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国家主导的市场经济体制探析_国企论文

法国国家主导的市场经济体制探析_国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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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有制形式的类型

法国企业按其所有制形式可区分为三类:国有企业、合作社和私人企业,它们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具有不同的地位,与国家的关系不同。

法国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主体的国家,但其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1990年,全国拥有国家直接控制和国家控股50%以上的国有企业2268家,其中由国家直接控制的国有企业为108家。国有企业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8%,投资额占全国的27.5%,出口额占25%[①a]。法国的国有企业是法国长期推行国有化政策的结果。

法国国有企业分布部门和经营范围很广,多数是规模大、实力强的大型企业,在欧洲和世界居一定地位。法国处理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是,既要保证国家对企业的所有权和领导权,又要保证企业拥有比较广泛的经营自主权。法国管理国有企业的主要方式和特点是:

(一)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权责划分明确。

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权责划分大体如下:在生产、销售和库存管理方面,企业原则上拥有完全的自主权,除了国家通过计划规定某些指标和特殊约束外,企业有权制定自己的生产、销售计划。在财务管理方面,企业的自主权很小,国家的领导权和监督权很大。国家对企业的财务控制表现在企业投资、税制和利润分配、企业亏损补贴以及价格制定方面。在人员管理方面,国家控制不太严格,企业在人员任免、调配、培训、报酬、晋升等方面拥有自主权。

(二)国家领导和监督国有企业的方式。

国家行使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权和监督权,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来实现。第一种为“计划方式”,是政府通过与国有企业签订计划合同,明确国家与国有企业的责权利关系。合同期一般同国家计划期一致。目前,与政府签订计划合同的国有企业占全部国有企业的一半左右。第二种为“监督方式”,属于事后监督,主要通过3个途径来实现:1.隶属于经济和财政部的财政总监对所有国有企业进行监督。2.国家审计法院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检查,主要是检查企业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规定,并对企业经营效率和效益进行评估。3.议会对国有企业进行全局性、政策性监督。第三种是“监护方式”,也称事前监督,具有强制性。主要是通过向企业派驻国家稽查员和主管部门代表,对国有资产经营进行监督。稽查员的主要使命是督促企业遵守各项财务制度和规定,检查企业账目是否符合规定,向政府提供关于企业的各种信息,为企业经营提建议。主管部门代表负责了解检查情况,向主管部门汇报。

(三)国家对国有企业实行分类管理。

法国国有企业分为垄断性企业和竞争性企业两大类。垄断性国有企业指国家是企业的唯一股东或国家掌握企业51%以上的股份。竞争性国有企业是指所处的部门存在大量私人企业,国内和国际市场上有众多的竞争对手。政府对这两类企业实行不同的管理方法。对于前者,政府采取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办法,控制程度较高,管理严格,企业的自主权相对较少。对于后者,政府给予它们充分的自主权,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国家仅对其实行间接管理。

法国的合作社是影响经济政治的较重要的力量,它们遍布国民经济的许多领域,关联着法国1/4人口的经济和社会生活。许多全国规模的合作社联盟是最大的农产品、食品出口公司。在法国最大的100家农业—食品企业中,合作集团就占40家。

合作社是一种经济组织,社员集体拥有资产,民主地参与管理,不按参与资本的大小而是按使用的服务和参与业务活动的数额分配盈余。这使它既不同于资本主义私人企业,也不同于国有企业。合作企业的宗旨是为社区提供所需要的服务。这种类型的企业是适应地区或地方集体的需要而成立的。

合作社作为一种经济组织有其独特的运行原则。所有合作社不论其规模多大,活动的部门如何,都要遵守下列运行原则:1.开门原则。合作社以自由、平等、民主作为经济和政治准则,社员可以自由加入和退出合作社。2.民主管理。社员一人一票表决权,有权参与合作社所有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策。3.合作社的收益归社员所有。收益的一部分用于合作事业的发展,一部分用于集体服务,再一部分按社员参与业务活动的比例分配,公积金不可分。

合作社按照不同的人员组成,分为生产者的合作社,如农业合作社、渔业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储蓄者和使用者的合作社,如互助信贷合作社、农业信贷合作社、合作信用社和大众银行;消费者的合作社,如消费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住宅或服务合作社等。所有这些合作社都是为社员的集体利益服务,不同于私人企业和国家企业的利益追求。

合作社与私人企业、国有企业一样遵守法国的所有法律,遵守政府根据合作社的特点而制订的法律条例。合作高级理事会是政府特设的行政机构,负责对合作社的行政管理。合作组织和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很微妙的,这体现在当国家为了解决一些它不愿意直接参与的问题,或要抵制某些私人利益而不愿采取直接干涉的办法时,常常借助于政府立法机构的措施来保护和促进合作运动。

