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偷税行为及其法律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王家本[1](2021)在《家本说案:公司注销后的涉税法律责任》文中提出在税收征管工作中,企业偷、逃税款等税收违法行为被查处的时间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所以存在公司办理注销手续时其偷逃税款行为尚未被发现的情形。如果税务机关在企业已完成工商注销手续后才发现其有税收违法行为,并存在不缴、少缴税款的,还能否对该企业作出处理,其法律责任由谁承担?本文通过一则案例展开相关问题的讨论。
沈丹丹[2](2020)在《以主观要件区分“漏税”法律责任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刘珊[3](2020)在《税法解释性规则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税法解释性规则是税务行政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规则指的是财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授权或自身行政权而制定的规则,按照规则的性质与法律效力的不同,税务行政规则可以分为立法性规则和非立法性规则两大类。税务立法性规则指的是财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则,其具体表现为税务行政法规和税务行政规章等《立法法》所明确规定的立法形式。而税务非立法性规则指的是财税行政主管部门未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仅在本辖区内具有拘束力的行政规则,其具体表现为各种层级的税务规范性文件。根据规范内容及功能意义的不同,税务非立法性规则又可以分为税法解释性规则、税务管理性规则、税务裁量性规则等,其中,税法解释性规则根据发布主体与程序的不同,表现为通知、批复、函等多种形式。税法解释性规则本质上是各级财税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充分运用其行政权,依法对税法规则的具体应用性问题作出进一步阐释、说明而制定的一种实施性解释。根据哈特的法律规则理论,税法解释性规则属于第二性规则,是税法规则的配套规则,具有派生性、从属性以及不可续造性等特征。税法解释性规则因税收成文法的局限性、税法适用的专业性与复杂性、税法调整对象的流变性与多样性而生,并在弥补税收立法先天缺陷、克服税法规则实施的不确定性、提供相对清晰的税务行政执法标准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行政判断余地理论与权威理论为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提供了理论支撑。随着税收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税收司法的逐步开放,各类税务争议数量开始大幅增加,争议类型亦日渐多元化、精细化。其中,因税法解释性规则司法适用而引发的税务行政争议尤为突出。在我国现行行政解释体制下实施性解释的法律地位尴尬,导致这一类实施性解释在实践中的规范程度明显不足。学界将这一现象视为税法行政解释失范、或称为税务行政规范性文件效力异化,并对税法行政解释规范化、税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及司法审查等问题展开热烈探讨。然而这些理论研究并没有从实际层面彻底解决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司法适用争议,以解释性的税务规范性文件为表现形式的税法行政解释失范问题仍然存在。相对而言,从文本分析与案例实证考察的双重视角切入,能更直观、更清晰地发现并剖析当前我国税法行政解释实践中存在的真问题。因此,有必要以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及其司法适用争议案例为考察对象,分别对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外在形态、内容等方面展开不同层次的实证考察。通过对我国近四十年来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的外在表现形态的分析,可发现我国现行的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外在形式杂乱无序,形态规范不足。另一方面,通过从裁判时间、争议类型、审判程序、审查态度以及裁判结果等五个维度对我国近四十年来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实践样态及典型税案的深入分析,可以发现,当前我国税法解释性规则暴露出内容存在缺陷、效力规定瑕疵等问题。