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社会整合模式的变迁:从单一行政性社会整合到多元契约性社会整合,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论文,契约论文,中国论文,模式论文,行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计划体制下中国城市社区的社会整合
在对改革前中国城市社区的社会整合进行分析时,我们可以沿着政府——单位组织——单位组织成员的思路逐步展开。
建国后,随着全国范围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国家对城市经济组织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整,几乎全部的城市经济组织均被纳入政府的行政管理系统。各类单位不是具有独立利益和目标的实体,而是国家利益和国家目标的代表。(注:路风,《单位: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1期。)各级单位取代了基层行政组织的功能,成为政府行政机构的延伸,是国家直接行政管理的基本环节。作为国家与社会成员的中介物,单位的一个主要功能是依照既定的分配规则进行资源分配。由于单位是国家这一唯一的资源分配主体的唯一代表,也就有可能对单位中的社会成员实现全面的社会控制,同时也就形成了个人对单位的全面依附,因而也就使单位组织有了较为有效的整合功能。
美国社会学家丹尼尔·贝尔说,任何社会都不可避免的问题是“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个人动机和社会要求之间的关系”(注:丹尼尔·贝尔,《资本主义文化矛盾》,三联书店,1989年。)。由于单位组织的种种特点和功能,使它能有效地整合这些利益关系。单位作为行政组织延伸,能按统一的行政准则处理好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同单位职工之间的矛盾通过各自单位间的协调也易于得到解决,而单位的社会功能也使得个人与社会的利益直接内化为个人对单位的关系,这种关系因个人对单位的依附性,解决起来也相对方便和顺利。总之,单位成为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发生联系的中介组织,成为整合这些关系和矛盾的有效的组织系统。
这种单位现象构成了改革前我国城市社会极其独特的两极结构:一极是高度集中的国家和政府,另一极则是大量相对分散和相对封闭的单位组织。(注:李汉林、王奋宇、李路路,《中国城市社区的整合机制与单位现象》,管理世界,1994年第2期。)由于单位组织对国家的全面依附性,城市社区的政府从来没有直接地作用和影响城市社会成员的行为,而是通过一个个具体的单位来实现整合和控制的。同时,单位在单位成员中贯彻国家整合控制的意志则主要是基于单位成员对单位的全面依附性、通过单位自身的功能多元化来实现的。
由此可见,计划经济模式在各个方面将可能损害社会整合的异己力量和作用减到最低限度,从而使中国成功地达到了相当高的社会一体化和社会整合水平。但是这种整合模式是相当僵硬的,必须以不断抑制社会的分化为前提,而社会分化恰恰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之一。如果过份依赖这种整合模式,就会变成对社会分化的窒息,导致社会的停滞甚至倒退。
二、改革以来旧的城市整合模式面临的挑战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国城市社会中的那种由高度集中的国家与政府和相对分散及相对封闭的单位所构成的两极结构正在逐步松动。与此同时,由国家集中控制和统一的分配资源的状况也在逐步改变,一些新的结构性要素逐渐产生并日益成熟起来。这就导致组织对国家的依附性、单位成员对单位组织的依附性逐步弱化。这对中国城市社区中社会整合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持续了30多年的旧有整合模式受到了强烈的冲击。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原有的整合模式存在的前提条件不断丧失
原有整合模式是以两个条件为前提的:一是国家对资源的全面控制,二是自上而下的总体性组织系统的存在及其有效的运转。改革开放以来,这两个条件都在发生变化。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崛起而形成的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局面和公有制产权的明晰化,使得中央政府用指令性计划配置所有重要资源的局面一去不复返了,正日渐形成一种新型的利益主体,其总体性组织的特征明显减少,整合功能不断弱化。(注:郑杭生、洪大用,《当代中国社会结构转型的主要内涵》,社会学研究,1996年第1期。)
在当前我国社会转型的条件下,社会中各个利益主体间缺乏可以共同遵守的秩序和规则,因而单位间的矛盾,经常地大量地需要靠法律来调整和规范。职工与单位的矛盾在内部协调未果时,也必须依靠外部的专门机构依据相关的法律规章进行仲裁;单位的社会职能的逐步剥离,决定了职工所居住的社区建设、管理和服务与他们的利益更为密切。这一切都使单位的内在整合功能日渐衰弱,已难于全面协调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间的种种关系和矛盾。这就使得国家通过单位这种总体性组织实现基层社会整合的能力大为下降。
