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1]1992年在《“多元论”评析》文中研究表明全文由前言和四章组成。通过对多元主义理论的历史演变和现实的危害性的考察,特别是对民主社会主义多元论和苏联东欧国家多元论的分析,提出和论证了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绝不能走多元化的道路。批判和反对多元论既是一项重要的理论任务,又是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进程中,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一元论为指导原则,旗帜鲜明地反对多元论。只有这样,才能取得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大业的胜利。 前言 “元”是哲学上表述世界的本质、本原的概念。马克思主义坚持世界统一于物质的唯物主义一元论。唯心主义的一元论和二元论则持相反立场,认为人的精神意识是世界的本原。多元论是唯心主义一元论和二元论的派生物和变种形式,是主观唯心主义的重要表现之一。多元主义认为世界有多个本原。依照这样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对社会现象如社会集团、利益、制度、思想等进行分析和定性,是多元论的基本方法。多元主义的唯心主义立场和固有的反马克思主义的性质,使其必然成为资产阶级的理论武器,被其用来否定马克思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实践。 揭露和批判多元论,指出其对社会主义的危害性,是社会主义实践提出的一项重要的历史任务。苏联东欧国家的剧变就是在走上多元化道路后发生的,这些国家数十年的社会主义建设成就被多元化思潮和运动毁于一旦。多元化和反多元化的斗争仍然是和平演变和反和平演变斗争的重要内容。我国前几年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泛滥时,多元论也曾鼓噪一时。多元论者把矛头直指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多元论观点在社会上造成极大迷惑性。虽然这股思潮已受到强力批判,但理论上和思想上还需进一步予以澄清。 所以,对多元主义理论进行系统地研究和分析,仍然是思想理论战线的一项重要而迫切的任务。
陈金美[2]2006年在《后现代主义哲学的“多元论”评析》文中研究指明后现代主义哲学多元论包括本体论意义的多元论与方法论、认识论意义的多元论。本体论意义的多元论是根本错误的,方法论、认识论意义的多元论应进行具体分析。
田心铭[3]2009年在《“指导思想多元论”评析》文中认为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需要回答“为什么不能搞指导思想多元化”的问题。本文就此谈几点看法。 第一,“指导思想多元论”的提法本身是一个悖论,它自身包含着内在逻辑矛盾,是一个虚假命题。“指导思想多元论”是由“指导思想”和“多
董新春[4]2010年在《在历史规律与自由选择之间》文中指出历史规律与自由选择关系问题的核心是历史规律存在性问题。20世纪,围绕该问题,形成了一场以自由主义和现实社会主义为代表、西方各主要政治思潮积极参与的轰轰烈烈的世纪争论。本论文试图对各主要思想派别的观点加以梳理、比较、分析和扬弃,以期恢复马克思主义历史规律思想的本来面目。以苏联为代表的现实社会主义一方形成和坚持传统历史规律观。这是一种以教条化的思维范式对待历史规律问题的态度、观点和方法。它虽然对传播马克思主义、建立和巩固社会主义政权曾起过重要的理论支撑作用,但其中却包含着对马克思主义历史规律思想的种种误读,主要表现在它片面强调马克思主义历史规律思想的绝对性而忽视相对性,舍弃偶然性来谈必然性,教条化地理解历史规律的重复性,过分夸大历史规律的预言功能。尤其遭人诟病的是,它过分强调历史规律的客观性,忽视了人、特别是个人在历史规律中的作用,忽视了个人自由选择权的行使。以波普、阿隆、伯林等人为代表的自由主义者是传统历史规律观的主要批评者。从个人自由至上这一基本原则出发,他们或用逻辑的力量,或从现代社会偶然性增多和价值不断多元的事实出发全盘否定传统历史规律观,捍卫个人自由。客观地说,他们的批评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击中了传统历史规律观的要害,对结合新的历史语境进一步完善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历史规律思想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但在对其文本的研读中,人们也不难发现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自由主义者所批判的实际上仅仅是苏联形成的那种教条化的传统历史规律观而并非真正的马克思主义历史规律思想。正因如此,社会民主主义者和西方马克思主义者虽然也批评传统历史规律观,但又试图从不同角度、在不同程度上对马克思主义及其历史规律思想进行重新解读和挖掘,使其适应现代社会价值日益多元、主体性不断增强的事实。