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晓[1]2003年在《WTO背景下我国保安行政管理制度重构》文中研究指明WTO背景下,我国的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正在进行着变革。现行的保安行政管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保安服务业作为服务市场经济建设、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一支重要辅助力量亟待进行规范和发展。保安行政管理制度重构的因此而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重要的研究价值。本文以保安行政管理制度和保安服务业为基础,对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保安行政管理制度和保安服务业的进行了分析,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的保安行政管理制度进行了探索。我国的保安行政管理体制源于计划经济时代,针对保安服务业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和利益的特殊情况,规定保安服务业只能由公安机关独资开办和经营,在当时的发展阶段具有较强的积极意义。目前我国已加入WTO,我国现行保安行政管理制度与世界相关国家先进的保安行政管理体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还不适应WTO规则的要求,必须进行改革。本文就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的保安行政管理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就打破垄断、开放市场,加强保安立法、特别是加强行政程序建设,促进保安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进行了探索,希望能为当代中国的保安法治建设提供积极的参考、借鉴和有益的资源。
谢晓[2]2004年在《WTO背景下我国保安行政管理制度重构》文中研究说明我国的保安行政管理制度源于计划经济体制的需要,目前已无法适应WTO背景下市 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要打破公安机关垄断保安市场的格局,加强保安立法,促进保安市场健康有序地 发展和保安服务产业化的进程。
张耀平[3]2007年在《中国农村金融风险:问题、设计和前景》文中研究表明农村金融风险是与农村金融的经营行为相伴而行的,它具有与一般行业经营风险不同的特点。一般行业的经营风险对经济的影响只是局部的,一般不会构成对整个农村社会经济的巨大破坏。而农村金融一旦出现较大的经营风险,如出现较大范围存款挤兑,就会迅速酿成金融风波,其结果将会使农村金融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陷于瘫痪。它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危害,不仅在于将大大削弱金融机构的支付能力,损害广大存款人的利益,损害社会主义农村金融业的良好信誉,而且将严重激化财政收支矛盾,迫使中央银行增发货币,最终导致通货膨胀,危及国民经济运行的稳定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一件大事。尤其是在农村金融领域,当前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显得迫切和重要。目前关于中国农村金融风险的研究文献很多,但大多数研究一方面偏重于个体化的研究,另一方面偏重于静态化的分析,没有充分考虑到WTO对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影响。本研究则突破了这一束缚,从管理学、金融风险、农业经济学、制度经济学、社会学角度探寻中国农村金融风险产生的理论根源及价值,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防范和化解我国农村金融风险的战略。本研究共九章,按照“问题—设计—前景”的逻辑关系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第一至叁章,属总论部分,主要是从宏观角度来论述本项研究的目的与意义,以及农村金融风险的理论涵义、经济分析及我国农村金融风险的表现形式和成因。在这一部分除了对我国农村金融风险进行现状评估以外,还有大量篇幅是对发展中国家农村金融风险管理的国际比较的研究。主要通过从体制及文化背景等方面对印度、巴西、埃及农村金融风险管理的分析,寻求对我国农村金融风险管理的启示。第二部分为第四章至第八章,是论文的核心部分,主要是针对我国农村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设计战略规划。