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店集团的社会主义企业制度创新——对一种“劳动风险”制度范式的个案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范式论文,个案论文,制度创新论文,横店论文,风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5961(2000)05— 0032—08
位于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的横店集团十几年来的巨大发展,引来了理论界尤其是经济学界专家学者的极大兴趣。围绕着横店集团的经济发展和制度创新,先后出版的主要著作有:《著名专家学者论横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徐文荣著《横店之路》(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孙是炎著《文化力——横店的启示》(中央党校出版社1997年版),张洪霖著《徐文荣的企业养生法》(华龄出版社1997年版),陈湘舸、孙是炎著《市场型公有制——横店模式产权制度系统考察》(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徐文荣著《徐文荣集》(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这些著作从制度创新、企业文化、企业管理等多个角度,特别是从所有制或产权制度的角度研究横店集团的成功和发展。1997年,《经济研究》编辑部组织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周其仁、樊纲等人考察横店集团,并在该杂志第5期发表了由这些经济学家撰写的一组文章, 其中周其仁写的《“控制权回报”和“企业家控制的企业”——“公有制经济”中企业家人力资本产权的个案研究》一文,从“企业家人力资本产权”和“企业控制权”的角度解释横店现象,从而使得关于横店集团企业制度的研究达到了一个新的深度。从所有权和控制权的意义上研究企业制度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如果我们的研究只是局限于这两个方面,可能就会疏漏一些更深入、更重要的问题,对于研究横店现象来说,可能就是不完备的。本文试图从“剩余分享权”,尤其是从与之有关的“劳动风险回报”制度的意义上来分析横店集团的成功秘密。横店集团在这方面的成功实践对于我国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示范意义。
一、解读横店,换一种解读方式
横店集团从当年的一个山村小缫丝厂发展成为今天拥有电子、医药、化工、汽车、轻纺、建筑、建材等工业产业,影视、旅游、进出口贸易、金融、信息等第三产业和草业、花木业、畜牧等高科技农业的特大型乡镇企业集团,在浙江中部一个既无天然资源,又无便利交通条件的山坳里,创造了年产值56.7亿元人民币的经济奇迹。每一个来横店的人,都不会不为横店的发展感到惊叹。一批又一批专家学者闻讯来到横店,以各自不同的方式解读横店,试图解开这个奇迹般崛起的农村新城镇的“庐山真面目”。
初次来到横店,给研究者印象最深的莫过于大广告牌上的八个大字:“共创、共有、共富、共享”。这八个字昭示着企业的最高目的是企业内部劳动者的共同劳动和共同富裕,这就不免使人想到要进一步了解横店集团的产权模式——“社团所有制”。
许多人把横店集团的社团所有制等同于传统的集体所有制。不错,同传统的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一样,横店集团的社团所有制是一种公有制。但是,横店集团社团所有制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与传统的公有制不同,至少有三个方面与传统的集体所有制不同。第一,它是一种企业内部劳动者的“劳动者联合体”,在所有权方面与企业之外的劳动者无关。而传统的集体所有制其所有权归企业所在的村镇的全体农民所有。在这一点上,更与传统的全民所有制或国家所有制不同。国家所有制的资产,至少在法律上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公民所有;第二,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传统集体企业的最高决策者往往不是企业的领导,而是村镇的最高行政长官,或者由他们来兼任企业的领导;国有企业的最高领导人则必须由中央或地方行政部门或组织部门任命。