虽然国有企业和合作社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一定比重,但从总体上说,私人企业仍占主导地位。1976年法国最大的500家工商业公司的控制结构表明:国家控制占12.4%,私人垄断控制占60.2%[①b]。法国经济的一个特点是,在农业、工业和服务行业中,有众多的家庭所有的小厂商。随着战后生产和资本的集中,企业不断集中合并,形成了一些大的私人垄断企业,但相对数量很少。由于拥有小而稳定的市场,许多小厂商直到现在仍能与大企业和平共存。私人企业主要是受市场机制的协调,按照一般经济法则和市场规律运作。它们根据市场的供求关系和价格信号,决定生产和销售计划,实现自身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同时也愿在竞争中经受考验。除了由市场机制来协调私人企业的决策以外,国家对私人企业的决策有重大影响,有时甚至左右私人企业所做的决策。这主要是通过改变制约私人企业决策的各种因素,间接改变私人企业自身的决策。譬如,国家用诸多政策保护私人厂商不受外国企业竞争的影响,鼓励借助于卡特尔消灭国内竞争,资助某些政府重视的厂商等等。此外,法国政府和大私人工商企业之间是一种密切合作的关系。对政府经济政策,特别是对国家计划的支持主要来自大私人企业。法国的大私人企业通常有一个理事专门负责同政府各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并了解政府的有关政策,以及这些政策对私人企业的影响。

二、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资源配置方式

法国市场经济最主要的特点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国家以计划的形式加强干预。法国政府认为,作为基本协调机制的市场体系很重要,其优点是:第一,市场机制的本质是竞争机制,它的一些刺激因素能诱发企业之间的竞争。第二,市场机制以市场主体的利益为动力,能够使企业处于主动地位。它还可以通过价格、利率、汇率、工资、税率等价值形式,实现利益的再分配,调节不同主体的经济利益,促使经济主体行为的合理化和最优化。但是,这种自发的市场机制有其局限性:第一,市场较难协调宏观经济的综合平衡,有些重要的经济活动如运输、国防、环境保护等等,是市场难以调节的,而且自发的市场调节还具有滞后性。第二,市场较难预测长远的发展要求。法国前计划总署主任马塞认为,市场只能对日常经营和短期投资提供信号,但在进行长期投资时,不能提供任何自动信号。因此,为了保证整个经济更加平衡协调发展,必须由国家运用计划手段对经济进行必要的指导和调节。这种计划有两个基本职能:第一,它在市场机制不能达到预定目标时,诱导企业做出合乎政策期望的决策。这种诱导主要是以指明市场的发展方向、控制企业资金来源以及提供优惠待遇等方式来进行的。第二,制订计划的过程同时就是传播信息的过程,它使企业决策者对所有其他市场主体的计划有比较清楚和及时的了解,弥补市场机制调节滞后的缺陷。因此政府制定计划的目的是为了克服市场的缺点,刺激和支持市场经济。

法国将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方式是:一是在编制计划的过程中,政府官员与“社会伙伴”共同协商,评估经济发展总方针;二是通过政府官员与各领域“社会伙伴”的协商,制定反映社会各阶层利益的计划,以利于计划的顺利实施。

法国计划不是无所不包的计划,其主要内容有:第一,提出几年经济发展的战略方向和总体目标。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依据不同的客观条件,国家规定了不同的发展战略和目标。在战后经济恢复时期,国家的总体目标是实现工农业装备现代化,优先发展基础产业部门。经济全面高涨和工业现代化高涨时期,政府的主要目标是实现国民经济均衡、稳定、高速增长和社会平衡。第二,提出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些重大的总量预测指标。法国经济计划以规定一定时期内宏观经济总量增长指标见长。这些指标对国有企业有一定的约束力,对私人企业只提供信息,指明方向,促进宏观协调。第三,确定优先发展部门和项目,推动部门经济的发展和结构的变化。法国计划确定了一定时期内经济部门的发展序列和重点部分,包括部门和区域开发,填补空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以及一些市场不能起调节作用的领域,如国防、教育、环境保护等,使经济和社会得以平衡的发展。第四,制定为实现计划目标而采取的配套设施。

法国计划的实施过程有以下特点:第一,政府计划只具有指示性,而不具有指令性。计划的制定虽然经过各“社会伙伴”的讨论、协调和平衡,但计划本身却不一定能够全部实现。第二,计划以政府汇集宏观经济预测信息为基础,把预测与市场信息统一起来作为向企业提供的信息。第三,政府主要通过投资和信贷政策、信贷杠杆、税收政策、价格合同、国有企业、计划合同和控制债券发行等手段来间接地贯彻计划目标。

