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喜惠[1]2003年在《试论唐代的官员经商与商人入仕》文中指出本文拟以唐代的官员经商和商人入仕现象作为研究的主要内容,笔者在翻阅大量原始文献和汲取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力求对这一现象进行全面、深刻的论述。本文分上、下两部分。 上 官员经商 一、官员经商的方式。本文列举了五种主要方式。在论述的过程中,笔者力求探讨每种方式的起源、发展、兴盛和消亡的整个过程,并以安史之乱为界分前、后两个时期对之加以阶段性分析。二、官员经商的社会影响。本文主要从经济、政治、社会风气等方面进行论证,全面揭示了官员经商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叁、朝廷对官员经商所采取的对策。朝廷从防止、禁止官员经商到禁止官员家属及部人经商,采取了全方位的对策。朝廷不但制定了法律,而且也付诸实际行动,本文对之都进行了具体论述。四、官员经商之风盛行的原因。官员经商之风盛行,朝廷禁止官员经商的对策便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其根本原因在于古代社会制度本身,同时又和政府经商的诱导、官员俸禄偏低、重商思潮的兴起及官场的腐败等客观因素密不可分。 下 商人入仕 主要分叁部分:一、主要叙述了商人入仕的方式;(一)科举考试。(二)买官。(叁)以捉钱令史之职。(四)通过告密之门。(五)通过“墨敕斜封”制。(六)通过“私觌”之制。(七)通过结交王公百官、权阉臣宦、藩镇节帅。并论述了每种入仕方式的产生背景、表现、结果整个过程。二、商人入仕的原因。笔者主要从经济、政治方面着眼,对当时统治阶层和商人阶层的状况进行分析,进而揭示了商人入仕的深刻的社会背景。叁、商人入仕的影响。本文从分析商人阶层的特点入手,并联系当时的社会客观现实,对这一问题进行科学的评价。 总之,唐代官员经商、商人入仕现象的出现,是当时经济、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并且唐后期,此一现象更加严重,这又对当时的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笔者力求通过本文能客观反映这一现象,并为今日经济、政治之健康发展提供一定的借鉴。
王朝阳[2]2011年在《宋代士人经商研究》文中认为两宋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变革期,从政治体制到经济形态,从社会结构到制度文化,宋与之前均表现出了一定的差异。作为当时复杂社会现象之一的士人经商活动,在宋代也出现了新的变化,时代的嬗变绝非一种偶然或者巧合,其背后隐藏着深刻的历史根源与社会因素。士人经商更不是一种孤立、单一的社会现象,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宋代社会多样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本文选取宋代士人经商作为研究对象,具体考察士人的经商活动、范围、模式及特点,在此基础上探讨宋代士人经商的缘由及其影响,试图勾勒出宋代士人经商的整体图景。本文的研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第一章:宋之前士人经商的历史回溯。士人经商是有历史延续性的,本章通过考察自先秦以来士人经商的起源及发展演变,勾勒出宋之前士人经商的大致脉络,进而把握各阶段士人经商的连续性与差异性,为进一步研究宋代士人经商做好铺垫。第二章:宋代士人经商活动之考察。在全面梳理与分析相关史料的基础上,从整体上对宋代士人经商状况进行考察,根据士人的不同分层加以把握,透视宋代士人在商品经济大潮中的具体表现,并做出一般性的分析。基于此,对两宋期间士人经商的发展趋势作一梳理,认为士人经商的整体趋势为:北宋初期尚处于半遮半掩的状态;北宋中晚期已成为普遍现象;到了南宋时期士人经商迅速蔓延,并成为一种潮流。第叁章:宋代士人经商的范围。通过考察上层士人(分高级官僚、巾下级官员两种类型)与下层士人的经营情况,来剖析两者在商业经营范围方面的异同,在此基础上指出宋代上层士人的经商范围是极其广泛的,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下层士人的经商范围多局限在传统的民生商品及小型店铺上。