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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德国在战后建立的经济体制,是一种富有本国特色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这种体制的特点主要表现为有效的竞争秩序、适度的国家总体干预以及相对的社会公平。这种体制作为市场机制与适度的国家总体干预的巧妙结合,不仅在坚持无情竞争的同时,适度考虑了社会公平;而且在强调经济发展和经济效率的同时,较好地兼顾了社会进步。我国在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有必要借鉴德国的某些做法。
【关键词】 德国 市场经济 竞争 国家干预 社会公平
德国是当今世界经济实力最强的国家之一。1948年,在原联邦德国首任经济部长、著名经济学家路德维希·艾哈德的领导下,德国以独创的“社会市场经济”理论为指导,以货币改革为突破口,开始从统制经济体制向社会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经过短短几十年的努力,德国从一片战争废墟重新跻身于工业强国之列,取得了奇迹般的成功,并以它富有鲜明特色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模式称誉于世界。这种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有效的竞争秩序
按照社会市场经济理论,市场机制运作的前提是竞争,没有竞争就不可能有市场经济;市场的生机和活力来自竞争,竞争是取得效率的基本条件。为此,竞争和有效的竞争秩序被视为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中最重要的制度原则和最内在的要素从而受到德国法律的保护。这种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以“竞争秩序”规范竞争行为。根据社会市场经济理论,竞争秩序主要由公开的市场和价格的自由协定构成。竞争必须在公开的市场上进行,如果对市场加以限制,就会导致垄断,从而阻止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所以,竞争与受限制的市场是不相容的。至于价格的自由协定,则是竞争的另一个前提。这是因为,市场竞争实际上是价格竞争,如果商品生产者没有要价的自由,消费者亦没有出价的自由,就不可能形成生产者之间以及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竞争。竞争秩序在德国被形象地比喻为足球赛:企业和个人是参赛的球队和队员:国家则是比赛中的裁判。市场上的竞争秩序如同赛场上的竞赛规则,只有以秩序规范竞争者的行为,竞争才能正常进行。为此,德国政府曾先后制定了《反对不正当竞争法》、《折扣法》、《调节一般业务条件法》、《关于附加赠送物品条例》、《商标法》及《专利法》等一系列维护竞争秩序的立法。
第二,通过立法限制垄断,鼓励和保护竞争。德国政府不论是对国家垄断还是私人垄断,都通过立法加以限制或禁止。如1957年通过的《反对限制竞争法》即《卡特尔法》,是限制垄断、保护竞争的基本法。这项被称作为德国的“经济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1)禁止卡特尔,即规定企业和企业集团之间通过在生产数量和价格方面达成协议或默契来限制彼此之间的竞争是违法行为。(2)严格限制兼并即原则上禁止成立卡特尔组织。当单个企业或通过兼并成立的联合企业的销售收入达到或超过市场容量的20%时,该法的执行机构即联邦卡特尔局有权否决登记申请或宣布为占有市场而达成的协议与合同无效。(3)对滥用经济力量的行为实行监督,如监督并禁止一些在市场上占统治地位的企业滥用其经济力量强加给零售商并令他们必须遵守所谓的价格建议。就这项立法的适用范围而言,除农业、交通、能源以及银行和保险业等行业在原则上全部或部分地不受其约束外,其余行业都受其约束。
正是由于竞争和竞争秩序受到法律的保护,战后历届政府在制定其各项经济政策时,基本上都以保护竞争为出发点,充分考虑其政策是否有利于竞争,即在维护竞争的前提下有效地实施各项社会经济政策。如1990年两德统一后,政府对原东德的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和私有化,这就意味着大量裁减雇员,而根据就业政策的要求,又不允许东德的失业人数增加太多。面对这个矛盾,政府优先考虑以竞争为主,但把保证就业人数作为拍卖招标的重要条件,即规定购买原东德国有企业的本国企业或外国企业,必须保证一定的就业人数。通过这一举措,既保证了竞争,同时又维护了社会稳定。
二、适度的国家总体干预
按照社会市场经济理论,国家(或政府)的基本经济职能有两个,即维护私有制和进行适度的总体干预。从维护私有制这一职能来看,战后历届政府所维护的是以私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在战后所有制结构的演变过程中,政府从未采取任何过激的政策(如推行大规模的国有化运动),而是遵循优胜劣汰这一市场竞争原则。从总体干预这一职能来看,政府行为的基本准则是:凡是市场力量能自行调节的,都由市场自行解决;国家进入的领域仅限于国家能比市场提供更好的服务(如交通、供电、供水、通讯等),某些民间不愿意承担或无力承担的活动(如社会保障)以及“市场失灵”的领域(如环境保护)。更重要的是,这种国家总体干预是通过一系列配套的经济政策对经济运行的总体条件进行间接调控,而不是对经济运行过程进行直接的干预。它充分强调了国家总体干预的顺应市场性。这种国家总体干预的具体内容和主要特点可以概括为:
