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既是关系又是属性_群体行为论文

值既是关系又是属性_群体行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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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分类号 B

一、价值涵义及其分类

价值是事物在与一定主体的关系中产生的比较隐蔽的属性。以前,人们认识世界多着眼于物质实体。人们首先认识容易由感官把握的物质实体,在认识程序上是十分自然的。这叫做“实物中心论”的认识方式。现代,人们认识事物更重视关系和系统。一个事物处在一定的关系中,即与他物组成为系统,会增加某些新的属性,这新增加的属性叫做“系统质”曰“关系质”,因为这种新质是依附于系统中关系的。这种注重关系的思维方式叫做“系统中心论”。由“实物中心论”过渡到“系统中心论”是人们思维方式的一大变革,因为“实物中心论”的思维方式无法把握价值现象,只有“系统中心论”的思维方式才能揭示价值的本质。

什么是价值呢?它有哪些特性?要回答这些问题需要先举例子,由具体上升到抽象。

北宋沈括《梦溪笔谈》卷24记载,鄜、延境内(俱在今陕西省)沙石间有石油杂泉水而涌出,当地人以雉尾裛之,采入缶中,有如淳漆,燃之黑烟升腾,凝为烟煤,人们不知其有何用。沈括扫其烟煤制墨,黑光如漆,强于松墨。在当时那个社会发展阶段上,除了想到用石油燃烧时所熏凝的烟煤制墨以外,人们就想不到它有别的使用价值了。随着工业的发展,石油的用处越来越大,当今成了人类最重要的能源。今日之石油与宋代之石油其化学成分与自然属性并无二致,而其价值却有天壤之别。由原来的无使用价值或只有极小的使用价值,变为今天具有极大的使用价值。其契机在哪里呢?显然不在它的自然质,因为其自然质并无变化。关键在于人类的实践活动和人类的需要发展了,石油与人类的关系发展了,在人类生存活动大系统中的作用发展了,产生了新的系统质,具有了新的、巨大的价值。由此可见,事物的价值不是该事物的自然质,而是事物在与一定的主体组成一个系统时所产生的系统质或曰关系质。事物的自然质只不过是价值这种系统质的物质承担者或曰“物质载体”而已。一切事物,在与一定主体(个体或群体)的关系中,能满足该主体生存与发展的某方面的客观需要,符合于该主体作为自控制系统的控制论目的,那么这事物对于该主体来讲就具有正价值,反之,有违于一定主体生存与发展的需要与一定主体作为自控制系统的控制论目的相乖戾的事物,对于该主体来讲就具有负价值。在正价值和负价值这两极之间,还有既无正价值又无负价值的中性事物。价值与负价值也有各种等级。

价值有三大类,即实用功利价值益、道德价值善和审美价值美。与这三种正价值相反的负价值是害、恶、丑。

道德价值善是符合于一定道德规范的行为属性。一切道德规范都符合于或者曾经符合于一定人类群体系统(一定阶级、民族、其他人类共同体乃至全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客观目的。因此,善也是符合于一定人类群体系统生存与发展的目的。由于一定人类共同体生存与发展的需要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有些过时的旧道德有可能违背群体时下生存与发展的目的,因之,道德规范在历史上时有调整和变革。

审美价值美的本原在人。美是人的某种本质,本质力量或理想的形象显现。这里所说的“某种”不是一个含糊的指代词,而是有严格的规定性的,即是说,只有人的那些在伦理性质上善的,在实用功利性质上对于审美主体所归属的群体系统有益的、在发展的层级上高级的或比较高级的本质、本质力量或理想的形象显现才是美的,反之则是丑的。人的本质,本质力量或理想的形象显现(或曰感性显现)有四种方式,即由人通过其体态形貌、言谈举止、或其他各种行为的直接显现;通过人作用过的自然物或人工产品的间接显现;自然物由于在外形、作用、性质上与人的某些方面相类似因而形成的象征性的显现;由模仿而造成的模拟性的显现。由此看来,自然美和自然界与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的形式美也无不感性地显现着人的某些本质、本质力量或理想。也正由于此,美才是一种符合于人类群体生存与发展的客观目的的价值。人们通过审美在观赏人类下面的本质、本质力量或理想的感性显现的同时,也会提高自己的本质、本质力量或理想,提高人类自身的素质。人类群体系统的审美机制是把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客观需要变成人们的一种感情追求,这无疑会在不知不觉中有利于人类的生存和推动人类的发展,促使人类不断进步。