因此,传统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国有企业的实际企业控制权不在企业,政企分开的努力也难以实现。而横店集团的社团所有制则是完全的政企分开,企业拥有完全的控制权。第三,由于企业可以不断地从国内外各地接纳它所需要的劳动者,没有身份和地域的制约,所以与传统的集体所有制不同,横店社团所有制在劳动制度上是开放的,不论从那里来的劳动者,只要企业需要,他们都可以成为企业职工,而一旦成为企业成员,就自然成为社团成员,享受企业劳动者的一切平等劳动权利。
可以明显地看到,在横店社团所有制下,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条件与纽带,既不是资本投入者的身份,也不是社区的成员身份,而是劳动——即使用、支配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性活动;“劳动者联合体”的成员进出企业,并不引起公有资本产权的变化。这是一种以共同劳动为基础的“劳动型公有制”,它有别于传统公有制所表现的身份型和社区型公有制。
另一方面,我们从考察横店集团的成长历程中可以看到,无论是从创办丝厂开始,到进入别的行业、创办一系列企业,还是从单个企业,到形成企业群,再到组建集团,企业的发展扩张,始终是在市场引导下发展起来的;相应的组织结构、制度安排,也是根据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由企业自主作出选择和调整,而不是沿着原来计划经济那一套行政安排来搞的。因而它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发展起来的;它适应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所以能推动企业迅猛发展。陈湘舸和孙是炎把这种社团所有制称之为“市场型公有制”。(注:参见陈湘舸、孙是炎《市场型公有制——横店模式产权制度系统考察》,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6月版第1-16页。)
北京大学经济学教授周其仁是第一个利用新制度经济学的框架对横店集团的制度创新进行深入研究的经济学家。周的研究也注意到了横店集团的社团所有制及其在横店集团的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但是,他在这种产权制度中看到的是现代经济学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即“企业家对企业的控制权”。周其仁的研究发现,横店集团社团所有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企业家和企业真正实现了对企业的完全的控制权,而政府对于企业只提供服务,不进行干预和控制。正如周其仁所说:“我们在横店产权制度中发现……的,是高度集中在集团总部和总裁手中的对企业投资和经营活动的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权。”(注:周其仁《“控制权回报”和“企业家控制企业”——“公有制经济”中企业家人力资本产权的个案研究》,《经济研究》1997年第5期第37页。)总之, 周其仁注意到,对横店集团来说,公司的完整产权加上完全的控制权,是横店集团经营成功的关键所在。但是,周其仁的研究必然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即建立在高度集中的控制权基础上的这种企业成功必然要求有一个具有高尚人格和高超智慧的企业领导人。按照这样的逻辑,周教授在横店遇到的一个无法摆脱的困惑是:“在横店集团,‘企业控制权回报’机制的内生矛盾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和创办人年事已高而在实践中浮现。第一,横店集团公司的规模已经大到超过老总集权决策的有效范围。第二,集团创办人、最高仲裁者的接班问题逐步提上日程。”(注:同上书,第41页。)周教授的确触到了一个重要的问题,但是这个问题所引起的困惑目前还只是解读中的逻辑困惑,而这种解读方式对于横店集团这个正在变化中的解读文本而言,依然具有很大的片面性和不完备性。