第一,特别强调货币政策的作用。社会市场经济理论的倡导者特别强调货币政策的作用。他们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货币政策是保证经济稳定的最适当的、副作用最小的工具。他们甚至认为,在国家总体干预中,货币政策作用第一。货币政策的首要任务和目标,是创造一个有利于经济运行和开展公平竞争的货币环境,维护货币的稳定,即使因此而影响短期经济增长也如此。货币政策作用得到特别强调的具体表现是:(1)德国是世界上唯一把稳定币值写进法律的国家。根据1957年通过的《德意志联邦银行法》第一章第三款的规定,德国中央银行的任务是利用该法授予的货币政策权限,“调整货币流通和经济的资金融通,以达到保卫货币的目的”。在德国,中央银行被公众称作为“货币的捍卫者”[①]。(2)中央银行在独立行使货币政策时具有独特的地位和权力。中央银行不接受政府指示,但它有义务一般地支持政府的经济政策;政府官员有权参加中央银行理事会会议,但只有创议权而无表决权;政府不能任意从中央银行透支,只能得到短期资金贷款,且贷款数量和范围都受限制。
德国中央银行作为货币政策的执行者,主要依靠三大政策工具实现其货币政策目标:(1)最低准备金制度。即中央银行要求信贷机构将其吸收的存款和所借款项的一定比例,作为最低准备金无息存放在中央银行的划拨帐户上。这一制度对于控制商业银行的流动资金具有双重政策意义。一方面,这一制度促使信贷机构根据准备金比率的高低对中央银行货币产生需求;另一方面,由于信贷机构对中央银行货币的需求强弱取决于准备金的高低,所以该制度又使中央银行有可能通过变动这一比率来控制信贷机构的流动资金。(2)再融资政策。该政策包括贴现政策和抵押贷款政策。前者是指中央银行在信贷机构将其合格票据申请贴现时,通过调整其贴现条件,即贴现率、合格票据的条件和贴现限额控制信贷机构的再融资能力。由于它实际上决定了信贷机构的融资成本,同时也决定了其贷款利率,因此,它对整个利率水平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是中央银行利率政策的核心。抵押贷款政策是指中央银行在信贷机构申请票据抵押贷款时,通过调整其贷款条件,即抵押贷款利率和贷款限额控制信贷机构的再融资能力。它与贴现率一样,是中央银行利率政策的核心。(3)公开市场业务。即中央银行通过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各种有价证券,以影响利率和货币基数。当它通过改变买卖有关证券价格来影响银行和非银行部门的购买选择,即是以利率为目标的公开市场政策;当它选择有价证券的销售量作为行为参数,便是以数量为目标的公开市场政策。对于上述三大政策工具,德国中央银行通常是综合运用,其中动用最多的是再融资政策,其次是最低准备金制度,而公开市场业务是作为辅助性手段运用的。
第二,谨慎使用扩张性的财政政策。根据社会市场经济理论,财政政策的任务和目标有两个:(1)维护竞争秩序与社会公平之间的统一。由于竞争会导致垄断和外在性,因此,需要依靠财政政策维护竞争秩序,即消除垄断和外在性,创造和提供足够的公共产品。另外,由于财政制度本身就是一个收入再分配机制,因此,实现社会公平也需要依靠政府的财政政策。(2)与其它政策搭配,促进经济增长、货币稳定、保持高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由于经济周期的存在,因此,需要依靠政府财政政策,减轻经济运行的剧烈波动,保证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
根据社会市场经济理论,财政政策对经济干预和影响应该是中性的,为此,政府应该谨慎使用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即力求财政收支的大体平衡,以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在1950~1966年这17个财政年度里,阿登纳政府和艾哈德政府依据这一理论,始终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不仅实现了经济的稳定增长和就业增加这两个目标,而且做到了财政收支基本保持平衡,赤字总额仅为17亿马克。1966年德国爆发了战后第一次经济危机,财政政策开始被基辛格政府作为反周期波动的主要手段,即推行所谓的“有效预算政策”,将财政预算的年度平衡改为长期内平衡(即在经济衰退期间扩大赤字;在经济繁荣期间争取财政节余)。在1967年和1968年出现财政赤字以后,到1969年,财政收支又达到平衡。由此可见,基辛格政府在使用扩张性财政政策时还是比较谨慎的。在1970~1982年这一期间,勃兰特政府和施密特政府强调了对经济的宏观干预,通过减免税收、增加补贴等措施以促进经济增长和保持高就业,从而使财政赤字急剧增加。1982年科尔政府上台后,开始放弃赤字财政的主张,以“少国家、多市场”为原则,强调财政收支平衡。
三、相对的社会公平
按照社会市场经济理论,经济发展固然可以为解决社会问题创造有利的条件,但由于种种原因而不可能使社会问题自然而然地得到解决。为此,经济目标与社会目标应该是一致的,即经济发展必须与社会公平和社会进步相结合。根据这种理论建立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在强调通过竞争实现经济发展和高效率的同时,重视和适度考虑了社会公平和社会进步。这种重视和考虑主要体现在历届政府为维护相对的社会公平而推行的社会政策之中。其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实行全面、牢固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19世纪首先实行社会福利制度的国家之一,德国经济在战后的迅速发展为国家、企业和雇员三者共同建立一个范围广泛的社会保障制度奠定了物质基础。战后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由社会保险、社会赡养及社会救济这三部分构成。据统计,目前德国政府为社会保障付出的支出约占整个国民生产总值的1/3。[②]全面、牢固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德国居民的收入差距小于其他发达国家,从而促进了社会安定;它作为对收入分配领域的一种调节,较好地解决了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之间的关系。
