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秩序与民生改善_房价开始下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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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93.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071(2010)02-0031-12

一、引言

2009年12月7日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2010年六项主要工作任务,虽然工作任务未对房地产业进行集中阐述,但有三处涉及:明年财政政策实施重点包括保障性住房;要加强普通商品房供应,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购房需求;加强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棚户区改造。随后,12月1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认为,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回升,一些城市出现了房价上涨过快等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为保持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会议要求按照稳定完善政策、增加有效供给、加强市场监管、完善相关制度的原则,继续综合运用土地、金融、税收等手段,加强和改善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重点是在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同时,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强市场监管,稳定市场预期,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所谓政策连续性,是相对于此前关于稳定房地产市场一系列政策措施而言的。中国自1998年启动住房制度改革以来,经过10年的发展,商品房市场逐步发育成熟,但保障性住房建设相对滞后,低收入家庭购房负担明显加重。2008年受美国次贷危机和全球金融海啸影响,中国住房市场陷入低迷状态,经济增长面临下滑危险。在此背景下,国务院于2008年11月9日宣布在未来两年内启动4万亿元人民币投资计划,其中9000亿元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同年12月10日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把满足居民合理改善居住条件的愿望和发挥房地产业支柱产业作用结合起来,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减轻居民合理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负担,发挥房地产在扩大内需中的积极作用。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出台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三项措施: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促进商品住房销售。中央在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举措中,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的要求。主要原因是中国房地产市场经过前一轮的发展,商品房市场已经得到了很好的发育,但保障性住房建设明显偏弱。导致大量的住房需求只能从商品房市场寻找出路,这种刚性的需求一方面推高了房价,另一方面形成了非理性预期,使得房地产市场出现供需结构失衡,市场投机盛行,市场秩序受到干扰,危机也蕴藏其中。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和快速城市化的过程,对住房的需求将持续增长,其中有相当比例的低收入阶层无法在商品房市场上解决居住问题,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直接意义是帮助中低收入阶层改善居住条件,间接的、更长远的意义是促进商品房市场有序发展,保证国民经济体系的稳健性和民生的持续改善。

二、文献回顾

保障性住房是市场经济下政府必须提供的一种准公共产品,无论是自由市场主导型还是政府主导型经济国家,都会制定住房保障政策。

(一)住房保障政策:供给方补贴和需求方补贴

以美国为代表的自由市场型住房保障政策,主要是通过税收、金融政策进行需求方补贴,鼓励公众从市场上购买并拥有自己的住房,因此,美国的住房自有率相对偏高(表1)。美国的住房保障政策主要由地方政府来实施,因为美国的地方政府拥有较大的征税(主要是房地产税)权力,它也有责任提供一定的公共服务(丹尼斯·迪帕斯奎尔、威廉.C.惠顿,2002)。信奉自由市场经济的美国政府认为住房问题可以通过市场解决,住房保障对象针对的只是少数低收入人群。从1930年代中期开始,美国政府出台了各种各样的住房保障计划,Ledbetter(1967)认为,这些政府计划的直接目的并不是为了减少贫困——它们或者是为了改善军人在国内住房条件的战争临时措施,或者是为了帮助中产家庭迁往郊区,或者是为了保持房地产投资市场的活跃,或者是为了改善居住条件、美化城市和乡村环境。后来美国政府也意识到,要消除贫困,一个不可或缺的措施就是建造足够多的住房;而在住房(特别是市中心地带的住房)短缺的背景下,仅靠私人公司无法为低收入家庭提供足够的住房,公共部门必须介入。1980年代,美国联邦政府对低收入家庭住房补贴的实际支出轻微上扬,但其对未来住房支出的预算权力却显著下降,住房保障目标由对供给方的建筑补贴转向对需求方的租赁补贴。1989年的《财政制度改革、恢复和执行法案(FIRREA)》,为向穷人提供住房服务增加了资金和制度投入。Ross(1990)评估了这些法案对提高穷人住房保障的作用,认为这些法案能否奏效,还取决于对低收入家庭住房分配体系能否把这些法案融合进来。从实践来看,美国在住房保障方面做得并不好,相比欧洲国家,其社会流浪者和无家可归者较多、住房水平较低。以德国为代表的社会型住房保障制度,政府全方位介入住房市场,兼顾所有购房困难群体,关注的是社会责任。他们主要是通过提供保障性住房,进行供给方补贴。这些国家不鼓励居民拥有自己的住房,在购房方面的税收较重,造成商品房市场上的房价相对较高,因此,居民住房自有率较低,德国住房自有率只有40%。瑞典、荷兰等国家的住房保障政策与德国相似。Pinfield and Etherington(1985)分析了同在北美的加拿大西部地区资源型公司为员工建造住房的策略选择。在加拿大,由某项资源而形成的社区可能构成一个完整的社会形态。因此,这些公司的住房保障政策与国家住房保障类似。主要分为三种类型:建造足够数量和户型的房屋,以满足所有需求;公司提供购房补贴以减轻员工购房负担;制定规则把有限的住房在不同员工群体间进行分配。