当然,法国的计划工作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是计划所包括的方面越来越广,制定的目标越来越多,需广泛吸收各“社会伙伴”的意见,但各“社会伙伴”的意见又很难协调一致;其次是议会对计划制定缺乏有效干预。

三、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和调控

维持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平衡是西方宏观经济管理和经济政策的总目标,充分就业、价格稳定、国际收支平衡以及经济长期稳定增长是这一总体目标的具体化。法国的宏观经济管理也是围绕这些目标来进行的。它的基本目标是“稳定中增长”或“平衡中发展”,其含义是宏观经济总量在价格稳定、财政平衡、货币稳定、国际收支平衡的基础上实现经济增长。自50年代中期以来,这个管理目标贯穿于法国整个经济发展过程。

宏观经济管理目标是借助于各种管理手段来实现的。法国的宏观经济管理手段可区分为以下四个层次。

(一)国家通过所控制的国民财富和经济活动对宏观经济直接干预和调节。

国家借助于社会再分配这种形式把40%以上的国民收入集中在自己手中,直接干预和调节整个国民经济活动,影响社会再生产过程和企业活动。这是法国政府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最重要手段之一。国有企业和由国家控制的大银行既为政府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和调节准备了必要的物质基础,又为社会经济发展创造必需的条件。

(二)政府通过制定宏观经济计划影响私人、公共消费和投资,指导市场活动,实现对经济总体的调节和指导。

法国不像美国政府那样主要依靠财政金融杠杆对市场秩序和环境进行调整,而是注重计划手段,力图建立起一个包括远期规划在内的“中期协调框架”来对国民经济进行指导和调节。从1948年制订第一个5年计划以来,计划已发生了变化。目前的计划减少了数字预测,如1989—1992年的第10个计划就是采用了一种战略规划思想,分析了法国经济的优势和弱点,提出了一些目标和政府为实现这些目标所做的承诺。

(三)政府制定总体经济政策,对宏观经济进行政策管理。

法国政府运用大量的经济政策对宏观经济进行管理。总体经济政策由对内经济政策和对外经济政策构成,范围广泛,其中最重要的有:

1.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法国经济总量平衡这一目标的实现主要通过政府制定和实施财政和货币政策来完成。财政政策侧重于调节社会总需求,即通过财政的“收缩”或“扩张”来取得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平衡。1991—1993年是法国经济衰退时期,法国财政与经济预测局认为工业生产对法国的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国家对耐用品的价格控制严格,不利于刺激消费,促进生产。政府决定由中央财政给每辆小汽车增加5000法郎补贴,同时要求每辆车作相应幅度的降价,鼓励买车。结果全国汽车的销售量由正常年度的20万辆上升到1994年的45万辆,财政的税收收入增加了28亿法郎,与财政补贴基本相抵,但却达到了刺激总需求,促进总供给的目的。货币政策侧重于通过引起支付手段总量的变化来调节总供给与总需求。主要做法是稳定货币,调整利率,影响银行信贷活动。出于维护国内经济增长的考虑,1995年法兰西银行大幅度调低了利率,银行利率下调到4%。

2.领土整治政策。它是调整地区结构,平衡全国经济和地区经济的政策手段,以国家总体计划为基础,中央与地方共同制订不同地区的发展规划,其中一些重大项目和新的构想多由国家提出。如“新城市计划”,即国家不再发展巴黎市区,而以其为中心,向外拓展,发展多功能的卫星城市。这个计划的实施已获得了显著成效。

3.价格政策和工资政策。这是政府控制总需求的一个手段。为了克服严重的失业问题,希拉克政府认为必须刺激需求,增加供给。从1995年7月1日起,法国政府将最低工资提高4%,每小时法定最低工资从35.56法郎提高到36.98法郎,每月从6009.64法郎提高到6249.62法郎。

4.对外经济政策。主要包括对外贸易、外汇、对外投资和吸收外资等方面的政策管理。过去密特朗总统一直采取“欧洲第一,非洲美洲第二”的方针,忽视亚洲。希拉克政府主张开展同亚洲的关系,强调向亚洲推进。

(四)政府制定产业政策。

法国政府差不多在每个经济部门和经济领域都有具体的政策,其中最重要的有作为产业核心的工业政策,作为整个经济发展基础和动力的能源政策,作为国民经济基础的农业政策。

注释:

[①a] 叶祥松:《法国国有企业管理体制资料》,《经济研究资料》1996年第2期。

[①b] 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研究所法国经济研究室编:《法国经济》,第2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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