两者经商范围的共同点是对民生商品的经营,他们最大的不同点在于上层士人能凭借权势进行禁榷商品的经营,而下层士人则难以厕身其间。第四章:宋代士人经商的模式与特点。通过对材料的整理和分析,将宋代士人的经商模式分为独资经营、租赁经营、联合经营及委托经营四种,并分析了每种经营模式的具体情况及适用范围。宋代士人的经营模式,无论是广度还是深度,都较前代大有拓展和提升。关于士人的经商特点则从上层士人、下层士人分开叙述,基于两者权势的有无,而使双方特点存在着诸多差异,前者大多依靠权力而大行其道,后者则以辛勤经营为特色。第五章:士人贫困与士人经商。本章尝试着从士人相对贫困的事实、贫困原因及脱困途径为线索,来揭示士人相对贫困与士人经商之间的关系,认为宋代存在着大量相对贫困的士人,并从俸禄、官员的守选与待阙、科举、奢靡之风及聚族而居等方面探讨了宋代士人相对贫困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探讨士人阶层贫困乃至经商的原因。第六章:士人经商之制度经济学探因。宋代士人经商的原因有政治、经济、法制、思想等诸多原因,本章引进制度经济学的理论,把士人营商的诸多因素放在一个有机的理论框架内,从内在制度的促成和外在制度的诱使分析了宋代士人经商的动因。指出宋代士人经商之所以大行其道,是有深层次的制度原因的:是制约士人阶层经商的制度供给不足;二是制度的有效性较低。第七章:宋代士人经商行为的影响。历史地看,士人营商行为给宋代社会甚至明清时期都带来了深远影响。从整体上说,士大夫营商对宋代的政府财政、国家吏治、社会风气及商人与商业都带来了负面影响。但从另一方面讲,士人经商又有其积极性,这主要表现在:一些士大夫为公经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政府财政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传统的重农轻商的观念,商人的地位得到一定程度的提升,进一步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同时,经商活动无疑有助于改善了士人的生活状况。结语:总括论文论证的主要思路,在全文的基础上对各章节的重要问题加以总结与阐发。并就士大夫对商人的矛盾心态、高薪能否养廉、从博弈的角度看宋代士大夫经商屡禁不止的原因等叁个方面作一些延伸思考。
李君龙[3]2014年在《唐代卖官现象研究》文中提出卖官现象是吏治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具有历史的普遍性,但每一个朝代又各有特点。对唐代而言,前人已对其卖官现象有过简单的归纳和探讨,但还没有系统的论述,本课题针对整个唐代的卖官现象进行研究,包括其阶段、类型、手段和防治措施,以及卖官现象与唐代政治的密切关系和对唐代社会的影响等,试图对之有比较全面的了解。本论文在结构安排上,除绪论、结论外,分为六章。绪论部分,主要归纳、分析目前学术界对唐代卖官现象的研究现状,简要说明笔者选题的意义、创新点和不足之处。并具体到唐代,对“卖官”的涵义作一界定。第一章,分叁个历史时期(春秋战国、两汉、魏晋至隋)概述自古以来至隋朝的卖官现象,并总结每个时期卖官的特点,以期对唐以前的卖官历史有一个宏观的了解。第二章,在前人官制研究的基础上,总结出唐代士人的一般入仕途径及任官限制,为后面记述卖官现象对唐前期制度与限制的突破张本。第叁章,分前后两个时期论述唐代的非制度性卖官现象。本章依据唐代历史特点与卖官现象的发展变化,将唐代前后两期的非制度性卖官各划分为叁个阶段分别论述,注重它们与唐代政治发展的密切联系。第四章,论述唐代的制度性卖官现象。唐代的制度性卖官不发达,本章内容分为叁个方面:捉钱制、私觌官制、纳资助国,纳资助国酬官又具体为贡马酬官、捐资助国和纳资助军叁类。着重分析每种制度性卖官的背景、所售官职以及购买条件。第五章,是对唐代针对卖官现象防治措施的分析。本章对叁个方面进行考察:一为《唐律》中的相关惩处条款,二为监察制度的限制作用,叁是皇帝诏令的申禁。因人情和政治斗争的影响,卖官案件往往不能按照《唐律》的标准进行惩处,而唐代监察制度发挥的作用相对更大。针对卖官现象申禁的皇帝诏令很少,而且因具有滞后性,且统治者上层带头违背禁令,故诏令的作用十分有限。第六章,将唐史上的卖官史料加以归纳,总结出唐代卖官现象的特点有四:制度性卖官弱小,非制度性卖官发达;地方(藩镇)卖官现象也很严重;所卖官职品秩、职权逐步升高加重,并由京官扩大到地方官、使职,由非正员官和散勋爵为主转变为以实职和阶官为主;卖官者身份逐渐庞杂,身份类型内部卖官者职权具有低级化、独立化趋向。并从吏治、社会结构、政治制度,学校教育等方面分析了唐代卖官现象的影响。