其中,内容上的缺陷又主要表现为合法性不足、合理性较弱两个方面,合法性不足可以概括为超越法定权限、与上位法发生抵触、加重税务行政相对人义务或限缩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程序违法及其他违法;合理性较弱可以归纳为违反适当性原则、违反必要性原则、违反比例原则;因溯及适用不当、效力范围不清以及失效时间不明等税法解释性规则的效力规定瑕疵而引发的税务争议可以概括为溯及力争议、普遍适用争议、废止认定争议。上述税法解释性规则在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有其显着的制度或运行规则等原因:其一,税法行政解释的范畴模糊,税法行政解释定位尴尬,税法行政解释主体多元泛化,联合解释行为规范程度低,导致解释内容上存在合法性不足、合理性较弱的缺陷;其二,税法行政解释规则不清晰,缺乏统一的解释规则,各解释主体在解释税法规则时所持的解释立场、解释方法、解释目标等各不相同,导致解释主体之间的主体间性愈发凸显,不同解释主体的前理解和考量因素各有不同,不同解释主体的解释行为任性;其三,税法行政解释程序不健全,协商性不足、民主性不足以及公开性不足;其四,税法行政解释审查监督机制失灵,备案审查不全面、复议审查不合理、司法审查形式化、审查制度衔接不顺畅,导致税法解释性规则效力异化,税务行政相对人救济途径严重不足。为了破解以上税法解释性规则难题,引导税务行政执法主体正确地理解与适用税法规则,指引司法人员对税法解释性规则的适用争议展开全面且深入的审查,真正实现税法解释性规则的规范表达,有效弥合税收法定原则与税法规则操作性之间的脱节,必须有针对性地对当前我国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外在形态及其内容表达方面进行规范,并对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与运行加强审查监督。税法解释性规则形态的规范应当从确立形式便利原则、增强文本可识别度、建立形式审核程序等方面着手。一是遵从便利原则的基本要求,确保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便于适用、便于理解、便于阐述与宣传;二是从统一文本名称形式、明确文本体例格式、明确文本结构要素等方面治理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名称的繁杂无序,增强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的可识别度,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增加有关税法解释性规则形式要件的规定;三是建立税法解释性规则形式审核程序,确保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形态简洁、清晰、实用、有序、便于管理监督。税法解释性规则内容的规范应当遵循“如何解释——解释如何展开”的逻辑径路,以弥合解释者之间的主体间性为中心,促进我国税法行政解释的规范表达。具体而言:首先,应当重新厘定税法行政解释的范畴,明确税法行政解释的实施性解释地位,严格限定税法行政解释权的边界,统一税法行政解释权力主体形式,规范多元主体的联合解释行为,厘定“联合解释”的范围;其次,建构税法行政解释规则体系,主要是统一解释立场、建立解释方法运用规则、确立解释责任规则等,解决“如何解释”的问题。最后,还应健全税法行政解释程序,具体包括解释前的对话协商程序、解释中的民主参与程序、解释后的全面公开程序、运行时的定期清理程序等,以此回应“解释如何展开”的问题。立足于我国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审查监督实践状况,权力制衡理论、税收债务关系理论以及责任政府理论的核心要义有力地证成了税法解释性规则审查监督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全面监督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与运行,应当从构建备案审查全面公开制度、责任制度、救济制度等方面完善税法解释性规则备案审查机制;从明确审查机构、确立审查标准、构建异议处理制度、增加审查程序启动方式等方面更新税法解释性规则复议审查机制;从确立双重审查路径、以理论权威为分类依据构建具体审查标准、细化司法审查处理权限、设置裁判说理责任、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等方面改良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司法审查机制。相关配套制度主要是指成立专门的税务审判机构、从宽认定税法解释性规则附带审查申请条件。更重要的是,还应当从明确人大备案审查终局地位、试点备案审查前置处理模式、赋予司法建议备案审查启动效力、确立行政审查优位原则等方面建立税法解释性规则审查制度衔接规则,确保各个审查制度最大程度发挥其制度预设功能,切实有效地监督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与运行。
