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国家指导思想的规范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规范性论文,重要思想论文,指导思想论文,代表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国家指导思想所蕴涵的规范意义
十届人大二次会议进行修宪时,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正式写进了宪法,从而确立了其国家指导思想的地位。宪法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国家指导思想的表述,至少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描述意义。在这个意义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国家指导思想是个事实判断命题,它回答的是“是”与“否”的问题,是可以通过实践检验的;二是规范意义。在规范意义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个价值判断命题,它要解决的是“应当”与“不应当”的问题,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国家指导思想的价值问题。这是无法通过实践检验的,一般取决于评价。依笔者之见,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做价值分析。
(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国家指导思想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因素。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称之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国家指导思想的形式价值,其内容却十分丰富,涵盖了社会各个领域,关涉众多方面。从法律规范的形式要求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表述又具有逻辑上比较严谨,内容上简明扼要,语言上通俗易懂等品质。
(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国家指导思想所要追求的目的和理想,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国家指导思想在其发挥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具体体现在以下主要方面:
第一,以人民主权为取向的政治价值。这一价值取向要求党和国家机关必须明确其权力的来源,必须发挥人民群众对公共权力的影响、监督和控制,即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必须以良好的政治体制、机制和法律制度等为保障,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民主政治建设推至与社会主义本质相一致的现代化新高度。
第二,以发展为取向的经济价值。发展是硬道理,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社会才是和谐的社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转型对生产力和整个社会的发展提出的这些新要求必须在党和国家对经济和社会的领导和管理过程中得到体现。经济上的这种价值取向要求党和国家通过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物品,并通过制定和完善宏观经济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并对政策的执行过程进行全面监督等途径来实现。
第三,以整合为取向的社会价值,即社会利益和意识形态的整合功能。通过制度化途径调节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完善利益的分配机制,实现社会和谐发展。通过对社会成员加强意识形态的灌输,增加政治认同感,同时在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实践中,丰富主流意识形态的内涵,提高其兼容并蓄其他性质意识形态合理、科学成份的能力,把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主义文化、传统文化精髓和西方的健康文化融合起来,从而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1]
(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国家指导思想本身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应该作为政党和国家机关衡量其整个政治活动的总的价值标准。首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是评价执政党和政府工作的根本标准。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生产力是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因此,是否符合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不仅是衡量一个党先进性的根本标尺,也是衡量政府工作成败得失的根本标尺。其次,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是评价执政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标准。一方面,只有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建设放在重要的位置,才能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另一方面,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离不开先进的思想文化道德建设。从根本上说,文化建设的成就高低,直接关系到社会的进步和人自身的发展。再次,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评价执政党和政府工作的最具现实性的尺度。
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国家指导思想所具有的规范作用
(一)应然规范作用
从理论上说,“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成为国家指导思想的根本目的主要是为了规范国家权力。换言之,政党将政治规范上升为重要的宪法规范,是为了使它不仅具有政治上的约束力,同时还具有宪法上的效力。如果政治活动中各政治主体违反了它,就既同党的方针、政策背道而驰,更是违反宪法的行为,必须承担违宪责任。
一般而言,一个完整的宪法规范具有宪法效力是没有多少争议的。但国家指导思想不是以宪法规范的形式,而是以“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这一叙述的方式写入宪法的,对于这一新入宪的条款,我们首先面临着定性上的三个问题:第一,它具备构成一个宪法规范的基本要素吗?一个完整的宪法规范应具备三个基本要素:假定、处理和制裁,或至少要具备两个基本要素,即假定和处理。[2] 第二,如果它是一个宪法规范的话,那么又是一个什么样的宪法规范,权利性规范或义务性规范?第三,关于国家指导思想这一宪法条文是在序言中出现的,而宪法序言具有法律效力吗?