作者在第一部分分析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就提出了防范和化解我国农村金融风险的战略方针应该是: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围绕“十一五”计划和2010年农业发展远景目标,重构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以加强农村金融监管为依托,以深化农村金融产权制度改革为基础,优化外部环境,构建中国农村金融风险管理系统,防范和化解农村金融风险,进一步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增加对农业的投入,促进贸、工、农综合经营,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第二部分基本按照这一逻辑展开研究,分别从重构农村金融体系、加强农村金融监管、深化农村金融产权制度改革及优化外部环境等角度论述防范与化解我国农村金融风险的战略规划。在此基础上,构建了中国农村金融风险管理系统。论文的第九章是第叁部分——前景部分,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探讨和分析在WTO框架下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前景及风险防范问题。关于农村金融风险相关研究的文献浩如烟海,一方面为本论文的研究提供了大量可供参考的资料,但同时又使研究较难突破传统研究范式而有所创新。本论文试图从内容体系及方法论两个角度突破这一范式,可能的创新之处体现于:第一,分析和探讨了农村金融风险的理论涵义及成因。农村金融风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金融活动中客观存在的货币资金损失的不确定性。其中不确定性是农村金融系统的内在属性,无法将其完全消除,它与市场经济系统的运行密切相关,对农村稀缺资源在竞争目标中的配置有着重要影响。农村金融风险是与农村金融的经营行为相伴而行的,它具有与一般行业经营风险不同的成因。从外部环境看,市场机制不健全、宏观调控负面效应和法制不健全、难落实是形成农村金融风险的主要原因;从内部分析,农村金融风险主要是由于经营指导思想出现偏差、内控机制不健全、员工队伍整体素质低下等原因所造成。第二,提出了防范和化解我国农村金融风险的战略方针。本研究从总体上力求全面系统地把握和研究整个农村金融风险问题,提出防范和化解我国农村金融风险的战略方针应该是: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围绕“十一五”计划和2010年农业发展远景目标,重构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以加强农村金融监管为依托,以深化农村金融产权制度改革为基础,优化外部环境,构建中国农村金融风险管理系统,防范和化解农村金融风险,进一步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增加对农业的投入,促进贸、工、农综合经营,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第叁,提出了构建我国农村金融风险管理体系的具体设想。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本研究借助经济学、金融学、农村经济管理学,提出了构建我国农村金融风险管理体系的具体设想,即建立农村金融宏观风险预警机制,完善事前预警功能;建立农村金融中观风险预警机制,发挥事中监测作用;建立农村微观风险预警机制,降低风险程度。从而对金融机构实施全方位监管,保护各级各类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营。第四,探讨和分析了在WTO框架下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前景及风险防范。本研究将农村金融置于WTO框架下,探讨了WTO框架下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宏观前景——国际化趋势、本土化趋势和竞争化趋势,分析了WTO框架下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微观前景——混业式趋势、多元化趋势和电子化趋势,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我国农村金融风险防范的关键是建立一个独立高效的金融监管体制和一套完整健全的金融监管制度。
刘军[4]2011年在《规制视角的中国邮轮(旅游)母港发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邮轮起源于欧洲,邮轮旅游始盛于北美,现代邮轮旅游于20世纪70年代步入大众化,逐渐演进形成邮轮(旅游)母港。现代邮轮是海上浮动的度假村,迄今已成为世界回归自然、品味“慢”生活、阅读异域文化、扩展海权和探究海洋文明的独特度假空间,具有全球性和网络性特征。邮轮旅游是无目的地的目的地,自90年以来邮轮游客年均增幅约7.4%,成为全球旅游业发展最快的板块。邮轮(旅游)母港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是停靠港的10-14倍,发展母港是世界众多滨海城市的战略选择。近年,全球邮轮市场渐向东移。我国拥有18000多公里的大陆岸线,沿海城市研习国际经验纷争先机建设母港,邮轮经济增速世界瞩目,成为港口都市转型发展的新增长极。