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产权交易市场的功能与管理创新_产权交易论文

论产权交易市场的功能与管理创新_产权交易论文

论产权交易市场的功能与管理创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交易市场论文,管理创新论文,产权论文,功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有企业改革一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十几年的改革实践表明,要使国企改革取得整体性突破,改变国有经济不能令人满意的状况,根本的出路在于结合存量调整,对国有资产进行战略性重组。实现国有资产战略性重组的首要条件是存量资产能够自由进入市场流动,这就需要一个国有资产重组的运行载体——产权交易市场。

一、产权交易市场的功能

所谓产权交易市场,从广义上说,是指全部产权交易关系的总和,是在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过程中,围绕产权这一特殊商品的交易行为形成的特殊的经济关系;从狭义上说,它是指人们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具体场所,包括证券交易所、产权交易所、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等以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买卖或有偿转让为内容的交易场所。产权交易市场是多种生产要素整体集合运动的载体,是要素配置市场化的最重要形态,在国有资产的战略性重组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功能。

1、产权交易市场为国有资产存量提供了进退通道

国有资产存量就是国有企业占有并支配以进行生产经营的财产。目前,我国国有资产存量占有格局的最大问题就是资产的“凝滞性”。一方面,许多部门的资产大量闲置或低效率运行,而另一些企业则亟需这些整体的生产能力。另一方面,由于存量资产的凝滞性,造成了低效资产无法“退”,高效资产无法“进”,严重损害了整个国有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国民经济的整体效益。所以,国有资产存量迫切需要自由流动以提高其运营效率。

产权交易市场的产生,为国有资产的战略性重组提供了运行载体,成为国有资产存量进退的通道。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使存量资产自由流动,可实现国有资产“进”和“退”的双向功效:一方面,那些经营管理好、创新能力强、有发展前途的企业可通过购买经营差的企业来实现生产规模的发展;另一方面,那些经营差、长期亏损的企业则可通过转让产权收回资金,使闲置的生产资料得以有效利用,而且收回的货币资金还可用于搞活其他企业。因此,存量资产的一“进”一“退”带动了两类企业,从而在总体上提高了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率。

2、产权交易市场有利于国有资产存量的结构优化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国有资产存量在部门、行业、地区以及企业组织等结构状态上严重失衡,致使我国的资源配置很不合理,市场作用难以发挥。我国存量资产结构的不合理主要表现为资产存量条块分割严重、资产存量在部门和行业之间的配置失衡、不同地区产业结构雷同、企业组织结构“大而全、小而全”。存量结构失调给整个国有资产造成了两方面的不利影响:其一,大量闲置的设备和连年亏损的企业不但占用了大量的生产资料,而且加重了政府的负担;其二,那些效益好、竞争力强的企业则无法通过产权交易迅速扩大企业规模,实现规模经济。因此,需要一个产权交易的平台来打破存量资产的失衡状态,推动存量资产的结构优化。

产权交易市场能够实现资产的流动,引导资源重组,让那些闲置的、效益低下的和竞争力弱的资产流向急需的部门;让效益好、竞争力强的企业兼并效益低、竞争力弱的企业,促进社会资源在不同地区之间、不同行业之间、不同企业之间进行流动,以实现国有资产存量的结构优化。而且,产权交易市场还是各种产权信息的集散地,它的这种信息优势也有利于企业进行跨地区、跨行业进行产权交易。

3、产权交易市场为民营资本和外资参与国有资产重组架起了桥梁

据有关资料,我国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亏损面1993年为29.8%,1994年为32.7%,1995年为33.5%,1996年1~4月为43.3%,1997年一季度则出现整个国有工业企业净亏损的局面。大中型亏损企业户数占国有工业企业净亏损的比例由1995年底的20.9%上升为1996年一季度的24.9%。另据统计,2001年竞争性行业中的国有大企业亏损面高达89.9%。由此可见,在国有企业亏损严重的情形下,仅仅依靠国有企业自身的资金实力来进行资产重组难于达到目的。国有资产的战略性重组迫切需要多元化的投资主体。

