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公司反收购制度研究

目标公司反收购制度研究

魏艳茹[1]2002年在《目标公司反收购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本文围绕如何构建我国目标公司反收购制度这一中心,具体探讨了我国目标公司反收购制度的立法模式、我国目标公司反收购决策权的归属及行使以及对常见的反收购措施的法律分析叁方面问题。全文分前言、正文、结束语叁大部分。正文分为叁章: 第一章为目标公司反收购制度的立法模式。该章分为叁部分。第一部分为相关概念的界定。具体界定了收购、反收购在本文中的含义。第二部分为两大模式分野之原因:敌意收购对公司治理的作用。具体分析了敌意收购在英美等国和在德日等国的不同作用,以及造成这种不同的原因,为下一部分即我国的应然选择作出铺垫。第叁部分为对我国的启示。指出我国的借鉴范本应是英美模式,因为:英美模式目标公司反收购制度能兼容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更具灵活性;英美模式更尊重市场主体的选择,更能保护目标公司股东利益;英美模式符合我国商业伦理观念。 第二章为目标公司反收购决策权的归属及行使。该章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目标公司反收购决策权的归属。首先,介绍了英美两国在目标公司反收购决策权归属上的不同立法。然后,对英美两国不同立法背后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指出,英国相关立法的价值取向基本没有背离主流理论,美国相关立法的价值取向有所背离主流理论。最后,对我国目标公司反收购决策权的归属问题提出了立法建议,指出,我国应将目标公司反收购决策权归诸于股东大会,并阐明了理由。第二部分为目标公司反收购决策权的行使。首先,阐述了行使目标公司反收购决策权的两大原则:保护目标公司股东利益原则和信息披露原则。其次,阐述了目标公司反收购决策权的行使程序及制度保障:前者主要参照英国法的相关规定,设计了以敌意收购迫在眉睫或已经发生为分界点的两个不同阶段的目标公司反收购决策程序;后者主要借鉴英美法系的董事义务和董事责任的立法,对完善我国目标公司反收购决策权行使的保障制度——董事义务和董事责任制度——提出了建议。 目标公司反收购制度研究 第叁章为对常见反收购措施的法律分析。该章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敌意收购发生前的反收购措施。这部分反收购措施表现为在公司章程中加入反收购条款和进行特殊的契约安排。对于在公司章程中加入的反收购条款,该部分认为,超级多数条款、公平价格条款和交错董事会条款都不悍于现行法,但为维护目标公司股东利益起见,应在将来修法时明文禁止交错董事会条款。对于特殊的契约安排,该部分认为“黄金降落伞”条款和贷款加速到期条款亦符合现行法。第二部分为敌意收购发生后的反收购措施。该部分指出:反收购宣传、反收购诉讼、防御收购和反要约收购都是合法的;股份回购现在不合法,且将来亦应如此;寻找“白衣骑士”本身是合法的,但锁定协议是否合法要区分不同情况而论。