本文在明晰中国邮轮(旅游)母港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邮轮旅游发展的世界形势与中国机遇基础上,阐释了研究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以规制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产业空间结构理论、产业集聚理论等为指导,综合运用世界经验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相结合、抽象研究与具体案例相结合、文献研究和田野调查相结合等方法,从法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化学等知识交融维度,探索尝试对规制视角下中国邮轮(旅游)母港发展进行了系统研究。本文首先全面考察了全球邮轮(旅游)母港的演进发展与规制经验、透视了中国邮轮(旅游)母港发展现状和规制问题,经国际比较,继而尝试提出了中国邮轮(旅游)母港在规划统筹、经济规制、社会规制上的制度创新构想,旨在激发发展活力、保障健康有序,最终实现母港在经济、社会与环境“叁位一体”上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最后,以上海邮轮(旅游)母港为例,进行了实证研究。全文共九部分七章。本文创新之处在于,在国内外对于邮轮(旅游)母港缺乏系统性研究成果和参考范式情况下,以当下迫切、关乎长远的规制为研究视角,以邮轮经济发展的引擎枢纽——母港为研究对象,以规范和促进其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重点内容,拓展了我国邮轮经济研究的新领域、邮轮(旅游)母港研究的新视域,可为中国邮轮(旅游)母港建设和规范发展提供决策参考与理论支持。指出邮轮(旅游)母港范围包括邮轮码头及其周边配套区域,是邮轮的始发港、邮轮公司的总部基地和邮轮游客的集散地,母港的功能要素一般包括基础功能、核心功能和延伸功能叁部分。借鉴国际经验,依据我国市场环境、区域条件和SWOT分析,探索性提出了中国邮轮(旅游)母港发展的四阶段战略:起步发展、借鉴探索、分化提升和全面发展;五个发展原则:统筹协调、整合资源,借鉴国际、自主创新,合理布局、区域联动,市场主导、产业协同,优化服务、强化管理等;叁种基本模式:母港型、停靠港型和小码头型;叁大实施策略:推行阶段性发展与港口分类布局,聚焦政策建设国家级邮轮(旅游)母港进行试验和示范,建立国家和地方分级规划协调保障机制等。探索性提出了以开放发展、放松规制加快发展、试验发展、遵循国际惯例等作为中国邮轮(旅游)母港产业政策重构的四项原则,以及在投资、规划、金融、航线、通关、文艺、人才、专门立法等十方面十九项放松经济规制的产业政策框架。探索性提出,中国邮轮(旅游)母港的社会规制强化应坚持公共利益、整体统筹、注重长远、由简到繁和适应国际惯例的五项原则;需实施构建母港开发建设的社会风险论证机制、确立母港之“邮轮社区”的整合开发模式、加强母港发展的文化环境建设、增强我国海事领域的国际司法能力、有序推进相关法律制度和标准化建设等五项措施。最后以上海邮轮(旅游)母港为个案,探讨其发展与规制的模式定位、发展原则、阶段目标、港口布局及政策措施,设想为我国沿海城市母港发展提供范例。
王艳[5]2016年在《我国保安服务业存在问题及法律对策研究》文中提出保安业在中国发展于上个世纪80年代,中国第一家保安服务公司成立于1984年12月,坐落于深圳的蛇口区,随着经济的发展与时代的进步,中国保安业历经了 30多年的风风雨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的全球化发展,保安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社会公共安全防护保障系统中,保安业已经不可或缺,同时也得到了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可,保安的社会地位也日益提升,从事保安行业的人员也逐年呈现出增多的趋势,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乡镇,保安业都已基本覆盖。在社会公共安全防护保障体系中,保安服务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促进了社会效益的提升,社会治安也更加和谐有序,同时也带动了全社会的经济效益。随着保安业的发展,保安队伍越来越稳健,保安工作也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和尊重,当前的保安业正在探索现代企业制度,拟定了新的道路,即内涵、效益、规模发展的道路,日趋发展成为专业化的保安服务经济实体。在社会治安过程当中,保安服务行业扮演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地位,本文的重点就是要研究保安制度引入我国后的发展现状,并且针对我国保安服务行业立法方面存在的一些不足,提出一些有效的建议和措施,推动我国保安负荷行业的快速高效发展,最大程度的保证我国保安服务行业的发展。在社会治安以及人民公共生活环境中,保安服务业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的维持过程中,保安服务业起到了良好的协助作用。但是保安服务业也存在诸多的问题和不足,如管理体制还不够明确,立法相对滞后,管理模式较为陈旧,安保人员缺少相关的专业培训等。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日益全球化,尤其是2001年中国加入WTO过后,人民群众的生活观念发生了巨大的改变,越来越重视自身财产安全,与此同时对保安服务的需求也日益旺盛。保安市场随着人们需求的增加日益扩大,保安行业之间的竞争也日益激烈,其自身服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立足市场。