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垄断是我国流通产业组织的总体分析--对毛伟博士的质疑_产业组织理论论文

地方垄断是我国流通产业组织的总体分析--对毛伟博士的质疑_产业组织理论论文

局部垄断是对中国流通产业组织的概括分析——答毛伟博士的质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局部论文,博士论文,组织论文,产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笔者的文章《中国流通产业组织中的局部垄断》在《学术月刊》2008年5月号发表后,引起了学界的关注,也有学者如毛伟博士对文章中的某些观点提出质疑。从其质疑的视角反映出,流通产业竞争和垄断的理论研究被置于一般产业组织理论的分析框架,限制了学人对流通产业之理论认知的拓宽。为此,笔者特撰文对毛伟博士最主要的质疑作一解答,以供大家讨论。

西方产业组织理论有关竞争和垄断的分析和研究,只是部分适合于对流通产业的解释;这种情形在要求我们从西方产业组织理论中汲取养分的同时,也反对我们以西方产业组织理论来涵盖流通产业组织理论。流通产业的竞争和垄断较之于制造业,有着明显的不同。当经济学家企图用垄断竞争、不完全竞争或寡头等理论来建构流通产业组织理论时,现实便封杀了经济学家的这种行为努力;当经济学家以完全竞争理论来解说流通产业组织及其运行时,这种解说又难以令人信服地论证流通产业的一般情形。

认为中国流通产业组织存在局部垄断,是借助于制度分析对市场机制和行政干预相混合的一种学术解释。处于主流地位的产业组织理论对厂商行为偏离竞争的主要分析及结论,通常集中在厂商如何利用市场来构筑行业进入壁垒、如何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来击败对手、如何诱导政府或俘获政府制定出有利于自己取得定价权的制度安排等方面。但这些研究文献的分析对象主要是针对存在着资源约束、生产成本和技术制约的制造业而言的。由于成本规定与资源约束,尤其是与技术制约存在着极强的关联,制造业厂商利用市场来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手段和途径,要比流通厂商宽广得多,于是,制造业厂商的纯市场意义上的偏离完全竞争的行为方式,便引起了产业组织理论的关注。

流通产业的生产成本之于资源约束和技术制约的关联较弱,因而厂商利用市场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手段和途径以及纯市场意义上的偏离完全竞争的行为方式,并不是显著而广泛地存在。也就是说,流通厂商在市场中偏离完全竞争的程度和范围是极其有限的,他们难以通过构筑行业进入壁垒,击败竞争对手和获取定价权来实现市场意义上的垄断。

然则,流通厂商的行为方式偏离完全竞争的极其有限的程度和范围,并不表明这种偏离方式的绝对不存在,更非意味着流通产业不存在垄断。笔者以为,以行业性质及特点对竞争和垄断作出一般性的理论概括,应是我们建构流通产业组织理论时所必须依据的分析方法;流通产业的垄断现象在不同经济体制中是不同的。针对中国的情况,我们有必要借助制度分析来追溯垄断发生的原因;依据流通领域竞争充分和垄断程度、范围极其有限的现实,研究中国流通领域产生垄断的原因,可以较少或不考虑流通厂商的市场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以及由此出现的偏离完全竞争的行为;在垄断主要是由特定经济体制的制度安排引起的情况下,其程度和范围可用“局部垄断”来描述。以“市场性竞争的局部垄断或局部垄断的市场性竞争”来概括中国流通产业的市场结构,正是基于以上的思想。毛伟博士认为这种概括类似于垄断竞争或寡头,我想,他这样的认识很可能是由于没有弄清分析对象、分析基点而以西方产业组织理论来套析流通产业的缘故。

毛伟博士强调要通过产品差异性、厂商规模与行业集中度、市场力量和定价权等的分析来解说流通领域的垄断如何偏离竞争。显然,这是一种典型的以制造业为考察对象、以西方产业组织理论为分析方法,而试图对流通产业组织运行中的竞争和垄断作出一般描述的分析思路。按照毛伟的要求,一篇主旨是论述中国流通产业存在局部垄断的论文,也必须要围绕竞争对市场制度安排、体制和政策性制度安排等进行全面分析。其实,笔者先前的研究(何大安,2008)是以流通领域竞争充分为基本分析前提的,研究重点是流通产业的局部垄断如何在特定体制下形成。就特定体制和特定经济领域的垄断力量的形成而论,毛伟所强调的分析内容并没有错,但这并非意味着我们研究流通领域的局部垄断就不能依据流通领域竞争充分的事实而舍像掉“垄断如何偏离竞争”的分析。