众所周知,国家指导思想这一宪法条款是从政治规范变化而来的,而它作为政治规范时以及进入宪法后的表述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如果我们将国家指导思想的条款转化为宪法意义上的表述则应当为:国家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执政党、各国家机关应当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行使权力。依据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理论,则宪法规范意义上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其假定要素为:在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中;其处理要素(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和处理原则)为:执政党、各国家机关的活动应当符合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要求。由此可见,虽然从表述上看,关于国家指导思想的条款不是一个完整的宪法规范,但从实质上说,它具有宪法规范的内容,而且国家指导思想的条款对执政党和国家机关来说是一项义务性条款。
由此可见,从法理上说,我们有理由认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国家指导思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关键是对这种效力如何理解。社会法学派认为,法律效力是一个“事实的概念”(factual notion),法律的效力就是法律对社会成员的实际的或事实上的约束力,亦即“实效”(efficiency),因而,那些从未对或不继续对社会生活起控制和指引作用的法律规则不能被看作真正有效的法。而现实主义法学派则认为,效力是一个心理概念(spychological notion),法的效力取决于法对人们施加的心理影响和人们接受其约束的心理状态。[3] (P454)“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国家指导思想,不仅在政治实践中确实起着一定的指导作用,而且在政治心理上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约束力。
(二)实然规范作用
从理论上说,法律规范的实效是指人们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去行为,法律被人们实际遵守、执行或适用。或者说是指“规范的效率或者其贯彻施行的机会”。[4] (P78)“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国家指导思想的实然规范作用具体表现为:
第一,在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中得到了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明确规定了我们党提高执政能力的方向。总方向就是如何从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上提高执政能力。为此,十六大报告概括为五个方面的能力,即不断提高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不断提高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不断提高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不断提高总揽全局的能力。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又概括为不断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不断提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不断提高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不断提高应对国际局势和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
第二,在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得到了体现。科学发展观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内涵,科学的发展观,就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这是我们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长期坚持的一个重要指导方针。贯彻落实科学的发展观,首先要从党和政府的干部入手。让科学的发展观深入人心,贯彻到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规划计划、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政策考核等各个环节,贯穿到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其次,要从深化产业结构调整,实现经济的快速、持续、健康发展入手。三是要从解决制约科学发展观落实的突出问题入手。四要从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入手。科学的发展观要靠正确的政绩观作保证。
然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国家指导思想的实然作用取决于以下两个因素:
1、国家指导思想的具体作用方式。由于我国目前宪法诉讼制度尚未建立起来,宪法规范尚无法成为审判的规范,因此,“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国家指导思想的规范作用方式或其宪法效力也就不可避免地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首先,不具有司法适用性。具体地说,当国家机关在政治活动中违反国家指导思想时,不是看能否以“违宪”去起诉一个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而是应在更广义的层面上看国家指导思想是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得到普遍而有效地贯彻或遵守、以及国家政治活动的结果是否符合国家指导思想的要求。
其次,国家指导思想发挥法律效力或规范作用的方式,主要是通过立法行为、政策行为及各政府机关、各种组织的活动与国家指导思想的要求不相抵触来实现的。或者说主要通过各政党成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动符合国家指导思想的要求来落实的。
2、国家政治活动中实际行动者的规范意识。此处所指的规范意识至少有两层意思:一是行动者是否准确知道国家指导思想的基本内涵;二是行动者是否愿意并且自觉以国家指导思想的要求来约束自身的行动。从根本上说,后者比前者更重要,因为知道了并不一定会去做。更为重要的是,指导思想作为行动规范是普遍的,而行动者的具体行动是特定的、单一的,于是,普遍的规范和单一的场合之间也就需要过渡和连接。比如,对某个特定的情景,到底是否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相关,指导思想本身是不可能作出明确规定的。
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国家指导思想的规范效果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国家指导思想,其规范效果是最终把中国导入到一个政治民主、经济发达、文化先进和社会和谐的世界大国行列之中。其规范的效果体现在:
其一,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国家指导思想写入宪法,明确了共产党的执政方式,那就是要按照“努力成为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先进文化的代表和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的要求来执政。执政方式的确立,使共产党的执政目标更加明确,也使得人民对执政的要求具体化。如果中国共产党能够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执政,就能得到人民的信任,其执政地位将进一步巩固,国家将实现长治久安。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人民对执政党的监督也可进一步增强,人民的权益也将因此更有保障。
其二,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国家指导思想来评判执政党和国家的一切工作成败得失的价值标准,对中国共产党及其党员、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始终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的根本要求,从而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为社会主义政治体系奠定良好的物质基础;始终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从而在尊重社会自发文化秩序基础上建构现代法制文明;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从而在法律制度中体现人民对政治合法性的决定作用。
从具体实践来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国家指导思想的规范效果最终将受制于以下因素:
第一,政治活动者是否已树立宪法权威意识。宪法必须得到信仰,否则,宪法条文始终只有描述意义而没有规范意义。只有政治活动者具有很强的宪法规范意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国家指导思想的规范效果才能真正产生。
第二,执政党是否带头遵守宪法。在新的条件下,共产党必须坚持和实行依法执政,关键是必须依据宪法来执政。作为执政党必须保证宪法和法律能够得到正确有效的实施。党的各级组织、全体共产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
第三,官员是否具有较高的规范意识。规范意识的水平与人们因相互模仿而形成的服从心理有关。宪法规范与一切社会价值和社会规范一样,都是以模仿的本能为依据的。G·塔尔德认为模仿规律中有个“下降律”,即下层阶级有模仿有威望的上层阶级的倾向。[5] (P87)按照这一规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国家指导思想,在上一层级政治活动中得到落实的程度对下级有重要的影响。也就是说,“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国家指导思想应该是自上而下一级一级落实下去的。
第四,宪法监督机制是否完善。没有完善的违宪审查机制,国家指导思想的贯彻将难以得到保证,而且当政党和政府的政治活动没有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时,也难以得到纠正。
第五,民众的宪政意识是否已觉醒。如果民众已经意识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被作为国家指导思想写入宪法后,他们可以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来判断执政党和政府的行为,来衡量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保障,从而监督政治活动。这样,“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就能真正得到落实。
人们对宪法的信仰和宪法监督机制的完善将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能否在政治活动中得到体现的两个关键因素。因此,培养人们的宪政意识,特别是培养政治活动者的宪法规范意识,对其在实际行动中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一国家指导思想,遵守行动规范意义非常重大。(1)必须提高每一个行动者的抽象思维能力。如前所述,国家指导思想是带有普遍性的行为规范,如果没有一定的抽象思维能力,就不可能理解其深刻的内涵,当然也就不可能自觉地坚持了。(2)最为重要的是要从公民意识、道德素养和政治信仰等方面培养各级官员的规范意识。[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