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型政府的异化与转型--论新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建立_服务型政府论文

服务型政府的异化与转型--论新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建立_服务型政府论文

服务型政府的异化与转型——论建立新公共服务型政府,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服务型政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服务型政府应是以民为本的政府,是责任政府,是公民参与的政府,它的建立与完善有利于为公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的实现。然而,服务型政府在实现为公众服务的宗旨,履行服务的职能时,在一些特殊的条件下,却有可能背离其本意,出现服务的异化。

第一种异化形态是差别服务。服务型政府的主要职能既然是为公众服务,那么这种服务就应是普遍的平等的。但事实上,当服务具体落实到不同主体时,又肯定会造成非同等享受的结果。这就形成了矛盾。在行政实践中,这一矛盾具体表现为服务行政中的差别对待。最突出的例子是我国城乡居民所享受的政府公共服务的不平等现象。“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城乡隔绝的‘二元社会结构’,使城乡无论在人均收入,还是在人口公共服务水平方面都差距巨大,形成了城市和农村两种身份制度、教育制度、就业制度、公共服务制度和公共财政制度。”

第二种异化形态是强制服务。服务型政府的服务本来应该是由公众来决定的,最关键的是由公众来决定要不要服务,要多少服务,由此决定服务的方式与效果。但有人认为只要管好了,就是服务好了,那么这种服务就可能演变成强制“服务”。比如说为农村家庭装电话,有的家庭根本没钱装,但是若不装,上面就不给承包土地。这种强制性的服务,不仅不能令公众满意,反而会导致冲突的产生。试问有了冲突,又怎么谈得上服务?

第三形态是不对称服务。从本质的角度来讲,政府行为以提供公共服务为旨归,这种服务只有满足了社会、企业和公众的需要,并对他们的利益实现有所助益时,才有实质性绩效,服务对象也才能给其肯定性评价。但是实际情况下有时却恰恰相反。政府在不了解社会、企业和公众的想法、需求的情况下,按照自己的想法给公众提供服务,确定提供服务的方式。路易斯·高思罗普将之称为“礼貌的伦理”:“我们遵纪守法,依照法规与标准行事,而不是依照人民的意愿行事。”接着他指出,“这使公共行政呆板机械,枯燥乏味,单调无聊,平庸无奇,缺乏回应力。”可见,此种曲解民意、漠视公共需求的服务并不能收到较好的效果,而且它所具有的低效性,不但不能让公众感到满意,甚至会造成社会资本的浪费。

为了从源头上突破传统公共行政范式,建设新公共服务型政府,我们首先也是最重要的是突破传统公共行政范式,提出构建新公共服务型政府模式的基本定理,让这些定理成为建设新公共服务型政府的理论基石、实践指南。

新公共服务型政府与传统公共行政范式下的政府有一个本质的区别,即它们的管理理念所依据的人性假设不同。传统公共行政范式所依据的人性假设是技术人和经济人假设,而新公共服务型政府以多元化的人性,即从“复杂人”假设作为其基础。“复杂人”的观点是:人不只是单纯的“经济人”,也不是完全的“社会人”,更不可能是纯粹的“自动人(自我实现人)”,而应该是因时、因地、因各种情况采取适当反映的多元的“复杂人”。与此观点相适应的管理理论,应该是以多元化为指导的理论。

因而,新公共服务型政府的构建就要以多元化为指导,构建多样化的政策实现机制、责任体系与监督机制。

1、公共服务实现机制的多元化模式。新公共服务型政府应改变原来单中心化的公共服务实现模式,建立由公共、私人和非营利机构构成的合作型组织模式,以适应公共服务的社会化和市场化的要求。首先,政府不再直接经营竞争性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提供,而让市场去生产和提供竞争性的产品和服务。政府从把财政主要投入生产经营领域转到提供基础设施、教育、卫生、文化、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其次,在教育、扶贫、妇女儿童保护、环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以及人口控制等领域让私人企业和非营利机构参与提供公共服务。私人企业和非营利机构的参与不仅可以改善公共服务产品的质量,而且可以大大地降低提供服务的成本。

2、政府责任体系的建构应体现多元化的理念——公务员不应当仅仅关注效率,他们也应当关注宪法、法律、社会价值观、政治规范、职业道德规范和公民利益。新公共服务型政府中的行政官员应受到一系列复杂的制度和标准的影响,并且应该对它们负责。具体说来,这些制度和标准包括:公民、公共利益、宪法和法律、大众媒体、职业道德规范、社会价值观念和标准、民主准则。这些制度和标准又以复杂的方式互动着。例如,公民的需求和期望影响着公务员的行为,但公务员的行为又会影响公民的预期;法律规定了公共行政官员的行为规范,反过来公务员适用法律的情况不仅影响法律的实际执行,而且也能影响立法者并可能使其修改法律。公共行政官员应意识到这些责任的现实性与复杂性,并在规范相互冲突与重叠的情况下更好地服务于公民和公共利益。怎样做到这一点呢?首先最重要的是,新公共服务应通过与公民的对话过程、向公民授权和有广泛基础的公民参与来解决问题,而不是独自采取行动。因为公务员必须确保公共问题的解决方案符合宪法和法律、公共利益、政治规范和其他约束条件,所以他们就应当让公民了解这些制度、标准以及可能产生的冲突,让讨论成为行政过程的一部分。这样做不仅获得了现实的解决方案,同时也确立了公民权和责任。

3、政府绩效评估也应体现多元化理念。政府绩效评估最关键的是明确谁来评估的问题。同时,只有当新公共服务型政府的服务满足了社会、企业和公民的需要和期望,并维护和增进了他们的利益时,才有实质性绩效。因此,必须以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为政府绩效评估的根本价值取向,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评估主体,即成立由政府官员、社会组织代表、企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代表、专家学者、社区居民代表组成的多元化的政府服务绩效评估委员会,负责指标制定、信息收集整理、评估和鉴定以及综合协调等工作,以确保评估工作的公正、公平。

摘自《云南行政学院学报》(昆明),2004.4.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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