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范和化解保险管理风险的思考_经营风险论文

关于防范和化解保险管理风险的思考_经营风险论文

防范和化解保险经营风险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营风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迅速。据统计,1977年至2000年全国保费收入年均增长13.6%,保险公司总资产2000年比1977年增加1649亿元,达3374亿元。同时,保险业在发展过程中也积聚了一定的经营风险。

一、我国保险企业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承保风险。保险企业无论规模大小,或其组织形式如何,其承保能力总是有限的,如果保险公司对所承保的风险不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就要承担接受风险的风险。这些风险主要包括赌博性承保、超出承保能力承保、降低承保条件承保、以赔促保、赠与保险等。

(二)投资风险。即保险资金运用风险,这类风险主要是投资失误及由于资金流动性差而形成的风险。如投资于保险公司所不熟悉领域、高风险领域、异地投资业务、资金运用比例过高等。

(三)理赔风险。即理赔环节中存在的风险,主要包括不该赔付的赔付和该少赔的多赔两种情况。理赔风险产生既有骗赔等外部原因,也有理赔制度不健全、理赔人员不负责任、理赔人员素质不高;人情赔款等内部原因。

(四)分保风险。保险企业通过分保把超出自身承担能力的风险转移出去,从而实现其经营的稳定。但分保处理不当,也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如:因为管理上的疏忽或技术上的限制,造成本应分保的风险未及时分保出去;自留额的设定不合理;承担分保破产,原保险人仍应承担原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不仅不能摊回赔款,还流失了保费。

(五)巨灾风险。在我国保险市场上,形成巨灾风险的主要原因:一是巨灾责任的概念模糊,缺乏法定内涵;二是对巨灾损失缺乏准确的统计,巨灾风险的费率无法精算,难以积累巨灾基金。

(六)政策性风险。指国家宏观经济、法律等政策改变给保险公司带来的风险,如降息导致寿险的利差倒挂等。

(七)决策风险。指保险企业的决策者因信息不对称、决策失误而导致的风险。

(八)财务风险。由于赔偿式给付在时间上的不确定性,则要求保险企业必须储备足够的偿付能力,特别是在财产保险中,一旦发生巨灾时,短时间内要求支付巨额赔款,很可能使保险企业财务发生困难。

(九)竞争风险。竞争的激烈使得保险企业面临的风险程度增大,如承保条件的放宽、风险选择范围的缩小、盲目开发新险种等。特别是加入WTO后,保险业的进一步对外开放,保险竞争风险更是不容忽现。

上述风险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不同的风险交织在一起时还会引发其它风险。从我国的实况来看,保险业由于运作时间还不长,各方面业务正在规范发展之中,上述风险都或多或少存在,一些方面还较为严重,主要表现:

一是不顾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盲目扩大规模,造成部分业务承保风险失控。如有的公司为了完成业务指标或多提业务费用,置风险于不顾,将屡保屡亏的专业车队的车损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和船龄较长、适航性差的船舶以及年龄超标、身体健康状况不佳的人,都予承保,导致业务质量差,承保风险过大;有的公司为了应付考核或攀比速度,不惜弄虚作假,长险短做,人为空转,搞“泡沫保费”,严重削弱了偿付能力;与此同时,还有一些保险机构,为了争抢业务盲目降低承保费率,或超标准支付高额手续费,或以冲减保费的办法,给付高额回扣。如航空人身意外险的手续费给付曾高达保费的60%;有的保险公司在新险种的开发上,片面追求“新、快”和“配套服务”,不注意风险与效益,忽视市场的发展变化情况。如一些地区开办的农作物保险及机器设备损坏险,由于条款责任过大、费率过低,曾形成巨额亏损。这些都给保险企业经营带来较大的风险。

二是内部管理不善,给保险资金安全留下隐患。一些不法分子钻承保、理赔制度不严的空子,超额投保,伺机诈赔。有的内外勾结,伪造现场,谎报案情,虚报损失,诈骗保险赔款。有的保险公司内部少数不法员工及保险代理人截留、挪用、贪污保费,严重损害了保险行业的声誉。有的公司违规拆出资金,挪用保险资金炒股票、炒期货等,给保险资金安全留下隐患。

