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经济法研究的回顾与展望_经济法论文

1997年经济法研究的回顾与展望_经济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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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97年经济法学研究概况

1997年,我国经济法学的研究继续深入发展。经济法学专家和学者对经济法的各个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据不完全统计,到1997年11月底,共有1500余篇经济法学论文发表。学者们相继推出了一批经济法专著和教材。史际春教授所著《国有企业法论》是国内第一本系统论述国有企业法律问题的专著。刘延焕、徐孟洲教授所著《中国金融法律制度》是论述中国现有金融法律制度的一部新作。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的“九五”高等学校法学教材——经济法系列共14本,已经于1997年大部分推出。该系列教材反映了当代先进水平,达到理论性、实践性、针对性和应用性的统一。此外,各地院校、科研机构和实践部门的经济法专家、学者也有大量经济法著述出版,不能一一列举。

在学术活动方面, 本年度召开了四次全国性和国际性学术会议。 10月在郑州召开了第五届全国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制理论与实践研讨会。来自全国各地29所高校、研究机构及实践部门的50多位经济法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会议,其中四个经济法学博士点的主要导师和一些重点大学的硕士点导师到会。代表们在学习“十五大”精神的基础上,就经济法学研究的新形势、中国经济法的诸多基本理论问题及部门经济法学中的一些问题,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同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在厦门召开年会。11月由德国经济合作与发展部资助,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在北京组织召开了“中德反垄断法比较”国际研讨会,德国联邦卡特尔局D.Wolf局长、马普外国与国际私法研究所著名反垄断法专家E.-J.Mestmacher教授、汉堡大学P.Behrens教授和中方包括台港有关部门、教学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50余人出席了会议。12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与美国共和国际在京联合召开“中国反垄断法国际研讨会”,与会专家、学者和官员就中国反垄断法制订中的各种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在经济法学科建设方面,除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继续招收第四届经济法学专业博士生外,北京大学法律学系、西南政法大学招收了第一届经济法学博士生。

总之,1997年是经济法学研究取得很大进展的一年,学者们富有开拓性的探索和由此取得的成绩,显示了中国现代经济法学的活力和广阔的前景。

二、1997年经济法学研究的热点及争议问题

(一)关于经济法基础理论

1.关于经济法产生的根源和地位

有学者认为,民商关系的高度发达和经济资源的权力分配是经济法产生和存在的法经济前提。 民商关系演变与发展显现出三个特点:(1)对权力的依赖,体现为民商主体自我不能条件下对外力的寄托; (2)权力机制的借用,私权利的分配由绝对自主走向相对制衡;(3 )私权利的部分限制,垄断与限制竞争自由的限制与剥夺。这三个特点的形成反映出了权力与民商关系的接轨,也孕育出了经济法。〔1〕

另一学者则认为,经济法是调节社会经济之法,国家调节是经济法的各种本质属性的引发点和集中体现,是认识经济法各种基本理论问题的关键。〔2〕

有学者认为,研究法这一社会现象,应当从经济基础,即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甚至更深的层次上去探求其产生的根源。该学者认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生产力的高度发展,社会经济关系日益复杂,各种社会矛盾也日趋突出和激化,使各国政府不得不放弃过去单纯依靠国家调节或市场调节手段的经济政策,改而将两种经济调节手段结合、协调运用,因此社会生活中出现了大量纵横统一的经济关系,这才是经济法产生的根源、存在的条件和发展的经济关系基础。〔3〕

有学者进一步指出:“社会基本矛盾一方面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另一方面为社会整体利益和个体利益的矛盾。整个社会存在着公与私、纵向与横向,公平与效益,国家与企业,宏观与微观,统与分,计划与市场,秩序与自由等一系列矛盾。这一系列矛盾集中反映着社会整体与个体的矛盾。对经济法的产生规律,应当从这些方面认识。”〔4〕该学者认为,无论是资本主义经济法,还是社会主义经济法, 都必须两只手同时具备,协调并用,才能够产生。将经济法视为经济集中法、经济管理法或过度强调国家功能而忽视企业的地位、行为的观点,有悖于经济法的本质,而且还包含着两种危险:一是滑入经济行政法的泥坑;二是脱离广大企业这一社会基础。〔5〕