学术问题的商榷往往是由于分析视角不同而引起的。几位学术界同仁也有过类似于毛伟博士的商榷性意见,不妨在此顺便谈及。他们也曾对只将流通领域出现行政垄断和自然垄断的原因归结为体制转轨的制度因素,而没有对中国流通产业运行的制度安排展开专门解析进行过“指责”。①但笔者坚持以为,在理论层次上首次揭示中国流通产业垄断现象的最主要的任务,并不是必须把所有问题都放置于分析框架,而是要符合实际地论证出中国流通领域垄断现象的存在以及符合逻辑地概括出流通领域的垄断类型。

关于流通领域的垄断类型,最容易引起商榷的内容是流通产业是否存在自然垄断的问题。在现实的经济世界,产品经营的人为垄断和自然垄断有时是交织在一起的。这种情形在要求经济学家必须严谨区分出人为垄断和自然垄断的同时,也使得经济学家不可避免地在给不同性质的垄断下定义以及在理论上寻找度量垄断程度的指标及统计方法上产生喋喋不休的争论。对产业自然垄断下定义及对其程度的界定,也存在着这样的情况。一些经济学家针对不同性质的垄断的理解,存在着一种迂回的分析倾向:试图以垄断程度的分析间接取代对不同性质的垄断的说明,而对垄断程度的说明则主要是依据于产品经营的集中度。产品经营的集中度,是一种现实中存在但却难以通过统计计量来刻画的现象。②不过,经济学家对垄断程度的研究是有成效的,因为垄断程度与成本有关联。这一研究可以帮助从某一侧面理解成本劣加性,从而扩大对自然垄断的分析范围。

诚然,较之于一些大企业或卡特尔的市场统治,流通产业的产品零售、批发、仓储等并不明显存在产品或服务经营的垄断现象,即流通产业尚不明显存在排斥潜在竞争者进入的情况;但现实表明,流通产业在产品的零售、批发、仓储中也存在经营的集中问题,这种集中现象则反映出流通产业的局部垄断。笔者曾针对流通产业的市场结构和产业组织,分析过流通产业的自然垄断现象(何大安,2006,2007)。前期的研究认为,产业经济学将“成本劣加性”作为自然垄断的特征,其所反映的是市场和规模经济的自然属性,而非人为因素所导致的社会属性;拓宽产业经济学关于自然垄断之特征解释的分析边界,可以认为,凡是市场交易中非人为因素所引致的一切具有垄断特征的现象,均可以理解为自然垄断。

具体地说,当流通产业的某些商家(如连锁超市、百货业、仓储业等)的规模扩大,产品经营或服务形成一定的集中度以至于出现局部垄断时,其资金壁垒和管理水平就会提高;此时,单个商家就有可能比两个或两个以上商家低成本地提供一定数量的产品或服务。另一方面,流通领域的资产专用性也或多或少会在流通产业的诸如建筑、设备等物质形态上反映出来,以至于出现有利于商家生产经营之局部垄断的外部性。毛伟博士认为,“成本劣加性概念是针对生产性投资以及相关的资产专用性之于成本约束而言,它并不含括流转产品和提供服务的成本规定”,实际上是没有看到流通产业存在着自然垄断的物质基础,而这种物质基础则是以生产性投资以及相关的资产专用性为前提的。