宋娟[4]2013年在《唐代政府对商品经济的干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经济是政治统治的基础,任何国家和任何政府都或多或少地会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行干预和调节,只不过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选择干预的基本途径和具体方式不同而已。本文以唐政府对商品经济的干预行为为研究对象,采用历史学、文献学、社会学及经济学的原理与方法,探寻国家干预商品经济的思想根源和政策渊源,分述唐政府在官营和私营两个维度中对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商品消费领域中的干预政策和措施,并对唐前期和中后期干预政策的变化及其原因进行分析。最后,运用新制度经济学中制度变迁的理论对唐代商品经济的干预政策进行整体阐释,揭示商品经济制度变迁的方式与实质等问题。第一章探究古代政府干预商品经济的思想根源和政策渊源。《管子·轻重》诸篇所阐述的“轻重论”是古代国家干预主义的重要思想来源。“轻重论”主张国家通过利用商品货币流通规律,进入商品流通领域及部分商品生产领域,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进行干预和调节。“轻重论”的产生最早可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至西汉武帝时期进一步发展,汉武帝推行的铸币官营、盐铁专营、均输平准等政策为轻重理论的最终形成奠定了基础。“重农抑商”是中国古代传统的经济政策,是封建政府干预商品经济的政策渊源。在以自然经济为主体的农业社会,政府干预商业或商品经济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是在重农抑商的政策导向下实行的。抑商的思想和政策则产生于战国时期,西汉武帝时期加强工商业管制的各项措施将“抑商”推向高峰,形成了后世抑商政策的传统模式。第二章论述唐政府对官营工商业的经营与管理。唐代官营手工业大部分是为满足统治阶级的内部供给,政府进行的商品性生产只是极少部分,官府手工业与市场联系较少。但唐中期以后,随着社会经济制度的改变及商品经济力量的增强,官府手工业与市场之间的联系得到加强,主要体现在劳动力供给中“和雇”现象和原材料供应中“和买”现象的增多。在官营商业方面,唐政府以多种方式直接参与商品经济活动,在唐安史之乱以后,官营商业带有强烈的财政获利性和强制性。唐代官府从事的商业贸易主要有国家垄断专营的直销贸易,常平制的囤积贸易,官本放贷的货币贸易以及具有强制性的和籴与宫市四种形式。第叁章论述唐政府对民间商品经济活动的管理与控制。唐代商品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民间商品经济活跃,政府对民间商品经济的干预范围涉及较广。从商品生产到商品流通,从货币到商人,政府的干预政策无不渗透其中。对商品生产的干预分布于农业生产领域和私营手工业生产领域,但政府的相关干预措施主要还是以对民间私营手工业生产的管理和控制为主。对商品流通的干预主要包括对商品流通进程的控制和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货币是商品交换的媒介,商人是商品实现价值转换的运作者,政府有关货币和商人的政策亦构成政府干预民间商品经济的重要内容。第四章探讨唐政府对商品消费领域的政策导向与干预。市场化消费趋势增强是唐代消费经济变化的重要特点,因而唐政府对消费领域的干预政策势必影响到日益增长的商品性消费。在生活性消费方面,唐政府制定了与等级制度对应的消费规范,涉及衣食住行和婚丧嫁娶等日常消费内容。在生产性消费方面,以维护小农生产为目标,唐政府对土地的自由流转、奴婢和牲畜的自由买卖以及民间牲屠行为进行了严格限制和管理。在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方面,唐政府的干预随着社会消费风气的变化而调整,政策倡导由“崇俭”向“抑奢”转变。