实用功利价值的主体可以是群体,也可以是个体,因为群体和个体都与世界有利害关系。道德价值和审美价值的价值主体(不是评价主体和观赏主体)则必然是一定的社会群体,因为善恶不能以个人利益为标准。若以个人利益为标准,则各人有各人的善恶,也就无法分善恶了,就不能形成在一定群体中公认的道德规范。因此,善恶必以一定的群体的利益为标准,这也就是道德价值主体的群体性的根据。道德价值以群体利益为标准,并不与个体的正当利益相矛盾,它恰恰包含了个体的正当利益,因为违反了个体的正当权益的所谓“群体利益”(如在极左路线统治时期我们所看到并亲历的)乃是虚假的群体利益,是对真正群体利益的极大损害。道德价值主体的群体性并不排斥个体可以作为道德评价的主体和对人们的道德行为作感情体验的主体。我们每一个人都可以对人们的行为进行道德评价和感情体验,我们用以进行道德评价和感情体验的心理结构是在群体中形成的。

二、功利性与审美价值关系

审美必须通过个体观赏和感受,个体当然是审美的主体。但是,美作为一种价值究竟是以个体利益还是以群体利益为标准而形成的呢?我们说只能是后者,即美的价值主体是群体而非个体。关于美有无功利性问题颇多争论,人们往往执其一端而立论,难免偏颇。要厘清在这一问题上的混乱,须在两个方面加以区分:

第一,不要把美的创造者和欣赏者混为一谈。劳动者在进行物质生产的同时也创造了美,物质生产是追求功利的,织布厂把花布织得更漂亮是为了好销多赚钱;表演艺术家在舞台上创造了艺术美,也不是没有功利追求的,因为他们也要吃饭穿衣,养老抚幼。但是,美的观赏者在欣赏美时没有功利意识,并不企图获得什么物质利益,完全是为了追求精神满足。

第二,要把观赏美不带功利意识这一表层现象与美的深层功利内容加以区别。审美观赏不带功利意识这是事实;但是,审美价值却是有深层功利的而且是包含个体正当利益的群体功利。从上面我们关于美的本质论述中可以看出,美的事物中所蕴含的人的本质、本质力量或理想,对人类群体的生存与发展是至关重要的。人类的审美活动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也是人类自我维持和自我发展的巨大动力。

美与善在内容上有一部分相交叉,但不能相互包容。只有以感性形象所显现的善才具有审美价值,不具有感性形象的善不属于审美范围。哲学上的价值与经济学上劳动价值论中所说的商品价值显然不是一回事。它们只是名相相同,从内涵上讲则完全是两个不同领域的概念。有的人把二者混淆起来,造成不应有的混乱。1997年10月在西安举行的全国第四届价值哲学研讨会上有一种争论:有的学者认为价值是关系,不是事物的属性;有的学者则相反认为价值是属性,不能仅仅归结为虚飘不实的关系。我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有片面性。关系和属性并不是互相对立、水火不相容的,它们完全可以统一起来。价值既是关系,同时也是属性,一层关系就是事物的一层属性。前面我们说过价值是事物的系统或曰关系质,意思就是说一个事物的价值是该事物在与人(作为价值主体的个体或群体)的生存与发展的客观需要的关系中产生的,事物并不与作为价值主体的人发生关系,则只有自然质而没有价值这种系统质。当该事物与人发生关系,组成一个系统,在这一系统中该事物有利于人的生存与发展时,它就具有了价值这种系统质或曰关系质。因此说价值既是关系,也是事物的一种质,即属性。我国已故著名哲学家金岳霖先生说:“一个个别事物,总是有许许多多的性质与关系,我们把一个事物的性质与关系,都叫做事物的属性。”把关系也认做事物的属性,是很有道理的。英国17世纪哲学家洛克把物的大小,形状、动止、凝性等叫做第一物性,把物的色、香、声、味叫做第二物性。我们不妨仿此把事物的价值叫做第三物性。第一物性是不依赖于该物与人的关系而存在的。而第二物性则依赖于物与人的关系,或者说它本身就是一种关系,。例如我们说氯化钠是咸的,咸是氯化纳的一种属性,这活并没有错;但这种属性不像第一物性那样可以独立于一定主体而存在,它是在氯化钠与包括人在内的有味觉的动物的关系中产生的。如果它不与包括人在内的有味觉的动物发生关系,氯化钠的第一属性固然存在,但却不存在咸这种第二属性。咸虽然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但却依赖于包括人在内的有味觉的动物而存在。氯化钠是客观存在的,包括人在内的有味觉的动物也是客观存在的,由它们二者的关系而决定的氯化钠的咸也不能是主观的,而是客观的。这是一种依赖于包括人在内的有味觉的动物的客观存在的存在,它与不依赖于任何他物而独立自存的第一物性显然有别。人品尝食盐时咸味感觉是主观的,而咸作为食盐由关系决定的属性是客观的。价值作为第三物性与第二物性之依赖于关系是一致的。宇宙间的事物若不与包括人在内的与周围环境变换物质、能和信息的自控制系统发生关系,其第一物性固然存在,却不会有价值属性。因此说价值既是关系又是属性,关系也是事物的一层属性。平常我们说事物的本质或本质属性包括事物的性质和它与他物的关系两个方面,也是这个道理。