中国现阶段流通产业之局部垄断的市场性竞争,不仅表现在国内商家之间的激烈竞争以及政府干预时所产生的行政垄断,也反映在外资在华投资的行为方式及其目的和结果方面。这个问题的讨论,涉及流通产业的自然垄断问题。诚然,自1991年日本八佰伴公司率先进入深圳和美国沃尔玛公司1996年开始进入中国以来,跨国公司在中国超市零售业、百货业、仓储业还不具备自然垄断的基础,但跨国公司以某一地区为根据地的辐射战略,糅合国际差异而渗透中国流通产业以变形的本土化来占领流通市场的战略,以及采取前期不追求盈利甚至亏损的战略等,则是典型的以挤垮竞争对手占领市场的策略,其目的是让蕴涵于跨国公司母体的经营和消费理念化解中国经营和消费的时尚、偏好及其行为方式,改变中国原有的流通产业的运行格局,而跨国公司一旦能有效占领市场,便极有可能会实施垄断性定价。此时,其成本优势就会体现出来,单个外资商业在面对特定市场需求时就有能够比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流通企业低成本地销售一定数量的商品或服务。不仅如此,那些与外商合资经营的流通厂商在激烈的竞争中也极有可能达到同样的境界。

基于中国流通领域明显存在行政垄断和业已出现自然垄断的态势,笔者曾主张政府采取“以夷制夷”的规制措施以减弱流通领域有可能产生的自然垄断(何大安,2006);在结合行政垄断的后续讨论中,笔者的分析则显露出“规制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剧行政垄断从而引发自然垄断”的认识(何大安,2008)。毛伟博士依据西方产业经济学未曾有政府规制会引致自然垄断的直接论述,认为政府规制与自然垄断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对于这种批评,我想提醒毛伟博士关注以下两点:(1)笔者关于自然垄断的理解是对现有的自然垄断论述的某种思想延伸;(2)对自然垄断的解读,是以体制转轨的中国而不是以西方国家的流通领域的厂商行为作为分析背景的。实际上,以“非人为垄断”而不是单纯以“成本劣加性”来界定的自然垄断,不仅包括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成本经济,而且包括资产专用性和外部性等一系列对资金、技术壁垒和定价权发生作用的因素和过程。或许是因为这种有待于实证检验的经济理念在笔者的论述中没有得到较清晰的表达,对于毛伟博士的善意批评是可以理解的。

从西方产业经济学“成本劣加性”概念来评判,承认流通产业受技术进步影响较小但却又认为会出现自然垄断的论断,的确会显现出某些逻辑推理的矛盾,但如果研究流通产业的间接外部性,这个论断也许是可以接受的。人们之所以没有明确认识到流通产业有可能存在的自然垄断与其间接外部性有关,是因为现有的关于自然垄断特征的描述主要是针对第一、二次产业而言的。其实,外部性可以分为直接外部性和间接外部性两种。流通产业自然垄断现象的产生,就是由这种需要进一步解释的间接外部性造成的。工业化文明所引起的空气和水污染以及自然资源趋于枯竭等外部性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与流通产业有关联;流通产业与其他产业的交易,通常会对产品的技术、规格、款式乃至于对规模经济的成本约束等提出要求;这些要求会在生产导向上对其他产业发出市场信号;当某时期流通产业所青睐的是那些对环境有污染的产品时,它就会诱导第一、第二次产业生产具有外部性的产品。

依据外部性是指“交易双方没有充分考虑到但却由第三方支付成本”的宽泛含义,并考虑到流通厂商不是外部性成本的实际承担者,因而具有资金优势和先进管理技术的流通厂商,就能够在组织结构优化的前提下低成本地提供产品和服务(何大安,2007)。然则,这种表征自然垄断基本特征的现象,只能迂回通过流通产业与其他产业发生交易时所产生的间接外部性才能予以揭示;也就是说,一些流通厂商能够比其他厂商低成本地提供一定数量的产品和服务,实际上已表明他们具有自然垄断的特征。

毛伟博士认为,流通产业的垄断类型可分为行政垄断、资源垄断、自然垄断乃至于生产垄断和消费垄断,并主张对这些垄断进行组合或互动分析。这种观点是强调要把厂商的进入和退出障碍、产品集中度、定价权及成本支付等统统作为界定流通产业垄断类型的解释性变量。在此,我们暂不考虑把生产垄断和消费垄断引入问题的讨论是否有必要,而是要重点对这些类型划分所必须的理论基础作出相关评述。