2.关于经济法的本质、价值

(1)关于经济法的本质

这里所讲的本质是指经济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本质属性和特点。关于经济法的本质问题,学者们基本上还是持两种观点,即“国家干预(调节)论”和“平衡、协调、结合论”。

前者具体表述有:“经济法最本质的属性是国家对有关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的干预”。〔6 〕“经济法的本质是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法律体现。”〔7〕“尽管经济法在不同时期, 不同国家有不同的作用,但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它们都是国家用来介入经济活动的法律形式。”“这一特征形成经济法的一般概念,使经济法区别于其他的法律。”〔8〕

“平衡、协调、结合论”则认为,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以及从机制功能上说经济法是综合调整法,是系统调整法……这些都是从不同方面揭示经济法的本质功能的。〔9〕

关于经济法的公私法性质问题,学者们也研究颇多,一般均认为经济法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一个新的法域,这也是上述两种观点的一致之处。

(2)关于经济法的价值

关于这个问题,学者们也作了大量的研究,各种观点的具体表述如下:“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在于从宏观上保证符合经济规律内在要求的经济政策之实现”;〔10〕“公平是经济法的真正价值所在,效益是经济法追求公平价值的客观结果”。〔11〕“效果是经济法法律价值的基石,而整体性是经济法效益价值的本质特征。”“效益的整体性是经济法区别于民商法的根本所在”;〔12〕经济法具有三大价值:政治价值、经济价值、文化价值,〔13〕等等。

3.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针对目前较流行的“管理论”、“纵向说”,有的学者指出:其一,经济关系与财产关系是属种概念关系,二者不能等同;其二,“横向经济关系”包括平等主体间的联合、协作和竞争关系,其中也有许多不属于“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其三,横向经济关系与经济协作关系也不能等同,后者至少不含经济竞争关系。〔14〕

有学者认为,大致说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该是纵横统一的经济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及与纵向经济关系有着密切联系并不能与之分离的横向经济关系。〔15〕

也有学者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以国家机关为一方主体同其他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16〕

还有学者认为,经济法是属于“二次调整”的法律,是对已经由传统的民商法调整而形成的经济关系再次调整(重新矫正)的法律。〔17〕该观点较新颖,但仍有两个疑问。其一,经济关系经法调整后便是法律关系,目前法理常识之一仍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而非“法律关系”;其二,既然“民商法等法律”调整的后果会违背国家或社会利益,为何不让经济法直接作“一次调整”?

(二)关于企业和公司法

1.关于企业和公司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法人财产权概念仍受到学者关注,观点上存在分歧。有人将公司法人财产权界定为公司法人所有权,认为对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实行改革,应当强调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而非出资者所有权;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才是真正、完整意义上的所有权,是企业产权制度发展史上所有权最完善、最理想的形式,是真正的现代产权制度。〔18〕更有学者认为,应当摒弃法人财产权,确认法人所有权,从根本上突破我国所有权理论和制度的缺陷。〔19〕但是,有的学者对此持反对态度,认为将全民所有权在国家和企业间硬性分割,不仅不能使产权明晰化,反而将使产权更加模糊,最终必然导致国家所有权蜕变为企业所有权;人为制造的所有权二重化,将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外国资本控制我国经济命脉的危险。〔20〕有学者总结近年来关于法人财产权的争论后强调指出,现代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理论和实践基础是“企业所有”和“企业经营”的分离;法人财产权不是法人所有权;股权或股东权是投资者实现其所有权或产权的形式或手段。针对“公司所有权”论,该学者明确指出,现代企业归根到底是处于股东或出资者的监督、控制之下,社会和法律不能允许企业或公司的行为违背股东或出资者的利益。〔21〕另外,还有学者认为,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性质不能简单地说成是经营权、结合权或所有权,它是公司法人人身权的对称,与人身权一起构成公司这个法人主体的完整的法律人格。而对于股权和公司法人财产权来说,两者彼此独立又相互制衡,它们是股东与公司之间产权关系的实质内容,是相伴而生的一对法律权利。〔22〕

2.企业法和国有企业法

关于企业法的重新定位,有学者认为,企业法是经济法的一个子系统或亚部门法,它应该是具有经济法本质属性的关于国家运用宏观调控手段规制企业行为的法律规范系统,它与规定企业组织行为法的公司法、合伙法等民商法有着本质的区别。企业法的内容包括:中小企业促进法、不发达地区开发法、特殊产业促进法、公共事业经营特别法、国有企业法。企业法作为经济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民商法作用不力的方面发挥作用。〔23〕

