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形势下施工企业如何论文_王昌辉

浅谈新形势下施工企业如何论文_王昌辉

中铁城建集团南昌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南昌 330000

摘要:随着工程建设施工领域的飞速发展,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竞争压力逐年增大,完成好在建项目任务则是企业生存发展至关重要的一环。基层项目具有远离机关、相对独立、权力资金集中等特点,经常存在“重授权、轻监督”的情况。本文就新形势下建筑施工企业机关在项目监督上存在的问题和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如何履行再监督职责进行分析讨论。

关键词:基层项目;纪检监察;履职再监督

企业管理本身就包含监督,没有监督就没有管理,管理不到位,往往是因为监督不到位造成的。在施工企业监督体系中,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履职再监督工作,是中央纪委推动纪检监察组织聚焦主责主业、落实“三转”的重要举措,而业务部门的监督是关键一环,是监督的第一道关口。如果不能把好第一道关口,方向一旦偏离,就会造成严重后果。履行好再监督,就是要把业务监管放到第一位,通过促使业务部门强有力的履职尽责,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新形势下履职再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机关业务部门是监督的基础,他们相对专业,对自己分管的业务熟悉,只有充分加强业务监督与纪检监察融合并进、协调配合,强化在事前、事中监督,才能将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但是当前,施工企业纪检监察在履职再监督工作中仍存在以下问题:

1.监督职责错位。在开展一线检查、专项监督、过程监管等工作中,纪检监察部门经常冲在前面、大包大揽,混同业务部门全程参与,工作中变成了牵头、主抓、负责的现象较为突出,替代了业务部门的监督职责,弱化了监督执纪问责的主业,不能全面彻底解决一些系统性的突出问题。

2.缺乏联系沟通。对于业务部门的职责清单、监督方式和频次,纪检监察部门也无从知悉和了解。对业务部门履职再监督也多限于“事后干预”,出现问题时执纪问责,对履职过程没有动态、持续的再监督。

3.宣传意识缺位。纪检监察部门落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意识有待加强。业务部门接受再监督意识比较抵触,再监督氛围不浓。业务部门大多存在“再监督即约束”、“再监督即干预”的想法,主观上不愿意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再监督。个别业务部门甚至存在对本部门职责清单不清、监督方式和频次不明的情况,更是不愿接受再监督。

二、分析履职再监督存在问题的原因

1.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力量薄弱。一是党委的全面监督作用发挥不到位。在实际工作中,党委将监督工作完全交由纪委负责,没有起到统帅作用,没有负起主体责任。二是具有专职监督业务的纪检、监察、内部审计作用发挥并不平衡。“纪检”、“监察”往往合在一起,主要行纪检之责,履行监察业务较少。纪检监察人员的理论知识、技能不足,无法深入到具体的业务中去,不能实时地发现审计、财务、成本、设备物资管理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审计部门发挥监督作用较弱。

2.过程监督提醒不到位。施工企业在党风廉政建设、选人用人、项目管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普遍,没有做好过程监督提醒是重要原因之一。由于纪检监察部门对机关的领导干部过程监督提醒手段单一、样式单调、频率低,从而导致业务部门责任缺失,对自己本身工作职责没有清醒的认识;作风松懈,不担当。有的部门不作为,个人主义思想严重,即使发现了问题也避重就轻,不敢直面问题。还有包庇的心里,害怕暴露问题自己承担责任,害怕领导和同事贬低自己的工作能力,对自己造成不良影响。

3.监督存在模糊地带。在当前从严治党的大形势下,腐败现象有所收敛。但企业为了生存发展,在生产经营及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不合规但合理的特殊情况,有的项目管理费、招待费用很高,这类具体问题比较敏感,又难以界定,界限尺度难把握,即使发现有问题,但是问题很难追溯,造成监督困难。

4.监督没形成合力。现行监督制约的制度仍存在事前和事中监督较少,风险防控实践落实差,监督力量薄弱的问题。各业务部门由于职权不同,常常是独立开展工作,缺乏组织协调,信息不公开,成果难以共享,监督作用的发挥受到限制。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如何把纪检监察专职监督、业务部门的监督、群众监督相结合,发挥合力作用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多措并举全方位履行再监督职责

纪检监察部门作为施工企业监督检查的专责部门,要履行好“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强化责任主体意识

1.强化纪检监察干部“使命”意识。监督、纪律审查和问责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主责主业。纪检干部要提高政治意识,充分认识到履行好再监督工作是纪检监察部门适应新形势,进一步转变工作方式,主动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融合,推动企业发展的体现。加强再监督,就要聚焦主业,将监督切入点转移到对业务部门履职尽责、改进工作作风的监督上来,为企业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2.强化业务部门“一岗双责”意识。要积极调动各业务部门的主观能动性,增强自身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职责和作用的政治认识,消除“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纪检监察的事”的旧思想。切实认识到加强再监督是从根本上消除和解决企业因“不敢担当、不敢负责、不敢监督”而客观存在的各种管理弊病的现实需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围绕企业中心、全面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共同目标上来,正确履职,主动担当,积极沟通协调,充分发挥各业务领域的强点,形成监督合力,保障企业不断取得新发展。

(二)建立完善再监督机制

1.建立履职效能监督机制。把监督重点放在是否履职和工作效能监督上,通过制度建设、专项巡察、重点抽查、考核检查、信访监督等途径和手段,对履职情况进行再监督,强化主体责任落实,持续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2.建立作风建设监督机制。把再监督重点放在改进作风的常态化上,实行开门抓作风,以持续开展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四风”、“慵懒散”等问题进行专项巡察督查为手段,以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等主题教育为抓手,通过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群众监督等制度和途径,形成作风监督常态化机制,以推进作风建设转变为推动工作成效的提升。

3.建立权利约束体制机制。企业各业务部门都有相应的职权和职责,尤其是权力集中、资金密集的部门和岗位,更是必须建立健全履职监督约束制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机制。

(三)提高再监督工作实效

1.坚持问题导向。纪检监察干部要把“问题意识”摆在首位。把监督重点放在问题上,敢于和善于发现问题,将“等问题”转变为“找问题”,将“反映问题”转变为“主动查办”,在问题的解决上体现监督的效果。

2.注重成果运用。在主抓问题整改的同时,要更加注重治理问题本身,注重此类问题的预防。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举一反三,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坚持抓早抓小,早提醒、早整改,及时总结推广典型问题和经验。

3.创新工作方式。为适应新形势,纪检监察干部要创新工作方法,在加强对业务部门履职监督的同时,要对业务部门的履职进行“扶”和“助”。问责不是目的,要共同探讨从源头提高履职效能的方式和机制,打造精品工程与打造安全工程、廉洁工程同步进行;要注重对业务部门管理人员进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理论及制度的组织学习,助其从监督执纪的高度思考业务监督,将监督与再监督融合起来,促其自觉履职,才能有效实现再监督的目标;要善于运用现代信息工具和手段,探索建立监督执纪信息化管理体系,有效提高纪检监察业务水平和工作成效。

4.提升“再监督”水平。“打铁必须自身硬”,想要做好对业务部门的再监督、再检查,就要“技高一筹”,纪检监察干部要在加强理论学习、专业知识、企业管理等方面下功夫,在深度和宽度上求拓展,认真履职、扎实工作,为企业创造风清气正、心齐劲足的氛围,助力企业沿着高质量发展的道路提速前进。

论文作者:王昌辉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3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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