因此本文首先对保安服务行业的概念以及相关的历史发展渊源展开研究,随后在此基础上对保安制度的引入后的现状展开研究,对我国保安服务行业存在的问题也进行了深入分析,其分析的问题包括六个方面,在问题研究清楚的情况之下,引入了国外保安服务行业法律制度的快速发展,最终根据我国保安服务行业立法的情况提出了一些合理的对策和建议。保安服务业在我国被归类于特殊服务性行业,归属于公安机关管理。然而保安服务业的发展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受到的限制和制约日益增加,其发展也受到了阻碍。本文主要分析了国内外的保安业制度,并进行了分析和对比,学习国外同行业的先进之处的同时发现自身保安服务业中存在的不足,引导我国保安服务走向规范化,走向法制化,走向职业化。本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结合保安服务业的概念及历史渊源来对保安制度的立法情况进行研究,采用历史结合现状的方法创新性的对保安服务业的立法制度展开研究;另外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私人侦探和私人保安在我国法律中并未涉及,为了保证保安业务的正常开展和保安业界的良性发展,结合保安权限和地位来对保安制度开展深入分析,明确保安的地位和权限。本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语。其中,正文包括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主要说明保安服务行业的基本概念、历史渊源、发展历程、经营范围及保安服务业积极作用的理论基础,通过对保安服务业的简要介绍,进一步理清保安服务业的概念及相关的历史发展渊源;第叁部分,保安制度引入我国后的现状,当前保安服务业存在管理体制不规范、保安服务的范围狭窄、缺乏相对应的教育培训等问题并对现状进行分析;第四部分,借鉴国外保安服务业法律制度的先进经验及理论成果,深入挖掘保安服务业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突出的作用并做了详细分析;第五部分,针对我国保安服务业当前现状提出对策和建议,加快保安立法,明确政府对保安服务业的监管,设立保安服务保障制度,促进我国保安服务业提高技术水平,完善保安立法等具体措施。
叶正国[6]2015年在《海峡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海洋是两岸联结的地理纽带,海洋事务是两岸合作的重要领域,两岸海洋事务具有整体性和复合依赖关系,必须合作才能增进双赢。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可以整合两岸海洋资源,维护海上秩序,保障国家的海洋主权和主权权益,推动两岸参与国际海洋事务的进程,增进两岸政治互信和国家认同。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下,两岸在“九二共识”的基础上不断推进海洋事务领域的制度化协商,很多两岸协议涉及海洋事务,在各自海洋事务立法也有很多涉对方的规定。然而,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在政治层面面临着结构化政治困境,在法律层面也存在着规范缺失难题,二者交互影响,致使海洋事务合作产生范围不广、深度不够和前进乏力等问题,亟需解决。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必须镶嵌在两岸关系的背景中,以善意、诚意和同理心进行建设性对话和良性互动,相关法律机制的建构既要符合两岸关系的现状,又要坚持海洋事务的特性,更要满足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发展的需要。为此,本文以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制度化协商作为研究背景,以“一个中国”框架作为研究前提,以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及其法律机制为主要研究对象,在总结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分析相关两岸海洋立法和两岸协议,并探讨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实践轨迹,引入其他社会科学的理论资源对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治理转向、法理基础和法制建构等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从而建构起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研究的基本框架。本文共为六章,分为五部分。第一章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政治结构化困境,主要通过梳理和分析两岸海洋合作的历史、实践和问题,提出“一中争议”及其造成的政治结构化困境是海洋事务合作及其法律建构的根本问题。同时,海洋事务合作对两岸来说都非常重要,存在着机会结构来超越政治困境实现两岸合作,并可以两岸累积政治互信的突破口。根据关系标准,两岸海洋事务可以两岸间与两岸外海洋事务,两岸在二者方面的合作模式和法律机制并不完全相同。由于两岸关系的特殊性和海洋事务的交互性,两岸海洋事务合作迄今先后经过了倡议期、接触期、波折期和制度化时期。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涉及两岸关系的诸多重大复杂问题,自身的优势和劣势并存.