产权交易市场为非公经济参与国有资产的改制、重组架起了桥梁,使国有企业的投资主体实现了多元化。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民营资本可以涉猎更多的发展领域,参与重点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大做强。深圳产权交易中心的统计显示,自2002年开始,民营资本购买国有企业股份的案例同比增长50%,而且这种趋势还在增强。民营资本的活跃为产权交易市场的整体发展制造了“鲶鱼效应”,让整个市场显得生机勃勃。产权交易市场还是一个资本联合的“婚姻介绍所”,产权交易所可以进行经常性的招商活动,进行“产权引资”。总之,产权交易市场为非公经济参与国有资产的改制、重组提供了运作平台,是民营资本的入口、外资的桥梁。

4、产权交易市场能够提高产权交易的透明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过去,我国进行国有产权转让大多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由转让方寻找、选择受让方,通过一对一的谈判确定转让价格。实践证明,场外交易存在不透明、不公开的弊端,缺乏有效监管,容易产生不规范、不公正的现象,难免出现暗箱操作、私相授受、低估贱卖等问题,极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产权交易市场实行集中交易,引进竞价机制,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由市场供求关系自主决定成交价格,这种做法不仅增加了交易的透明度,而且由于成交价格是买卖双方都满意的价格,所以一般能比较真实地反映资产的价值,减少了行政手段干预所造成的价格扭曲,有助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1999-2002年间,广州市产权交易所通过市场机制直接为国家和企业挽回的损失达3亿多元,所有项目市场成交价比评估价平均升值41%左右。由此可见,国有资产进场交易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有效措施。

二、产权交易市场的管理创新

在产权交易市场运行的过程中,有许多问题急需研究探索,并在若干环节实施管理创新,以便更好地发挥其功能。

(一)如何确保国有资产进场交易的规范性

如前所述,产权交易市场能够提高产权交易的透明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然而,要确保国企产权进场有序流转、规范交易,尚需在如下方面完善机制,实施管理创新:

1、完善产权交易法规和实施细则。进入2004年以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其中最重要的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第3号令”),使得产权交易的相关各方都有了比较明确的依据;但是,仍需要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和解释,以便操作。例如,“第3号令”提出企业可以自愿选择依法成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而依什么“法”并没有明确,急需中央政府进一步制定产权交易机构及其运作方式和监督规则的法规,以指导产权交易机构的规范运作。

2、建立有效的协调指导和监管机制。“第3号令”中明确规定:产权转让企业可以自愿选择依法成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其目的是鼓励产权交易机构的公平竞争,防止行政垄断,促进产权交易市场发展。但应该注意的是,现阶段各地产权交易机构的性质存在较大差别,有的是事业机构,有的是企业性质;有的由政府特别批准成立,有的直接作企业登记;有的以营利为目的,有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由于存在上述差别,要实现公平竞争确实有一定难度。为此,建议中央政府对国有产权能否进入企业性(营利性)的产权交易机构交易做出规定,防止各地突击成立以营利为目的的产权交易机构,以及由此造成的市场秩序混乱。同时,对产权交易能不能完全进场交易、能否实现跨区域交易、如何防止跨区域交易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以及交易能否规范进行等实践问题,也需要通过建立完善而有效的协调指导监管机制来加以解决。据调查,各地政府部门普遍对跨区域交易存在不同程度的抵触和疑惑,担心不能实现地方政府的预期目的。要想有效地推动各地国有企业产权进场交易工作,就必须尽快建立起有效的协调指导监管机制。需要注意的是,不宜每个地市都建立产权交易中心,否则会大大增加运作和交易成本,短期内也难以规范运作。

3、制定和完善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交易,涉及到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职工安置、企业后续发展、价格确定,特别是土地处理、金融债权安全、税务等多方面问题,需要政府多个部门如国资监管、土地管理、劳动保障、税务、银行等协调配合,任何环节出现问题都不行,否则就会影响到规范操作和交易成功。因此、中央政府必须抓紧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4、完善中介机构的价值评估机制。我国中介机构行业管理,特别是评估行为的管理处于松散状态,分别录属于不同的部门,其专业水平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例如,企业价值的评估至今仍主要应用20世纪80年代末的“加和法”和“重置法”,根本不能实际反映企业的实际价值。同一企业的产权,由不同机构评估,结果相差悬殊,随意高估或低估的情况时有发生。另外,各主管部门有时只承认本系统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以致企业整体评估时,设备、流动资产、以及房地产要有多个评估机构分别评估,造成价值难以准确判断。所有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来协调解决,建议中央政府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行业管理,制定具体详细的专业标准及规范。