第五章主要运用以道格拉斯·诺思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中的“路径依赖”理论、产权理论、意识形态理论等制度变迁理论对唐政府的商品经济干预政策及其变化进行阐释。通过史料呈现与理论分析得出,唐前期政府对商业和商人的压制政策是在传统“重农抑商”政策的背景下实行的,是制度在演化过程中产生“路径依赖”的反映。唐中期以后,政府干预商品经济的政策发生变化,商品经济制度发生变迁。在史论结合的基础上,本研究认为,制度变迁的主要方式是以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变迁为主,变迁的实质是私有产权的导入及产权结构的明晰化。在商品经济制度变迁的过程中,以意识形态为主的非正式制度也发生改变,与正式制度变迁方向一致,促进了制度变迁的进行。
李剑[5]2013年在《唐代西南商人的经营活动及其影响》文中指出唐代经济在前代基础上得到很大发展,继贞观之治之后又出现了开元盛世的局面。西南地区的经济同样得到长足发展。其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西南商人的经营活动起了相当重要的作用。研究唐代西南商人的经营活动及其影响,不仅有助于我们了解和加深对唐代商人的认识,并可为今天西南地区的经济开发提供有益的历史借鉴。唐代西南商入主要包括本地商人和客商两种类型。西南本地商人数量众多且成分复杂,既有一般商人,还有官商以及兼商(含僧道、医卜等)。这些商人的经营活动有两个特点:一是经营内容丰富,包括手工业品、农副产品、服务业在内的所有门类都是其经营的对象。二是经营的范围相当广泛,基本覆盖了全国各地及中亚、南亚和东亚的部分国家与地区。西南地区既有来自全国各地的客商,也有不少国外客商。他们有的将西南地区的商品输出到全国各地及国外;有的则将区外的商品输入西南地区。无论是输出贸易还是输入贸易,都对西南地区市场的繁荣和经济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商人在西南地区的经营活动,首先是促进市场的繁荣和发展,具体表现为促进了新兴市场如草市、镇市的产生和发展;促进了药市、蚕市、花市、酒市、米市等专业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以及促进了本区晓市、夜市的出现和丰富了市场的商品种类。其次是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这在通过改善少数民族地区的交通条件,促使其特产的商品化等方面均有体现。第叁是推进了乡村城镇化进程,商人的活动不仅使唐代西南部分军镇逐渐转变为商业性市镇,而且催生了一大批草市、镇市,从而推动了当时本区的乡村城镇化进程。
王帅[6]2017年在《晋商兴衰的政治学分析》文中提出崛起于明代,兴盛于清代的山西商人群体——晋商,位居明清中国"十大商帮"之首,他们雄财善贾、富甲天下、享誉海内,在中国乃至世界商业史上谱写了辉煌的篇章。在政治权力至上的中国古代社会,由于长久以来受到重农抑商、崇士贬商等制度和文化的压制,商业的发展总是或多或少地受到各种政治因素的影响,难以获得独立的地位,因此依附型政商关系始终是古代中国政商关系的主流。商人阶层在这样的宏观政治环境之下只有付出财富和政治服从,才能收获政策支持、社会地位、垄断资源等经商致富所必需的要素。晋商同样是依附型政商关系塑造之下的产物,他们与明清王朝的关系极为紧密,长期为政府提供财政支持、物资供应等服务,还在客观上承担了稳定边疆、治理基层等特殊任务,充当了君主政治巩固、维持统治的工具。晋商与古代中国的其他各式各类商人相比有着突出的政治性与封建性特征,扮演着一种"官商"的特殊历史形象。本文以中国古代社会的依附型政商关系作为楔入点,通过梳理历代专制王朝长期奉行的各类抑商制度与政治文化,对依附型政商关系进行历史溯源。之后分别阐述晋商在明清时期从兴盛到衰落的具体发展状况并深入分析晋商的政商关系,探讨他们是如何通过依附皇权、利用国家政策、投靠官府、官商结合等政治手段实现商业的繁荣。再回归政商关系作为本文的落脚点,结合晋商作为权贵政治商帮的历史定位分析中国古代社会商业的权贵化与商人阶层入仕背后的政治动因。最后基于晋商兴衰的历史教训为中国今后良性政商关系的构建提出了理论建议。本文围绕如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第一部分是全文的导论。