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发展与农村金融增长研究_金融论文

农业产业化发展与农村金融增长研究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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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产业化背景下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局限性

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经过多次改革和完善,已经初步形成了政策性金融、商业金融、合作金融分工协作的格局。在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农村各金融机构根据农业产业化的金融需求特点,积极推行体制内的内部机制改革,完善金融服务措施,发挥比较优势,因地制宜调整信贷结构,对加快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推进农业现代化做出了贡献。但是与农业产业化进程的客观要求相比,农村金融变革与农业产业化发展在变革方式、变革方向、变革手段以及发展目标上具有明显的不协调性。

(一)体制外金融组织发展不规范,甚至受到压制。

农村经济改革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为农村引入了现代农业,并启动了新一轮农村工业化进程,农村资金需求迅速膨胀,对农村金融体制产生了改革压力,要求有灵活的资金融通机制和相应的金融机构来为之服务。在既有金融框架不能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发展体制外的民间金融组织就成为农村改革和农业产业化进程内在的必然要求。

从1983年开始各地自发成立的各种农村基金会,应该说是符合农业产业化发展要求的一种金融组织形式。

但是,由于其定性排除在金融机构之外,不准办理金融业务,不作为金融机构来管理,所以,在运作方式、决策机制、对行为当事人的约束等方面存在诸多固有的、不可避免的缺陷,致使许多基金会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不仅办理了金融业务,而且违规办理了大量的存贷款,进一步加大了基金会的经营风险。这种状况不仅严重背离了为农业、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服务的初创宗旨,而且最终导致了农村金融秩序的混乱,迫使中央于1997年11月正式决定对其进行全面整顿,1999年1月,国务院以国办发[1999]3号文宣布在全国统一取消各种形式的农村合作基金会。

此外,在金融抑制的环境下,以民间借贷为主体的非制度金融虽然一直比较活跃,但一直不具备合法地位,更无法实现规范发展,难以有效地补充产业化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并且相当部分的民间借贷仍然采取了口头约定等简单形式,利率普遍较高,粗陋的形式与较高的利率,既制约了资金需求,也成为众多法律纠纷的根源。

(二)农村金融供给的市场割据特征明显,缺乏必要的组织协作。

农业产业化数量众多的经营主体直接导致了农村信贷市场需求的分散与竞争性,从而需要多元化的金融组织来满足。但由于1996年以来的农村金融改革取向是在清理取缔民间金融背景下的现有正规金融体制的自我完善,所以农村信贷供给仍然表现为市场分割背景下的垄断格局,无法为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提供灵活、多元的金融服务。农业银行主要支持信用级别较高但数量很少的大型产业化龙头企业,尤其是国家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对于产业化经营中的农户来讲,其信贷来源主要是农村信用社,但由于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区域是按行政区划严格分割的,所以农户贷款市场实际上是一种完全的卖方垄断结构。对于数量众多的介于农户与大型龙头企业之间的各类中小龙头企业和经济组织来讲,其信贷市场则是寡头(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垄断的,信贷满足率自然也更低。

另外,不同机构之间缺乏必要的组织协作也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伴随着农业银行和其他国有金融从农村大规模撤出分支机构,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的农村正规金融在组织形态上却止于分立而未发生市场意义上的协调或重组,农村信用社主要支持农户的生产经营,农业银行则专注于对优质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金融服务,二者业务发展缺乏协调,也不存在功能互补的业务代理。而且,农村信用社本身也因为体制和技术等因素而未能实现经营上的协调配合。

(三)正规金融体系缺乏应有的活力。

现有正规金融机构在支持农业产业化方面存在的不足,根本原因是改革不到位以及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一方面,我国现有的正规农村金融机构并不是农村经济内生发展的结果,因而存在众所周知的制度缺陷。另一方面,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的行为目标是利润最大化,由此也要求农村金融机构依据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原则提供资金,但出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考虑,我国正规金融发展过分注重了资产的安全性要求。无论农业银行还是农村信用社均普遍上收信贷权力,严格审贷程序和审批条件,强化了不良贷款比例指标考核,导致在新增贷款发放问题上,出现了大量的“惜贷”和“慎贷”行为。与此同时,农业银行已经开始收缩业务边界,逐步从农村收缩机构,业务向城市集中,农业贷款发放显著减少。组织不稳与功能不定制约了农村金融体系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作用的发挥。

(四)现有农村金融的实力不强,对农业产业化支持能力不足。

一是农村信贷总量供给远远不能满足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需要。目前,除邮政储蓄这一传统的农村资金流失渠道外,农业银行及其他在农村吸收储蓄存款的商业银行对农户和涉农企业的贷款都相当少,不少地方的商业银行根本就不发放涉农信贷。二是正规金融的贷款满足率偏低。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国有商业金融只对占企业少数的优质客户发放贷款,几乎不发放农户贷款。