马金平[2]2003年在《目标公司反收购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在现在的资本市场和证券市场上,公司收购已成为实现资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然而随着公司股权结构的进一步分散和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一种新的公司收购形式——敌意收购开始出现,敌意收购以夺取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为目标,这就使目标公司管理层的利益受到极大的挑战和威胁,因此目标公司管理层就会采取各种策略进行反抗和抵制,这一反抗和抵制的过程就是反收购过程。在敌意收购和反收购所激起的商战中,目标公司的权力配置、股东利益以及资本市场秩序都会受到极大的影响。为了维护股东的利益,确保公司收购中的公平与效率,英美等国先后建立了对公司收购进行规范的法律体系,并在其中对反收购作了明确规定,而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股权结构、法律环境等因素使敌意收购甚少发生,因而有关反收购的法律规定也比较简单。 在我国,尽管目前由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殊性决定了敌意收购发生的可能性不大,但随着股权结构的逐渐变化和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敌意收购及随之而来的反收购活动势必日渐增加。而频繁的收购和反收购之战也必将会对证券市场及证券立法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这一点,在已发生的宝延风波和大港入主爱使股份等事件中已初现端倪。我国《证券法》虽设专章规定了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但对反收购问题付诸阙如,即使是证监会去年通过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也没有对反收购作出规定。 本文以目标公司的反收购行为为研究对象,在介绍国外反收购的立法、理论和实务的基础上,对目标公司反收购的决定权归属、目标公司管理层的规制作了重点探讨和研究,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就未来完善我国目标公司反收购制度的相关内容提出了具体建议。全文除引言外,按内在逻辑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目标公司反收购制度概述,包括反收购的涵义及其策略、价值争论以及立法比较。在本部分,笔者首先将反收购定义为“目标公司为防止其控制权转移而采取的旨在预防或阻止收购者收购本公司的行为”,并进而从反收购的主体、客体、目的、策略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其次从敌意收购的价值争论的分析入手再对反收购的价值取向进行了剖析。最后对含种反收购策略作了概念胜阐述. 第二和第叁部分探讨了反收购立法中的最重要的两个基本理论问题。 第二部分,反收购行为的决策权归属,该部分涉及到目标公司管理层的利益和地位,且在学术上存在着理论争议,即有股东大会享有决定权和董事会享有决定权两种观点,相应地在立法上表现为英国和美国两种模式,笔者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认为我国宜采取股东大会决定模式,虽然这是一两难抉择. 第叁部分,对目标公司管理层的规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反收购立法是否有效,是反收购立法中的核心问题。本部分分析了规制的理论基础后,介绍了美国法律从证券法、公司法和判例法以及目标公司董事会意见披露制度叁个方面对管理层进行规制的方法。 最后一部分,完善我国目标公司反收购制度的思考,分析了我国构建目标公司反收购制度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和必要性,然后从反收购的决定权、目标公司管理层收到收购要约后的意见披露、收购发生后须寻求收购竞争者和管理层应注重维护目标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等四个方面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

杨燕琳[3]2013年在《我国上市公司收购法律问题探析》文中研究指明上市公司收购是资产重组、产权交易的重要方式,它能够提高资源和资产的有效配置。因此,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上市公司收购这一证券交易活动。自“深宝安收购延中实业”拉开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的序幕以来,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不论从数量上还是从规模上都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尽管我国各部门长期以来一直坚持制定各项法律法规以求规范上市公司收购行为,但其弊端仍日益凸显,其中以中小股东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问题尤为突出。中小股东权益受损必然会阻碍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投资又是上市公司的基础,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动力。因此,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至关重要。基于此,笔者以比较分析法为基本的研究方法,结合法律规范分析、个案分析等方法对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中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研究分析。本文包括导言、正文和结语叁个部分,其中正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上市公司收购中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基本理论。在本章中笔者首先概述了上市公司收购的基本含义与中小股东的基本含义,为下文的论述打下基础。然后对中小股东权益易受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中小股东处于劣势地位的原因主要包括我国股权结构不合理、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所处的地位不平等、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地位不平等、司法救济途径不完善。第二章为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中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分析。在本章中,笔者分别分析了我国要约收购制度的立法现状、反收购制度的立法现状、控股股东义务与董事义务的立法现状、信息披露制度的立法现状以及股东诉讼制度的立法现状。笔者认为上述五种制度是上市公司收购中较为重要的制度,而且我国立法在上述五种制度中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都存在不足之处,笔者通过分析后一一指出。第叁章为国内外上市公司收购中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立法评析。本章中笔者分别分析了英国上市公司收购中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立法实践、美国上市公司收购中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立法实践以及我国香港地区上市公司收购中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立法实践。通过对上述叁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践的评析,希望能为我国立法的完善提供可借鉴的建议。第四章为上市公司收购中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立法的完善建议。本章中笔者针对第二章提出的立法不足在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一一提出了完善建议。如通过完善强制要约收购触发条件、增添要约义务豁免情况及完善要约期限来完善强制要约收购制度;通过建立向中小股东倾斜的反收购制度、明确反收购措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来完善反收购制度;通过完善信息公开方式、公开对象及加大信息披露不实的惩处力度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等来完善我国立法,建立起一套完备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体系,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梁静溪[4]2002年在《论构建目标公司反收购制度的理论基础》文中研究表明如何构建目标公司反收购制度 ,其理论基础在于如何定位敌意收购与公司治理关系。美德两国在构建目标公司反收购制度时所采纳的两类截然不同的理论基础。借鉴英美模式 ,是确立我国目标公司反收购制度的理论基础