外部的机会与威胁同存。第二章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治理转向,通过对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政治难题和泛政治化以及海洋合作的实践趋向的分析,认为如果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想要超越政治结构化困境,必须转向合作治理,并建构与之相应的法律机制,即“合作治理——法律机制”框架。目前,两岸合作面临着理论上的“主权——治权”难题和实践中的议题政治化的双重困境,应通过两岸合作治理来避免政治纷争。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在本质上是两岸公权力机关和私人主体共同参与海洋事务合作的制度安排,有效性与合法性是基石。这需要构建以内部机制为核心的开放式多层复合治理结构,包括治理框架的双轨制、治理进程的差序化、治理模式的多元化和治理主体的网络化。法律机制与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之间存在着相互促进和交互依赖的关系。第叁章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治建构,探讨合作治理为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治化带来的思维转向、价值导向和规范架构,以及何种法治化才能推进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等问题。这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理内涵的宏观论述。由于两岸关系的特殊性和海洋事务的复杂性,功能主义法治观、回应型法治模式和交涉性法治关系使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实现规范依据的封闭性和价值认知的开放性。因此,两岸应在“一个中国”的宪制基础上依据近程法制、中程法制和远程法制的思路不断进行体制整合、制度整合和平台整合,通过规范两岸公权力机关与私人主体的关系、公权力机关的关系以及两岸与国际社会的关系,进而达到维护海洋权益和增进两岸互信的双重目标。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完善法制建构的政治约束、民意整合机制的规范化以及政策和法律的交融互动等互嵌机制。第四章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制体系,在整体上分析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在法规范体系层面的基本框架,包括法律原则、法律形式、法律规制、法律程序和争端法律解决机制等问题。这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的规范体系。由于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的多中心和过程的协商性,权威和权力具有多极性,在坚持平等互惠、弹性透明、预防风险和权益导向等法律原则基础上,只要符合权威授权、规范载体和规制意图生成的规范性文件都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形式,总体上分为硬法和软法。虽然各种法律形式的位阶不同,只要符合实体有效性和程序有效性的要件都具有法律效力。由此,两岸法律规制共同体逐渐扁平化,规制工具不断组合和规制过程趋向平等协商,法律规制过程从“制度——精英”逐渐转向“制度——社会”模式。基于此,两岸应不断完善公权力机关的利益诉求表达——协商谈判——达成共识——实施推动和公众参与等法律程序机制,并建构类型化多元的争端法律解决机制。第五章是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治理,探寻只涉及两岸的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制度完善的路径。这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的重点。以往,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治理往往采用各自推动与协议衔接、法制建构的政策导向和发挥私人主体的中介功能等方式推进,具有一定的生成机理,也面临诸多现实困境。因此,两岸应该重塑基于“关系法”的两岸共治、基于作用法的社会协同和基于组织法的共识形成的法律治理框架,并通过完善各自域内海洋事务立法、健全两岸协议体系、创新行政规制手段、审视两岸司法机关角色和建构海洋事务合作组织等法律治理路径,但须由核心制度、支持性制度和技术性制度组成的法律治理体系配套。第六章是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协调,讨论了两岸在共同涉及其他主体的海洋事务合作中双方及与国际法相关机制的协调问题,主要包括法律基础、法律关系和法律模式。这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的热点和难点。由于受国际政治的影响,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处于多重复合博弈结构中,必须对主权海洋事务和非主权海洋事务分轨做出合情合理的规范安排。基于国际法特别法理,台湾享有一定的对外交往权能,并可以通过法律技术解决相应的法律障碍,在此基础上可以“两岸”模式来解决相关身份、名义和地位的问题,并建构与之相应的法律归因的二阶构造确定行为归属及其责任承担,并在先行协商机制上基于选择策略渐讲式进路和采用灵活多样的法律方式。