实际上,细化垄断类型并对它们之间的互动展开分析,其底蕴是不完全竞争理论。不完全竞争理论的基础,是厂商和个人面临产品向下倾斜的需求曲线和向上倾斜的供给曲线。这个理论之所以在反对完全竞争理论时取得进展,是因为它结合实际地对这两条曲线进行了理论分析,批评了完全竞争理论的不符合现实的以下论断:从社会总产量中抽走任何厂商的产量都存在着不会对价格发生明显影响的市场结构。在充分竞争的市场条件下,对市场是否存在出清的价格水平的基本判断,是完全竞争理论与不完全竞争理论对市场结构不同理解的分界点。③如果否定充分竞争条件下的市场出清价格水平的存在,其理论分析逻辑便认为垄断的存在,并且有关产量之于价格水平变化的分析,就会关联到厂商的进入和退出障碍、产品集中度、定价权及成本支付等的研究。

或许是由于经济学人研究流通产业的市场结构时,始终难以从西方产业组织理论的分析框架中走出,或许是因为流通产业发散性的市场结构容易致使经济学人从较为宽广的层面来研究它的竞争和垄断问题,因此,毛伟博士主张把流通产业的垄断类型分为行政垄断、资源垄断、自然垄断乃至于扩展至生产垄断和消费垄断的观点,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这样的类型划分在有助于我们放宽和加深对流通产业竞争和垄断认识的同时,也存在着使我们依据这样的类型划分来理解流通产业的市场结构及其产业组织的某种模糊不清。例如,以百货、连锁超市、仓储等的业态标准来划分垄断类型,有可能局限于最终消费品范围;再例如,以零售到批发的阶段性或以内贸和外贸的地域性来划分垄断类型,会限定于某一局部范围。因此,对流通产业有可能存在的垄断类型的划分,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对流通产业组织的理解。

在理论上研究流通产业的竞争和垄断的终极目的,是为了解析流通产业的市场结构从而对流通产业组织构筑一个理论分析框架。流通市场结构以及由此形成的产业组织已被以下共识性的因素决定:买卖方集中度、定价权、产品差异性以及进入市场的条件等。但对这些因素的不同认识将会对产业组织产生不同的理解。由于流通产业不存在或不明显存在导致潜在进入者担忧价格会低于成本的规模经济,因而,流通市场中的激烈竞争会消除超额利润;由于原有厂商在产品经营专利权、产品差异性以及买主不愿更换消费品商标等方面具有优势,因而,流通市场不明显存在非价格因素引致的进入障碍;由于流通厂商在投资时很少出现像制造业那样的沉没成本,因而,资产专用性约束和机会主义行为在流通市场就不是那样引人注目。所有这些问题,都在支持着“流通产业竞争充分而垄断现象微弱”的观点。

从揭示流通产业的垄断类型来考察,笔者倾向于将流通产业组织理解为:从事商品流通活动的经济主体以及决定其活动的各商业企业之间的内部架构,以及这些主体在市场的结构、行为和绩效等方面由市场机制或行政干预所导致的竞争和垄断的基本格局。这种理解强调流通主体的行为方式及其市场结构,强调流通产业竞争和垄断之基本格局的形成等均受体制模式、市场水平、制度质量、投资结构等状况的影响。体制模式所决定的市场机制和计划调控在经济运行中的比例和范围,会影响到流通领域的竞争和垄断的程度和范围④;市场发展水平的高低,会对流通领域的竞争和垄断的表现形式和实现途径产生影响;制度安排的质量高低,会在政策、法律规章上通过规则及执行规则的手段影响到流通领域的竞争和垄断;投资状况对流通领域的竞争和垄断的影响,则主要反映为流通厂商所经营商品和服务是否存在着规模经济和集中度等问题。

毛伟博士所主张的垄断类型的划分要取得令人满意的理论结果,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要使“产品集中度”成为指示垄断类型的坐标,而对这个坐标进行定位,便陷入了经济学长期以来所面临的困境。由于流通业的产品和服务的差异性主要体现在品牌、规格、品种、包装等方面,这种差异性在决定着流通厂商进行广泛的讨价还价之策略性选择的同时,也决定着我们难以用西方理论所倡导的“集中度”指标来描述流通产业的垄断程度和类型。流通产业的垄断程度以及与此相关的垄断类型究竟能不能得到较为符合实际的界定呢?现有的关于竞争和垄断的分析和研究,主要是依据或围绕不完全竞争或垄断竞争这两大西方产业组织理论来展开的。事实上,现实中任一行业或产品不可能独家经营的情况,在给不完全竞争或垄断竞争提供了理论依据的同时,也给经济学家划分垄断类型设置了困难。这种情况在流通业比在制造业表现得更加突出。