翁喆[5]2012年在《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公司的收购制度被称为公司最有效的外部治理机制之一,对完善公司制度发挥着巨大的积极作用。收购方通过收购经营不善、管理效率低下的公司,替换不称职的经营管理者,让更有经营能力的经营者接管公司,实现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收购也会对公司产生消极影响。一些动机不纯的敌意收购会给目标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甚至整个证券市场带来诸多不良影响,上市公司反收购制度由此应运而生。随着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推进,我国证券市场面临全流通的环境,收购与反收购之战将更加激烈。为了有效的应对收购,很多公司通过事先在其章程中设置反收购条款,或通过敌意收购引发后的对抗性反收购措施来反击收购方可能的或现时的收购,该类反收购措施主要是对收购方设置各种阻碍,以延缓收购方入主董事会,或者降低目标公司的收购价值,加大收购方的收购成本,增加收购难度等方式,以达成反收购的效果。但是,因我国反收购经验不够成熟,所以在实践中,有不少上市公司采取的反收购措施不够规范,有的甚至有违背公司法基本原则的措施。在立法上,反收购作为证券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法律却缺乏系统性的规范,在实践中容易引发各种问题,也不利于保护证券市场上各利益相关方的权益。所以,对于中国来说,研究反收购法律制度,借鉴和吸收国外的经验,构建适合我国立法和实践现状的反收购法律制度,无疑有重大的意义。本文在综合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采用了理论联系实际以及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在研究了上市公司反收购制度的理论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上存在的不足,进而提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具体举措。在结构上,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上市公司反收购制度的基础理论问题。包括上市公司收购、敌意收购以及反收购的相关概念及其各自特征,并通过比较分析两种争议观点,阐述了对反收购制度价值的理解。第二部分的内容是对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法律分析。分为预防性反收购措施和反击性发收购措施两大部分,对一些重要的反收购措施,如毒丸计划、金色降落伞、白衣骑士等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及其在我国的适用做出了剖析。第叁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实践及立法情况,指出了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立法不足和制度设计缺陷。第四部分在第二部分以及第叁部分分析的基础上,同时结合相关国际立法模式,针对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领域存在的问题,就如何完善我国的上市公司反收购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几点设想,包括反收购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一些具体的制度构建。

魏艳茹[6]2005年在《论目标公司反收购制度的立法模式》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目标公司反收购立法模式,主要有英美模式和德日模式。而我国尚未构建目标公司反收购制度,尚未决定采纳何种模式。由于英关模式对敌意收购采取趋利避害的态度,德日模式则采取根本杜绝的态度,而敌意收购对公司治理有利有弊。结合我国的国情,我国似应采纳英美模式的目标公司反收购模式。

