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股票期权税收政策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收政策论文,期权论文,我国现行论文,股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我国股票期权税收政策简介
目前,我国股票期权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三个通知中: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下发的《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9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下发的《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35号文”),以及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下发的《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以上几个文件构成了我国现行的股票期权税收政策。从9号文到35号文及补充通知,在对待股票期权收入的问题上,最核心的收入性质认定政策并没有发生变化。但35号文及补充通知,在内容的针对性、详细程度和可操作性等方面,比9号文有了明显的改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内容更完善,可操作性更强。首先,35号文及补充通知在内容上更加完整、详细,在相关概念、收入性质认定、税款计算办法等方面进行了扩充。如35号文及补充通知对相关术语进行了解释,包括股票期权、授予价、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等,这使得税收征管的依据更清晰。其次,可操作性增强,对应纳税款计算的规定更加详细。如35号文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减项变为了购买日公平市场价(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较9号文的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更为具体、合理。
2.纳税环节的规定更为明确。9号文规定雇员应在实际认购股票时缴纳个人所得税。35号文明确了纳税环节,如在授予环节不纳税,行权时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出售时按财产转让所得纳税(境内股票转让所得暂免纳税、境外股票转让所得依法纳税),拥有股权所获利润分配所得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纳税等。由于股票期权的复杂性,9号文的“实际认购”环节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准确把握,35号文则依据股票期权的运作流程将纳税环节予以“固化”,为纳税人依法纳税和税务机关征管都提供了依据。
3.对股票期权收入给予了更多税收优惠。与9号文相比,35号文及补充通知对股票期权收入实质上给予了更多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①35号文将可延期分摊的期间由9号文的6个月延长为12个月,这将较大幅度地减轻税负。②35号文规定,股票期权收入单独计算应纳所得税额,不再需要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纳税,但不再扣除免征额。一般情况下,只要纳税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超过1 600元,由于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效应,纳税人实际税负将下降。考虑到获得股票期权收入的多为企业高管人员,其工资薪金收入本身就较高,上述税负下降效应还是比较明显的。
例如,国内某公司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对高管人员实施股票期权计划。公司高管人员A当日共获得24 000份股票期权,行权价为每股8元。期权计划约定,2007年1月1日起可一次性行权。假设到2007年1月1日,A全部行权并售出,当日该股票收盘价为每股10元。A每月工资收入固定为3 600元。按照9号文A全年应缴纳税款10 800元,而按35号文计算A全年应缴纳税款7 800元。由于延长股票期权收入可分摊的期间以及单独纳税的影响,纳税人税负将显著下降。此例中,纳税人的税负下降了约28%。
4.对一些特殊情况做出处理规定。35号文对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外来源划分问题做出了规定;补充通知对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对员工取得在授权时约定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对员工多次取得或一次性取得多项股票期权收入等情形的税务处理,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5.征收管理规定更加详细。35号文确定了扣缴义务人及其义务,自行申报人及其义务,详细列举了所需报送的资料,增加了处罚规定。这说明税务机关对于股票期权收入的征管正在逐步加强,监管和控制的手段也有所加强,这势必有利于提高股票期权计划运用的规范性。