确实,现在几乎没有人再怀疑掌握着“对企业控制权”的企业家对一个企业兴衰存亡的重要性。一个优秀的企业家,也是组成企业的众人的领袖人物。他有坚强的意志和清晰的思路,知道“企业要向何处去”和“如何实现目标”;他有吸聚生产力要素和最有效配置资源的组织才能;他更懂得如何调动企业“众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实现企业的目标形成合力。其中,企业家的远见卓识、超凡魄力、崇高旨趣及其人格魅力,固然极为重要,但是,更为重要的是,要有为实现目标而设计、推行一套相应的有效的制度,形成相应的运行机制。这是企业家之所以为企业家的根本之点。
如果我们对横店集团的企业制度再进行更加深入的观察的话,我们会发现,除了它的独特的产权制度和企业控制权回报以外,横店集团内部还有一种层层化解“劳动风险”的机制和“劳动风险回报”制度,这是研究横店的学者们普遍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后面还会看到,它可能也是整个现代经济学重视不足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劳动风险”理论及其在横店的实践
历来的经济学家都十分关心风险问题。大家普遍意识到,企业的经营风险是一种无法估计的风险,因为它不可能像别的风险一样,通过统计和归纳得到一个平均数率,所以,这种风险一般不大可能由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但是,企业经营风险,对任何企业来说,都是存在的。然而,在具体谈到风险问题时,比如谁来承担风险、如何承担风险等问题,经济学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见解。
英国雷丁大学经济学教授哈维在他的《现代经济学》一书中写道:“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是始终存在的,而这就包含着风险。这种风险是那些用钱来支持将要生产什么产品的决策的人所必须承担的风险。因此,真正的企业家是那些承担带有不确定性风险的人。”(注:J.哈维《现代经济学》,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版第247页。)
“真正的企业家是那些承担带有不确定性风险的人”,相信目前大多数经济学家都能接受这样一种观点——虽然对这句话的理解可能会各不相同。但是,世界著名的经济学家熊彼特却提出过完全不同的意见。他说:“企业家从来不是风险的承担者……在任何情况下,承担风险并不构成企业家职能的一个要素。虽然在名声方面他可能要冒风险,但他从来不承担失败的直接经济责任。”(注:熊彼特《经济发展理论》,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52页。)
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说明了经济学家在界定企业家概念方面的观点差异。熊彼特对“资本家”和“企业家”作了区分。在熊彼特看来,资本家指的是那些“货币资本的所有人”;而企业家则是企业的组织者。实际上这就是今天我们常说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所发生的职能变化。这里的所谓企业家,指的是企业的经理。就经理而言,他可能是本企业的持股人,也可能不是本企业的持股人。但是,在熊彼特看来,不管经理或企业家是否本企业的股东,就他作为企业家而言,“他既不获取利润,也不遭受损失”(注:熊彼特《经济发展理论》,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84页。)。熊彼特坚持认为,“风险显然总是落在生产手段所有人或为偿付生产手段而给与的货币资本所有人的头上,因此,决不会落在企业家这种人的头上”。(注:熊彼特《经济发展理论》,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83页注①。)
哈维则坚持(或者至少他在教科书中写下了)一种不同的观点。在他看来,那些持有股票但不参与管理的股东或投资人虽然是风险的承担者,但他们除了以极间接的方式外,都不能直接控制企业的经营。因此,具体承担企业风险的任务落在了“拿薪水的董事们”(其中包括一个起主要作用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头上。哈维认为,企业家的职能可以分成两个部分:首先是协调的职能,即“调集生产要素并使它们发挥作用”,其次是承担风险。他说:“实际上,要把协调的任务和承担风险区分开来,常常是不容易的。”(注:J.哈维《现代经济学》,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245—246页。)