蔡倩颖[4](2019)在《Z石油公司诉S国税局行政处罚案评析》文中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税收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由于纳税人意识逐渐提高,税收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法律规定理解不一致,税务纠纷日益增加。在司法实践中,不同司法机关对税务纠纷的处理方式也不同。Z石油公司诉S区国税局行政处罚案、Y煤业公司诉Y市国税局行政处罚案、D纺织公司诉G县国税局行政处罚案、C建材公司诉T市国税局行政处罚案、M医药公司诉J市国税稽查局行政处罚案就是五起税务纠纷案。其中,Z石油公司诉S区国税局行政处罚案最为典型。该案历经了行政复议和几级法院的审理程序,主要有三个争议焦点,包括Z石油公司是否存在偷税行为、Z石油公司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S区国税局作出行政处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首先,偷税行为的认定问题,在行政执法中,不需要以主观故意为构成要件,故S区国税局无需承担Z石油公司具有主观故意的证明责任,只需要证明Z石油公司有偷税的客观行为即可,根据S区国税局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Z石油公司存在偷税行为。其次,虚开发票的证明问题,S区国税局应承担不存在真实交易的主要证明责任,Z石油公司对其存在真实交易的主张应承担适当的证明责任,S区国税局提供的现有证据未能充分证实不存在真实交易,故Z石油公司是否虚开发票行为有待进一步查证。最后,S区国税局是否违反法定程序问题,S区国税局认为该案可能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后,在公安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未作出最终决定前,向Z石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是违反程序的。为减少税务纠纷,实现税收公平,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应该完善税收法律,明确偷税行为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合理分配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实现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的良好衔接。
薛娟[5](2017)在《偷税认定的理论争议与实践检思——以主观故意的认定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目次]一、偷税认定:理论争鸣与实践回应二、法理探索:偷税不以主观故意为要件三、法解释学:偷税是否以主观故意为要件四、税法检思:《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偷税"的修订五、完善路径:《税收征收管理法》"法律责任"的重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一份生效裁判[1]的曝光使偷税是否应当具备主观故意这个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
孙雪龙[6](2012)在《论偷税行为的定性》文中指出在本人的税务工作生涯中,屡有纳税人咨询关于税务机关定性偷税的问题,有的甚至问是不是只要申报不准确就定性为偷税。在此,我们对偷税行为的定性进行探讨。
袁森庚[7](2009)在《关于完善《征管法》法律责任立法的几个主要问题》文中提出2001年《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被提上了议事日程。从税收执法实践观察的情况以及法理的分析,该法也确实存在许多缺陷。而其中有关法律责任的立法,也有多处需要进一步改进。对税收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规定的周全性,有关处罚比例的表述,有关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罚责任规定的科学性等问题,都应是这次《征管法》修订的重点问题。
金玲玲[8](2009)在《偷税犯罪立法研究 ——以刑法与税法之协调为进路》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偷税犯罪作为一种最普遍、最典型的税收犯罪,一直是我国刑事立法规制的重心之一。虽然立法者期望通过不断修订偷税犯罪立法,以适应因经济发展、税制变革、税收征管手段的变化引发偷税行为手段的不断变化,以改变立法与实务的矛盾与冲突,以协调税收执法与刑事司法,然而每一次的修订却带来新一轮的质疑与困惑;理论研究者们更是囿于本研究领域的固有思维很少顾及其他领域。本文立足于偷税与偷税犯罪的关系,寻求偷税犯罪立法的新思维。偷税犯罪立法完善需要税法和刑法两个领域的完善,同时必须将协调性立法贯彻始终,而且这种协调应当是刑法对税法的协调,不应当是税法对刑法的“逆向协调”。刑法关于偷税犯罪范围的规定必须建立在税法关于偷税的规定的基础上,在违反税法的偷税违法行为中进行择取。当因社会客观形势发生变化而需要调整对偷税行为的规定时,首先应调整和完善税法,然后刑法相应调整规制偷税犯罪的范围,以期通过协调性立法使偷税犯罪立法摆脱“修订——不适应——再修订——仍不适应”的循环怪圈。