在我国住房保障政策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采用供给方补贴还是需求方补贴的争论。黄征学(2004)认为对中低收入者的住房保障应以政府提供购房补贴为主,经济适用房建设等供给方补贴可能是低效率的。其实,对保障性住房效率的分析,应充分考虑市场环境和消费者特征,徐虹(2008)认为在房地产价格持续攀升的时候,应优先采用供给方补贴的住房保障政策;当经济降温,住房供不应求的态势转变时,应适当考虑需求方补贴的住房保障政策。这样可以提高补贴效率,也能够适应我国存在庞大低收入阶层的现实。

(二)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方式及其效果

目前我国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以城市低收入群体为主。这是因为在农村仍以自建房为主,而城市则已推行了住房分配的货币化改革,商品房市场的发育在改善城市居民住房条件的同时,也带来了低收入群体的购房负担。美国政府也很少执行乡村住房保障计划,其原因却不同于中国:美国农村居民中的流浪汉和露宿街头者要远远少于城市。Hirway(1987)认为美国联邦政府不对乡村建房进行资金支持,可能是基于以下考虑:补贴性住房应提供给穷人,而在美国,城市里的穷人更多;低成本保障性住房应由地方资源来建造,尽量少动用国家财政;而且,公众、公司及家庭部门都应该参与住房建设。有人担心经济适用房建设可能人为地使不同层次人群分片居住,形成富人区和穷人区。Rosenbaum(1996)的研究发现,住房对决定美国家庭的社会地位和经济福利具有基础性作用。在新泽西和纽约市,与白人相比,黑人和西班牙裔家庭较难住在高档社区,少数民族家庭很难拥有自己的住房,这就部分地反映了白人与其他族群在居住区位上发生了分离。Gotham(2000)认为是联邦政府的住房政策造成了美国大城市居住区的族群隔离和住房所有权的种族不平等。作为1968年住房法案的一项重要内容,第235节将住房政策的重点由原来的地方政府提供直接供给方补贴给私人部门,变为刺激有色人种和穷人去获取房屋的产权上。研究发现,当提供购房补贴的时候,大量受补贴的白人家庭会在郊区购买新房,而非洲裔家庭则会购买位于城中按种族划分的社区内的旧房。社区对生活其中的家庭有着重要影响,许多研究都假设联邦政策能够帮助一些家庭搬离贫民区,改变他们的生活空间,但Clark(2005)怀疑这些假设的真实性,他通过检验发现,要干预诸如住房选择这样的动态过程,并产生政策效果,是非常困难的。居住区分割(Residential Segregation)的现象加速了社会的分化,从各国住房市场发展的经验来看,政府都在积极应对居住分割或居住割裂可能带来的社会问题。一般认为,居住分割会造成不同阶层接触减少,降低社会凝聚力,妨碍社会和谐(Social Cohesion),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威胁。因此,像荷兰等国家的政府一直采取社区混居实验(Residential Mixing Experiment)的积极干预政策,通过财税、法律等手段来力图促进不同收入阶层人群的居住融合机会。相比之下,我们在住房和城市规划的政策层面上对此问题还重视不够。(陈钊等,2008)