这两种观点的争议反映的不仅是如何界定企业家的问题,而是反映了经济学在企业风险这个重大问题上存在着困惑。哈维讲的是股份公司普遍流行的一种组织模式:由股东们集体选出一个董事会,并在此基础上选出一位董事长,由他们来决策和营运他们的资产。哈维称这些人为企业家。但是,不要忘了,这些人充其量只能承担企业的部分风险,而不是承担企业的全部风险。企业的全部风险只能由企业的全体投资人去承担。所以简单地说企业家承担风险是不对的。随着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不断分离,担负企业资本运营和决策职能的劳动者(经理)可能只占有公司一小部分股份或根本不持有公司的股份。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经营风险有可能出现悬置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讲,熊彼特主张企业家不承担风险是有道理的。
但是,这就会出现一种情况:承担风险的投资人不参与决策或不直接参与资本运营,而资本运营和决策者则不承担风险。我们称企业的这种状态为“风险悬置状态”。企业处于风险悬置状态,一方面,按照惯例,企业的利润(如果有利润的话)依然进入了投资者手中。我们的这位企业家会发现,马克思当年发现的剩余价值学说和依据这种学说提出的剥削问题,现在轮到他的头上了。他的劳动被企业买进,目的是为了替投资人赚更多的钱。另一方面,投资人也会发现,如果他们的企业亏损,这本来不是他们自己的责任,但是也不会有人替他们承担亏损后的补偿。这就是说,“企业家”概念的矛盾,变成了企业的现实冲突。
我们把这种现实的冲突称之为“企业风险主体缺位”。经济学家们在诊断国有企业的症候时,往往把注意力集中在“产权主体缺位”问题,而问题的关键可能并不仅仅在于产权主体是否缺位,而是在于企业的风险主体缺位和缺乏与此相关的企业劳动风险回报制度。我们在横店看到,理论上的这种缺陷却在现实的实践中得到了补充。
在横店集团内部,除了每个人都享受社团经济所带来的优厚的劳动回报以外,每个人也同样对自己的劳动承担着一定数量的劳动风险。这一点尤其在各级企业的法人代表中体现出来。在横店集团的公司大纲中,对于企业法人有义务承担劳动风险问题规定得特别明确。第一是强调作为控股公司和行业子公司的接班人或法人代表必须具备的一个条件是:“拥有管理企业的实践经验和有较强的经济实力”,第二是在每年一次的分级承包中要求企业法人代表在签订承包合同的同时上缴一定数额的风险抵押金。横店集团企业大纲中明确规定:“在社团范围内的企业,不论何种承包形式,均由法人代表实行风险抵押,承包制企业为承包者年工资总额的10倍(租赁制企业为全部承租资产的10%),其押金以承包方本人财产及现金抵押(必须出具抵押清单和证明书)”。在签订了承包合同,交足了风险抵押金以后,各级企业法人就拥有对企业的控制权。具体说,一方面,他拥有企业的人事权,不仅对各部门经理和其他人员拥有聘任和任命权,而且对副手拥有提名权;另一方面,他也拥有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依法经营企业的全部权力,不过他必须为他自己的经营行为承担风险责任。
当然,与这种劳动风险相对应的,企业也为有成就的企业劳动者提供丰厚的劳动回报和风险回报。横店公司大纲中规定:企业实行“按劳分配,论功行赏”,具体分配方式是:“税后净利润分配比例为:35%职工分配,65%集体留成。留成部分的分配比例:行业子公司留50%,上缴集团总部50%;直属企业留30%,上缴集团总部70%”。这种分配方式还保留着一种所谓“企业得大头,个人得小头”的传统分配方式,但是,它同时也体现了与传统分配完全不同的分配思想:第一,它体现了一种对按劳分配的新的解读,即它所理解的按劳分配不再是传统的以工资形式体现出来的分配方式,而是强调了劳动者参与分割一定份额的剩余价值,因为税后净利润的35%是每个劳动者都有份的(份额可能会有很大的差别);第二,它体现了对劳动者的一种劳动风险回报。在这个用于分配的利润份额中,有相当一部分由集团总部直接奖励给承担风险的企业法人代表个人,作为对其风险性劳动和风险抵押的风险回报。同样地,如果企业出现亏损,那么就只能由该企业的劳动者尤其是承包人的风险抵押来补偿企业的一部分亏损额。第三,它体现了对企业的控制权回报。剩余分割后的65%企业利润的一半上缴总公司,另一半则留在子公司内,由子公司来控制和经营,这就扩大了子公司的资产控制总量,也体现为子公司的一种控制权回报。总之,这种分配方式体现的不仅仅是一种劳动激励机制,而是通过制度的形式对企业劳动者的劳动尤其是风险性劳动的一种尊重和补偿。