袁森庚[9](2009)在《《税收征管法》修订的几个重点问题探析》文中指出目前,《税收征管法》的修订被提上了议事日程。从该法2001年修订执行至今的情况来看,其可执行性的品格缺陷是这部法律又一次被提出来修改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导致这部法律在可执行性方面存在缺陷的因素主要有八个方面,这些问题也是这次《税收征管法》修订的重点问题。
袁森庚[10](2008)在《论偷税的立法改进》文中提出我国现行《征管法》根据修订该法律时所能预见的情形,以及结合当时税收执法的实际情况,对偷税进行了界定,并规定了其法律责任,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但是,随着人们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现行《征管法》对偷税主体、偷税手段及其法律责任所做的规定开始显现其弊病和不适应性,必须对其进行全面的改进。
二、偷税行为及其法律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偷税行为及其法律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1)家本说案:公司注销后的涉税法律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一、公司注销后税务机关能否对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二、公司注销后股东对企业存续期间欠缴的税款是否承担清偿责任? |
1. 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
2.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3. 对已注销公司的欠税追缴,能否参照民商事法律制度处理? |
三、公司在注销前实施的偷税行为已构成逃税罪的,如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
(3)税法解释性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意义 |
1.2.1 现实意义 |
1.2.2 理论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3.1 税法行政解释基本理论研究述评 |
1.3.2 税务行政规则研究述评 |
1.4 研究方法 |
1.4.1 实证研究方法 |
1.4.2 比较研究方法 |
1.4.3 文献研究方法 |
1.5 基本思路与主要内容 |
1.6 创新之处 |
1.6.1 研究内容创新 |
1.6.2 研究方法创新 |
1.6.3 研究视角创新 |
第2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理论阐释 |
2.1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界定 |
2.1.1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涵义 |
2.1.2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特征 |
2.1.3 税法解释性规则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2.2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动因 |
2.2.1 税收成文法的局限性 |
2.2.2 税法适用过程的专业性与复杂性 |
2.2.3 税法调整对象的流变性与多样性 |
2.3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理论基础 |
2.3.1 行政判断余地理论 |
2.3.2 权威理论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实践样态 |
3.1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基本形态 |
3.1.1 样本描述 |
3.1.2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表现形式 |
3.1.3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主要类型 |
3.2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适用现状 |