社会民主主义者选取了伦理道德视角,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则将主体性和价值作为深化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的切入点。他们与自由主义者的批评一起引发了60年代以降苏东学者对马克思主义历史规律思想长期而深入的反思,同时也为20世纪后半叶兴起、至今方兴未艾的后现代思潮的形成和发展创造了条件。后现代学者对马克思主义历史规律思想赖以产生的文化基础和理论前提所作的深入探究及对语言等问题的关注是极为深刻且颇具颠覆性的,必将成为未来较长时间人们探讨马克思主义历史规律思想难以跨越的视界。通过漫长的回顾梳理,可以得出这样一种结论:历史规律存在性之争的关键并不是历史规律是否存在而是历史规律如何存在的问题,是如何实现客观历史规律和主观自由选择有机融合的问题。新的历史语境正为深入解读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历史规律思想提供着难得的契机。
崔自铎[5]1991年在《“真理多元论”评析》文中认为在前几年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泛滥之时,“真理多元论”成了哲学领域一种颇为时髦的观点,而且还渗透到社会学、政治学等思想文化领域。那些搞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人企图以此作为取消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理论根据。“真理多元论”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理论观点?下面,我们从其思想渊源、理论错误和政治本质等方面予以剖析,以澄清它所造成的思想混乱。一“真理多元论”是一种认为对我们世界的同一领域、同一对象可以建构“多种截然不同的”但却是“平权的”真理的理论观点。在我国,最初它是由个别学者依据自然科学中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前提极不一致的理论对某一领域同样适用的现象而提出来的,认为同一领域、
韩晓贺[6]2013年在《自由与多元价值》文中提出以赛亚·伯林能够被人们所铭记,不仅仅是因为他是著名的政治哲学家、观念史家和政治理论家,更因为作为20世纪最杰出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之一,他用自己超凡的理解力对政治哲学思想演进的过程进行了批判分析,提出价值多元论(伯林思想的核心学说)。这个具有颠覆力的思想核心赋予了他全部著作持久的生命力。本文的第一部分论述了以赛亚·伯林所批判的西方传统价值一元论思想的主要内容,及伯林价值多元论思想来源和理论依托——对政治观念史的独特阐释;第二部分则对伯林价值多元论基本内涵,核心概念进行梳理和分析,并指出价值多元论与相对主义的区别;第三部分探讨了伯林价值多元论与其提出的著名的“两种自由概念”之间的关系,凸显了价值多元论作为伯林理论基础的地位;第四部分则着重探讨了伯林价值多元论与自由主义的相容性问题,论述了伯林对价值多元主义自由观的论证,通过对所选取的学界的批评与回应的论述,指出其理论存在的内在张力及问题;最后,将对当代西方最为重要的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就自由主义与多元价值关系问题所形成的政治自由主义进行论述,表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是对伯林价值多元主义自由观的超越和提升。
欧阳帆[7]2008年在《西方国家公共部门集体谈判制度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集体谈判制度首先起源于私营部门,经过曲折的发展过程,逐渐被世界各国接受,在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中发挥了越来越显著的作用,公共部门也逐渐采用了这一制度。本文以多元论下的几种劳资关系模式为主线,选取了西方民主国家中具有代表性的美国、英国、德国、法国、瑞典五个国家为对象,对五国公共部门集体谈判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研究。五国公共部门集体谈判制度都是植根于其特殊的经济、政治、文化的社会生态环境而发展的,发展过程中各国不断借鉴和吸取别国经验,从而最终形成了各具特色的集体谈判制度。在五个国家的公共人事行政制度中,集体谈判制度都作为一项基本制度而存在,对公共雇佣关系的稳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五个国家的公共部门集体谈判制度又都有着自己的特色,在集体谈判的法律基础、主体、结构、过程、罢工、结果、政府主管机构等方面都各不相同。文章的最后运用系统分析的方法,将集体谈判制度纳入其产生、发展的系统环境中进行研究,发现其产生由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经济发展所引起,具有历史必然性,其发展受制于政治制度,并不可避免地受到政治文化的影响,从而对公共部门集体谈判制度的本质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