关于国有企业法,有学者指出,我国的国有企业法属于经济法中的主体制度或企业制度,它与民商法中的主体制度和企业制度——自然人和法人的一般人格制度、自然人独资经营和合伙经营的企业制度等,共同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加以法律规范。〔24〕针对目前一些学者提出的取消所有制标准立法的观点,有学者认为这种观点失之偏颇。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对其管理必须进行特别立法;国有企业法是体现国家干预经济意志的经济法,它不能是对民商法内容的重复和照搬,而必须是从国家宏观调控的角度对国有企业组织与行为的规范。它在经济法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25〕

3.股份合作企业的法律研究

党的十五大前后,股份合作企业的法律问题是一个研究热点。有学者针对我国股份合作企业立法中的问题,撰文系统论述了股份合作企业的定义、特征、它与其他企业形态的比较、设立条件和程序、股份设置、股份移转、组织机构、积累与分配等方面的法律问题。〔26〕有学者提出,股份合作立法中要注意两个重要问题:一是正确把握股份合作制的性质特征,分清它同合伙企业、股份制企业的区别;二是股份合作企业组建过程中集体公有资产问题。〔27〕另有学者认为,股份合作企业是一种介于营利性社团法人与公益性社团法人之间的特殊的社团法人;至于责任形式,它是有限责任与保证责任,不含无限责任。〔28〕

4.公司法律问题的研究

关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学者认为,我国公司立法虽然对公司内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法律地位及其职权作出了规定,但在实践中仍然暴露了法律适用中的若干不足。面对股东会的权力基础缺乏保障,董事的行为缺乏约束,监事会的监察权流于形式等问题,有必要尽快完善相关立法,以便为企业制度的改革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29〕学者们还研究了董事的忠实义务〔30〕、董事的责任〔31〕以及董事越权代表公司的法律问题〔32〕,提出公司法应明确公司与董事的关系、规定董事的义务和责任等完善公司法的建议。

关于关联公司的法律问题,有学者撰文认为,由于控制因素的存在,从属公司虽然在法律上仍然保持着形式上的独立性,但在事实上却丧失了独立人格。有限责任制度对控制公司已失去了其适用的基础和前提。因此,控制公司应对从属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为此应在立法上从数量和质量两方面对控制加以界定。〔33〕有学者对我国不公平关联交易行为进行实证考察及背景分析之后,提出应完善公司法以规制不公平关联交易。在公司立法原则上,我国公司法应规定特殊情况下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和股东无限责任原则,同时通过立法对股东权利格局作出调整,如规定持多数股份的股东的诚信义务,设立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股东异议估价权制度。〔34〕

关于企业兼并和公司购并,有学者针对我国企业兼并中存在的非规范化问题,提出应当使企业兼并政策、动机、行为、程序、政府行为规范化。为此,需要建立一套完备的企业兼并法律制度,如制定《企业兼并基本法》,完善企业法、市场行为法中有关兼并的法律规定及其他配套法律。〔35〕在公司购并方面,有学者分析了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36〕也有学者对完善我国要约收购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见解。〔37〕

此外,在公司法研究领域,有学者对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问题进行了探讨,〔38〕另有学者研究了股权的法律保护问题,〔39〕还有的学者分析了一人公司的地位、概念、立法例及其对传统公司理论和制度的挑战。〔40〕

(三)市场运行法律问题

1.关于统一合同法

伴随着统一合同法的制定,合同法中的诸多问题依然是1997年学者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许多经济法学者对合同的监督和管理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即使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也是必要的,看不到企业的法律素质、信誉观念而盲目地推崇“契约自由”是与我国的现状不相适应的。该学者认为,由于经济合同是联结社会经济活动的纽带与桥梁,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因而也就决定了经济合同的管理必然表现为管理主体的多层次性、管理对象的广泛性、管理内容与方法的复杂性。〔41〕

也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的合同管理制度应从立法上加以完善,要改变合同管理立法与合同立法诸法合体的局面,制订统一的合同管理法规。合同管理法规应当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即适用于各类经济合同的管理,而不是针对某一类合同的。对于具有一定特殊性的合同,可以用制定某类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的方式来解决。〔42〕