首先介绍了晋商与中国古代政商关系相关问题提出的缘由及其研究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其次梳理学术界有关晋商、政商关系以及中国古代政治与文化等问题的研究现状并评述其贡献与不足。最后提出本文的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以及可能的创新与不足之处。第二部分是本文的第一章,主要阐述依附型政商关系形成的历史渊源。中国古代社会的依附型政商关系具有独特的发展脉络和演进路径,它是历代专制王朝一贯推行的抑商政治制度和政治文化影响下的产物。在君主政治的高压以及官方主导的贱商意识形态的歪曲之下,商人阶层唯一的出路就是成为政治权力的附庸,托庇于皇权之下谋求发展,依附型政商关系因此而形成,而这种畸形的政商关系也构成了晋商兴衰的政治基础。第叁部分是本文的二、叁、四章,通过对晋商兴衰的历史进程进行系统梳理,深入分析了晋商寻求政商结合的具体方式及其与明清君主政治的内在关联。第二章主要考察晋商在明代的发展状况。晋商依靠明代初期食盐禁榷制度改革的巨大政策利好以及地利优势大量从事垄断性的官盐贸易,由此迅速崛起并成为颇具影响力的地域性商帮。同时晋商利用明政府对于商人科举入仕相关禁令的废除,一边争取为官为仕,一边与当时朝中山西籍的官僚权贵相互攀援,形成了一个盘根错节雄踞一方的政商巨族,并凭借着自己的政治影响力促成了明朝与蒙元政权的茶马互市。之后晋商又充分利用茶马互市的政策便利,从以官盐、粮食为主的长途贩运转向多元化的对外商贸活动,完成了经营事业的整体转型。明代中叶之后社会新思潮的出现标志着传统抑商文化的松动,商人有了一定的社会地位,也形成了属于自己的儒商文化,这又反过来促进了晋商的进一步发展。第叁章主要考察晋商在清代的发展状况。到了清代之后由于国家疆域的进一步开拓,清政府数次大规模对外蒙地区的军事行动都需要极为庞大的物资保障,这一千载难逢的商机被晋商敏锐地把握。由此晋商在明代对蒙古"一口贸易"的基础上进而发展至大规模的口外贸易,之后又利用《恰克图条约》开辟了对俄国的茶叶市场。晋商的外贸活动同样得到了国家的特别授权,他们长期以政府特许商人甚至是"皇商"的身份垄断对蒙、俄的市场。清代后期,已经通过外贸事业积累下雄厚资金的晋商又开创了票号业并与清朝的财政体系形成了一种互为利用的关系,凭借大宗公款的经营极大地扩充了商业资本。与此同时,清代晋商仍然时刻保持与皇家和政府的密切往来,通过捐官、科举、寻租等各种方式介入政治,为自己的商业活动寻求政治权力的额外支持和庇护。第四章主要探讨清末社会剧变过程中晋商的衰落。晋商衰败的因素实际正蕴藏在他们长期依附皇权、官商一体、特权经营的商业模式中。鸦片战争之后西方帝国主义势力的入侵导致中国传统的君主政治岌岌可危,为了挽救统治危机,专制统治者不断加紧对晋商的勒索和倾轧,然而此时晋商已经彻底陷入了权力经济的泥潭不能自拔,无力转型近代工商业,最终在清王朝的压迫和中国农业社会整体性的崩溃之下彻底败落。第四部分是本文的第五章和余论,结合晋商作为权贵政治商人的历史定位,剖析中国古代社会政商结合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通过总结晋商过度依附政治而最终败亡的历史教训,探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良性政商关系的构建。在皇权无上专制、政治权力凌驾于社会之上、公权力普遍异化、官僚机构高度膨胀的中国古代社会,权力经济一向都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主流,商业的权贵化由此成为必然,具体则表现为官僚与大商人结合一体并压迫中小商人,权贵阶层攫取巨额国民财富并独享市场利益。同时由于专制王朝采用科举、捐纳等方式将商人同化在统治体系之中,导致商人阶层在心理和精神的层面更加无法摆脱对政治的依赖,他们最终会回归仕途,完成由民间商人向权贵商人身份的转变,而不是以独立自主的面貌出现在历史的舞台上。最后对于当代中国的政商关系来说,本文认为应当建立行之有效的权力约束机制、完善法制、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以及建立现代企业文化等内容,破除依附型政商关系的历史魔咒,实现"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时代诉求。