喇延真[7]2008年在《清真饮食文化及其食品行业管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改革开放30年来,清真饮食产业的发展引人注目,小到清真牛肉拉面,大到脍炙人口的清真南北大菜肴,逐渐从祖国的大西北民族地区走向全国,甚至进入国际市场,清真饮食产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场面。但随即产生了对清真饮食业发展不利的诸多问题,进而引发了民族矛盾,严重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研究清真饮食文化,为中国清真饮食业的发展提供理论支撑,解决清真饮食产业发展中的诸多问题是本论文写作的初衷。论文以我国西北甘肃省的兰州市和临夏回族自治州及周边的青海、宁夏省区作为田野调查点,用翔实资料和研究理论探讨了清真饮食文化的内涵,指出了当前清真饮食业行政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相关思路。论文共计六章内容。其中第一章“绪论”,对本研究的选题背景、缘由及其意义加以概述,对相关的研究现状进行了梳理,并对本研究的基本过程和笔者的文化体验给与了说明;第二章“伊斯兰教与清真饮食文化的关系”,从伊斯兰文明、文化禁忌、清真文化内涵等几个方面对所论主题进行写作铺垫和文化外围阐释,并对清真饮食文化的特点进行了简要概括和总结。第叁章“甘肃省穆斯林民族与清真食品行业的发展”,从研究群体的人口分布与清真食品行业的现状、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了详细、深入的图解与分析。第四章主要研究改革开放30年以来,清真食品市场化发展的突出问题——“清真食品不清真”。重点探讨了这一问题存在各种原因,进而认为这些问题将导致更多的社会问题,从而危及我国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第五章和六章主要从立法的角度,探讨了解决以上诸多问题以及建立清真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法制保护平台的有效途径。这两章充分运用田野调查的翔实材料和国外成功的管理经验具体分析了市场经济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清真食品行业管理的滞后性和不科学性。重点阐述了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的执法现状和清真食品管理中的执法困境及其解决方法等。“结语”部分,在前文研究的基础上,笔者指出,文化是产业发展的源泉,是产业发展的精神支柱。中国的清真食品产业植根于两大文明体系——伊斯兰文明与儒家文明的结合之中,这种结合不仅为清真食品产业的发展提供了丰富、多样和极具适应性的文化资源和精神动力,而且搭建了中国清真食品走向国际市场的文化之桥。本文以笔者多年的田野调查点——兰州市与临夏回族自治州为典型案例,深入分析和总结了甘肃省清真饮食产业消费的若干特点及存在的诸多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建议。笔者借此研究,更希望清真食品问题能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和重视,并建议改革五花八门的清真食品条例和出台全国性的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为中国清真食品产业的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姜保红[8]2010年在《甘肃省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行为文明建设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作为民族区域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治权,构成了民族自治地方政权行政组织的重要核心,是实施发展规划、全面实现民族地区小康社会最重要的战略主体。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速度和能力的提高,最主要的是在于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自身素质和能力的高低,只有政府的行政能力提高了,行政行为文明了,才能促进和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平衡较快发展。目前,客观地评估民族地区的政府行为,确实还存在一些问题,这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民族地区的发展。甘肃省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目前居全国倒数第二位,而甘肃省实行民族自治的临夏回族自治州与甘南藏族自治州的整体发展水平,相对其他地区更存在一定差距。国家确定的宏伟发展目标,是在2020年全面实现小康社会,这无疑对甘肃省提出了较之他省更高的发展目标要求,而对于省内处于更为落后地位的民族自治地区,提出的目标要求更高。