5、坚持产权交易机构的市场化运作。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产权交易机构属于事业编制,经费由财政核补。实践证明,这种机制有利也有弊。一方面,它能较快地将产权交易市场建立起来并推动国企进场交易,没有自身利益的束缚,可以更好地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但另一方面,这种机制缺少灵活性,缺少激励和发展动力,难以吸收高素质人才。在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初期,这种机制利大于弊,但也必须不断改革创新,吸收企业化管理的优点,逐步过度到市场化运作。从目前各地的实践看,仅依靠财政拨款不足以维持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因此,应尽快制定产权交易的收费标准,确立收费项目,用于加快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和发展。

从上海、深圳、天津、河北等地的实践和探索看,虽然这些地方的产权交易机构的是事业性质,但在运作上已逐步吸收企业化和市场化的优点,初步建立了企业化的人事和绩效考核以及主动提供市场服务的运作机制,效果良好。交易业务量是产权交易机构的硬指标,作为要素市场,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坚持市场化运作,抓好业务拓展,加强市场营销;随着国企改革任务的逐步完成,产权交易机构仅仅依靠本地企业的产权交易业务量难以维系机构的运营,必须放眼全国拓展业务。

6、规范会员制方式。会员制方式对活跃产权交易、实现跨区域交易、发挥各类组织作用共同推动产权交易市场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国有产权转让有很高的规范性要求,必须对会员制方式进行规范,建议从实际出发,主要规范一些大的原则和要求,具体的规程则由各个产权交易机构根据自己的实际制定,会员共同遵守。

(二)如何给产权交易机构定位

如前所述,产权交易机构从本质上说是一个产权要素市场,从这一点出发,交易机构的功能是提供交易场所、交易手段以及相关的服务,以促使交易的实现。在这方面,有必要澄清几个理论问题。

1、产权交易机构应承担的监督责任。“第3号令”规定,产权交易机构具有监督责任,但是,对产权交易机构究竟能承担何种程度的监督责任并没有一个权威的界定。我们认为,作为市场中介,产权交易机构主要对是否遵守市场公开交易程序和市场交易规则、是否提供必需的合法的交易手段、是否提供相应的合法的服务承担监督责任,而对产权转让的相关决策和转让方案等实质内容则无法负责。现实中,各地政府经常要求交易中心对各种交易的实质内容,如价格、评估、转让方案等进行监督和负责,这未免有些牵强或勉为其难。根据有关规定,国资监管部门和各个产权单位必须对企业是否转让、转让方式、清产核资、价格决定、总体转让方案依法进行决策,并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有必要合理划定各个主体在产权转让中的责任,特别是应明确产权交易机构监督责任的范围。

2、角色冲突和责权利的均衡。目前,各地产权交易机构的权责不对等,责任过大,将一些监管部门应负的监督责任强加给交易中心;要求产权交易机构既是市场的组织者,又要监管国资的转让。这实际上是要求产权交易机构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不仅容易发生角色冲突,也为一些产权单位在转让中不负责任或者将责任推卸给交易中心提供了借口。因为,既然有前述监督责任,交易机构就要对转让交易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从而会与产权单位的决策产生分歧。在实际工作中,产权交易机构与监管部门或产权单位之间发生的冲突往往由此造成。其实,即便是证券交易所也不可能对有关上市公司的实质内容作审查,产权交易机构则更不可能。另外,如果责任范围过宽,当产生法律纠纷时,由于产权交易机构所收取的费用较低,它所取得的收益远不能承担产生法律纠纷的责任。

4、产权交易机构非营利性质的利弊。目前,关于产权交易机构应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型单位还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单位,论者各持一端。据调查,在产权交易市场发展初期,产权交易机构适宜定位为非营利性事业法人,同时,鼓励产权交易机构引入企业化和市场化经营管理机制,引导交易机构间平等竞争,允许产权交易机构为客户提供咨询、策划等关联业务服务。这样做,可以使交易机构更好地为国有企业的改革提供监管服务,较快地将产权交易市场推动和发展起来,同时有利于交易机构将主要注意力放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上,而不是放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上。

5、业务范围的拓展和创新。产权交易机构的发展,必须立足于为全社会的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环境。因此,产权交易机构所提供的服务,不应仅限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而应在打破地域界限的同时,打破所有制界限,为其他经济成分的产权交易服务,为政府公共资源及其衍生的产权交易服务。