在这里我们看到,上述经济学家们所争论的劳动风险问题以劳动剩余分享权和劳动风险回报的形式得到了很好的解决,真正做到了责权利明确。在这里,承担风险的企业家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劳动者群体。每一个劳动者,从刚刚走进企业的学徒工到公司的最高领导,都要为自己的劳动行为和经营行为承担风险,这种风险责任是直接以动产和不动产的抵押形式来体现的。这就是为什么横店集团要规定各大公司的接班人必须同时具备经营能力和经济实力的原因。经营能力可以使企业避开风险,经济实力可以使企业的经营损失得到必要的补偿。当然,与这种风险责任相对应的,是企业劳动者在企业内部的各种权力和利益回报。在这里,企业劳动者的责权利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如果说要寻求横店集团成功和持续发展的秘密的话,那么,在笔者看来,除了它的独具特色的“社团所有制”和“企业家控制权回报”以外,上述劳动风险制度可能是一个最重要的制度保障。随着横店控股公司的成立和公司的正式上市,横店集团的产权制度、企业控制权回报制度以及风险回报制度等都将得到进一步的完善,而与此相应,企业也会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
三、横店的启示之一:产权悬置及其意义
德国哲学大师胡塞尔在哲学上曾经提出过一个重要思维方法,那就是把一些有争议的形而上学问题悬置起来,在哲学史上这种方法被称为“现象学的悬置”或者叫做“现象学的还原”。中国政治家邓小平在政治领域里再次使用了这种悬置方法,这就是他的著名的“不争论”方法。由于搁置争议,大胆地闯,大胆地试,中国改革取得了举世瞻目的成就。横店集团在企业产权制度方面同样实施了这种悬置方法,并从而取得了企业经济实力的重大发展。
横店集团产权悬置的意义之一就是搁置争议,坚持实行社团所有制。用集团总裁徐文荣的一句话来表述,即“只要能达到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又符合企业意愿,实行何种产权制度都可以。”90年代初,中国的改革焦点集中在了产权制度问题上面,具体说就是集中在股份制改造上面。这是一种最初由企业自发进行,后来直接由政府广泛推动的企业改制运动。应该说,股份制的确是一种重要的产权和资源配置方式。但是,股份制有其自身的发生、成长规律和相应的社会环境条件,在各种规范和制度都还没有健全和完善的情况下,是否要“一刀切”地进行股份制改造,这个问题不仅在经济理论界争论十分激烈,就是在企业界,也有许多不同的看法。同样,这个问题也很现实地摆在了横店集团的面前。面对来自各方面的改制压力,横店集团采取的对策是把这个问题悬置起来,我们称之其“产权悬置”。在徐文荣看来,“产权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对企业来说,就是要争一个独立的、完整的、受法律保护的市场行为主体资格”(注:1994年4月4日《中央党校通讯》徐文荣访谈录,转引自陈湘舸、孙是炎著《市场型公有制——横店模式产权制度系统考察》,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6月版第66页。)。 要达到这样一个目的,不一定非要实行股份制,其他的所有制方式,比如横店集团的社团所有制方式,也可以达到这样的目的。而事实上,横店集团与当地政府早在80年代初就实现了彻底的政企分开,企业早已是一个“独立的、完整的、受法律保护的市场行为主体”,对企业有完全的控制权。因此,他们不参与这场“争论”,也不正面回应,而是采取“搁置”的办法,坚持实行自己在实践中创造的、并被长期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社团所有制。但这种“搁置”并非消极的回避,他们在不断地完善社团所有制,并积极地创造条件,向规范的股份制和现代企业制度方向发展。比如,建立规范的中外合资股份制公司;通过内部资产重组,拿出部分优质资产,发起组建横店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准备上市;成立职工持股会等等。