2.关于证券法

有的学者认为,我国证券法应坚持以下原则:保证投资者利益;既考虑现实,又具有一定的超前性;诚信原则;注意同其他法律法规衔接的原则。〔43〕

关于证券法的体例,有的学者认为,我国证券法的立法体例应包括:总则;证券发行和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购;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纠纷的解决;证券法律责任;其他内容。〔44〕也有的学者认为,证券法除以上内容外还应包括证券税费的征管、境外证券投资。〔45〕

关于证券市场的管理,有的学者认为,证券市场作为跨省、跨地区发行与交易的全国性市场,存在涉及面广、风险大和市场整体不可分割的特点。而我国《公司法》未明确界定“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法律地位,造成我国证券市场多头管理,责任权限不明、管理混乱。为了改变这种状况,证券法应当明确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法律地位、权力界限和责任范畴。〔46〕

关于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有的学者认为,内幕交易特指幕后人利用因职务之便而知悉的对企业经营状况将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信息而进行的证券交易。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应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而不是单纯的某种法律责任。〔47〕

有的学者分析了证券操纵行为与相关行为的区别和联系,证券操纵行为产生的制度因素、人的因素及构成证券操纵行为的目的要件和行为要件,分析了洗售、相对委托、连续交易操纵、散布谣言、不实资料、违反政令而实施安定操纵等几种证券操纵行为的表现形式及特点,提出我国应允许安定操作。因安定操作对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存在有利之处,必须从法律上界定其合法性,特别要重视安定操作规则的贯彻执行,以免其在仍处于发展阶段的我国证券市场被作为操纵者的工具。〔48〕

3.关于反垄断法

随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竞争性市场逐渐形成,规模经济与反垄断、国有控股公司中的垄断、反垄断法的域外管制和适用等问题,也越来越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焦点。学者们通常将垄断分为行政性垄断和经济性垄断。还有学者认为,除行政性垄断和经济性垄断外还存在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垄断,其主要表现形式为谋求绝对控股和取得市场支配地位,扩大市场占有率。〔49〕

有的学者从分析竞争的优点与垄断的利弊入手,提出我国反垄断法所追求的社会价值应在于建立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反垄断法所意图实现的是企业的最大自由,并以社会公正为其价值核心。我国反垄断规制的内容应包括对于垄断状态、垄断行为、贸易或商业限制行为、企业结合的法律规制。而行政垄断的形成主要源于体制上的原因,因此,制止行政垄断的任务并非反垄断法所能独立完成。行政垄断的消除要结合政府职能的转变、企业自由的实现及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形成来完成。〔50〕

关于国有控股公司的反垄断问题,有的学者认为,组建国有控股公司时行政性市场垄断的插手使国有控股公司无力打破政企不分的状况,“借行政权力、行市场行为”,反而更加剧政企不分,政府的生产经营职能无法剥落。因此,要通过反垄断法、国有资产法和其他如合同法、企业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国有控股公司严格规范,内外双修。其基本思路,首先,严格规范政府与控股公司的职责分界;其次,严格规范国有控股公司与子公司的权责分界;最后,严格规范国有控股公司的组建量。〔51〕

关于规模经济与反垄断,有的学者认为,当前我国既要注重发展规模经济,又要反对和防止垄断和经济过度集中,反对各种限制竞争行为。要恰当掌握其中的“度”,总的原则是:凡企业扩大规模而能明显增长效益,且不至于(或可能)形成限制竞争局面者,应当允许和提倡;凡企业规模化既能增长效益,又妨碍或可能损害竞争的,应当权衡利弊大小;至于有些扩大规模而不能使效益增长(即“规模不经济”)者,应严格杜绝,其达到垄断和市场支配地位者,法律可以采取令其分解或解散等严厉措施。〔52〕

也有的学者认为,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通过抵制性立法在本国的反垄断法中管制或明令禁止外国公司的限制性商业行为及外国法的域外适用和域外管制。我国应该借鉴国际经验,在反垄断法中规定域外效力,对国际间限制竞争的行为给予必要的管制。具体说,包括管制技术引进中的限制性条款和管制跨国公司的垄断行为。〔53〕

(四)关于宏观调控法

有学者对宏观调控法的性质、特征及其在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作了论述,认为宏观调控法涉及社会经济的宏观和总体,是在其宏观和总体的某些关键和必要部位实行国家调节的法律,是一种更加自觉主动的调节,是现代国家高度主观能动性的体现。〔54〕