第二,现阶段我国城市社会结构分化中的突出问题和社会生活的复杂化也使原有的整合模式受到了挑战
1.社会结构分化的不同步性和不均衡性(如私营性快于国有企业,社会边缘群体分化快于社会核心群体的分化)。这种不平衡分化导致了原来相似同构的社会多样化,造成同一群体内部矛盾和不同群体间的矛盾的双重结构张力,加重了社会整合的难度。
2.体制改革,从一定意义上说是利益的重新调整。受此决定,社会如果不是朝着正常的合理的功能分化方向发展,而是朝着片面追求利益方向发展,那么这种利益分化虽然增加了社会异质性和经济增长的活力,但也加重了某些单位和个人对资源和机会的垄断性,扩大了不平等,不可避免地出现贫富分化和社会利益冲突。
3.以单位为边界的集团性的社会分化将城市居民的利益切割在一个个大大小小的单位中,组织间的封闭性由此而增大,从而削弱了社会成员的交往与社会流动,这无疑也加大了社会整合的难度。(注:时宪民,《中国社会转型期的结构分化与双二元社会结构》,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总第5期。)
4.价值观念与社会心理的分化。在当前社会急剧变迁、新旧体制转换的非常时期,许多传统的东西虽然在制度上已经破裂,但许多崭新的东西却不可能马上被人们普遍地接受,并迅速地在人们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上确立起来。特别是当双重体制带来双重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上的摩擦、冲突的时候,更是造成人们价值取向上的混乱,迸生出疏离感、颓废感和无规范感。失范感正是这种发展的一种必然结果。
第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整合所面对的城市居民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在计划体制下,我国城市社会整合所面对的城市居民具有如下特征:几乎没有属于个人的财富,因而对自己所属的经济组织具有严重的依赖性;个人致富的欲望被严重压抑和扭曲;个体之间收入差距不大,从而生活消费差距也不大。这些特征表明,计划体制下的城市居民是一类在经济和精神文化上分化程度不高,具有颇强同质性的人口群。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整合所面对的城市居民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他们具有如下特征:对自身和社会的利益有着清醒的认识并用理性的手段去追求自身的利益;在经济收入、个人财产、生活消费上具有明显的分化,作为所有者在心理上也有显著的差异。这无疑加大了社会整合的难度。
且不说原有的整合机制正在弱化,即使其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也不足以应付这不断复杂的社会生活。可以说,伴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各种分化,与原社会结构相适应的整合模式也日益显露出弊端。单一性的行政控制整合手段在改革前是行之有效的,但在社会结构分化趋于日益复杂多样化的今天,其效果就有限得多了。
从总的社会发展进程来看,社会的分化与整合是辩证进行的。在时空关系上,社会分化和社会整合往往是错位的,社会整合往往滞后于社会分化。在中国改革疾速推进的条件下,这一点尤为明显。
当前我国城市中这方面的问题主要有:
1.社会急剧分化状态中,各种新社会要素的介入,使旧的规范和制度越来越不适应。
2.分化过程中不同社会要素开始以某种方式发生联系,但彼此间的结合还较为脆弱,且具有过渡性,因此新的规范和制度的建立还不具备一定的方向性或选择性。
3.由于原先“大一统”的同质性社会被分离成众多相对独立的异质体,在社会的整体与局部、宏观与微观、局部与局部之间造成许多利益边界,这些边界成为规范真空的主要部位。
4.社会结构不协调、不平衡的变动,使各结构部分所适用的规范之间出现了距离,甚至可能相差悬殊以至尖锐对立,异质的规范不能迅速地达到平衡、协调。
由于社会分化过程中社会整合的无法跟进,使社会结构中目标、手段的统一性被破坏。规范、目标与群体成员在社会结构层次上以符合这些规范、目标的方式行事能力之间出现了断裂。由此可见,社会整合机制的相对滞后给社会结构分化带来的消极作用是多层面的,是我国社会结构健全分化的巨大障碍,这种障碍不仅是局部性的,而且还是全局性的。社会结构的进一步分化要顺利进行,社会整合机制的滞后状况必须加以改变。这就要求我们寻求适应社会分化的新型整合机制。
三、多元契约性社会整合格局的出现
