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评估方法及其应用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党风廉政建设论文,及其应用论文,方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06)05-0041-04
一、探索评估指数有利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全面发展
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评估指数,就是在一个单位系统内,依据各项工作的关节点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作用的大小,分类抽取,达到可以相对客观全面评价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的目的而归纳出的评价标准。之所以用“指数”一词,旨在表明这种标准可以确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发展状况的指向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标准时间上的动态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完成情况的衡量性。
探索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评估指数,将增强评估的客观性、全面性。以往由于缺乏具体的标准,上级领导机关在评价一个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时,多是凭感觉、凭经验评估。这样的模糊评价容易导致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容易以偏概全,不能全面地评价党风廉政建设的各个环节,导致只注重某一具体事项,如只关注有没有案件情况并以此确定该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状况;二是主观因素太多,容易出现“走过场”现象,不能客观地反映该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状况。构建党风廉政建设评估指数则在解决这两方面问题上迈出了很大的一步,可以减少评估中的随意性、主观性和片面性,为领导机关能够较为全面、客观的评价一个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状况提供可靠依据。这也使得领导机关在进行评估时,免于“人情风”、“说情风”的困扰,便于一碗水端平。
探索党风廉政建设评估指数,将为领导机关制定切实有效的制度奠定基础。制度建设是党风廉政建设中带有根本性的建设。而制定符合实际、管用有效的制度和措施,必须以大量的调查研究和对现状深刻清楚的认识作为基础。但正如上面所述,我们领导机关的模糊评价,导致了领导机关在掌握第一手党风廉政信息资料时出现了较多的片面性、主观性。同时,这种模糊评价也导致了对现状的模糊分析,而模糊现状分析又促成了模糊评价。这些不能客观、全面反映一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的信息资料,无疑给领导机关制定政策增添了许多的困扰和障碍。如果运用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的评估指数,则可以大幅度的提高第一手资料的客观性和全面性。对各指数分别的研究分析,则有利于加深对现状的认识思考。这些无疑为领导机关具体分析、研究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状况,查找存在不足,制定完善的制度和措施打下良好基础。
探索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评估指数,将促进被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各项措施的实施。由于上级领导机关在党风廉政建设评估中存在着模糊性、随意性,这必然导致被评单位在抓党风廉政建设时会有意无意的迎合这种模糊性和随意性。这也必将导致党风廉政建设各项措施的不落实。运用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评估指数后,上级评价党风廉政建设的标准明确了,各单位抓这项建设的标准也就相应地明确了。各单位可以借助各项评估指数,将党风廉政建设内容相对具体化,对照检查本单位在具体项目建设中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减少盲目性和随意性,这无疑有利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全面发展。
二、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评估指数的构建
单位类型多种多样,即使同类单位的实际情况也不尽相同,所以不可能有整齐划一的评估指数。但从调查和研究的情况看,各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诸多共同的关注点。同时,评估指数本身也不能凭空想象,每一项指数的确定也要有所依据。鉴于此,遵循使评估指数具有客观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构建如下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的一级评估指数:
1.党委指数。党委指数是指单位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其成员自身的党风廉政状况。考察党委指数主要是看党委在领导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中对该项建设的重视程度和工作部署情况,以及党委成员廉洁自律的情况。党委是一个单位团结和统一的核心。党风廉政建设开展的效果与党委在这项建设中能否有效工作和党委成员能否保持自身清廉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江泽民同志在《论党的建设》中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能否以身作则,对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至关重要”。[1] P175由此可见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关键作用。所以,评估一个单位的党风廉政状况必须要评估党委及成员的状况,即党委指数。
2.敏感指数。敏感指数,是指单位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敏感问题时党风廉政的情况。主要指干部使用、福利分配、孩子上学、家庭住房、工资收入、社区安全等方面的党风廉政情况。“敏感问题”是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评估的关键环节之一,也是群众评价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着眼点。因此,评估一个单位的党风廉政状况必须评价该单位在处理敏感问题上的情况。