3.2.1 样本描述 |
3.2.2 运行概况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现实难题 |
4.1 税法解释性规则形态规范不足 |
4.1.1 发布主体多元 |
4.1.2 表达形式多样 |
4.1.3 名称混杂无序 |
4.1.4 文本识别度低 |
4.2 税法解释性规则内容存在缺陷 |
4.2.1 合法性不足 |
4.2.2 合理性较弱 |
4.3 税法解释性规则效力规定瑕疵 |
4.3.1 溯及适用不当 |
4.3.2 效力范围不清 |
4.3.3 失效时间不明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难题的成因 |
5.1 税法行政解释的范畴模糊 |
5.1.1 税法行政解释定位尴尬 |
5.1.2 税法行政解释主体多元 |
5.1.3 联合解释规范程度低 |
5.2 税法行政解释规则不清晰 |
5.2.1 解释立场失当 |
5.2.2 解释方法运用不当 |
5.2.3 解释责任不明 |
5.3 税法行政解释程序不健全 |
5.3.1 协商性不足 |
5.3.2 民主性不足 |
5.3.3 公开性不足 |
5.4 税法行政解释审查监督机制失灵 |
5.4.1 备案审查制度不全面 |
5.4.2 复议审查制度不完善 |
5.4.3 司法审查制度不合理 |
5.4.4 审查制度衔接不顺畅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治理之道 |
6.1 统一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形式 |
6.1.1 确立形式便利原则 |
6.1.2 增强文本可识别度 |
6.1.3 建立形式审核程序 |
6.2 规范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内容 |
6.2.1 重新厘定税法行政解释范畴 |
6.2.2 建构税法行政解释规则体系 |
6.2.3 健全税法行政解释程序 |
6.3 优化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审查监督机制 |
6.3.1 税法解释性规则审查监督的法理依据 |
6.3.2 完善备案审查制度 |
6.3.3 更新复议审查制度 |
6.3.4 改良司法审查制度 |
6.3.5 建立审查制度衔接规则 |
6.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的主要科研成果 |
(4)Z石油公司诉S国税局行政处罚案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 |
第2章 基本案情梳理 |
2.1 主案例 |
2.1.1 基本案情 |
2.1.2 法院裁决及案件进展 |
2.2 辅助案例 |
2.2.1 Y煤业公司案的基本情况 |
2.2.2 D纺织公司案的基本情况 |
2.2.3 C建材公司案的基本情况 |
2.2.4 M医药公司案的基本情况 |
第3章 争议焦点 |
3.1 Z石油公司是否构成偷税 |
3.1.1 Z石油公司不构成偷税 |
3.1.2 Z石油公司构成偷税 |
3.2 Z石油公司是否存在虚开发票 |
3.2.1 Z石油公司不存在虚开发票 |
3.2.2 Z石油公司存在虚开发票 |
3.3 S区国税局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
3.3.1 S区国税局违反法定程序 |
3.3.2 S区国税局不违反法定程序 |
第4章 争议焦点评析 |
4.1 Z石油公司构成偷税 |
4.1.1 偷税行为不应以主观故意为要件 |
4.1.2 Z石油公司构成偷税之理由分析 |
4.2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Z石油公司存在虚开 |
4.2.1 虚开的证明 |
4.2.2 不能认定Z公司虚开之理由分析 |
4.3 S区国税局违反法定程序 |
4.3.1 涉税案件涉嫌犯罪移送后是否能作税务处理 |
4.3.2 S区国税局违反法定程序之理由分析 |
4.4 由本案引发的思考 |
4.4.1 修改《税收征管法》关于偷税的规定 |
4.4.2 完善税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 |
4.4.3 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偷税犯罪立法研究 ——以刑法与税法之协调为进路(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前言 |
第1章 偷税犯罪立法之历史考察 |
1.1 偷税犯罪立法沿革之概览 |
1.1.1 税法的刑事责任条款阶段 |
1.1.2 税法刑法的独立发展阶段 |
1.1.3 税法刑法的趋向同一阶段 |
1.1.4 税法刑法的再度分离阶段 |
1.2 偷税犯罪立法沿革之探析 |
1.2.1 偷税犯罪立法沿革的特征 |
1.2.2 偷税犯罪立法变革的原动力 |
1.3 偷税犯罪立法沿革引发之思考 |
1.3.1 偷税犯罪立法理论研究存在的问题 |