代欣[7]2004年在《敌意收购及其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上市公司收购的过程中,收购公司在目标公司(Target company)管理层对其收购意图尚不知晓或持反对态度的情况下,在证券市场上向目标公司的股东购买大量流通股份,对目标公司进行强行收购的行为即为敌意收购。敌意收购作为要约收购的产物和形式,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它大大推进了公司收购的进程,对企业经营和证券交易市场的运行及相关案件的司法处理也产生了巨大影响。本文的第一个问题是敌意收购的概念及其价值分析。敌意收购(Hostile Takeover)作为公司收购的另一种形式,与善意收购相对,是指收购公司在目标公司(Target company)管理层对其收购意图尚不知晓或持反对态度的情况下,对目标公司强行进行收购的行为。敌意收购的特点很鲜明,从公司收购的过程来看,敌意收购通常会遭到目标公司控制者(一般为公司董事)的抵制,他们采取各种措施,力图挫败收购者的企图,这些措施往往会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从公司收购的目的来看,敌意收购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企业间的联合以达到增强企业的竞争地位,取得规模经济效益;从收购的手段来看,敌意收购不通过与被收购公司的控制者(大股东或者公司董事)协商的形式来进行,而是直接面对那些没有公司控制权的分散的小股东来进行收购。笔者认为,敌意收购的作用是双面的,它在加速了市场要素流动的速度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加剧了市场的动荡性,敌意收购本身和其他市场行为一样,是一种中性行为,不能笼统断定其是好是坏,它只是生产机器重新改组、实现优胜劣汰的方法和手段。本文第二个问题论述了敌意收购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及运行方式。传统认为,敌意收购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待遇原则,信息披露原则,中小股东保护原则,笔者认为还应该包括维护公益原则这一点,因为<WP=50>收购是一个涉及多方利益的行为。除了股东、经营者的利益之外,还涉及到目标公司的雇员,债权人,消费者,社区等其他各方面的利益。此外,上市公司收购一旦成功还将对社会产生多方面的影响。从小的方面讲,股市会产生动荡,从大的方面讲,可能会影响社会稳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收购的成功,还将直接导致社会生产、社会资源的进一步集中,容易导致垄断的发生。所以,在对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制中,必须考虑如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贯彻维护公益原则。另外,笔者简单介绍了叁种敌意收购的方式:要约收购,委托收购及增加法人持股或者转配股。第叁个问题是本文的重点,阐述了目标公司反收购制度的构建。首先是目标公司反收购对策分析,笔者认为,只要存在敌意收购,则目标公司采取反收购措施不仅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但是,目标公司反收购行为的形式必须由一个合理的范围和“度”。在实践中常见的方法有: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绝对多数条款、公平价格条款、董事轮换制条款、累积投票条款等等预先防止敌意收购的发生;通过某些契约安排,如金降落伞(golden parachutes),邀请“白衣骑士”,绿色邮件,职工股等,笔者认为,目前的MBO管理层收购也是反收购行为的一种,不失为一种有效的维护控制权的方法。其次,构建目标公司反收购制度的理论基础。构建目标公司反收购制度,其理论基础就在于分析敌意收购具有何种作用,换言之,敌意收购对公司治理具有何种作用,这是学者就公司收购问题激烈争论的核心,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公司治理模式大体上可分为两种类型,亦即,以外部监督为主的公司治理和以内部监督为主的公司治理。在这两类国家中,由于其公司治理模式不同,相应地,敌意收购对公司治理所起的作用也便不同,从而其构建目标公司反收购制度的理论基础也相应不同。对我国来说,笔者认为,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及实际情况考虑,应采用与美国相类似的制度模式,并从其理论基础、敌意收购发生的必要性和必然<WP=51>性等方面具体论述了我国反收购制度的构建问题。第四个问题是敌意收购与反垄断规制。企业并购是一把“双刃剑”,它推动了企业实现规模经济、增强市场竞争力,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将产生垄断。根据对美国、德国、日本相关法律的分析可以发现,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反垄断法对企业并购的规制主要有规定禁止合并的前提条件,合并申报制度,辩解制度,惩罚制度以及设立执行反垄断法的专门机构等。对我国来说,反垄断法的制定已提上议事日程,而作为反垄断法的支柱之一的对企业并购规制的规范也必将在该法中得到体现,因此笔者参考国外立法,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如设立专门机构以保证反垄断法的实施,制定事前或事后申报制度以加强对企业合并的控制,规定例外情况以鼓励某些合并的进行,规定较重的法律责任以规范竞争,严厉打击不法并购。最后一个问题就是对我国的《公司法》及《证券法》的不完善之处提出笔者个人的看法。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存在若干不完善之处,本文针对其中几个焦点问题,从法律上作进一步的探讨。对《公司法》来说,应该确立累积投票权制度以规范公司权力机构;完善股东大会决议的可撤销和无效程序,小股东可以行使诉权以抗衡多数派股东为自身利益而滥用表决权的行为;确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加强对小股东的救济力度;明确目标公

李冠正[8]2011年在《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制度研究》文中认为1993年发生的“宝延风波”拉开了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的序幕,同时揭开了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与反收购的历史。证券市场的纵深发展以及我国证券分置改革的完成,为上市公司收购创造了良好的证券市场环境,上市公司收购愈来愈频繁,上市公司收购与反收购争夺战也愈来愈激烈,由此涉及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经济上的活动迫切需要相应的法律支持和权利保障,我国在1993年就曾颁布了部门规章,其中就上市公司收购问题进行了专门规范,此后的部门规章、行政法规又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反收购是与敌意收购相生相伴的,敌意收购的活跃必然导致反收购的增多。尽管在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收购与反收购争夺战异常激烈,但是作为调整证券市场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却没有对上市公司反收购这样重要的制度做出较为明确、细致的规定,在实践中产生了诸多问题,这不仅不利于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与反收购实践的深入,而且从根本上压制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活跃,阻碍了证券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因此,在分析借鉴国外先进反收购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和收购实践,研究并建立我国的反收购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在借鉴前人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采取理论联系实际和法解释学的方法。对反收购制度作了简单的介绍,重点分析了上市公司反收购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从而得出我国建立反收购制度的必要性。同时在分析了我国反收购实践以及制度立法的不足后,就构建我国的上市公司反收购制度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鉴于反收购措施在反收购实践中的重要地位,本文还就建立上市公司反收购防御策略体系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在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上市公司收购与反收购的相关概念,并对反收购中制度中的重要概念—敌意收购进行了简要分析,同时还介绍了反收购的几种重要分类。文章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上市公司反收购的价值,详细介绍了支持与反对上市公司反收购的基本观点,并得出结论我国建立上市公司反收购制度分必要性和积极意义。文章第叁部门,首先介绍了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与反收购的实践情况以及立法情况,指出了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立法不足和制度设计缺陷。文章第四部分在第叁部分分析的基础上,就构建我国的上市公司反收购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设想,同时考虑到反收购策略在反收购制度中的核心地位,本文还专门就设计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策略体系进行了创造性的论述。