英国在撒切尔夫人政府的私有化改革之后实施了公房优先购买政策,鼓励居民拥有自己的住房。而为了保障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需求,仍设有社会公共房屋管理部门。目前英国居民中有近70%的居民拥有自有住房产权(表1),另外30%的居民租赁住房;其中,20%的居民从当地政府租赁公有住房、10%的居民租住私人房屋。英国这种住房消费格局,是其住房政策特别是公有住房政策实施的结果。政府在财政预算中要对公房建设与维修资金进行分配。英国的社会福利保障部要会同一些保险机构,帮助贷款购房的居民在失业之后一定时间内仍能还款,不至于因短期的支付能力问题而失去住房。此外,地方政府还通过规划手段对住房建设进行管理,比如要求私人开发商开发的房子超过14个单位,就必须有三分之一要纳入Affordable Housing(可负担住房,相当于保障房)的体系内。开发商新建保障住房,可以得到公共财政的补贴,但建设过程中要接受当地Housing Association(住房协会)或者地方政府的监督管理。

日本的住房保障制度以国家财政支持为主。上世纪50~80年代,日本住房短缺。以政府为背景的住房公团、公营住宅和金融公库在对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政府提供保障性住房,主要以租赁形式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国家财政出资为主,地方政府的职责主要是出地(土地优先供应)及组织建设和管理。对于公营住宅,有严格的准入限制和退出规定,并按家庭不同收入标准详细规定了相应的租金标准,原则上租金不超过家庭收入的30%。对于收入达到平均水平以上的家庭,则应退出公营住宅,或者相应提高租金标准。为推动住房建设、改善居民的住房水平,日本政府还制定有相当完善的税收调节政策和财政支持政策,如所得税、财产税减免抵扣、财政补贴等。这些政策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不断成熟完善。其总的原则是少税种、低税率的政策。近十几年来,日本大都市的高层公寓发展迅速,特别是政府兴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因面积较小,不论是房价还是租金都相对较低,主要面向单身者,包括未婚青年、离婚、丧偶等,受到市场欢迎。

新加坡是东南亚地区住房保障制度实施最好的国家。新加坡的住房问题并不完全通过市场来实现,政府强力干预和介入住房市场。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其住房保障的一大特色: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住房公积金,分级提供公有住宅补贴,严格按家庭收入情况来确定享受住房保障水平。对公有住宅的出售,起初采用登记配售,即按登记的先后顺序出售。后改为定购制度,即每季度公布一次建房计划,在定购并申请房屋的人中进行抽签,中签者经购房审查交付订金,然后签订购房合同并交付房价的首付款。新加坡的这一办法缩小了各地区、各类型住房的供求差距。

我国香港地区实行双轨制住房体系,即市场住房供应体系和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公屋制度),刘云等(2002)认为,香港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改善了市民的居住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了贫富差距,促进了社会安定。内地城市在短期内无法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和购房补贴力度有限的情况下,提供保障性住房应该成为住房保障政策的重要内容。虽然我国经济适用房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确实还存在许多问题,如高收入者住进了经济适用房、某些单位以经济适用房的名义建超标住房,操作过程中出现“寻租”行为等。但只要对以上问题加以改进,还是能发挥保障性住房的社会效应和经济效应的(陈聪慧,2007)。李培(2008)认为在中国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中,经济适用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存在一些问题,要使中央的经济适用房政策得到落实,必须建立对各地住房支付能力的评价指标体系,以判断经济适用房的供需结构,调整政策方向。林荣茂(2006)认为,经济适用房制度的政策绩效主要取决于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价格弹性,在中低收入家庭对经济适用房的需求价格弹性较大时,经济适用房制度相对于直接的货币补贴而言,是一种合意的制度安排。在我国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也有学者提醒应注意可能出现贫民窟,从而隐含不稳定因素的问题。不过,当前最紧要的问题还是先解决低收入群体的居住问题,因为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和两极分化的加重,已经将部分人群推到了无家可归的边缘。

三、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功能、市场调节功能与社会福利效应

房地产消费、特别是住房消费属于综合性消费,因为它可能波及和带动居民一般性消费支出,包括衣、食、住、行等各个方面都与房地产消费有关。比如,人们的服饰风格与其居住的社区和住宅档次有着紧密联系;足够的住房空间,可为人们居家下厨、烹饪烧菜提供便利;带有车库的住房增多,会促进私家车的消费等等。总之,住房水平提高和居住环境改善,可拉动多个领域的产品销售和劳务交换。发展房地产业,提高居民住房消费水平,可为人们其他方面的发展创造条件,促进居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正因为如此,当人们的住房需求不能得到满足时,其他方面的消费和发展也会受到抑制。住房是必需品、是奢侈品也是公共品,作为必需品和奢侈品的住房消费,可通过商品房市场得以解决,作为公共品的住房消费,则不能置于社会保障范畴之外。