二、探索适应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农村金融发展模式,推动农村金融成长

(一)进一步明确发展方向,健全农村金融供给体系。一是明确现有正规金融体系的市场定位,真正建立起既公平竞争又分工协作的多元化组织格局。要有计划、分步骤地将设在农村却很少甚至不发放农业贷款的国有银行基层网点撒出农村市场,腾出的网点设施和市场份额转让给农村信用社或其他地方金融机构,有必要保留的机构网点则必须界定一个严格的新增存贷款比例。加强对农业发展银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其资金真正用于规定用途,稳定粮食生产,同时应允许其适当扩大政策性业务的范围,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和农田水利建设,为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要尽快调整邮政储蓄机构的利率政策,降低邮政储蓄资金存放中央银行的利率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农村资金外流,稳定农村金融秩序。根据农村民营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可以允许在少数发达地区试办农村民营银行,以规范日益活跃的民间金融活动,切实解决数量众多的中小龙头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金融需求,降低农村金融风险。二是进一步拓宽农业产业化主体的融资渠道,优化农村金融资源配置。要转变单纯依赖间接融资的思路,拓宽融资渠道,建立适应农业产业化发展需要的中小资本市场,让更多的资金通过直接融资渠道进入农业产业化生产领域。允许和鼓励产业化龙头企业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发行债券或股票进行融资,有条件的大型集团企业可以组建企业财务公司,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民间投资机构。鼓励和引导以农村信用社为主的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参与货币市场业务,增加资金来源,提高支农实力,改善经营效益。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灵活操作货币政策工具,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手段支持农村信用社加大对产业化农户和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大力发展票据市场,不断调整和优化再贴现资源的分配结构,引导农村金融机构适当增加对农业产业化企业的票据贴现,扩大票据融资规模,缓解农村资金的紧张状况。

(二)加快改造和重组进程,提高农村信用社的自生能力。一是妥善消化历史包袱和政策性负担。要对目前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进行分段处理,本着分清责任、各负其责的原则,对农业银行在行社“脱钩”前平调、占用的农村信用社资金和资产以及其它方式转嫁给农村信用社的风险贷款,形成的不良资产,原则上全部划转农业银行,或由农业银行的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对1996年以后形成的不良贷款,由农村对1996年以后形成的不良贷款,由农村信用社清收,尽最大努力减轻信用社的负担。同时要尽快成立农村信用社的资产管理公司,由各级财政和农村信用社出资,具体负责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剥离和处置工作;或者委托农业银行的资产管理公司代为处置,通过各级财政、人民银行、农村信用社分别向资产管理公司入股,由其将农村信用社符合条件的不良资产剥离处置。二是给予农村信用社必要的政策扶持。有必要对农村信用社实行一些优惠政策,在管理上应有别于国有商业银行。建议适当降低税率,对农村信用社种养业贷款的收入减免营业税。同时,前几年开办保值储蓄,是国家宏观调整的政策措施,属政策性支出。国有商业银行的保值贴补支出,通过核减利润等方式已由国家财政承担,农村信用社支出的保值贴补,也应由财政给予拨补,可通过免交所得税和营业税的方法逐年抵补。要提高农村信用社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利率。今后调整利率时,应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农村信用社的存放中央银行款利率,或继续开办特种存款,以体现对农村信用社的扶持。要适当增加对农村信用社的再贷款。从近年来支农再贷款的使用情况看,效果较好,收回率高,对支持农村经济、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誉、增加农民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应该进一步增加农村信用社再贷款的规模,帮助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三是因地制宜、逐步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改制和重组。核心内容是通过深化体制内金融改革,将农村信用社改组为多元化的中小金融机构,构建国家控制下的过渡性的民营金融体制。四是继续完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对于继续实行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要着眼于健全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水平,提高经营效率。要坚持重大事项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制衡机制,严格实行理事长、主任分设,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全面推行信贷、财务公开,接受社员监督。进一步强化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和行业指导,督促其更好地坚持为“三农”服务的经营宗旨,以保持对农户贷款和农业贷款投放力度的连续性,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应该适当吸取股份制“一股一票”的优点,充分调动大股东参与信用社经营决策的积极性。农村信用社的高层管理人员应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聘任制、任期制、离任审计制、期权激励制等现代企业通行的治理制度,同时增加农村信用社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及透明度,改善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

(三)努力完善各项保障机制,稳步推进农村金融健康成长。一是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转变政府职能是实现农村金融变迁方式转换和实现农村金融成长的重要的外部条件。金融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参与和支持,但政府不能直接干预微观经济主体的金融创新行为,更不能以政府控制的体制内金融抑制体制外金融的发展。可以肯定,今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逐步淡出农村市场的趋势将不会改变,农村金融约束的解除及农业产业化的振兴,只能寄希望于扎根于农村的、真正属于农民自己的中小金融组织身上。因此,政府的主要职能应转变到完善金融立法、维护金融市场竞争秩序、打击金融垄断、促进体制外农村金融成长上来。二是制定完善的法律和政策,推动农村内生性金融组织成长。尽管农村信用社目前还没有成为真正的合作制,但并不意味着我国农村缺乏合作金融组织成长的土壤,农村合作基金会在传统体制之外实现高速扩张以及民间金融形式不断涌现的事实本身就表明,在中国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的经济条件已经具备。现在的关键是必须选择正确的发展道路,提供规范的法律保障和良好的政策环境。要尽快制定合作金融法,赋予农村民间合作金融以合法地位,并就合作金融的基本经营原则做出明确规定,根据合作金融对社员服务、不以盈利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准备率和税收等政策优惠。同时要加强监管,督促合作金融严格依法规范经营,以满足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需要。三是规范发展市场化的体制外金融,推动农村金融市场竞争。农村非正规金融在改革开放后的兴起与发展,相对于传统经济体制而言是一种制度创新,是制度供给与需求交互作用的必然结果,其存在有着客观复杂的经济基础,在很大程度上是现代市场经济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需要。所以来自外部的强制打压是无益于问题的解决的,这不仅不符合经济发展规律,也违背了广大农民的意愿和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结果只能促使其以更隐蔽的方式开展活动。因此政府的正确选择是放弃自己作为制度唯一供给者的思维惯性,承认非正规金融生存的合法地位,依法保护借贷双方的正当权益,并采取措施引导其健康发展,以有效补充农村正规金融制度的不足。在此基础上要加以规范和严格监管,促进其按照市场规则参与竞争,实现健康发展。同时,应适当放宽金融市场准入政策,允许中小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组建新的中小金融机构,解决其外部融资困难的问题,同时减少业务经营的地域限制,促进金融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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