田欣[7]2011年在《宋代商人家庭研究》文中提出宋代商人家庭研究是家庭史与商业史研究的一个交汇点。宋代的文集、笔记小说、方志,以及墓志资料中程度不同地记载了宋代商人家庭的有关情况。本文尝试从经济史与社会史相结合这一视角出发,努力探究趋于真实的宋代商人家庭生活状态。宋代商人家庭的居住环境与经商活动、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从家庭居住地的空间分布看,与唐代长安强制措施下聚居两坊的布局相比,宋代两京(北宋东京和南宋临安)商人家庭择居的自由度更大,呈现聚居与散居并存的特点。从家庭住宅与经商活动空间的关系看,“宅店分离”较好地保留了家人生活的私密性空间,“宅店合一”更便于经商活动的开展,租赁住宅则是维持家计的权宜之选。从家庭住宅与日常生活空间的关系看,居住环境与家庭经济实力直接相关。富商大贾择居时主要考虑居住的舒适度,追求的是生活。他们的住宅往往“逾制”,不仅拥有园林式宅院,还“宅外有别业”,形成家外有家的居住模式;收入微薄的小商贩择居以便于经商为第一要义,讲究的是生存。住宅时常因陋就简,随遇而安而已。宋代商人的家庭生计富于变化。家庭生计的角色结构更为多样,可分为夫妻主导型、父子主导型、全家参与型,以及独自支撑型,这与小农家庭“男耕女织”的角色分工不同。宋代小农家庭谨守四季之时莫能违,是待时而动,商人家庭则是乘时而动,在不断捕捉商机之中寻求发家致富。乘时逐利、灵活治生、诚信与否皆为利、借钱经商、偶然发家,都是乘时而动之举。宋代商人的家庭经济观念尚在“进退”之间。“尚利求富”是进而为商之举,“浮财易失”、“不乐己业”则流露出经商的无助与无奈,常有退而为农的想法。宋代商人家产的析分和流向更能体现其“求稳”的愿望,这是一种“半农半商”心态的流露。宋代商人的婚姻生活既不是风花雪月,也非举案齐眉,而是与社会变动、家庭经济状况,以及经商活动方式直接有关。受“婚姻不问阀阅”之风影响,宋代商人择婚士人成为其婚姻的一大特色。商人家庭之间经济状况的差异往往成为彼此通婚的现实阻隔,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又是夫妻关系变动的重要影响因素,这反映出商人阶层内部的差异与家庭成员间的不平等。商娼关系多数情况下仅为商人婚姻的暂时性补充,与宋代商人离家经商、夫妻分居的生活方式不无关系。宋代商人妇作为家中的“半边天”,对于家庭生活的维系尤为重要。商人妇通常带着“名利”入夫家,或者以嫁奁给夫家提供财力支持,或者以出身给夫家带来名誉。此后,养家与守家成为商人妇家庭生活的重任。走出家门专职经商以养家是宋代商人妇养家的特点之一,夫妇共同经商,协助丈夫经商也是商人妇参与养家的方式。守家之难莫过行商妇,行商妇不仅承受着精神上的孤苦,还要面临诸多家庭困难。姻亲扶助、外出寻夫,以及私通成为摆脱生活困境的几种途径,其中也反映出守家行商妇独立维持家庭生计能力的不足,这与经商养家的商人妇形成鲜明对比。宋代商人家庭父子间的代际变化,从家庭传承的视角透视出了商人家庭的名利观,代际变化主要体现在家产流向与社会身份变化两方面。代际间营生旨趣、家风传承的差异使商人家庭走向了兴家、败家两条不同的发展轨迹。父辈的权威与导向对代际变化有直接影响,父商子仕的变化最能体现这一点。代际中断时家庭经济出现波动,商人家庭常采取姻戚抚育幼子、立养子等补救形式使家庭的传承不至中断。宋代商人家庭也实行诸子平均析产,父辈的权威并不能完全阻止家产析分时的离心倾向。宋代商人家庭的社会交往面扩大,但与亲属邻里的交往“人情味”更浓,鲜见家庭间深层次的经商合作。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客观上有利于商人家庭与官僚、士人的走近与交往,但家庭财富的累积并未带来其社会地位根本性的改观。宋代商人家庭的鬼神崇信体现了其于现实世界和精神世界之间的多次游走。家庭生计中的鬼神崇信,既反映出通过超自然力多获利的愿望,也透露出应对现实处境时的无奈。宋代商人家庭中,夫妻关系的维系主要靠家庭内部的捏合力,家庭外来的压力对婚姻及家庭的稳固作用影响不明显。鬼魅崇信往往成为修复夫妻关系,化解婚外情冲突的一种途径。宋代商人家庭的经商活动以及日常生活的诸多安排都与其观念直接相关,寻求内心深处的真实观念可以更深层地解读商人家庭。与宋代乡村小农家庭、明清商人家庭相比,宋代商人家庭的观念特色体现在叁个方面,即“尚官进而入仕”的社会价值取向,“重家胜过经商”的家庭观念,和“善变但更求稳”的生活理念。观念离不开传统文化的土壤,中国古代根深蒂固的官本位传统观念、浓厚的家观念,和不自觉回归的小农意识是解读宋代商人家庭观念特色的几把钥匙。从中国传统文化及其深远影响这一视角出发,或许也可以为“中国古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始终未能突破旧的体制框架”这一谜团提供一种解题思路。