横店集团产权悬置的意义之二是着眼于发展,有利于发展。如前所说,股份制的发生、成长有其自身的规律。一般来说,规范的股份制公司,是一种事先的契约关系,也就是说首先必须有明确的股份(明确的股东和明确的股份比例),然后才有公司的设立。这是合规律的“顺向生长”过程。而我们的股份制改造,却是先有公司,后来寻找股东和分割股份,这是一种“逆向生长”的方式。正因为是“倒着长”,所以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很大的困难。首先是无法找到股东,实际上,真正意义上的股东原本就不存在,因为企业的资产不是在“事先契约条件”下形成的,而是在人们长期不关注产权的混沌和模糊状态下形成的,特别是对于那些发展历史较长的乡镇企业来说,资产形成的状况就更为复杂。其次,即使人为硬性地找出了股东,也会旋即陷入“股份分割比例”的纷争之中,因为在技术上无法找到一种客观、公平、公正、使得所有利益相关者普遍能够接受的办法,来据此划分各自比例,将原有资产分割量化到人。第三,在传统观念和传统分配体制下,公有、集体资产的增加或减少,不会引起人们的关心,因为它与个人的利益不直接相关;但是,当集体的资产分割量化为个人所有时,就变为与个人利益直接相关了,所有的人都会“瞪大眼睛”,谁也不愿意吃亏。企业内部的人和曾是企业内部的人如此,企业外部的某些权力部门、政策部门以及某些官僚也如此,他们会以公家或私人名义,或公开或私下,以曾为企业资产的形成“做过贡献”为由,向企业索要股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硬要进行企业资产的分割量化,用徐文荣的话说,就是只好把企业的生产经营都停下来,大家天天来讨论“谁有份,谁没份”,无休无止地争论“谁多了,谁少了”,这样,企业还谈何发展?横店集团牢记邓小平“发展是硬道理”的思想,提出“着眼于发展,有利于发展,搁置存量资产,坚持和完善社团所有制,在发展中发展股份制”,因而为集团的快速发展赢得了宝贵的时间。从1990年到1999年的10年间,横店集团的产值增长了30倍,销售额增长了28倍,出口交货值增长了42倍,实现利税增长了31倍。
横店集团产权悬置的意义之三是提倡奉献精神,扩大公共劳动积累。如前所述,横店集团在“剩余索取”方面实行的是一种传统的“集体得大头,个人得小头”的分配方式,这种分配方式实际上已经将奖金的本来意义,从“超额劳动的报酬”转化为对“剩余劳动”的部份分享。一方面,这是一种“劳动风险”的回报,同时,是对劳动者、特别是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另一方面,这种分配方式提倡的仍然是一种奉献精神,因为,“集体”总是得“大头”。这样就很好地兼顾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和集体公共积累的不断扩大;兼顾了劳动者的眼前利益和企业发展的长远利益。它的直接结果,一方面,员工的个人收入不断提高,1999年横店集团员工人均年收入达到13700元,是1990年的10.3倍; 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形成了强有力的集体积累机制,极大地扩大了公共劳动积累,迅速壮大了横店集团的规模实力。我们从有关的统计报告中可以看出,横店集团1999年的企业总资产达到了55.8亿元,与1990年的1.33亿元相比,10年的时间集团公司公共劳动积累增长了41倍。(注:《横店集团十年回眸——从数字看横店》(1),载《横店集团报》第520期。)这不能不说是广大职工对公司发展做出的巨大贡献,真正体现了一种“共创”和“共富”精神。横店集团的社团所有制规定:“社团经济的资产所有权不属于国家所有,也不属于当地政府所有,也不属于各村所有,更不属于社团经济领导层个人所有和企业员工个人所有,它属于社团范围内的成员共同所有(即共有)。”(注:《横店集团公司社团所有产权制度纲要》,横店集团档案馆。)按照这样的规定,集团公司的现有资产存量部分,不可能量化为个人所有,它将作为公司的公共财产长期存在下去,并保持不断增殖。
横店集团产权悬置的意义之四是努力开发本地旅游资源,把一部分企业利润直接转化为不动产和文化景观,形成一种公司利润的本土化积淀,使其成为永久性的搁置产业,成为企业职工“共有”和“共享”的社团财产,造福企业广大劳动者,造福子孙后代。企业经营免不了有盈有亏,有兴有衰,这就是人们所说的企业发展周期。但是,有些东西,不管其产权归谁,受益者永远都是本企业或本地的一般劳动者,这就是企业利用荒山荒坡开发出来的文化景观。近十几年来,横店集团先后修建了度假村、娱乐村、文化村以及广州街、香港街、秦王宫、清明上河图等10个影视拍摄基地。其中度假村集吃、住、娱乐为一体,有情调别致的别墅群和五国语言同声传译的现代化国际会议厅;娱乐村建有现代化设备的影剧院、多功能体育馆和按照国际标准建造的游泳池及其他游乐设施;文化村有中国神话荟萃园、赏月园、封神宫、百亭公园、金佛庄烈士陵园等景观;占地800 多亩的秦王宫重现了中国历史上秦王朝统一中国前的壮丽与辉煌;清明上河图景点则再现了北宋张择端笔下京城汴河两岸物阜民丰、兴旺繁荣的景象;更令人惊叹不已的是,正在以一比一的比例依照故宫和圆明园原景修建的明清宫苑影视拍摄基地,将把横店的影视文化旅游产业推上一个新的阶段。这些搁置在横店本土的不动产和文化景观所带来的不仅仅是产业优势,更重要的是带来了区域优势,因此,它将为每一个横店人及其子孙后代带来永久性的福祉。