3.财物指数。财物指数是指单位在涉及资金、物资审批和使用等方面活动的党风廉政情况。考察单位的财物指数主要是考察该单位是否遵守财经纪律,是否按程序审批,按计划使用,是否存在对公款公物的违法违纪问题。资金、物资的审批和使用,无疑是党风廉政建设中非常引人关注的一环,同样也是比较容易出现腐败问题的一环。无论是在党和国家领导人讲话中,还是在条令法规中都对此作了明确要求。江泽民同志指出:“特别要在……直接掌握人、财、物的岗位,建立有效防范以权谋私和行业不正之风的约束机制。”[2] P52况且现在的一些单位在涉及财与物的经济案件方面,确实有上升的趋势。因此,要评估一个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考察一个单位的资金、物资的审批及使用情况是十分必要的。
4.组织指数。组织指数是指单位党风廉政组织建立情况和发挥效能情况。考察组织指数,就是考察纪检组织是否健全,是否发挥实效。这里的纪检组织既指按规定建立的组织(如纪委),又指各单位根据各自实际需要建立的纪律检查机构。
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地位和重要性毋庸置疑。一个纪委组织不健全的单位或一个纪委徒有虚名、不履行职能的单位是不可能搞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在纪委组织健全、发挥效能的同时,在下属单位建立党风廉政的反馈组织,将更有效地促进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发展。实践证明,充分发挥这种群众性组织的监督作用对党风廉政建设将是一种很大的促进,这也是我党走群众路线的体现。因此,组织健全、发挥实效是单位搞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必要条件。
5.制度指数。制度指数是指该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的情况,以及为加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而制定的配套措施及落实情况。为避免与其它指数内容交叉,考察制度指数主要指考察干部回避制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接待制度、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重要岗位轮换制度等。
加强党风廉政制度建设,是新形势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可靠保证。马克思唯物主义告诉我们,制度是一种“社会存在”,它具有“强制性”。在这种“强制性”的作用下,习惯成自然,形成按制度办事的自觉性。因此,评估一个单位对制度的落实情况和针对本单位实际所制定的配套措施的执行情况,是评价该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的重要指标。
6.作风指数。作风指数,这里的作风主要指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即指单位在完成工作的各个环节中所表现出来的作风情况和党员在生活方面所表现出来的作风情况。考察作风指数主要考察单位在工作作风方面,是否联系实际,不照搬照抄,是否深入调查研究,走群众路线,是否求真务实,不搞形式主义;在生活作风方面,单位的党员是否具有向上的生活情趣,是否能勤俭朴素,不铺张浪费,是否能艰苦奋斗,不贪图享乐。
江泽民同志指出:“抓住作风建设,就抓住了新形势下全面推进党的建设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抓住了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切入点。”[2] P28-29工作作风是作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思想作风、领导作风、学习作风等诸多作风的集中体现。领导干部的工作作风是重点,它对单位整体建设有直接的影响。生活作风是近几年凸现出来的问题,而且生活作风的败坏往往与腐败密切联系着。由此,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有着不容忽略的重要性。所以,评估一个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必须要评价该单位的作风状况。
7.教育指数。教育指数是指单位在开展落实党风廉政教育方面的情况。考察一个单位的教育指数主要是考察该单位在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方面做了哪些工作,取得了什么成绩。
思想政治教育是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江泽民同志指出,“惩治腐败,要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抓,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持之以恒。最基本的,要靠教育,靠法制”,[4] P105“对绝大多数党员和干部主要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要“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党的建设首位,牢固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长城”。[3] P100这些都说明了思想政治教育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性。一个在党风廉政教育方面做得非常差的单位是不可能出现好的党风廉政状况的。所以,评估一个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必须要评价该单位的党风廉政教育情况。
8.案件指数。案件指数是指单位已发生的和正在查处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法规、纪律等案件情况。考察案件指数主要是考察单位在一定时间内,是否有涉及党风廉政方面的案件发生,发生案件的性质如何,以及查办案件的力度等。一个单位是否有党纪政纪案件以及发生案件的性质,可以充分地说明这个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各个环节的最终效果情况。案件指数从反面说明了该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当然,不能用是否有案件来完全决定一个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好坏。考察案件指数既要看发展,又要看现状,也就是说考察案件指数既要看与前阶段的案件数量、性质的比较量,又要看现阶段案件数量、性质的绝对量。