社会结构的分化是社会转型期间无法回避的必然现象。在这一过程中,旧的结构要素能否被合理地扬弃,新生要素能否被社会体系接纳就成为进一步发展的关键。因此,社会结构的不断分化必须要有相应的社会结构的不断整合,良好的整合机制是促进社会结构健全分化的保证。中国社会发展与变迁的趋势已使人们日益明显地感觉到,中国的发展需要中国城市社区整合机制的重组。从一定意义上说,二十年来的改革开放历程,也是一个不断寻求新的社会整合机制的过程,而这种新的社会整合机制的基本特点就是以契约性的社会整合为主导。(注:孙立平等,《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2期。)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我国城市中新的社会整合机制的框架还比较模糊。除了国家层面上的宏观调控之外,市场、法制建立在契约性关系基础上的行业协会等中间组织以及社区等,在城市社会经济活动的整合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现逐一分析如下:
市场整合
鉴于现代社会结构以及结构要素变迁的的迅速性和与此相联系的人为把握的困难性,强化社会整合中能够进行自身调节的市场机制是促进社会整合的最有效方式。一个统一与完善的市场机制的建立与健全是促进我国现代社会整合不可缺少的一环。
市场机制对社会整体的整合所发挥的积极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注:蓝宇蕴,《论社会主义市场机制对促进我国社会结构健全分化的意义》,科学·经济·社会,1993年第1期。):
第一,市场机制可以吸收城市社会结构的分化过程中的分散性结构要素,从而使它们共同容纳到市场机制中来。
在我国城市社会结构的分化过程中,由于目前的整合机制与社会化不相适应,一些新生的结构要素没有或没法纳入社会整体中,这就导致了它们自行其是的发展。如随着城市国有企业改革、产业结构调整,城市内出现了大量的下岗工人,而靠原来的整合机制无论如何吸收不了这么多的失业人员,相当数量的失业人员就成为游离性的社会要素,但市场机制的完善可以逐步将他们纳入劳动力市场。对于在劳动力市场竞争中的暂时的失利者则纳入与市场机制相配套的社会保障机制。随着配套的市场机制的日益完善和由此促进的社会整合,分散性的社会要素将不断整合进城市社会结构的相应部分,从而使城市社会整体结构的分化能够更加顺利地进行。
第二,市场机制通过抑制城市社会结构的停滞与局部的倒退性回归,促进城市社会的整合。
在城市社会结构的分化过程中,旧的整合机制不断受到冲击,新的整合机制又没有健全起来,一旦较多的分化要素没有同时被整合时,社会结构中诸多要素的离散性就会弥漫于社会中。这往往会使得一些新的结构要素失去滋生土壤,使社会的结构分化处于暂时的停顿之中。此外,新整合机制的不健全,社会暂时的离散性与无序性容易导致人们的心理认同与行为倾向的错误,导致人们习惯性地、本能地去强化旧的整合机制,其结果是已被分化改变的社会结构要素相应地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倒退性回归。这种现象虽然只是暂时的,但毕竟是与社会进步背道而驰的社会退化现象。
城市社会结构分化的日益复杂多变性,靠人为的论证与预测往往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与不可靠性(特别是在传统社会结构受到全面冲击的条件下),而市场机制则可以使分离性的要素在市场调节的直接或间接的作用下建立起一新的联系而取得新的整合。随着市场机制的不断健全,这种整合也将不断完善,并且在这一过程中,人们必将建立起与新的社会整合相适应的心理、观念以及行为的认同取向,城市社会结构分化的暂时停滞与局部倒退现象也将在这一过程中逐步克服。
法律整合
法律整合,主要是指通过制度化的社会规范强制性地整合人们的社会行为,维护既定社会秩序的社会过程。法律(包括一系列的政策和法规)作为一种制度化的行为规范,它一方面给行为者一种强制性的社会约束,告诉人们发生行为时,必须怎样做和应该怎样做;另一方面,它同时也为人们的行为建立起一种行为的秩序,进而使人们的行为有了一定的规则、取向,促使人们自觉地防止行为的“犯规”。一个社会现代化的发展过程,从一个侧面上说,实际上也是这些制度化的行为规范不断完善,不断地内化到社会成员之中,并自觉地把自己的行为纳入这些制度化行为规范允许的范围之中的社会过程。
中国社会的健康发展,有赖于强化法律整合。法律以权利和义务这两个沟通媒介,联接社会结构的各个部分和社会功能的各个领域,在高度分化的城市社会里发挥着广泛的作用。从法律对城市社会分化的整合上就很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
处于不同阶层的社会成员地位不同,其实际利益和价值观念也不相同,其行动的内容和方式各异。社会固然不应抹杀社会成员的个性发展,但社会必须具有必要限度的共识,遵从一定的行为规范。城市不同层次的社会成员的基本规范就是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从法律制度角度看,为处于不同社会层次的全体社会成员确立平等的法律地位是整合的基础,在这基础上通过实际行动促进社会集团的团结。法律制度应随时关注社会分层现象的意义,并作出相应的调整。改革开放以来,各社会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的经济地位、政治地位均发生了变化,在这一社会发展过程中,国家应重视利用税法、金融法、物价法等手段调节各社会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的利益,防止出现两极分化。通过法律渠道,保障各社会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成员间的适度流动,有利于社会整合。如允许一定范围内的垂直流动(包括较低层次的个体向较高层次流动及较高层次个体向较低层次的流动),有利于调动社会成员的进取精神;允许一定范围的水平流动(如职业流动),则有利于经济发展。