因此,甘肃民族地区实现小康社会的压力更大,任务更加繁重艰巨正是基于上述认识,笔者选择了甘肃临夏、甘南两个民族自治州地方政府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对民族地区政府行为文明建设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调研,尽可能客观、准确地做出评估,找出政府自身建设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和建议。论文共分七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包括选题的缘由,理论研究和改革现状评述,研究方法、体系与视角,并就论文不足之处作了说明。第二部分,即第一章。主要阐述了中、外政府的历史发展,阐述与界定了政府、地方政府的职能、行为、行为文明等基本概念和内涵,以及衡量政府行为文明的历史标准。第叁部分,即第二章,探讨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发展历程、特点以及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体系的一般构成及特征,民族自治政府行为文明的体现及其进步作用,并以甘肃回族、藏族地区为例,论述了甘肃省民族自治地方政权治理形式的历史演进与发展。第四部分,即第叁章,以笔者获得的问卷调查和个案访谈等田野工作资料为基础,审视了甘肃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行为文明建设现状,比较客观地做出了总体评估、主要成就、取得成就的深层次原因,并指出了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五部分,即第四章,主要论述了甘肃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行为文明建设所面临的生态经济、政治法律、历史文化、国际形势等方面的环境,分析了制约因素及其影响。第六部分,即第五章,梳理了前人对甘肃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行为文明建设模式选择的各种观点,在此基础上,结合笔者的认识,系统论述了建设的目标、遵循的原则、建设的任务以及建设的动力等问题。第七部分,即第六章,针对甘肃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行为文明建设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一些意见和建议,如加强自治地方政府能力是政府行为文明建设的根本所在,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是加强政府行为文明建设的推动力,行政创新是行为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等。
徐飞[9]2013年在《日本政府规制政策演进研究》文中认为市场经济本质是契约经济,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二战后,日本进行了战后改革,逐步恢复了市场经济秩序,但同时也伴随着浓厚的政府干预和调节色彩。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体制把市场机制和政府调节有机结合,在宏观领域实行凯恩斯主义的经济政策,同时为了扶持和促进微观经济的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政府对微观经济进行了干预。这一时期日本政府的规制政策主要侧重于保护和扶持国内产业、促进工业振兴和经济发展,以实现赶超欧美的目标,而竞争政策的作用相对弱化。政府调节和市场机制的有机结合,为日本经济发展提供了稳定的环境。但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外部条件发生变化,经济全球化进程迅猛发展,科学技术不断创新,日本结构性矛盾开始显现,国家带动型增长模式越来越不能适应国际市场的需求。高规制带来高成本,低效、封闭的非贸易货物行业占据了国民经济的绝大部分,国家负担越来越重。过时的规制体系造成了结构僵化,导致经济停滞不前。经济思潮是经济实践的映射,同时规制实践也受到了经济思潮的影响。在新自由主义思潮推动下,美英等成熟市场经济体率先开始了规制改革的进程,并逐步演化成为一种世界性潮流,日本也紧随其后,伴随着行政改革与公企民营化进程展开了规制缓和。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在泡沫经济的繁华后,不良债权、通货紧缩等问题更使得日本经济长期在低谷中徘徊,最初实行规制缓和是因为出现经济下滑,人们认为是政府规制扼杀了创新与创业精神,阻碍了经济的发展,但以放松规制的方法来抑制经济下行并不十分成功。进入二十一世纪,规制缓和最终被规制改革及全面的规制政策所取代。日本规制实践已经从规制缓和,即以放松经济性规制为主,发展到规制改革,局部领域加强规制与社会领域规制改革,再发展到从总体上改善规制质量,实现规制治理的阶段。然而,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动摇了以新自由主义信念为基石的规制改革,尤其是伴随着严重的东日本大地震,人们开始反思新自由主义给日本带来的影响,进而对规制改革目标进行了修正:规制改革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人民的安心和安全,规制改革已经从单一的制度供给方的改革转变为迎合制度需求方的,并谋求提高规制质量的改革。