三是资金营运水平和渠道有限,资产结构不够合理,资产质量不高,潜伏着一定的偿付风险。受投资环境、投资渠道限制,加上投资决策失误等,保险资金运用在安全、流动、收益等方面潜在的风险较大。根据我国保险法,保险基金仅能投资于银行存款、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虽然目前在保险投资方面有所放松,允许保险资金进入拆借市场,以购买投资基金的方式进入股市,但投资渠道仍相对狭小,保险资金流出保险业、追逐利润受到严格的限制。保险利润主要依靠承保业务,弱化了保险公司资金的积累和风险补偿机制的作用。

二、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的主要思路

(一)制定稳健的保险业发展政策,为保险业风险防范和化解构建良好的宏观环境。首先,保险产业政策必须建立在中国特定的政治经济和人文背景上,只有在这种基础上培植公众的保险意识,构造保险制度环境,完善保险法律制度,开发保险资源潜力,满足公众的保险需求,才能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保险业发展道路。其次,保险产业政策必须体现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才能有效地开发中国潜在的保险资源,才能实现从重速度、轻质量的粗放型经营方式到集约型经营方式的转变。只有坚持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才能逐步树立和增强公众对保险的信任感,为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再次,中国的保险产业发展政策,必须把战略管理、经营管理和风险管理融于一体,政府应以较高的战略眼光来发展保险业。保险业在社会政治经济中的特殊地位要求政府对保险业实行低税政策,改变目前中国保险业税负较重的局面。对一些投资型产品的开发可考虑税收优惠或递延税收政策,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税收政策应考虑到有利于民族保险业的发展和中外保险企业的公平竞争。

(二)建立健全保险企业风险自我控制和补偿机制。首先,要明晰保险公司的产权。这是保险企业风险自我控制和补偿机制的基础和关键。尚未按照《公司法》和国际惯例建立产权明晰、法人制度健全、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我国保险企业利益机制还不健全,自我约束能力较差,在竞争中对风险和盈利考虑不够,以“自杀”式的价格竞争方式占有市场现象时有发生,这给保险市场长远的发展带来严重的隐患。第二,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监控。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保险空白单证和保险代理员队伍进行严格管理。第三,加强决策风险控制。通过建立各种专业化的决策委员会和科学决策程序,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时效性、民主性和正确性。第四,加强对承保风险的控制。通过科学设定各级核保人的核保权限,分级多层次控制承保风险;通过对风险较大的标的实施现场查勘,及时发现风险;通过合理确定免赔额、限额承保、附加条件承保、加费承保等实现对承保风险的技术性控制。第五,积极、主动、及时、有效地开展防灾防损活动。第六,通过在保险条款中剔除巨灾风险、清算巨灾责任的费率,独设险种单独承保、合理界定巨灾风险范围、建立巨灾风险保障基金等。第七,注重资产、负债管理,发挥一级法人的整体优势,统筹调度管理资金,优化配置资金资源,最大限度地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强化风险补偿机制。

(三)以偿付能力为核心,加强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监管。监管偿付能力不仅是维护保险行业稳定的需要,也是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目前,我国现阶段保险监管的主要精力仍然集中在“合规性”监管方面,国家专门的保险监管部门成立后,要实现对我国保险市场的有效监管,加强对偿付能力的监管。首先,要建立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评价制度,正确评估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的对称状况;其次,建立保险偿付能力标准,将偿付能力达不到标准的保险公司清除出保险市场或进行资产重组;第三,加快保险立法。法律是风险管理的制度基础,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决定风险管理水平的高低。目前应着手解决保险发展与保险立法滞后的矛盾,抓紧构建完整有效的中国保险法体系(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外资保险公司市场进入与监管条例》等)。

(四)完善保险同业自律机制,培育社会监督力量,发挥自律组织和社会监督力量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的作用,国外的保险监管经验表明,行业自律是保险监管的重要力量,在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目前,不论是从市场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及保险市场竞争的现状看,还是从已在局部地区建立保险行业协会的组织形式及所发挥的作用看,都应尽快建立健全保险行业自律体系,包括建立全国性的保险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特有的协调、规范和监督作用,促进保险市场按照“平等竞争、规范经营”的目标正常运行。同时,充分利用社会监督力量,如会计师、审计师、精算师、律师以及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

(五)加强宣传教育,完善信息披露,提高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的意识。保险业的特点,决定其行业风险具有潜伏期长、隐蔽性强、震动面广、危害性大的特点。因此必须通过普及风险知识、加强宣传教育,促使广大保险从业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端正经营思想,转变经营观念,增强企业、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和守法守信意识,提高全社会的保险素质,为保险业安全健康运行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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