李铁映同志在一次讲话中谈到宏观调控法时指出:“不是取消政府在发展经济方面的作用和职能,而是改变推动经济、发展经济、干预经济的方法,……对宏观经济进行管理和调控。通过方法的改变、职能的转变,达到加强宏观调控的能力。政府要依法行政,依法进行宏观经济管理,依法改进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建立使计划、金融和财政之间相互配合和制约,能够综合协调宏观经济政策和依法运用经济杠杆的机制,因此,必须制定计划法、物价法、预算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税法等法律。通过法律手段,可以保证宏观调控的客观性、科学性和稳定性,克服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和盲目性的弱点。”〔55〕

学者们还对区域经济法进行了研究。6月份,陕西省社科院、 西北政法大学等在西安举行“中国西部经济发展与法制建设研讨会”,围绕以法制建设促进西部地区经济振兴与腾飞这一课题进行了讨论。与会专家学者们认为,应把西部开发纳入依法治国的轨道,建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西部开发法》或《中西部发展促进法》,还就制定该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论证。〔56〕

(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运营的法律问题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运营问题与国有企业的改革休戚相关。关于资产重组,有学者提出,资产运营与重组首先要理顺法律关系。法律关系顺畅,资产重组才有切实保障,经济合同也是实现资产重组的重要法律手段,应予重视。〔57〕实施资产重组是一个新的课题。有学者提出,要正确处理好资产重组中的四个关系:资产的优化重组与尊重企业自主权的关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与加大行政推动的关系;因企制宜与多种形式重组的关系;外部环境改善与内部制度创新的关系。〔58〕有人还认为,为了确保国有企业产权流动与重组的顺利进行,应正确处理好领导者与经营者、条条与块块、买方企业与卖方企业的关系。〔59〕关于国有资产重组中的不利因素,有人认为,在国有企业重组中,要制定统一规划,界定产业类型,妥善解决好历史包袱,加快国资管理体制改革,推进结构调整与产权改革相结合,并进行企业制度、社会保障、投融资体制、政府管理体制的制度创新。〔60〕

关于国有企业(资产)投资主体,有学者认为,应将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法律地位定位为企业法人或特殊企业法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是一个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一种特殊的组织形式,从它的设立、行使的职权等特征看,它更趋向于政府机构或者是准政府机构,或者是准政府机构的一个变形。将这样的机构称之为控股公司、投资控股局或当其他名称并无实质性区别。〔61〕有学者提出,政府专业经济管理部门的控股公司改制是脱胎换骨的改造,要进行组织机构、组织制度和生产组织的全方位调整。〔62〕

关于如何建立新型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有学者主张建立“三层次”的基本框架:即第一层次建立国资委及其办事机构,担任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行政管理代表;第二层次建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从事多元化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层次对国有企业进行分类排队,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产业结构和国有资产结构,以发挥国有企业的主导作用。〔63〕有的学者虽然也主张三层次框架,但不同意建立新机构即国资委,所主张的三层次框架是:国有资产行政管理层次、国有资产营运层次和企业层次,同时要摆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产权运营主体、财政部门和政府其他社会经济管理部门的关系。〔64〕有学者认为国有资产法律体系由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体系、监督法律体系和营运法律体系构成。〔65〕

(六)社会保障法

关于社会保障税,有学者认为,我国应开征社会保障税,用征税法来代替统筹法。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课税对象是纳税人的工资性收入;税率应以总体保持在20%左右为宜,其中企事业单位承担17%,个人承担3%。

有的学者探讨了社会保障基金筹集与运营法律制度的问题,认为在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的法律模式上,为了防止把适用于社会保障某一类项目或者某几种具体项目的基金筹集模式,确定为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的统一法律模式的错误倾向,我国在立法中应当确认符合我国的国情、国力,普遍适用于各社会保障项目的基金筹集的法律模式。具体地说,就是明确规定社会保障基金实行国家、企业和个人分担的社会统筹制度;为了防止忽视国家对社会保障基金社会统筹应尽的法律义务和应起主要作用的倾向,社会保障立法应当对国家负有社会统筹的主要义务,国家财政收入是社会保障基金的主要来源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应当规定企业(单位)、个人负有缴纳必要的保障税费的义务。〔66〕