认为流通产业的垄断类型应增添生产垄断、消费垄断和资源垄断的观点,实际上是行政垄断和自然垄断的派生形式。这是因为,行政垄断实质上是制度安排的产物,而生产和消费会不会出现垄断现象,则可以归结为制度安排的质量高低。至于资源垄断,则可以归属于笔者论及的自然垄断概念之中。我很感谢毛伟博士对“《何文》将流通领域的资源垄断等问题置于自然垄断分析框架”的批评,这一批评使我再次获得对“流通产业之所以会出现局部垄断可部分归因于自然垄断”的解释机会。

流通厂商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差异性,意味着他们在产品设计、包装、广告、销售费用等方面的平均成本不一致,而技术进步对流通产业不具有明显规模经济作用的特点,则意味着流通厂商经营产品或服务的集中度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因此,在不完全竞争视野下来理解流通产业组织,可以认为流通产业的竞争和垄断的并列存在以及由此出现的市场结构,根植于流通产业的产品差异性和经营集中度,而流通厂商在诸如投资、定价、广告等方面的竞争或垄断的市场行为,则使得流通产业组织具有不完全竞争的特征。

垄断竞争、不完全竞争或寡头是西方产业组织理论对市场结构的抽象描述和概括,将这些理论运用于对流通产业的研究,存在着因流通领域的行业特征不同于制造业的分析困难。从这个角度来讲,笔者将流通产业的市场结构描述或概括为市场性竞争的局部垄断,是出于以下的几点思考:(1)这种描述或概括以流通领域的充分竞争为分析前提,它试图揭示垄断现象的局部存在及其表现和成因;(2)相对于垄断竞争、不完全竞争或寡头,这种描述或概括所重点分析的行政垄断和自然垄断等,只适合于对中国流通产业之市场结构的说明,尚不具有解释市场结构的一般性;(3)基于分析重心在局部垄断而不在完全竞争,更基于完全竞争理论对市场结构解析的宽广覆盖面,从“偏离完全竞争”的角度来论证中国流通产业局部垄断的成因和过程,尚有待于更深层次的理论探索。

如果我们加深对中国流通产业的经济组织及其制度的研究,这一研究的进程要求我们构建出一个能够解释中国实际的流通产业组织理论的分析框架。毛伟博士承认中国流通产业存在局部垄断的判断,但认为它是一个混合格局。笔者对此虽无异议,但对混合的程度和范围却仍然坚持以“行政垄断和自然垄断”来解说这一混合格局。事实上,流通产业的竞争和垄断的基本格局及其变化,通常是在特定的制度安排下形成的,若对中国流通产业组织运行的理论框架作出建构,应以制度分析作为基础框架。这一框架的建构涉及很多问题。首先,需要对流通业的竞争和垄断作出不同于制造业的定性分析,这种定性分析是构建中国流通产业组织理论的前提;其次,这种定性分析要有一些特征性假说,要用实证分析来证伪这些特征性假说;再次,要针对流通产业的实际展开规范分析,从而为政府是否需要对流通产业实施必要的规制提供政策主张。

对流通产业组织理解的关键,在于对流通产业中的市场结构的认识,而对市场结构的认识则取决于对经济组织及其制度的认识。从制度安排来构建流通产业组织理论的分析框架,要对其竞争和垄断的格局有一个系统的理论解说。从一般分析层次来看,对制度的分析应该包括制度设计、制度运行、制度质量等问题,以便使流通产业组织理论的框架建构具体化。同时,这种框架的建构要关联于竞争和垄断的制度环境,并将厂商的选择行为糅合其中。这样,我们才能在充分竞争的分析背景下,通过行政垄断和自然垄断这一相对简明的市场结构把制度分析与流通产业运行的微观层面衔接起来,才能将流通领域中的宏微观制度作为一个整体的分析框架。相反,如果不加提炼地把资源垄断、外资垄断乃至于生产垄断和消费垄断等放置于流通产业组织的分析框架之中,我们不仅不能对流通产业运行的基本格局作出清晰的解释,而且对涉及厂商行为方式的诸如产权交易、契约联结、委托代理、交易费用、道德风险等问题,也不能展开层次分明的讨论。