此外,社会分化可能导致社会冲突。法律制度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可以对社会冲突起整合作用,防止因社会冲突导致社会解体。
中间组织的整合
美国社会学家斯梅尔瑟在研究社会现代化过程中组织的变化时发现,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发展,有一种似乎自相矛盾的现象表现得越来越明显:社会整合过程自身会产生出更加分化的结构,在各种组织越来越趋向于作为一个整体发挥作用的同时,有越来越多新的组织出现。斯梅尔瑟认为,这是因为各种社会组织合作的程度越高,越需要一批社会组织来调整社会组织之间的利益关系,规范互动关系。
在新旧体制转换阶段,我国城市社会中出现了两种具有重要意义的中间组织:非政府系统的整合组织和独立于行政系统之外的民间组织。非政府系统的整合组织,是指那些在组织体系中比一般基层社会组织高一个层次,能对基层社会组织起管理、指导、调节和约束作用的,但不属于官方机构的社会组织,如行业协会等。这种组织的主要作用在于调节某一范围内基层社会组织的关系,规范基层社会组织的行为,提高组织体系的整体性(整合程度),从而使基层组织更好地发挥自身的作用。
改革前,处于社会组织体系塔尖的政府机构担负着维持社会组织体系整合性的功能,并由此产生出一系列弊端。随着政企分开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基层社会组织作为政府机构的替代物,在新的社会条件下根据新的要求发挥这一功能。创立这种非政府系统的整合组织的意义还在于,在基层社会组织和政府之间建立一个中间体,它既可以将宏观控制进一步具体化为基层社会组织的目标,又可以站在基层社会组织的角度上参与宏观决策或提供决策参与意见,使决策的可行性更高。这个中间体可以形成一个有效的缓冲层,减弱宏观控制同微观运行之间的冲突,减弱基层社会组织同政府系统的直接冲突。(注:王颖,《中国社会中间层——社团发展与组织体系重构》,中国社会科学季刊总第6期。)
社区整合
改革以来,随着计划体制逐步被打破,让社会履行社会的职能已成为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必然趋势。这就意味着,在经济体制继续深化改革的同时,需进行与之相适应的社会职能的改革——在企业把原来兼任的社会职能还给社会的同时,政府也必须把原来兼任的社会职能还给社会。此外,改革开放以后,非国有制经济组织大量出现,它们已不具备所有的社会职能,有的甚至根本不具备社会职能。它们只是社会劳动的场所,企业员工的业余生活和社会劳动生活已有了明显的分界。由于社会资源分配渠道增多,单位之外的可替性社会资源增多,单位的吸引力已大大减弱,单位的整合能力不断下降。这都为城市社区的发展提供了机遇。
“大社会、小政府”,是社会现代化运行的一个基本的特征。因此,作为社会现代化之标志的城市,在社会现代化的进程中,必须率先完成社会职能、政府职能与企业职能之间的分别。“单位”的概念必将落实到经济范畴中,而不再同时兼跨经济和社会两个范畴。而在城市中,落实社会职能的最基本的载体就是社区。
此外,今日的中国城市面临着一个世界性问题,那就是城市居民关系冷漠。(注:黄玉捷,《社区整合:社会整合的重要方面》,河南社会科学,1997年第4期。)首先,这种冷漠与城市居民住宅格局的改变有关系。城市居民住宅由开放式的平民大杂院转向林立高楼里的独门独户的格局,由此将过去邻里之间的许多共同利益关系转变为独立的个人利益关系。居民完全不用因为共用厨房、卫生间之类基本生活设施而发生每天高达几个小时的生活内容的互动,乃至相互关照之类的互动。独立的居住环境保持了个人或家庭独立的经济利益和独立的生活空间,居民之间极少走动,也极少相互关心。其次,社会生活的快节奏加剧了城市居民的工作压力和心理负担,心理的压抑使之与人交往的积极性受到了压抑。再次,工业化进程的加速促使了生产的专业化,社会劳动的专业越来越多,各专业之间的相互依赖性也越来越重要。由于专业化的功能性整合使得人际之间主要的而且最重要的关系转变为业缘关系,城市居民比以前增加了几倍甚至几十倍的人际交往量,人们并没有更多的心理能来维持每一种热烈的人际关系,因此许多的人际内容可能是空洞的,或者是表面的、短暂的,给人一种表面热情而实际冷漠的印象。这个问题也只有通过社区发展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
因此,社会的变革开创了社区整合的新领域,它将形成这样一种格局:让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成为真正的社会劳动单位,而让生活社区承担更多的社会整合功能。
总起来说,契约性社会整合虽然将成为今后中国城市社会整合的基本方向,但对目前发挥作用的程度决不能估计过高。就社会整合而言,中国现在处于一个过渡性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中,存在着一个先赋性、行政性、契约性以及其他整合形式共存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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