1.3.2 偷税犯罪立法方法存在的误区 |
第2章 偷税犯罪立法之现实分析 |
2.1 不协调立法表现之一:刑法与税法立法脱节 |
2.1.1 刑法罪状的描述与税法规定大相径庭 |
2.1.2 1997 年《刑法》第204 条第2 款无税法与之对应 |
2.2 不协调立法表现之二:成罪标准操作艰难 |
2.2.1 比例标准遭遇税收征管实践适用窘境 |
2.2.2 比例标准引发偷税犯罪定罪尴尬 |
2.2.3 比例标准引发偷税犯罪量刑困惑 |
2.2.4 比例标准使“累计计算”背离立法意图 |
2.3 不协调立法表现之三:税收执法与刑法理论适用矛盾 |
2.3.1 主观认定存在差异 |
2.3.2 税收执法特殊程序与犯罪既遂理论的冲突 |
2.3.3 利用发票偷税行为的定性与罪数理论的冲突 |
第3章 偷税犯罪立法之新思维 |
3.1 偷税犯罪协调性立法的内涵 |
3.1.1 偷税犯罪协调性立法的确立基础 |
3.1.2 偷税犯罪协调性立法的基本含义 |
3.2 偷税犯罪协调性立法的原则 |
3.2.1 谦抑性原则 |
3.2.2 适度性原则 |
3.2.3 可操作性原则 |
3.3 偷税犯罪协调性立法的目标 |
3.4 偷税犯罪协调性立法的内容 |
3.4.1 偷税犯罪协调性立法的具体内容 |
3.4.2 偷税犯罪协调性立法内容的表现形式 |
第4章 偷税犯罪立法模式之选择 |
4.1 有关国家和地区偷税犯罪立法模式的借鉴 |
4.1.1 有关国家和地区偷税犯罪立法模式的概览 |
4.1.2 有关国家和地区偷税犯罪立法模式的评析 |
4.2 影响偷税犯罪立法模式选择的因素 |
4.2.1 法律文化 |
4.2.2 犯罪观 |
4.2.3 刑罚观 |
4.2.4 罪与非罪标准的选择 |
4.3 我国偷税犯罪立法模式的确定 |
4.3.1 我国偷税犯罪立法模式的现状分析 |
4.3.2 我国偷税犯罪立法模式的现实选择 |
第5章 偷税犯罪立法内容之完善 |
5.1 有关国家和地区偷税犯罪立法内容的概述 |
5.1.1 有关国家和地区偷税犯罪立法内容的概览 |
5.1.2 有关国家和地区偷税犯罪立法内容的评析 |
5.2 我国偷税犯罪立法完善的前提:税法完善 |
5.2.1 偷税概念的厘定 |
5.2.2 重新界定偷税行为手段 |
5.2.3 税法法律形式的完善 |
5.3 我国偷税犯罪立法内容的具体完善 |
5.3.1 科学界定偷税犯罪的定罪标准 |
5.3.2 完善偷税犯罪的刑罚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9)《税收征管法》修订的几个重点问题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税务机关的设置与职权的划分 |
二、有关执法程序的操作性问题 |
三、关于资金流的监控问题 |
四、税款核定征收的处理问题 |
五、法律责任体系的完善问题 |
1. 因主观上的过失导致少缴税款的问题。 |
2. 对不履行程序义务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列举不周全。 |
3. 对于类似挪用税款的违法行为没有予以规定。 |
4. 税收委托征收的相关法律责任没有规定。 |
5. 对偷税等共同违法行为没有予以规定。 |
六、减轻处罚的适用问题 |
(10)论偷税的立法改进(论文提纲范文)
一、现行《征管法》中偷税立法之缺陷 |
1.对偷税主体的界定。 |
2.对偷税手段的规定。 |
3.对法律责任的规定。 |
二、有关偷税立法之改进 |
1.偷税主体只限定为纳税人。 |
2.在立法技术上采用概括式对偷税做出规定, 不但避免了采取列举式立法所导致的各种缺陷, 如上所述, 包括对偷税手段表述不明晰、列举不周全、重复等缺陷, 而且突显了偷税的典型特征。 |
3.对偷税法律责任的规定也避免了现行《征管法》存在的缺陷。 |
四、偷税行为及其法律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 [1]家本说案:公司注销后的涉税法律责任[J]. 王家本. 注册税务师, 2021(05)
- [2]以主观要件区分“漏税”法律责任问题研究[D]. 沈丹丹. 东南大学, 2020
- [3]税法解释性规则研究[D]. 刘珊. 湘潭大学, 2020(10)
- [4]Z石油公司诉S国税局行政处罚案评析[D]. 蔡倩颖. 湖南大学, 2019(07)
- [5]偷税认定的理论争议与实践检思——以主观故意的认定为视角[J]. 薛娟. 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 2017(00)
- [6]论偷税行为的定性[J]. 孙雪龙. 商, 2012(21)
- [7]关于完善《征管法》法律责任立法的几个主要问题[J]. 袁森庚. 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 2009(05)
- [8]偷税犯罪立法研究 ——以刑法与税法之协调为进路[D]. 金玲玲. 吉林大学, 2009(08)
- [9]《税收征管法》修订的几个重点问题探析[J]. 袁森庚. 税务研究, 2009(03)
- [10]论偷税的立法改进[J]. 袁森庚. 税务与经济, 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