随着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成立,横店集团的产权模式正在发生变化,但是它的社团所有制的性质并没有变化。为了加快资本增殖速度,横店集团于近期实行了部分增量资产的股份化。具体步骤是开始大量吸纳社会资金、个人资金和实行劳动收入的股份化。公司上市后,这种融资和劳动分配方式将逐渐转入制度化和规范化。这种新形成的以社团所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产权制度,必将把横店集团的公司治理和公司发展推向更快的发展轨道。从某种意义上说,横店的发展打破了“产权”改革的神话。(注:即所谓“一般就灵”的产权改革神话。)具体地说,并不是一定要把公有产权转化为私有产权才是公司发展的唯一出路。相反,只要理顺了政府与企业的关系,理顺了各种劳资关系,尤其是理顺了劳动风险与劳动风险回报的关系,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的持续发展是完全可能的。相反,如果只是把改革的重心放在产权问题上,而不注意理顺企业的分配关系和利益与风险责任的关系,那么,企业的发展依然是不可能的。
四、横店的启示之二:走出现代经济学的困境
所有权与控制权(或管理权)分离是现代企业经济发展中的一个普遍现象,也是现代经济学研究的一个重大问题。早在30年代初,美国经济学家贝利与米恩斯在对美国200家大公司的调查中发现, 现代大型企业的管理权正在从私人资产所有者转到具有管理技术的人手里,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变得日益明显。这就是著名的“贝利—米恩斯假说”。30年以后,另一位美国经济学家勒纳运用贝利和米恩斯的标准,再次调查了美国最大的200家非金融公司的产权类型,结果发现, 由经理操纵的资产比率从30年前的58%上升到了85%,这一研究使得“贝利—米恩斯假说”得到了进一步的证实。(注:参见傅殷才《制度经济学派》,武汉出版社1996年版第204-205页。)阿道夫·贝利于1954年和1959年又陆续出版了《20世纪的资本主义革命》和《没有财产权的权力》等著作,进一步论述了这种分离现象。在贝利看来,“公司制度的兴起,以及随之而来的由于工业在公司形式下的集中而产生的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是二十世纪中头一个重要变化。”(注:阿道夫·贝利《没有财产权的权力》,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63页。)
这种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所表现出来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一方面,正如马克思所说,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出现了排挤投资人的现象,即企业的所有者不再直接拥有企业的经营权和人事决策权,成为一个纯粹的“食利者”阶层;另一方面,掌握企业管理权和控制权的经理们则往往只是一些靠工资生活的劳动者,按照马克思的理论,他们也同样是剩余劳动受到剥削的阶层。我们可以把这种财产与权力的分离和由此而出现的前者对后者的剥夺以及所造成的后果(即双方都有可能在游戏中作弊)称为“企业发展的悖论”。美国人解决这个悖论的方法之一是给企业控制者以“剩余索取权”(注:参见A.阿尔奇安、H.德姆塞茨《生产、信息成本与经济组织》,德姆塞茨《所有权、控制与企业》,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6—176页。)和通过修改公司法方式对所有者的行为进行限制。(注:参见崔之元《美国29个州公司法变革的理论背景》,《经济研究》1996年第4期第35—40页。)但是, 其中有一个重要的问题被人们忽视了,这就是:在企业财产和权力分离之后,谁来为企业承担风险?只有在这个问题得到解决以后,“剩余索取权”的问题以及其他问题才能够得到很好的解决。