二、股票期权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35号文的执行有效地增强了对股票期权收入的征管力度,维护了国家的税收利益。对股票期权,国家既鼓励其发展,但同时也要防范风险。35号文及补充通知给予股票期权的税收优惠,与国家的方针政策是一致的。但目前的各种股权激励计划存在激励过度、约束不足的隐忧,有可能加剧分配不公、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利益、致使国有资产流失。即使国家鼓励股票期权发展,但由于实施股票期权激励的力度较大,无异于在分配领域进行了一场重大改革,导致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分配差距拉大,这要求相关部门必须予以规制。目前,我国股票期权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股票期权税收政策导向不明显。现行税收政策体现出的趋势是:税务部门对于股票期权收入的征管问题越来越重视;对于现行政策中可能存在的不利于税收征管的各种漏洞正在进行修补;对于一些可能显失公平的行为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制;在股票期权管理权限行使方面,主要是为证券监管、国资委等部门提供相关政策配套,明显处于从属地位。相对于9号文,35号文为股票期权收入的税收征管提供了操作性更强的依据,在内容上进行了较多扩充,但不能否认其实质仍然仅是对9号文的修补,依然停留在被动应付的水平上,还只是被动地适应股票期权收益的征税需要,其出发点主要是税收征管及组织收入。除此出发点外,税务部门对其规范、引导功能的认识还存在欠缺。真正的股票期权税收政策尚未形成,税务部门还没有表现出利用税收政策管理、规范股票期权计划的意愿。近年来,随着一系列利好消息的出台、法律法规障碍的逐步消除,股票期权实践已步入高速发展期。但不容忽视的是这种快速发展的势头中蕴藏着较大的风险,国家利用税收政策对其进行引导和干预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
2.未对股票期权所得进行甄别与分类。35号文中使用的概念是,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收入。面对实践中存在的种类繁多的期权计划形式,该文没有进行列举,更谈不上甄别与分类,这会给实践操作带来一些问题。例如如何认定企业的激励计划是否为股票期权计划,而不是一般的薪酬方式。而如果不进行甄别与分类就无法实施区别对待的税收优惠政策,难以起到引导作用。
3.管辖范围比较窄。35号文给出的股票期权计划的定义是,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补充通知中又指出,35号文其实是针对上市公司的,对非上市公司是否适用该文件未做说明。而早在1999年,一些非上市的国有企业已开始开展股票期权实践。这使得非上市公司对其是否也适用该文存在疑问,造成该文管辖范围的狭窄。对于目前广泛运用的各种股权激励计划(如限制性股票、虚拟股票等),该文也未与股票期权进行界定与区分。
4.税收优惠力度过大。可以看出,当前的优惠措施事实上等于给予股票期权这类收入一种特殊的地位,虽然将其归类于工资薪金所得,但单独计算和延期分摊处理,使其几乎成为个人所得税征税项目的一个新类别。这也使得股票期权收入的税负比一般的工资薪金、年终奖金等收入要低。现行股票期权税收政策对股票期权收入扩大了税收优惠,这与我国加大薪酬制度改革力度、推进股票期权发展的思路是吻合的。然而这一方面可能会使得某些伪劣股票期权获得某种程度的激励,另一方面可能会改变企业高管人员对各种薪酬类型的选择倾向。鉴于股票期权蕴藏的较大风险和收入差距拉大效应,笔者认为,当前给予股票期权的税收优惠力度过大,在公平和效率之间进行选择时,当前税收政策应着重于公平。
5.股票期权易成为纳税筹划的新渠道。加大股票期权税收优惠力度易使其成为纳税筹划的新渠道。对于个人,可能诱使企业高管人员在月薪、年终奖金、股息红利、股票期权等薪酬方式中倾向于选择股票期权,从而大幅减轻个人所得税税负。对于企业,也可能诱使其大量运用股票期权计划,这样一方面是不用投入太多的现金即可取得较好的激励效应;另一方面,目前的税收政策没有对企业实施股票期权而支出的费用是否能够在税前扣除做出明确规定。实践中绝大部分企业都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了扣除,减轻了所得税税负。
6.股票期权税收政策法律方面存在问题。目前,关于股票期权税收政策的法规主要是9号文、35号文及补充通知。这三个文件的法律层级比较低,只能作为税务部门征税时的依据,还不能算是正规的部门规章,法律约束力比较弱,无法对股票期权的管理发挥关键作用。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中对上市公司如何实行股权激励,对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的实施办法,已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另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含境内和境外)也已颁布实施。与这些文件相比,现行税收政策显得较为陈旧,衔接上还有待优化。
三、完善股票期权税收政策的建议
目前我国的股票期权税收政策正在形成,但现行税收政策还没有体现出税务部门对股票期权发展的大政方针;股票期权税收征管办法正在逐步完善,但步伐比较缓慢,形势比较被动。针对此现状,笔者建议:
1.考虑借鉴美国经验对股票期权进行分类管理。如果我国能借鉴美国税务部门对激励性股票期权和非激励性股票期权的处理方法,把管理股票期权作为一项权限,发挥主导性作用,对股票期权的发展可能有更大的促进作用。
2.在税收优惠方面适当收紧。虽然股票期权在企业薪酬改革中发挥着重大作用,但这种薪酬改革到底能发挥多大作用,尚有待进一步观察。税务部门应着眼于公平,在给予股票期权税收优惠方面需慎行,应继续弥补税收征管中的漏洞。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建议把股票期权收入从工薪收入项目中剥离出来,单独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一个应税项目,并设计相适应的超额累进税率,在免征额、累进级次、间距、税率的设计方面,要使股票期权能享受一定的优惠,但对于高额股票期权收入,应使其承担较重税负。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要尽快制定出企业运用股票期权而产生成本的扣除办法,防止企业将其作为规避纳税义务的渠道。
3.加强相关部门间的政策协作。当前,税务部门应与证监会、国资委等相关主管部门共同协商拟定股票期权税收政策,使其能切实地嵌入到企业股票期权运作的整个过程中,从而形成完整、有力的管控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