马德青[8]2018年在《汉代士人社会流动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从社会学的视角,借助社会学理论,来考察汉代士人的流动状况及其与政治的交互影响。众所周知,春秋战国时期是社会大变革的时期,特别是宗法制和世卿世禄制的解体,致使西周时固化的社会阶层开始松动,新兴的士人开始寻求自身人格的张扬和政治价值的体现,进入官场成为他们的理想,也由此开启了中国古代历史上一场规模比较宏大的社会流动盛景。春秋战国士人尤其是规模日渐庞大的战国士人,其社会流动的途径、方式等为后世士人的社会流动提供了基本范式,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梳理战国士人的社会流动,是我们认识汉代以至后世历朝历代士人社会流动的起点。汉代士人的社会流动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一方面,与战国时期士人无秩序的流动相比,两汉时期,社会相对比较稳定,各项制度逐步建立健全,这为士人开展社会流动提供了比较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制度保障。另一方面,与隋唐以后“科举的社会”相比,汉代士人的社会流动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如从流动的趋向上来看,“学而优则仕”是汉代士人的主要价值取向,官场是士人最为主要的流向场所,此外,学术领域、方术领域、工商领域等社会领域中也有大量士人流入。值得强调的是,广阔的乡间在士人流动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容纳功能,其作为士人重要的流向场所,却常为学人所忽略,士人在乡间社会的沉淀应该引起重视。在隋唐以后“科举的社会”中,乡间社会主要作为落第士人的寄寓之所,是他们在科场困顿后不得不选择的归处。汉代则不然,广阔的乡间尽管吸纳了很多仕途失意的士人,但同时也有相当规模的士人,在绝意官场或无心工商、方术等社会领域后,自觉主动地选择沉淀于其中。汉代士人在享受相对稳定的政治生活给其流动带来的制度保障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受到政治的巨大影响。士人自产生之日起,就与政治有着天然的联系,因此其社会流动必然受多种政治因素的影响。因此,分层次地分析汉代政治对士人流动的影响,就显得尤为必要。汉代实行郡国并行的地方体制,诸侯王国和地方长吏成为吸纳士人的两大主体。随着地方体制的调整,诸侯王国吸纳士人的权力逐步过渡到地方长吏手中,因此郡县长吏的吸纳对士人的流动规模等发挥着愈发显着的影响。以五经博士制度、中央太学制度和地方郡国学校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教育制度,也影响着士人在官场上的走向。汉代以察举、征辟为核心的选官制度,在选举程序和晋升高度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对士人流动的影响程度也有所不同。此外,士人的社会流动还与其户籍性质息息相关。汉代户籍制度以行政手段强制规划了士、农、工、商的流动权。如农民法律地位较高,享有充分的政治权利,他们作为士人的主要来源,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进入官场等,提高自身社会地位;而工商、巫家等,法律地位较低,被剥夺了进入官场的权利,出身工商、巫家者,尽管已经脱离市籍,其曾经的户籍属性仍然对日后的社会流动有着一定的影响。汉代政治对士人流动的趋向和规模等有这样或那样的影响,反过来,士人的流动态势也影响着汉代政治的发展。自秦始皇建立了第一个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大一统政权,集权就成为中国古代政治体制的一大特点。