也有学者提出,在我国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着重要的作用,其基本框架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社会救济;优抚安置;社会福利制度。〔67〕

三、经济法学研究的展望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初具规模,经济法学研究将向纵深发展。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方略,更为包括经济法学在内的法学研究注入了强大的推动力。经济法学研究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检讨不足。为了更深入地开展经济法学研究,我们认为在今后的研究中应当关注和注意下列问题:

(一)进一步完善经济法基础理论,努力探求现代经济法的本质和发展规律,构建现代经济法的基本范畴和特有法律制度,力争在理论研究上取得新的进展和突破,将经济法学建立在科学的法学理论基础之上。

(二)紧跟经济改革的时代步伐,不落伍,不虚浮,扎扎实实地研究改革所迫切需要解决的诸如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国有资产管理、宏观调控、财政金融、反垄断等热点问题和疑难问题,将经济法学建立在坚实的现实基础之上。

(三)注意科学的研究方法。既要注重中国特色,又要借鉴西方法治和法学的成果,为我所用,并将历史研究和比较研究结合起来。同时,还要吸收系统论、模糊理论、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

注释:

〔1〕 参见单飞跃:《经济法的法经济范畴研究》, 第五届经济法理论研讨会论文。

〔2〕 参见漆多俊:《论经济法的本质、体系与核心》, 第五届经济法理论研讨会论文。

〔3〕

参见孔德周:《“纵横统一论”是科学的经济法基础理论》,载《政法论坛》1997年第1期。

〔4〕 王桂花、 马跃进:《第四届全国市场经济法制理论与实践研讨会观点综述》,载《经济与法》1997年第3期。

〔5〕 参见刘文华:《掌握规律、 揭示本质——谈经济法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第五届经济法理论研讨会论文。

〔6〕 李昌麒:《正确把握经济法的基本属性》, 第五届经济法理论研讨会论文。

〔7〕 诗桐:《论经济法的本质及根本价值》, 载《研究生法学》,1997年第3期。

〔8〕 王志勇:《关于经济法概念和调整对象的再思考》, 载《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1997年第2期。

〔9〕 参见刘文华:《掌握规律、 揭示本质——谈经济法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第五届经济法理论研讨会论文。

〔10〕 诗桐:《论经济法的本质及根本价值》,载《研究生法学》1997年第3期。

〔11〕 邓社民、杨连专:《经济法价值论》,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7年第1期。

〔12〕 欧阳明程:《整体效益: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主导价值取向》,载《法商研究》1997年第1期。

〔13〕 参见程信和:《中国经济法的定位》,第五届经济法理论研究会论文。

〔14〕 参见刘文华:《掌握规律、揭示本质——谈经济法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第五届经济理论研讨会论文。

〔15〕 参见孔德周:《“纵横统一论”是科学的经济法基础理论》,载《政法论坛》1997年第1期。

〔16〕 参见漆多俊:《论经济法的本质、体系与核心》,第五届经济法理论研讨会论文。

〔17〕 参见王志勇:《关于经济法概念和调整对象的再思考》,载《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1997年第2期。

〔18〕 参见宋养琰:《论公司法人制度和公司法人财产权》,载《学术月刊》,1996年第11期。

〔19〕 参见吴建斌:《试论我国公司中国家股股权的法律地位——兼论〈公司法〉第4条的完善》,载《南京大学学报》,1997年第4期。

〔20〕 参见李凌燕:《关于股份公司制度的法理思考》,载《内部文稿》,1996年第23期。

〔21〕 参见史际春著《国有企业法论》第216—219页,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

〔22〕 参见雷兴虎、冯果:《论股东的股权和公司的法人财产权》,载《法学评论》1997年第2期。

〔23〕 参见刘大洪、吕忠梅:《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法的重新定位》,载《法商研究》,1997年第1期。

〔24〕 参见史际春著《国有企业法论》第63—85页。

〔25〕 参见刘大洪、吕忠梅:《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法的重新定位》,载《法商研究》1997年第1期。 另参见刘大洪《试论市场经济下中国国有企业及国有企业法》,载《法律科学》1997年第3期。

〔26〕 参见顾功耘:《股份合作企业立法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载《法学》1997年第8、9期。