新制度经济学的灵魂是以制度不既定作为分析设定来研究政府、厂商和个人的选择行为,并以此来研究与这些行为相对应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规则和执行规则的手段。制度不既定对反映政府、厂商和个人选择的契约联结所发生的影响,主要表现为政策、法律、规章等正式制度安排对市场交易规则和秩序等的约束。面对竞争充分的流通产业所存在的局部垄断,当我们以制度为主线来建构流通产业组织理论的框架时,体制模式、产业组织、公司治理、委托代理、契约联结等的变动,均可以理解为制度的不既定。中国处于体制转轨阶段,对流通产业竞争和垄断的研究,不能遵循“以经典来解读现实”这一经院哲学的教条。

对中国流通产业组织的局部垄断现象的分析,如果能够通过对行政垄断和自然垄断的研究而得到理论升华,我们可考虑遵循以下的分析路径来完成流通产业组织理论的框架建构:以制度环境来含括体制模式,以体制模式来含括流通产业的特定制度,以政策、法律、规章等正式制度来解说流通产业中的委托代理和契约联结等具体的制度安排,以具体的制度安排来解说流通产业的运行实际;同时,我们要正确选择对流通产业运行发生影响的关键性变量,并选择性地用这些变量来构造流通产业运行的诸如制度功能函数、制度质量函数和效用函数等。很明显,要完成流通产业组织理论的框架建构,对垄断及其类型的界定是必不可少的至关重要的基础。

一部市场结构或产业组织的理论分析史,实际上是经济学家关于竞争和垄断的分析史。流通产业组织理论的建构是一项有待于经济学家深入研究的工作。我们无论是利用何种西方经济理论来完成这一建构,都有很多工作要做。新制度经济学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给这种建构提供有效的理论支持,还需要我们去探索。某一理论框架的建构设想,与具体建构这一框架还存在着很大的距离。“科学从设想开始”在安慰着设想者的同时,也在激励着设想者努力地实现向建构者角色的转化。在尚未完成这一建构之前,权且将本文有关中国流通产业的局部垄断分析,看成是一种值得推敲的理论认知吧。

注释:

①学术性论文在作问题交代和处理时,常常会出现以下引发作者和读者意见分歧的情况:当A问题的论证涉及B问题时,也许作者认为B问题“可言可不言”甚至将其看成不言而喻,而读者则有可能认为B问题很重要,不可省略;或者面临以上情形时,作者和读者关于A和B问题的看法和处理意见正好相反。我曾多次听到“没有对制度安排进行分析”的批评,作为对读者的一种回复,我和我的博士生专门写了一篇关于流通产业运行的制度研究的文章(何大安、丁芳伟,2009)。这篇文章与其说是对《学术月刊》2008年5月号那篇论文的补充,倒不如说是那篇论文的思想延伸。

②当经济学家对产品集中度展开统计计量从而试图界定出垄断程度时,他们发现很难找出一个厂商行业的集团界限,很难确定出计量行业内垄断力量的一般性指标。例如,一些经济学家认为,计量垄断程度有必要取消行业界限,可用某一垄断厂商对另一厂商的交叉需求弹性来进行计量,其依据在于完全垄断情形下的这种弹性为零(Triffin,1940)。另一些经济学家则倾向于用反映总产量、总销售量、总就业量或某厂商资本资产占行业百分数份额的集中度来进行垄断程度计量(Lerner 1934; Bain,1941)。

③张伯伦曾提出著名的“生产能力过剩理论”,该理论认为,厂商和个人是价格的理性接受者,而不是新古典学派所说的价格接受者,厂商和个人并不能影响市场出清时的价格水平(Chamberlin,1933)。

④国内学者曾对中国流通产业中的行政垄断发表过一些理论见解,基本观点认为计划调控程度的高低和范围的大小,会决定流通产业中的行政垄断程度和范围(郭冬乐、宋则,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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