传统经济学理论中并不存在这个问题,这是因为投资者承担风险在过去是一个不需要讨论的问题,投资者以自己的全部投资总额承担自己行为的风险责任。这时,企业的最高目的自然是追求利润最大化。但是,在财产权与控制权分离之后,却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即投资者以自己的财产为别人的行为承担风险。这里,不仅存在着产权主体缺位的问题,更存在着风险主体缺位的问题。这时的企业家自然如熊彼特所说,不再是企业财产的风险承担者,他充其量只是在个人的名声方面要冒一定的风险。(注:熊彼特《经济发展理论》,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52页。)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最高目的自然会发生变化。企业家既然不承担企业风险,不参与分享剩余劳动,那么,他所主要关心的不一定是企业的利润。这种发展的悖论就是现代企业(包括中国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所面临的各种问题之根源所在。
现代经济学出现以上悖论的主要原因是无视马克思提出的劳动价值学说的必然结果。经济学家们长期无视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多数人似乎至今仍然坚持认为“资本得到利润,劳动得到工资”是一件天经地义的事情,不承认劳动参与分割利润的必然性。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这种传统的理论至少忽视了两个问题:一是不承认雇员作为剩余价值的创造者应该获得剩余分享权;二是没有弄清传统的雇主收入至少包含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资本利息,一部分是雇主躲避风险的收入和雇员的劳动收入。如果我们假定投资者对自己的投资不承担任何风险,那么,他的资本回报只能等于银行的贷款利息。这就是说,利息以外的利润部分属于风险回报和雇员的劳动回报。这样我们就看到了企业投资与风险分离并对这种分离进行量化的可能性,从而在企业出现“委托—代理”关系以后,委托者(投资人)可以将一部分风险和相应的风险收入分割给代理人(管理者)。这就出现了我们在横店集团看到的现象,即经理人员在得到公司的控制权的同时,必须对自己的控制行为提供一定份额的风险抵押,并依据这种风险抵押和由此而承担的风险比例参与分割公司的利润。
横店集团的分配方式符合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首先,由于一代又一代横店员工的劳动奉献,集团积累了大量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这些资产作为积累起来的劳动(它的所有者如前所述是横店集团的全体员工),不仅要得到利息回报,而且因为它承担着企业的大部分风险而必然要得到风险回报(可能是正值,也可能是负值);其次,各级经理人员和广大职工个人也通过劳动和物化劳动的形式(注:企业劳动者承担风险的劳动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为躲避风险而付出的脑力劳动,一方面是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物化劳动,即风险抵押。)承担着一定份额的企业行为风险,因而也应该获得一部分风险回报(可能是正值,也可能是负值);再次,在职工参与分享的35%的税后利润中,一部分是风险回报,还有一部分是职工的个人劳动回报。所以,我们说这种分配方式是符合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的。
同样地,横店集团的这种分配方式也解决了现代经济学的“企业发展悖论”。首先,它解决了上面所讲的企业风险主体缺位的问题。与投资人用自己的资本金承担风险不同,企业管理者承担企业风险需要在企业资本金之外用自己的个人资产来为企业承担风险。其次,它解决了资本对劳动的剥夺。一方面,劳动者为自己的风险劳动获得风险回报;另一方面,劳动者参与分割一定量的剩余劳动。这就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解决了现代经济学中面临的两个重大问题,即风险主体缺位和资本剥夺劳动的问题。这对我国的国企改革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