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职业教育的发展历程及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丹麦论文,职业教育论文,发展历程论文,启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7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13X(2011)11-0069-04
丹麦职业教育拥有悠久的历史,随着时代的发展进行了不断的变革,至今已形成独特的体系,在丹麦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回顾其发展历程,借鉴丹麦先进的职业教育发展经验,对于我国职业教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学徒培训的萌芽与发展(14世纪至19世纪70年代)
丹麦职业教育起源于14世纪的学徒制。当时,一些城镇的商业和手工业同行自发建立起各自的同业行会,负责协调行业内外的各种关系和学徒专业技能水平考核,并对本行业学徒的期限、学费、工作条件和应被教授的专业技能等做出统一规定。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19世纪初。
早期的学徒培训围绕手工作坊以个别式进行,随着生产方式的变化,学徒培训开始初步具备学校教育的特征。1622年国王克里斯蒂安四世创建了一所服装加工学校,这被认为是有组织有规模的职业教育的最早尝试。1800年,第一所设置手工业职业技术课程的星期日学校成立,开始招收学徒,并对学徒训练内容及方法制定了非常严格的规定。不过这一时期学徒培训整体仍处于放任状态,没有统一形式和标准,随意性较强。1857年颁布的《自由贸易法》对同业行会系统带来巨大的冲击,不仅打破了手工业雇主必须雇用学徒的习惯,也废除了学徒期满必须接受行会技能熟练度测评的传统。之后,又出现了专门负责职业培训的技术学校来规范学徒授艺方式。到1870年,丹麦的手工业协会已经创立了大约50所技术学校。学徒培训开始走上制度化轨道。
二、学徒培训体系的发展与完善(19世纪70年代至20世纪60年代)
1875年丹麦政府接管学徒培训,正式结束了同业行会领导下自由放任的学徒培训时代。随后,通过制定一系列学徒培训法案,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创建了大量专门的学徒培训学校和基地,推动了丹麦学徒培训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首先,丹麦政府非常重视相关政策法规建设。从1889年丹麦颁布第一个《学徒培训法》开始,随之又分别于1921年、1937年和1956年先后制定了三部《学徒培训法》,并先后颁布了《技术教育国家监管法》(1916)和《学徒义务教育指导法》(1937)以及大量关于职业学校的规章制度。依据这些法令法规,丹麦先后对行会师傅和学徒的关系,学徒培训的条件、内容和形式等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使得学徒培训制度日益规范。
其次,为了规范学徒培训方式,丹麦建设了大量的学徒培训基地以及技术和商业学校。到1910年,由丹麦及各地方政府创建的技术和商业职业学校约170所。1891年丹麦成立了“技术学校协会”,开始编写课程提纲并出版专业教材。从此,学徒培训的内容与形式开始走向稳定统一。1956颁布的第四部《学徒培训法》专门对职业技术学校和职业教育管理进行规范,极大地促进了学徒制培训的现代化[1]。
19世纪80年代地方工会建立并融入国家联邦工会,1898年后又合并形成丹麦工会联合会,同一时期雇主协会成立,并于1896年合并形成丹麦“雇主和手工业者协会”,这些组织对学徒培训的规范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为了保障学徒培训的质量,丹麦教育部还专门成立了全国学徒培训委员会。
经过近百年的努力,丹麦职业教育从由行会控制的学徒培训逐步发展成由国家管理的、有相应制度规范和法律保障的、形式与内容相对稳定统一的学徒制培训体系。丹麦现代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开始萌芽。
三、现代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的初步形成(20世纪60年代至90年代)
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丹麦工业的繁荣,对劳动者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成人接受继续职业教育的需要也日益迫切。丹麦政府在继续发展学徒培训的同时,开始发展成人职业教育和初级职业教育,高级职业教育亦开始出现。至80年代末,一个现代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在丹麦初步形成。
20世纪60年代的工业发展使得大批农村体力劳动者涌向城市是丹麦开展成人职业教育的直接原因。丹麦政府分别于1960和1965年颁布了《半熟练工人培训法》(又称《继续培训法》)和《熟练工人继续培训政府条令》,开始在全国各地开展成人职业教育与培训。1979年一些职业学校开始推出面向成人的初级职业技术培训课程,而1985年丹麦议会通过的《成人职业培训法案》(AMU法案),标志着成人职业教育已发展成为相对独立的领域,获得了专门法的支持与保障。
70年代初期,新技术革命要求从业人员除了必要的职业技能还必须具备宽厚的知识文化基础,而当时的学徒培训存在着开始时间过早、学徒知识文化基础薄弱等弊端,为此丹麦开始采取措施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融合。1977年,丹麦颁布《职业基础教育法》,正式在全国推行职业基础教育。依据该法,职业基础教育的学制为三年,第一年在学校进行职业基础课程学习,后两年在学校和企业进行交替式训练。
到20世纪80年代,丹麦形成了两个职业训练系统并行发展。一个是依照1956年的《学徒培训法》建立起来的学徒培训系统,另一个是依照1977年的《职业基础教育法》建立起来的职业教育和培训系统,这两个系统都是职业理论教学与企业实践培训相结合的双元制职业训练系统。1989年,丹麦议会又通过《职业培训法》和《职业学校法》,开始用一套统一的标准来规范过去的各种培训系统,形成了一种将技术学校和商业学校开展的所有职业教育与培训联合在一起的职业教育系统。
在此期间,丹麦还出现了一些提供高级职业教育的技术学院、工程学院、商学院等。到20世纪80年代末,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丹麦逐渐形成了一个由国家控制管理的,覆盖初级职业教育、高级职业教育和成人职业教育三个领域,采取学校教育与企业实训相结合的二元制培训的完整的现代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