第二,实行雇员参与管理的制度。根据《煤钢企业共同决定法》、《企业法》及《公司法》等一系列法律的规定,雇员在有关企业的经营、人事等重大问题上,与雇主一起共同拥有决定权,即参与企业的管理。这种参与具体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雇员代表参与公司董事会;另一种是企业委员会制度,即在企业中通过雇员大会产生“企业委员会”,由该委员会代表雇员就企业的经营管理向雇主提供决策意见。这两种形式实际上是两级参与制:前者为雇员参与公司一级的管理;后者是雇员参与工厂一级的管理。这种由雇员参与管理的制度有助于调动雇员的积极性,缓和劳资双方的矛盾,因此被普遍认为是促进战后经济迅速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四、几点启示
从以上的论述和分析中可以看出,德国在战后建立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是一种富有本国特色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虽然这种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还是资本主义私有制,但它却在许多方面迥异于二次大战前的传统市场经济体制。它是市场机制的“看不见的手”与适度的国家总体干预的“看得见的手”的巧妙结合;它不仅在坚持无情竞争的同时,适度考虑了社会公平,而且在强调经济发展和经济效率的同时,较好地兼顾了社会进步。这种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用通俗的公式表示,即为“市场机制+国家总体干预+社会保障”,它突出了经济目标与社会目标的有机结合。笔者认为,我国在实现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可以从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模式中得到以下借鉴:
第一,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我国在实现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所面临和必须尽快解决的重大任务之一,其主要意义在于为改革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某些东欧、独联体国家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之所以出现社会动乱和民族矛盾激化,其重要原因是忽视社会政治稳定。而德国在实现统一后,首先在原东德地区建立了包括失业、医疗和退休这三大支柱的社会保障制度,尽管其保障程度不如原西德地区高,而且是靠大量财政资金的投入启动和维持运转的,但毕竟为统一以后难以避免的社会动荡装上了“减震器”。由此可见,社会保障制度是保障社会的一种稳定机制。此外,社会保障制度还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立机会均等、效率优先的调节机制。这是因为,只有为企业创造了一个统一均衡负担、平等竞争和稳定的社会环境,企业才能转变经营机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
第二,建立相对独立的中央银行制度。货币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因素,货币的稳定是经济稳定的首要条件。没有稳定的货币,价格就不能正确地反映需求和成本,就不可能产生有利于资源合理配置的市场竞争。从德国的经济实践来看,其货币之所以能够保持稳定,通货膨胀率之所以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关键是德国的中央银行在担负货币和价格稳定的重任时,作为货币政策的执行者,具有较大的相对独立性。据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在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尽快建立相对独立的中央银行制度。
最后必须指出,即便是这种著称于世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模式,也有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之处。如德国在战后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在给国家带来劳资和谐、经济繁荣的同时,却导致了世界上几乎绝无仅有的劳动成本过高。如德国工人每小时的劳动成本为43马克,日本为38马克,美国为28马克;而德国工人的劳动时间却最短,平均一年为1499小时,美国为1847小时,日本为2139小时[③];另外,德国工人退休最早,病休时间最长。这种情况不仅导致其工业设备利用率降低,而且直接造成劳动成本提高。据德国《法兰克福汇报》介绍,自1990年以来,德国的单位劳动成本上升了22%,由此导致德国公司在短短的6年里将800亿美元的资金转移到波兰、捷克和美国。[④]这一现象已经被称之为“德国病”的病状之一。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中国在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固然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经验,但不能简单地“移植”或照搬。
注释:
① ② ③引自〔德〕《德国概况》,莎西埃德出版社1993年版,第221页、226页、301页。
④引自〔美〕1996年4月8日《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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