(三)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如何与其他交易方式衔接

目前,国家法规允许的产权交易方式主要是招投标和公开拍卖、内部职工股份合作制、协议转让等。比较而言,招投标和拍卖方式的成本太高,内部职工股份合作制则不能完全体现企业的价值和公平性,协议转让同样需要克服不能完全体现企业的价值和缺少公平性的缺点。

实践证明,只有将各种交易方式的优点加以组合,不断推进管理创新,才能找到最佳转让方式。通过比较分析,转让交易的核心问题是,转让方在交易中如何从多个受让方中选择最好的受让方,并利用市场竞争发现最优的转让价格。要充分发挥产权交易市场的功能,必须在交易方式上实施管理创新,重点抓好以下三个衔接。

1、进场交易与招投标和拍卖方式的衔接。“第3号令”明确规定,在有两个以上有意向的受让方时要采用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只有一个受让方时才采用协议转让方式,排除了一对多的协议方式和其他转让方式。这在实际操作中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招标和拍卖必须由专门的招标代理机构或拍卖机构进行,那么,产权中心能否被授予招标代理和拍卖资格呢?否则,产权交易中心在招标和拍卖转让方式中的角色和作用如何体现?进场交易与直接委托招标代理或拍卖师拍卖产权的区别又如何体现?所有这些,都有待深入研究并加以完善。一般情况下,各地产权交易市场都采用现场公开竞价的转让方式,但当一个企业的资产(产权)具有较多的难以预见的法律关系时,则采用委托拍卖方式。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拍卖法》有更明确的保障作用,能有效地避免纠纷。并且,委托拍卖是以进场为前提,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后,由产权交易市场与产权单位共同按规定办法公开选择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2、进场交易与内部职工股份合作制的衔接。各地国有资产监管部门都类似地规定,企业国有产权先进入产权交易中心挂牌,职工可以参与公开、平等的竞争,但必须预先公布职工以相同条件购买产权应享受的优惠,使所有收购方的信息对称,把交易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如果职工竞得股权,则向职工兑现预先公布的优惠条件,并由职工实行股份合作制改制。可见,产权转让进场交易与职工内部股份合作制并不必然矛盾。我们认为,鼓励和照顾职工参与国有企业改制,不等于鼓励职工不遵守平等的市场准入制度。市场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对任何参与者都应一视同仁。职工在参与竞价收购企业国有产权前与所有竞价人一样,地位都是平等的,不能因为要达到股份制的目的而排斥其进场交易。政府对职工的照顾应主要体现为对职工的经济补偿、对竞买成功的职工的激励和原企业职工的奖励优惠,也可以将安置职工继续就业作为转让的条件。

3、进场交易与协议转让方式的衔接。进场交易就是要通过公开竞价从多个竞争者中确定最后的收购方,再与之签订转让协议进行转让。对可能出现的“一对一”情况,即转让方案和条件公布后只有一个收购方接受条件,我们认为可以实施的创新和对策是:事前研究好转让方案和条件,明确应对预案;可以选择的预案有两种:一是中止转让;另一种是由受让方以底价成交,因为简单中止转让往往会导致第二次转让时降价。

三、结语

随着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其主要功能将逐渐从促进国有资产的战略性调整过渡为提供拍卖、交易和融资等全面服务以及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因此,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延伸的、以事业单位制形式存在的产权交易机构必须引入市场机制,实施管理创新,提高专业化水准,逐渐向专业中介和公司制方向发展。产权交易市场的未来发展趋势是:众多产权交易机构通过优胜劣汰使产权资源逐渐集中,最终形成一个相对集中、层次分明、分工明确、打破地域分割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

特稿人物

郭国庆 经济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人民大学中国市场营销研究中心主任,民盟中央委员、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科学部评审组专家,国家审计署特约审计员,中国高校市场学研究会副会长。曾任加拿大麦吉尔大学(McGill)管理学院、英国牛津大学坦普顿学院(Templeton College)、香港大学商学院、香港城市大学商学院客座教授。

多年致力于市场营销思想史、非营利机构管理、海峡两岸经贸关系、高科技企业创新管理等领域的研究。出版学术著作5部,发表论文90余篇,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4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2项。出版有:《市场营销管理——理论与模型》、《市场营销理论》、《市场营销学通论》、《现代非营利组织研究》、《企业市场营销》、《市场营销》等多部专著。

标签:;  ;  ;  ;  ;  ;  ;  ;  ;  ;  ;  ;  ;  

论产权交易市场的功能与管理创新_产权交易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