四、职业教育的市场化与国际化变革(20世纪90年代至20世纪末)
20世纪90年代,丹麦职业教育与培训更加市场化、国际化。职业教育与培训越来越灵活,越来越适应市场的变化和学生的需要;国家开始对职业教育与培训放权,一些职业培训开始走向国外。
1991年,丹麦开始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综合改革,使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培训形成统一的职业教育体制。此次改革引入了“国家职业教育‘目标管理’”导向机制,国家只负责制定职业教育与培训框架性的指导纲要和法规,各职业教育学院在国家政策的框架内根据当地工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具体职业教育培训计划,并具体实施。为了给职业受训者提供更多的实践岗位,也为了增强职业培训的先进性,1992年丹麦议会通过PIU方案(即跨国实践培训方案),提议将受训青年人的所有或部分职业实践培训课程安排到国外去进行。从1992年到1998年,共有大约5 000名丹麦青年在国外接受了职业实践培训[2](P24)。
20世纪90年代以来,职业教育尤其是成人职业教育所面临的培训任务越来越复杂。熟练工与半熟练工常常混在一起,有的培训者想要接受技师高级培训,有的培训者则只需要接受初级培训。为此,1995年丹麦再次对AMU法案进行修订。新法案规定,独立的成人职业教育(AMU)中心、职业学校、个体公司以及其他教育机构都可以开设成人职业培训课程,不论有没有技术基础或是否失业,只要年满20岁都可以学习AMU课程,接受成人职业教育。1996年,丹麦政府对商业培训项目的培训目标、机构和教学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其主要目标就是加强培训项目的灵活性。
五、新世纪丹麦职业教育的新指向(21世纪以来)
21世纪以来,丹麦职业教育指导思想的变化是强调为学生发展服务、强调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强调满足学生的个性化需要,并为此对职业教育的办学形式和内容、教学、专业设计和课程等方面进行了改革。
从2000年开始,丹麦高中教育实行全面开放入学,学生可以自由选择文化学习或是参加不同类型的职业培训,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得到切实的融合。初级职业教育既学习职业技能又学习文化知识;既可以选择职业途径又可以选择升入普通高中,满足了学生不同发展的需要。2001年1月1日新《职业教育培训法》实施,强调要根据学生个体不同需要实施个别化教育和培养策略,并鼓励企业和学校组织交互式学习活动[3]。同年,丹麦教育部颁布“2000年职业教育改革计划”,调整专业目录,拓宽专业口径,将原来职业教育的83个专业大类调整合并成7个大类;增加学制弹性,实行分阶段培训,将职业教育课程学习分成学校基础学习阶段和学工交替的专业学习阶段;实行就业和升学双资格和部分资格制度,适应学生个体差异[4]。
同时,终身学习革命浪潮使得丹麦成人教育和职业继续教育的关系更加密切。2001年,丹麦政府决定原来由劳动部负责的成人继续职业培训(Continuing Vocational Training)改由教育部负责,将继续职业培训系统逐渐和初级职业教育与培训系统进行整合。2002年VET学校(技术和商业学院)、农业学校、继续培训中心开始采取相同的管理体制(包括财政管理体制),也为后来落实“one-house”策略实现继续培训中心与职业教育学院的合并铺平了道路。2006年,丹麦提出了终身教育的国家战略——《丹麦的终身学习战略:全民教育和提升全民的终身技能》,将构建终身教育体制作为目标,强调职业教育在实现终身教育中的重要作用,要求进一步提高职业教育的全纳性和灵活性。
六、丹麦职业教育发展的经验和启示
(一)适时修订和完善立法,为职业教育发展保驾护航
职业教育法制建设是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保障条件,是现代职业教育的重要标志之一。从1889年的第一个《学徒培训法》到1999年新的《职业教育培训法》,丹麦职业教育的每一步发展,都离不开立法的规范与保障作用。适时修订和完善原有法案,并及时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新形势颁布新法案,完善的职业教育立法使丹麦的职业教育保持了稳定发展。
我国以立法的形式正式把职业教育纳入学制始自1904年颁布的《奏定学堂章程》(又称“癸卯学制”),而1996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则是当前我国职业教育的核心法律。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一个以《宪法》为根本,以《教育法》、《劳动法》为基本依据,以《职业教育法》为核心,以《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条款及大量的行政法规、政策性文件为重要内容的职业教育法制体系。但总体来说,我国的职业教育法制建设还落后于当前职业教育发展。如:还未建立起涵盖终身学习、职前就业技能培训和职后在职培训等完善的职业教育法制体系;现行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中的有些规定,如管理体制、财政投入、行业企业参与、就业准入制度等因为各种原因还未得到认真落实和执行;现行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中的有些内容规定缺位或不明确、不具体,从而导致立法条款难以落实;对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和督导不够有力,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5]。因此,迫切需要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并进一步加强新的立法工作建设,以保证我国职业教育健康、顺利发展。
(二)增加财政投入,为职业教育发展奠定基础