同样的,规制改革也是中国经济社会整体转型的一部分。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在规制实践领域取得了很大进展,但同时规制机构的设置不仅没有独立于政府,甚至在有些领域仍没有独立于企业,政府在缺乏约束和监督的情况下掌握大量的审批权,政府寻租空间被拓展。政府以规制形式参与了市场配置资源的过程,政府决定了资源的投向和对象,从而造成资源错配。本文试图在研究日本规制政策的历史演进的经验中,获得对中国规制改革的有益启示。本文采取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结合的方法、案例分析法等方法来分析时间跨度长达半个多世纪的不同时期的日本规制政策演变。通过对不同时期日本政府规制政策产生的历史背景、规制政策、规制机构、规制绩效等问题的厘清,试图全面、深入地理解日本的规制政策。本文由七章内容组成。其中:第1章是绪论,包括问题的提出,规制与规制改革的内涵,文献综述、论文的研究意义、方法与创新,文章基本内容和结构安排。第2章是规制与政府、市场关系的理论框架。本章论述了影响规制缓和与规制改革的经济思潮的演变,从自由放任到市场规制,再到新自由主义思潮影响下的规制改革,及二十一世纪的新自由主义反思。第3章论述战后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之前的国家干预,从战时统制型体制到战后规制型体制。在这种体制下,政府强化了产业政策而弱化了竞争政策,在促进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规制的症结,如市场封闭、行业垄断、规制俘获等。第4章论述了受新自由主义思潮影响,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的规制缓和的展开。本章首先提出了规制缓和的外部动因;其次,分析了规制缓和行动迟缓的症结;再次,提出了这一阶段规制缓和的主要特点,是伴随着行政改革与公企民营化的规制缓和;接着进行了日本电信、日本国铁、日本航空的案例分析;最后分析了由细川内阁到森喜朗内阁的《规制缓和推进计划》情况。第5章论述了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到二十一世纪初日本由规制缓和走向规制改革。本章首先从国内、国际两方面原因提出了改革的迫切性;其次,着重考察了小泉时期规制治理结构的构建情况;之后,运用案例分析法和国际比较视角对规制改革绩效进行实证分析。第6章论述了受新自由主义修正影响下的日本规制改革。首先分析了这种转变的动因,主要受到了美国次贷危机和东日本大地震的影响;之后,指明了改革的方向:为民生谋利的规制改革。第7章是主要结论及启示。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得到了日本规制政策演变的主要结论,最后概括了对中国的启示。
刘超[10]2008年在《欧盟反倾销的“适当论”观照》文中指出反倾销“反竞争优势”的本质造成反倾销法律供求的失衡,虽然欧盟采用了“欧共体利益”条款,试图通过自身的努力使得反倾销法律活动有所收益,但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很难得出欧盟反倾销收益大于成本这一结论。由于欧盟反倾销法律供给对需求的暂时和局部满足等原因,其存在仍然具有经济合理性。欧盟反倾销的价值取向既不是效率,也不是公平,而是一种利益上的“均衡”;但其实际功效却是因为对均衡的追求而导致的不确定性及原则的丧失,“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在其中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欧盟自身也试图对现状有所改变,但收效甚微。源起于国际私法的“适当论”具体到反倾销领域可以细化为“适度和正当”,可以作为解决欧盟反倾销问题的原则、标准和方法。其在欧盟对华反倾销实践中渐渐得以实际应用,这彰显了“适当论”的理论力量和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1]. WTO背景下我国保安行政管理制度重构[D]. 谢晓. 湘潭大学. 2003
[2]. WTO背景下我国保安行政管理制度重构[J]. 谢晓. 公安研究. 2004
[3]. 中国农村金融风险:问题、设计和前景[D]. 张耀平. 华中农业大学. 2007
[4]. 规制视角的中国邮轮(旅游)母港发展研究[D]. 刘军. 复旦大学. 2011
[5]. 我国保安服务业存在问题及法律对策研究[D]. 王艳. 广西师范大学. 2016
[6]. 海峡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机制研究[D]. 叶正国. 武汉大学. 2015
[7]. 清真饮食文化及其食品行业管理研究[D]. 喇延真. 兰州大学. 2008
[8]. 甘肃省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行为文明建设研究[D]. 姜保红. 兰州大学. 2010
[9]. 日本政府规制政策演进研究[D]. 徐飞. 辽宁大学. 2013
[10]. 欧盟反倾销的“适当论”观照[D]. 刘超. 吉林大学.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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