陈伟[9]2012年在《“毒丸计划”的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毒丸计划”初始于美国,1982年由反收购律师马丁·利普顿(Martin Lipton)创造,是现代公司应对敌意收购最为有效的预防性措施之一,被广泛应用于美国、英国、加拿大、日本及欧盟等资本市场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在中国,直到盛大收购新浪我国公众才开始知悉“毒丸计划”。目前在我国理论界对这种反收购措施尚无系统研究,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中国控制权市场迈进了一个全新时代,也为敌意收购打开了一个无限的发展空间。“毒丸计划”作为目标公司应对敌意收购的自发产物,能够与非市场力量的外在立法与监管一起抑制收购活动的负面作用,尤其是对像我国这样的控制权市场新兴国家意义更为重大。我国的反收购法律制度尚处于初级阶段,缺乏对反收购行为的有效规制,部分目标公司在反收购中无度使用“毒丸计划”、“白衣骑士”等反收购措施,强行控制董事会,还有一些目标公司或管理层采用联名上访、寻求政府帮助等非常规措施进行反收购。反收购措施的不健全、反收购制度的不完善已经抑制了我国控制权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反收购秩序混乱,损害目标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亟待完善反收购制度,特别是要加快“毒丸计划”等反收购措施的合法化进程,以满足我国控制权市场的发展需要。本文以“毒丸计划”存在历史根源为起点,详细分析了“毒丸计划”产生的时代背景、发展进程及存在价值。其次,从比较法的角度,对美英、欧盟、日本及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的“毒丸计划”规制模式进行对比分析。第叁,以我国控制权市场为基础对“毒丸计划”进行可行性分析,经过研究发现我国已经具备引进“毒丸计划”的市场和制度条件。最后,立足于我国控制权市场的客观需要,综合考虑我国反收购制度环境并适当借鉴国外反收购经验,笔者尝试构建适合我国控制权市场发展的“毒丸计划”法律制度。在我国“毒丸计划”的制度设计上应以维护目标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为宗旨,以平等原则为中心,采取股东决策主义为主董事会决策为补充的决策模式,建立健全强制性“毒丸计划”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反收购救济制度等。望“毒丸计划”的系统研究能对我国反收购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

王腾[10]2003年在《对建立我国反收购制度的法律思考》文中研究表明本文针对我国目前反收购制度尚告缺位这一立法缺陷,细致探讨了有关建立我国反收购立法应注意与思考的一些问题:在我国建立反收购制度的合理性问题;我国对目标公司行使收购决定权归属立法选择问题;对董事会与股东会在公司实行收购措施时的立法规制问题。在探讨这些问题过程中,借鉴了英美相关立法经验,希望能为我国反收购立法的建立提供一些参考。

参考文献:

[1]. 目标公司反收购制度研究[D]. 魏艳茹. 厦门大学. 2002

[2]. 目标公司反收购制度研究[D]. 马金平. 西南政法大学. 2003

[3]. 我国上市公司收购法律问题探析[D]. 杨燕琳. 华东政法大学. 2013

[4]. 论构建目标公司反收购制度的理论基础[J]. 梁静溪. 学习与探索. 2002

[5]. 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制度研究[D]. 翁喆. 中央民族大学. 2012

[6]. 论目标公司反收购制度的立法模式[J]. 魏艳茹. 学习与探索. 2005

[7]. 敌意收购及其法律规制研究[D]. 代欣. 吉林大学. 2004

[8]. 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制度研究[D]. 李冠正. 中国政法大学. 2011

[9]. “毒丸计划”的规制研究[D]. 陈伟. 河北大学. 2012

[10]. 对建立我国反收购制度的法律思考[J]. 王腾. 高等函授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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