与普通教育相比,职业教育需要更多的经费投入。丹麦职业教育正是得益于政府大力的资金投入才获得迅猛发展。例如,1988年丹麦改革了教育资助制度,加强了对职业教育的投入,职业教育学校经费大幅增加,所有参与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学生、学校、企业都可以获得国家或地方资助。据统计,丹麦政府投入占职业教育经费的67%-75%,而当前我国政府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只占职业教育经费的20%左右[6]。在当前我国劳动力供给大于需求的情况下,公司和企业等社会力量尚缺乏投资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和动力,因而国家仍然是投资职业教育的主体。国家应进一步加大对职业教育的财政投入,并从制度上真正落实,明确各级政府对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的责任和比例,明确职业教育经费在本地区教育经费投入中的比例,切实解决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后顾之忧”。
(三)不断健全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为职业教育发展提供持续推动力
一个健全的体系能够充分发挥各组成部分的功能,并产生持续的内生动力。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历程,丹麦已经形成了具有广泛参与性、灵活性、全纳性和发展性的完善的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7],极大地推动了职业教育的繁荣和发展。
目前我国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还不够健全,体系僵化、封闭,典型表现在:政府和企业在职业教育和培训中的分工、职能和权责还不明确,还未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制度;城乡间、企业间、以及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间发展极不平衡;职业教育与继续培训不衔接,培养计划设置僵化,不适应现实及将来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等。我们应借鉴丹麦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的发展经验,进一步增强我国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的开放性、灵活性;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内各方参与者的职责和任务,保证其作用和积极性的发挥;完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包括加强职业标准的通用性与实用性、严格鉴定考核考务管理、加大就业准入制度的监察力度等;适时调整职业教育与培训的课程体系和内容,开发多元化的教材形式,及时更新师资人员的知识和技能,促进教学方式由以教为主向以学为主的转变。
(四)积极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融通,提高职业教育吸引力
早在1987年丹麦就把教育和职业指导引入从小学到大学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中去,并颁布了旨在“使个人对教育和职业选择做好准备”的《教育和职业指导法》。从2000年开始,丹麦高中教育实行全面开放入学,学生可以自由选择文化学习或是参加不同类型的职业培训。目前,丹麦几乎所有的初级职业培训计划都包括知识文化教育和职业培训两部分内容,既会教授一些从事某职业必要的技能,也会提供高等教育入学所必需的课程,方便学生选择毕业后的职业走向。丹麦教育部数据显示,初级教育中约57%的年轻人接受职业教育,其中一部分人完成培训后直接参加工作,还有一部分学生进入高级中学;高中教育阶段约有38%的学生接受职业教育,其中33%毕业后直接参加工作,另有5%接受职业教育的学生进一步接受高等教育[8]。
丹麦职业教育发展经验表明:加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之间良好的沟通,既为学生提供了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的途径,又为学生提供了接受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机会,大大提高了职业教育对学生的吸引力。目前我国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层次不对等,职业教育类别的研究生和本科层次严重缺位;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自成系统,缺乏相互沟通;在职业教育内部,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各自为政、分离发展,缺乏衔接[9],从而极大地降低了职业教育对家长和学生的吸引力,阻碍了职业教育的发展。为此,我们应努力打破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之间的壁垒,在普通学校中增设基础职业课程和职业指导,在职业技术学校中加强基础文化教育,并积极寻找学分互认的有效途径,促进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衔接和融通,拓宽职业教育学生的发展平台,提升各级各类职业教育的吸引力。
(五)重视职业教育在实现终身教育中的作用
进入21世纪,丹麦掀起了一场终身学习的革命,并将职业教育作为发展终身教育的重要一环。为了实现学生的个性化发展,使职业教育更加适应新时期社会的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需要,丹麦对职业教育的办学形式和内容、教学、专业设计和课程等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革,加强了成人教育和职业继续教育的联系,进一步提高了职业教育体系的全纳性和灵活性,并使终身教育贯穿于各级各类职业教育的始终。
面对当今社会职业更新速度日益加快,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世界经济形势急剧变化的新挑战,我们必须以终身教育理念重新审视我国的职业教育,特别是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目标、课程内容、教学形式等,由针对某一种职业岗位,扩展到着眼于整个职业生涯,使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以满足市场和终身化学习需求为出发点,培养人的全面职业发展素养和终身学习能力,进而使职业教育的性质由终结教育转变为终身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