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所得税纳税筹划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所得税论文,企业集团论文,纳税筹划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纳税筹划是现代企业集团财务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合法性、筹划性、效益性、目的性等特征,对我国企业集团运转状况而言,由于集团资金分散使用效率不高,未能发挥规模资金协同效应,造成集团内部资金沉淀,严重短缺。鉴于税负支出构成企业集团成本的一部分,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税收筹划实现税负最低、税收利益最大就显得十分重要。
一、企业所得税及税收筹划的涵义
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对境内企业(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它的计税依据是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的收入总额扣除各项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等支出后的净所得额,它既不等于企业实现的会计利润额,也不是企业的增值额,更非销售额或营业额。企业管理者欲实现其财务目标,不仅在于经营成本与经营收入的有效规划及合理配比,更应关注如何增大企业税后利润总额以便投资者、经营者、职员最大限度地分享。企业纳税支出的比值高低必然被企业管理者视为一种附加的、具有强制约束性的成本。因此,税收筹划就应运而生。至于税收筹划,目前尚无权威的定义,但一般的理解是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其途径是选择低税负和延缓纳税期。因此,研究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有助于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有助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二、税收筹划与避税和逃税的区别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以节税为目的,通过经营和财务活动的事先安排对各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以达到减轻税收的目的,税收筹划既合理,又合法。而避税一般被认为是利用税法上的漏洞和模糊之处来安排所在企业的事务,规避或减轻税负的行为。逃税是指纳税人有意违反税法规定,使用欺骗、隐瞒等非法手段,不按规定缴纳应纳税款的行为。逃税既不合理也不合法。避税的合法性是从法律形式上而言的,从其内在本质看,它是违背税法立法宗旨的。尽管税收筹划与避税都产生减轻纳税负担,减少财政收入的效应,但税收筹划是在顺应政府利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调控意志的前提下,有机地选择纳税负担相对于税后利润较低的投资、筹资经营方案,融入政府优化产业结构的经济发展意向,与避税有着本质区别。但在企业实际的纳税筹划实务中,由于发生的经济业务比较复杂,筹划方案很多,一般而言,税收筹划与偷漏税行为比较容易界定清楚,而税收筹划与企业避税行为的界限就较模糊。因此,广义上的税收筹划包括避税行为。
三、企业集团企业所得税筹划策略
企业集团的税收筹划是现代企业集团财务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超前性、目的性、全局性、效益性等特点。对于企业集团而言,由于其资金存量雄厚,盘活、调度效果明显,因此,在税收筹划方面有着独立企业所无可比拟的优势。具体来说,常见的策略有:
(一)利用税负转嫁策略降低集团税负水平
税负转嫁是指纳税人在缴纳税款之后,通过各种途径,将税收负担转移给他人承担的过程,旨在消除或减轻自身的纳税义务,税负转嫁基本上与税法无关,只是利用商品购销过程中价格的控制而将税负转嫁给他人,其行为并未侵害国家利益,也不构成违法行为。因此,企业集团通常喜欢采用税负转嫁策略。商品或生产要素的供求弹性决定着税收能否转嫁、如何转嫁以及转嫁的有效程度。如果需求弹性大于供给弹性时,则向前转嫁的可能性大,即税收会更多地落在商品或生产要素提供者的身上;如果需求弹性小于供给弹性,则向后转嫁到部分较大,即税收会更多地落在购买者或最终消费者身上。如果在供给弹性与需求弹性大致相同时,中间商则可将税收分别转嫁到生产者或消费者身上。影响税负转嫁的重要因素除了供求弹性以外,还包括课税范围、计税方法、经济交易以及市场结构类型等因素。一般认为,课税范围越广,采用从价计税方法,在长期完全市场竞争的条件下,在垄断竞争市场下,就越容易把部分税收加入价格向后转嫁给消费者。因此,企业集团利用税收转嫁机制为获得较高的利润提供了契机。
(二)设立集团控股公司和财务中心
集团控股公司是集团进行股权参与和控制而形成的一种组织结构。由于集团内部各个企业之间税收征收的范围和税种存有差异,税率高低不一,还可能存在减免税优惠的企业等。这样集团控股公司可以通过财务决策和战略调整,平衡集团税负,降低集团整体的税负水平。常用操作方法有:
1.将集团控股公司设在经济特区或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用足国家与地方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开展税收筹划活动。利用国家与地方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最直接的避税行为,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要进行认真分析,全面综合考虑才能实现最优化的税收策划方案。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其一,利用减免税赋的形式进行纳税筹划。如对集成电路产品的优惠政策:规定认定标准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从2002年开始,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但上述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充分体现国家税收政策这个经济杠杆对国民经济的引导作用。其二,利用免税条件实现纳税筹划。如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以及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集团可以与上述学校联营,达到避税的目的。
2.利用集团的资源和信誉优势,整体对外筹资,然后层层分贷,解决集团内部企业筹资难的问题,调节集团资金结构和债务比例,有利于形成集团公司合理的资本结构,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在进行上述筹划时,集团的财务运作必须实行集中化管理,集团控股公司的税收筹划运作应与财务中心的设立和资本运营相结合。对集团整体而言,财务中心扮演银行的角色,向集团内部的经营单位放贷借款,还可以为集团取得抵免税款或延缓纳税的效果。