〔27〕 参见吴凯秦、王丛玉:《股份合作企业立法的两个重要问题》,载《改革》1996年第6期。

〔28〕 参见车跃进:《关于股份合作企业的几个法律问题》,载《法学杂志》1997年第3期。

〔29〕 参见雷涵:《我国公司法人机关权力制衡机制的公司法完善》,载《法律科学》1997年第6期。

〔30〕 参见张民安:《董事忠实义务研究》,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年第5期。

〔31〕 参见石少侠等《论公司董事与董事责任》,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年第5期。

〔32〕 参见董峻峰:《董事越权代表公司法律问题研究》,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1期。

〔33〕 参见施天涛:《对从属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1期。

〔34〕 参见张雅斌、蔡爱平:《论我国公司不公平关联交易行为的公司法规制》,载《政治与法律》1997年第1期。

〔35〕 参见郭富青:《论我国企业兼并的规范化与法制化》,载《法律科学》1997年第4期。

〔36〕 参见韩斌:《上市公司收购概念析论》, 载《法学》1997年第9期。

〔37〕 参见李高中、贺小勇:《论我国要约收购制度的完善》,载《法学》1997年第7期。

〔38〕 参见范启其:《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法理分析》,载《法商研究》1997年第2期。

〔39〕 参见石劲磊:《论股权的法律保护》, 载《法律科学》1997年第1期。

〔40〕 参见王涌:《一人公司导论》,载《法律科学》1997年第4期。

〔41〕 参见王允武:《试论我国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及其改革与完善》,载《天府新论》,1996法学专辑。

〔42〕 参见陈本寒:《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管理模式之探讨》,载《法学评论》1997年第1期。

〔43〕 参见陈家洪:《关于〈证券法〉的思考》,载《经济与法》1997年第7期。

〔44〕 参见施建辉:《关于制定我国〈证券法〉的思考》,载《南京社会科学:经济·政治版》1997年第11期。

〔45〕 参见唐汉良、江流主编:《证券法学》,第8—9页,广东经济出版社1996年10月版。

〔46〕 参见梅慎实:《透过〈证券法〉弥补〈公司法〉漏洞之探讨》,载《法学》1997年第2期。

〔47〕 参见朱成刚:《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及其法律责任》,载《经济与法》1997年第6期。

〔48〕 参见沈厚富:《证券交易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分析》,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49〕 参见柳经纬、林秀芹、吴克友、林兴登整理:《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97年会综述》。

〔50〕 参见王晹:《论反垄断法一般理论及基本制度》,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2期。

〔51〕 参见邬健敏:《国有控股公司与反垄断初探》,载《法商研究》1997年第1期。

〔52〕 参见漆多俊:《中国反垄断立法问题研究》,载《法学评论》1997年第4期。

〔53〕 参见陈爱蓓:《建立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7年第5期。

〔54〕 参见漆多俊:《论经济法的本质、体系与核心》,第五届经济法理论研讨会论文。

〔55〕 李铁映:《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2期。

〔56〕 参见周录、陈涛等:《中国西部经济发展与法制建设研讨会综述》,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5期。

〔57〕 参见徐冬根:《资产经营与重组的法律规范》,载《法苑》1997年第5期。

〔58〕 参见殷雄:《正确处理资产重组中的几个重要关系》,载《国有资产管理》1997年第2期。

〔59〕 参见王新民:《论国有企业的产权流动与重组》,载《国有资产管理》,1997年第2期。

〔60〕 参见章锐:《国有企业重组的若干问题探讨》,载《市场经济管理》1997年第2期。

〔61〕 参见郑莉:《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定位》,载《国有资产管理》1997年第1期。

〔62〕 参见薛力、李燕梅:《政府专业经济管理部门的控股公司改制》,载《国有资产管理》1997年第4期。

〔63〕 参见李溪、钱亚殊:《如何建立新型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载《安徽经济》,1997年第2期。

〔64〕 参见张建福:《建立权责明确的国资管理监督营运体制》,载《国有资产管理》,1997年第7期。

〔65〕 参见蔺翠牌:《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监督》,载《法学杂志》,1997年第3期。

〔66〕 参见马立业、马卓檀、刘丽:《试论社会保障基金筹集与运营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载《当代法学》1996年第5期。

〔67〕 参见刘伟能:《对建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几个问题的认识》,载《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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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经济法研究的回顾与展望_经济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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