三、价值与主客体关系

当前哲学界还流行着一种“非主客体关系价值论”,在全国第四届价值哲学研讨会上也引起了争论。持“非主客体关系价值论”观点的学者认为:既然承认人是世间第一个可宝贵的,人具有最高的价值,人又是通常所说的主体,没有更高的主体了,那么人的价值就不是从主客二元对立中产生出来的,人是本原的,自明的价值,而不是对于更高的主体的价值,人既是主体,就不是客体,不能说主体对主体有价值,因此这些学者认为人的价值就是元价值,不是从主客二元对立中派生出来的,不应从主客对立中求解价值,而应向主体人寻找价值的本原。我们把这种观点叫做“非主客体关系价值论”。

我认为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第一、人并不是唯一的价值主体。一切与周围环境交换物质、能量和信息的有生命的自控制系统都可以作为价值主体。如果承认五谷作为人的食物对人有生存价值的话,那么就没有理由不承认青草作为牛羊的食物对牛羊也有生存价值,在这一点上找不出什么本质的不同来。我国许多哲学工作者由于受以前从苏联来的传统哲学体系影响太深,只承认人是主体,不承认人类之外的有机生命系统也可以作为价值主体,这是一种根深蒂固的偏见。当然,我们研究价值哲学主要是研究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价值现象,但是,当我们追溯价值现象的起源时,就不能不涉及其他有机生命生存活动中的价值现象,这正显示了我们的价值理论的彻底性、统一性和普遍有效性。

第二、任何价值都不可能脱离一定的主客体关系而存在。在人类生存活动的范围内,一切价值都与人有关,都离不开人,都以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需要为标准,这是对的。但是,并不存在脱离主客二元结构而超然独存的所谓“元价值”。即使是人的价值也离不开主客关系。一切价值都在主客关系中确立。离开主客关系也就谈不上价值了。当我们说某人、某事、某物有价值时,都要问这人、这事、这物对谁有价值,也就是说对什么样的价值主体有价值。主体与客体相互对待,相互依存,无此即无彼。不与一定主体发生关系的事物也就谈不上有什么价值。“非主客体关系价值论”者忘记了人既可作为主体,亦可作为客体。人既可以认识别人,又可以被别人所认识,这样,人不就既可以作为认识主体,又可以作为被认识的客体了吗?同样的道理,人既可以作为价值主体,也可以作为价值客体。“非主客体关系价值论”者认为人只能作为主体不能作为客体的论点是不正确的。例如父母抚育子女,父母对于幼小的子女来说就有极高的生存价值。在这里,子女是价值主体,父母是价值客体。反过来说,年老的父母需要子女孝敬赡养。子女对父母来讲又有价值。在这里,父母是价值主体,子女是价值客体。扩大开来说,社会上的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体与群体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都有或正或负、或大或小、或直接或间接的相互价值关系。无论是个体的人还是群体的人,在社会的价值关系网络中,都既是价值主体,又是价值客体,一身而二任焉,决不是只能当价值主体。“非主客体关系价值论”者认为人只能作为价值主体不能作为价值客体因而导出其“非主客体关系价值论”,其理论显然是不能成立的。人具有最高的价值,也只是说人对人有最高的价值,这就在人与人之间和人自身之中有了主客之分。不从主客之分上来求解价值,那么价值就变成无法理解的神秘的东西了。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价值是主体性和客观性的统一。凡是价值都是相对于一定的主体而言的,主体不等于主观,具有主体性并不意味着一定是主观的。价值是价值物的一种客观属性,也是价值物与人的一种客观关系,关系和属性是统一的。

价值又是相对性和绝对性的统一。说它有相对性,是因为同一事物对于不同的主体可能有不同的价值,有时甚至价值相反。同一件事对于不同的人来说会有完全不同的意义,可见事物的价值具有相对性,但是,在一切有生命的自控制系统存在的地方都必然有价值现象,这一点又是绝对的。

价值还是流变性和确定性的统一。说价值具有流变性并不难理解以前具有重要价值的事物,现在或今后无价值了;以前无价值的事物现在成了有价值的东西,这种事例甚多。在原始时代,杀死已丧失劳动力的年迈父母是道德的,在当时艰难的生活条件下老人已成为部落生存与发展的累赘;今天若有谁这样做则是大逆不道。道德价值的变迁,其迹甚明。但是,在确定的事物和确定的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也是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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