(三)转移定价策略
转移定价是集团根据其经营战略目标,在关联企业之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专门技术、资金借贷等活动时所确定的集团内部价格。它不由市场供求决定,主要服从于集团整体利润的要求。所谓关联企业,是各自有着独立法人资格但彼此又有某种相关利益关系的企业。关联企业之间可能是母子公司,也可能只是一些松散的企业联合。转移定价本身可能蕴含多重目的,为减轻税负而采用的转移定价,是关联企业之间通过利润转移,达到降低集团整体税负的手段。
关联企业之间转移定价的方式,主要有如下几种:一是通过零部件、产成品的销售价格影响产品成本、利润;二是在关联企业之间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费用、保险费、佣金等以转移利润;三是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固定资产购置价格和使用期限来影响其产品成本和利润水平;四是通过提供咨询、特许权使用费、贷款的利息费用以及租金等来影响各公司的产品成本和利润。总而言之,企业集团应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采用各种办法尽可能减轻集团整体的税负。
(四)集团化改组策略
在进行集团化改组的过程中,在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中应进行纳税筹划,以实现企业集团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1.企业合并的纳税筹划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合并中产权转换支付方式选择的纳税筹划。吸收合并时,合并公司合并被合并公司,既可以用现金支付,也可以用其他方式支付。如果合并方用现金支付,被合并公司股东收到现金时就要立即纳税。相反,如果合并公司以某些其他资产(如股票)支付,则被合并公司收到合并资产时免税,待资产出售后才缴纳相应的税款。如被合并企业公司的资产与负债基本相等,合并企业还可以承担被合并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来实现吸收合并,被合并企业就可以不被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
(2)合并后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认定,被合并企业可以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所以利润高的企业通过合并有累计亏损的企业,可以将企业利润移到亏损企业以冲抵亏损,从而使企业的税负降低。
2.企业分立中的纳税筹划策略
(1)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优惠税率为18%,在3万至10万元的税率为27%,10万元以上的税率为33%。将一个适用高税率的企业分化成两个或两个以上适用低税率的企业,使其所得税税负大大降低。同时对应纳税所得额刚好处于临界点之上的企业,不妨通过购置办公用品,支付税务代理费,年报审计费等合理合法的手段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以达到降低适用税率,节约税负的目的。
(2)还可以把企业的高新技术项目分立出来,将其注册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将大大降低所得税的税负,并且可以长期享受低税率的优惠。
3.企业清算中的纳税筹划策略
(1)通过推迟或提前企业清算开始日期,合理调整期间费用的摊销时间,减少清算所得和正常经营所得,降低企业整体税负负担。
(2)将原有减免税到期的企业注销掉后,重新设立新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俗称“开关企业”。
因此,企业集团通过兼并、合并亏损企业,减少税基,通过低成本扩张,实现产业重组,而且也可以享受盈亏抵补的税收好处,合法转移盈利大的产品到关联企业,而关联企业又可能属于减免税企业,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五)集团整体延缓纳税期限
资金是有时间价值的,不同时点上的资金其价值并不相同,而纳税支出始终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一种现金净流出。纳税人通过一定的手段将当期应该缴纳的税款延缓到以后的纳税期限缴纳,可以使企业享受无息贷款的利益。由于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选择合适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是指收入实现的方式和费用确认的方法),会在某一段时期多列支一些费用,而在另一段期间少列支一些费用,或者在前期多发生一些费用,后期少发生一些,但总体不突破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因为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作为偷税处理。将本期在下期发生的费用提前至本期发生,提前增加固定资产,从而提高折旧费用;以租赁形式代替固定资产的购置等,尽量使应税收入或应税所得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推迟实现,延迟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可以获得延迟纳税的利益,所以,延缓纳税时间,也是纳税筹划策略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
(六)其他一些减税策略
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都不可避免地会存在无发票的支出,如支付一些外单位个人的劳务报酬、一些工程款等支出。依据税法规定,对于白条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增加所得税基数。但是,如果企业在税务所将以上支出开具了劳务发票,并且上述支出确属企业正常的劳务支出,则可以在税前列支。到税务所开具劳务发票需上交5%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费,若某地区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按5.5%计算,企业所得税按33%计算,则可节约27.5%的税金,达到节约税收支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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