孙广坤[8]2014年在《刑罚目的再审视研究——基于博弈论的视角》文中指出刑罚目的是刑法理论中非常重要的问题。西方刑罚史上有报应论、功能论、折衷论之争,且从未停息;而中国的一元论、多元论及分层次学说也各抒己见。从经济学的视角再审视刑罚目的,并对刑罚目的各学说进行评析,从而树立更加科学的刑罚目的学说,使刑罚目的效用最大化。
宁晟[9]2003年在《民事起诉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民事起诉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诉权的行使,法院对案件的受理,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以及诉讼系属的发生。在现代诉讼中,给权利以有效司法救济是现代法治的使然。但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民事起诉制度存在不合理性,立法及实务界也缺乏对起诉制度的足够重视,理论界对其研究的深度及其广度也比较有限等原因,使得对当事人民事权利的保护大打折扣。本论文分四个章节。首先对民事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探讨,认为民事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建立在多元诉讼价值考量基础上的诉讼目的多元论,法院须以起诉程序保障给予当事人权利救济的机会,从而满足宪法赋予当事人的基本程序保障权的要求,满足当事人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的双重需要,同时,法院也会基于司法成本等因素考虑,审查纠纷的可诉性,从而满足维护秩序的国家利益的需要;民事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还建立在民事诉讼功能论基础上,既以诉讼消极功能对待起诉,更以诉讼积极功能应对起诉;民事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还包括诉的利益论,因为诉的利益的审查具有防止滥用审判权并抑制当事人滥用诉权的作用,从而实现平衡审判权与诉权的目的。随后分析了目前我国民事起诉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文章的第三章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起诉制度进行了比较和评析。以上述的法理论为指导,根据我国的实际,同时借鉴国外的先进诉讼制度,作者在第四章从完善民事诉讼程序启动制度,严格划分立案职能机构与审判职能机构的权限范围,规范诉的利益审查制度三个方面,就如何完善我国民事起诉制度提出一些基本的构想,以期推进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
许世鹏[10]2005年在《公民自由与国家干预的尺度》文中研究指明本文旨在介绍和评析英国政治哲学家以赛亚·伯林的自由主义思想,并试图将对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之间关系的探讨作为切入点,对政府干预与个人自由的尺度这一问题稍做分析。文章第一部分回顾伯林思想形成的理论与现实背景,分析其思想得以产生的原因;第二部分重点讲述伯林政治思想的主要组成部分——两种自由概念和多元主义的价值观;第三部分概括总结西方学者对伯林的多元主义自由观的回应;第四部分阐述作者对两种自由间的辩证关系及其实践意义的理解;结语部分归纳并评价伯林的自由思想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地位。
参考文献:
[1]. “多元论”评析[D]. 刘春. 中共中央党校. 1992
[2]. 后现代主义哲学的“多元论”评析[J]. 陈金美. 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学报. 2006
[3]. “指导思想多元论”评析[N]. 田心铭. 光明日报. 2009
[4]. 在历史规律与自由选择之间[D]. 董新春. 天津师范大学. 2010
[5]. “真理多元论”评析[J]. 崔自铎. 教学与研究. 1991
[6]. 自由与多元价值[D]. 韩晓贺. 浙江师范大学. 2013
[7]. 西方国家公共部门集体谈判制度比较研究[D]. 欧阳帆. 中国政法大学. 2008
[8]. 刑罚目的再审视研究——基于博弈论的视角[J]. 孙广坤. 黄河科技大学学报. 2014
[9]. 民事起诉制度研究[D]. 宁晟. 湘潭大学. 2003
[10]. 公民自由与国家干预的尺度[D]. 许世鹏. 北京大学.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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