的是东晋郭璞。他在《尔雅注》中指出:‘以徂为存,犹以乱为治。此皆训诂义有反复旁通,美恶不嫌同名。’”好个“反复旁通,美恶不嫌同名”!这个定义作“效尤”可以反正两用的说明够多恰当!总之,“效尤”的正反活用是事实,不能否认,正如,“异日”一词既可代“往日”,又可指“来日”不能否认一样。

当然,论证这个问题,还可以从“构词”上寻源。我们知道,词的结构是词素的意义决定的,因而弄清词素意义将有助于词的问题的解决。按“效尤”一词,是述宾结构,前一个词素“效”是“仿效”、“效法”义,当无异议;问题是出在“尤”字上。尤的甲骨文字形为,象人的躬身欲立形状,头颈突出,有冲阻强起之势,可又力不足挺;《说文》尤《尤的本字》的篆体写法为。其下注曰:异也;从乙,又声。徐锴说:“乙欲出而见阂,见阂则显其尤异也。”按乙,《说文》曰:“象春草木冤曲而出,阴气尚强,其出乙乙也。与1同意,乙承甲,象人颈。”乙,象春草曲身向上,正如其甲骨文“”形;1,《广韵》音古本切,今音gǔn,《说文解字》说它是上下通的意思。

从上述看,尤的古体有如人屈身蓄力欲上冲之势,所以它的第一义(本义)应该是“特异的,突出的。”《辞海》、《汉语大字典》都是将此义列为第一释义义项;《辞源》是列在第三义序上,愚意以为这似乎不合尤最初义的实情。古敬恒、刘利先生编的《新编说文解字》(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对尤字的释义顺序同《汉语大字典》和《辞海》。它说:“从徐锴说。(1)本义:优异,突出。(2)……”尤的美好义《汉语大词典》举出四个例证。现引两例:(1)鲁迅《书信集·致郑振铎》:“因思倘有人自备佳纸,向各纸铺择尤(对于各派)各印数十至一百幅…亦中国木刻史上之一大纪念耳。”(2)唐高适《东平旅游奉赠薛太守》诗:“神与公忠节,天生将相俦,青云本自负,赤县独推尤。”这是尤的“优异”面,然而如《论语》中的“多闻疑,慎言其馀,则寡尤。”“不怨天,不尤人”等,则是尤的“恶劣”面。既然“尤”作为合成词素具有好坏两种意思,那么“效尤”为什么只能当贬义词用而不能作褒义词或中性词用呢?这种机械地对待汉语运用中的在规律性的主导下而又极富灵活多变性的观点能够自圆其说吗?我们看还是不要“守之太拘而不能精思明辨”(朱晦庵语)为好。

上面的“字训”,也许有望文生义之嫌,然而自信还有一定理据。但是话又说回来,“尤”作为贬义词的常用情况不仅已相沿成习,而且使用的典据也很古老。早在西周至春秋时代就成文(诗)体的《诗》中就有这方面的例证。如《诗径·小雅·四月》:“废为残贼,莫知其尤。”郑玄笺:“尤,过也。言在位者贪残,为民之害,无自知其行之过者。”尤,作为过失的因由,大概如清人孔广居说:“尤,古疣(原作肬)字。从又、乙,象赘疣,又亦声。借为异也,过也。既为借义所专,故别作疣。”(见《汉语大字典》第一卷第552页)孔说虽未合上边关于尤的基本义的说法,但细推起来,似无大异。“赘疣”、“突出”,表象有相似处,只是对这表象解释不同罢了。所以这可能是后来发生歧义,导致出现反训义的原因。推衍上边孔说,可以得出下情:(1)尤是疣的初文;(2)尤是象形兼形声字,象一个人身体上生有不正常状态(赘疣),可视为病象,所以被借(引申)为过错,进而喧宾夺主,本、“借”易位;尤其出现《左传·庄公二十一年》“郑伯效尤,其亦将有咎”这条典型反义使用例后,就被历代士林作为贬义词的典实使用不衰。因此,它的贬义的广泛性在使用领域里相当大范围地遮掩了它的非贬义性,所以常常引起对正面使用此词的指责以致发生争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1)尤的本义是特异的、突出的,由此转化为优异;(2)尤的古老借义或引申义是过错、怪罪。因此,尤跟效组成述宾式合成词,由于其内部存在反训因素,从而出现活动用法:较多的作为贬义用法,有时也可作非贬义用法。

收稿日期:199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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