如齐涛先生在《中国传统政治检讨》一种中所言,君主集中央之权、中央集地方之权、地方长吏集治内之权就成为中国传统集权政治的基本路径。地方长吏对士人的吸纳能力巨大,地方长吏对士人有辟署权,部分分解了中央对地方的集权;士人一旦为地方所辟,就与地方长吏形成君臣关系,进一步分解了中央对全国人才的管理权。到东汉末年,群雄并起,割据一方,中央朝廷失去了对地方的控制,这一政治格局的形成就与士人的流动有很大的关系。士人流向地方,提高了地方的行政水平,使地方治理呈现出“精英化”的特点。与隋唐以后士人外流形成的地方治理的“劣质化”相比,汉代士人向地方的内嵌式流动,对地方治理体系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此外,汉代士人在流动的过程中缔结起以门生故吏关系为主的纵向关系、以同岁关系为主的横向关系,以及同僚、同乡等其他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往往跨越州郡,超越血缘,士人借此在流动过程中彼此援引,庇护请托,使汉代官场形成一个关系型政治综合体。
敖丽莎[9]2011年在《唐代商人的婚姻与社会交往》文中提出本文旨在通过对婚姻与社会交往的研究,动态地了解唐代商人社会地位的变化。通过对比唐“安史之乱”前后商人的婚姻、社会交往的不同,论述唐代商人地位缓慢提升的过程。唐代前期商人的地位较低,地位的低下直接导致他们在婚姻和交往上受到严重的社会歧视。唐后期除商人本身对提高自己地位做出的努力外,统治者对商人的态度也逐渐转向利用,这都推动了商人地位的逐渐渐提高。
姜清波[10]2005年在《入唐叁韩人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高(句)丽、百济和新罗在唐代被称为“叁韩”。目前学界对于入唐叁韩人的研究多着眼于唐朝和新罗的文化交流方面,所以,对入唐叁韩人进行系统探讨,从新视角审视唐与叁韩的关系,是本文的出发点。在学界已有的研究基础上,笔者充分利用正史记载,并结合石志资料、野史、笔记小说、各种文集和杂记等等进行论述。在论述过程中,侧重对“人”的相关情况(生平、出身、家庭情况、婚姻状况、宗教信仰、生活追求)的探讨。 唐代时期,高丽、百济、新罗都试图通过使者的入唐交涉活动达到自己的某些政治目的。但是,使者们与唐朝交往的结果各不相同,这是由使者们的才智、个人品质、修养从属于国家利益和国家力量导致。 迁入唐朝的原百济、高丽王室和高丽权臣泉氏家族仍然受到了朝廷的重视。他们在各自的职位上对唐(武周)朝的政治、军事、文化、民族等方面作出了不菲的贡献。但因其与当时的政局紧密联系,以致他们的命运各异。在涉及对武则天的历史评价方面,笔者认为,各种功过论都有失公允和客观。 本文在对史书列传记载的叁韩人事迹进行补阙、考证的同时,也对正史记载简略或缺载的各个领域内的叁韩人事迹进行研究,得出了自己的看法:某些地位低下的叁韩人(主要是高丽人)在参与了政变之后,地位迅速上升,这是政治赌博心态、叁韩与唐文化上的相似性以及形势之需等原因促成。叁韩商人在促进了东亚地区的商业往来,尤其是与唐朝的经济交流方面作出了贡献,但对其作用不能过于高估。叁韩僧人在唐朝的求法毅力值得肯定,但认为其刻意保持本土语言习俗的看法则应当重新审视。与昆仑奴在唐朝的悲惨地位相比,叁韩奴婢在唐朝受到了朝廷的重视,这是由国力强弱、国家对海外国人的重视程度、种族和文化异同叁方面因素促成的。等等。
参考文献:
[1]. 试论唐代的官员经商与商人入仕[D]. 赵喜惠. 西北大学. 2003
[2]. 宋代士人经商研究[D]. 王朝阳. 陕西师范大学. 2011
[3]. 唐代卖官现象研究[D]. 李君龙. 上海师范大学. 2014
[4]. 唐代政府对商品经济的干预研究[D]. 宋娟. 南京师范大学. 2013
[5]. 唐代西南商人的经营活动及其影响[D]. 李剑. 西南大学. 2013
[6]. 晋商兴衰的政治学分析[D]. 王帅. 山东大学. 2017
[7]. 宋代商人家庭研究[D]. 田欣. 河北师范大学. 2011
[8]. 汉代士人社会流动研究[D]. 马德青. 山东大学. 2018
[9]. 唐代商人的婚姻与社会交往[D]. 敖丽莎. 河北师范大学. 2011
[10]. 入唐叁韩人研究[D]. 姜清波. 暨南大学.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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