以上为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级评估指数。在实际评估一个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时,各指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再细化,形成二级指数。如党委指数中,可以形成党委重视程度、党委部署工作力度、党委成员自身廉洁状况等二级指数。二级指数中对量化的指标,通过统计的方法得出结果;对暂时不能量化的指标应通过多方测评方法得到结果。
三、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评估指数的应用
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评估指数,无疑应当应用在对单位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评估的过程中。但无论在哪一种形式的应用过程中,科学合理的分配各指数的权重(即各指数在整个评估系统中所占的比重)都是必须的。这是因为对于任何一个评估系统,大家可以定性地、直观地、甚至是比较轻松地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各指数所占的权重是不相同的。因此,要达到全面、客观的评估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的目的,科学合理的分配各指数的权重就显得十分的重要。
通常情况下,我们可以采取一种科学、简便的模糊数学的方法——排序打分法,来确定各指数的权重。具体做法为:实施者邀请若干名领导专家作为评审员,请他们根据自己对指数重要程度的认识,从高到低排列各指数。我们指定把最后一项指数记为1分,其余各项指数依次在下一项的基础上加1分,形成了各评审员对各指数的分值。其中一项指数(i)的权重(Qi)就等于该项指数在各评审员中得分的总和(Fi)除以所有指数的得分的总和。即得到以下公式:
Qi=Fi/[M(1+2+……+N)]
(1)
其中,i表示单项指数,Qi表示指数i的权重,Fi表示指数i的分值之和,M为评审员人数,N为评估指数的数目。
(1)式合并简化可得到:Qi=2 Fi/[MN(1+N)] (2)
在得到一级指数权重之后,求二级指数的权重Q2i时,可在已知的Qi的基础上,依据上述方法先求得以Qi为整体背景下的权重值Q`i,之后则可求得二级指数Q2i为:
Q2i=Q`i·Qi
在得到各级指数权重以后,我们就可依据设定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评估指数的总分值,确定各指数的分值,从而形成一个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评估表,继而进行某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评估实践。
举例来说,假设某单位只设定上述8项指数(即N=8),请了5位领导专家作为评审员为各一级指数排序(即M=5)。我们把排序量化后,可得到各项指数的分值。假设其中的敏感指数分值为:
评审员
评审员A
评审员B
评审员C
评审员D
评审员E
分值 7 6 8 7 8
那么,敏感指数的分值:F敏感=7+6+8+7+8=36
敏感指数的权重:Q敏感=2×36/[5×8×(1+8)]=0.2
同样是上述5位评审员,对敏感指数下设定的3个二级指数(a1干部使用、a2福利待遇、a3住房分配)进行评审。其中a1分值为:
评审员
评审员A
评审员B
评审员C
评审员D
评审员E
a1分值
2 2 1 3 1
则Q敏感a1=2×(2+2+1+3+1)/[5×3×(1+3)]=0.3
二级指数a1在整个党风廉政建设评估指数中的权重为:
Q2敏感a1=Q敏感·Q敏感a1=0.2×0.3=0.06
敏感指数下的3个二级指数权重之和等于敏感指数的权重。即:Q`2敏感a[1]+Q`2敏感a1+Q`2敏感a3=Q敏感
我们假设整体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评估指数总分值为10,则可以根据总分与权重相乘的办法得到各指数的分值,形成如下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评估指数表:
**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评估指数表(示意)
一级指数
二级指数 分值
指数名称
最高分
指数名称
最高分
…… …………
a1干部使用
0.6
敏感指数
2
a2福利待遇
…
a3住房分配
…
……
…
总计
需要指出的是,评估表中需要填入的分数不能由实施者主观写入,而是采取相对量化的方式方法得出的客观结果。
四、评估中需要妥善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是要妥善解决指数确立现实性问题。指数的确立应立足本单位的现实情况,能够反映该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中既具有针对性,又具有相对普遍性的关键点,具有以点可以看线,以线可以看面的功能。指数的确立切忌生搬硬套、囫囵吞枣、不假思索地借用其他单位的现成样本,否则,评估指数将失去自身的意义。尤其是二级指数的确立,更应该有单位特色。因为成功的二级指数的确立,可以使我们更为真实具体地了解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状况和力度。
二是要妥善解决权重误差性的问题。在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评估指数中,权重的确定对评估指数的科学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如何尽可能地减少权重的误差呢?在理论层面上,可以运用更科学的权重确定法。权重确定法越科学,权重的误差自然就越小。在操作层面上,评审员的数量越多,对同一权重评审的次数越多,权重的误差也越小。但往往越科学的权重确定法,结构相对越复杂,要求评审员人数多,评审的次数多,花费的时间多、精力大,不便于操作。这就要求评估实施者妥善处理好权重确定方法的科学性与要求评审员人数、评审次数的操作性之间的矛盾,在两者之间寻找好平衡点。对于减少权重的误差,笔者的建议是提高权重确定法的科学性,相对增加评审员的人员数量,减少评审次数。
三是要妥善解决评估中的量化问题。构建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评估指数的目的在于尽可能量化评估中的各关键点,以便全面客观评估党风廉政建设状况。但党风廉政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有一些关键点直接量化,直接用分值来表示是有困难的。因此,要量化关键点,在确保最终量化有效性的前提下,就必须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在定性的基础上,给予量化。这也就要求实施者对量化有困难的指数应先组织评估人员对其进行定性。但为了尽量减少人为因素,定性分析要求多人给予定性,多级给予定性,势必也造成考评起来操作繁琐,困难较多,可测性、可行性降低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妥善解决好量化有困难的指数最终量化有效性与要求定性分析客观性不易操作之间的问题。对此,我们的看法是:在设计指数,重点是二级指数时,相对减少需要定性分析的指数;对需要定性分析的,不可降低有效性,可提前筹划,提前进入,提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