(一)保障性住房的社会保障功能

由政府实施的社会保障,以满足人的基本生存需要为目标,通过向困难群体提供社会救助,来提高社会总体福利水平,从而扩大社会持续发展的能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社会保障功能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提供物质保障,提高社会财富水平

物质是第一性的,是支撑人类社会繁衍发展和文明进步的前提条件。住房是人们生活、生产及从事文化、艺术等其他精神活动的基础。保障性住房建设最直接的社会福利效应,就是为那些没有能力、或者暂时没有能力解决住房问题的群体提供了从事社会活动的物质基础保障。特别是对中国社会而言,家的概念是以住房为基础的,“安得广厦千万间”是社会福利水平的象征,因此,保障性住房建设对中国社会产生的福利效应尤其突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为那些低收入群体提供了稳定的居所,增加了他们的财富水平和总体社会福利水平。

2.提供安全保障,利于社会秩序安定

家是一个人避风的港湾,拥有稳定的住所,人们才会有安全感,社会才会有安定团结的局面。在当前的风险社会中,人们随时承受着不可预知风险的压力,包括失业、疾病等各种风险的突然发生可能会打乱人们的正常生活秩序,特别对于困难群体而言,他们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差,极易陷入危机和困境中。当危机与伤害发生时,人们最想回到家中,在那里休息、疗伤,否则这部分人群极易转化为社会不稳定因素。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为困难群体提供了风险发生时的安全保障,可使他们在有安全感的心理状态下,渡过难关,继而寻求更高的生活质量。

3.提供精神保障,提高社会群体的归属感

对精神生活的追求是人类区别于一般动物的标志之一,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物质生产水平的提高。精神的需要包括友谊、情感、心灵归属等方面,人们在相互交流、接触中获得精神世界的愉悦,在群体互动中获得知识的提高,而所有这些交流都需要一个有形的场所。住房作为人与人交往、合作、互动的场所,不仅提供物质的基础,更能带来情感上的支撑,尤其对中低收入群体而言,住房更是为他们提供了精神保障,提高了他们的社会归属感。居住在高档社区的人,可能更多时间是穿梭于写字楼和会所间,住宅反而只是个睡觉的地方;而对于一般公众、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他们的住宅承载了更多的内容:是教育子女的场所、家人共聚的场所、友人交流的场所……,现代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竞争压力增强,人们的精神世界里越来越需要沟通、倾诉和相互鼓励,由共享感情基础上的互动而产生的亲情、友情、信任、吸引和归属感,可给他们带来极大的心理动力和精神安慰。因此,保障性住房作为一种值得人们信赖和依靠的物质资源,显示出精神层面的价值,为社会中低收入群体建造了精神的家园,提高了整个社会群体的归属感。

4.提供尊重保障,体现社会关爱

在当前的社会转型过程中,竞争、流动和分化的加剧,使人们在知识技能、社会地位、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差距越来越大。个人与个人、群体与群体之间在很多方面存在着观念分歧,相互隔阂、相互误解、彼此偏见严重、社会认同感降低,对于那些无法拥有稳定居所的人群,他们在社会比较、社会舆论中形成失落感、自卑感、挫败感,构成一定的心理压力和阴影,从而限制了他们潜能的发挥,如此恶性循环强化了他们的弱势地位。尊重是对个体价值观念或行为方式的接纳、承认,使之认识和确信自己是一个有价值的人。社会成员具有个体差异性,受自身条件、机遇等各方面限制,对资源的占有或获取资源的能力各不相同,但社会必须给予每个成员以尊重。使困难群体能够体面地居住,是对他们的基本尊重,这是社会的关爱,也是社会的责任。无家可归或居无定所的流浪者,难以获得尊重;那些负担不起住房成本,寄居他人家中或破旧房屋中的困难群体,也难以获得尊重。建设保障性住房,让家庭困难的社会成员也能居有定所,是从社会层面承认了这部分人群的价值,在这个过程中获得社会信任、社会尊重与社会认同感,使他们强化社会身份、增加自信、转变对自身的不利评价,树立积极健康的生活态度,建立对生活的希望和激情,维护他们的自尊,有助于他们进一步赢得社会尊重、实现自身价值。

5.提供发展保障,实现社会公正

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把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人的发展与自然界、社会的发展都必须以物质统一性为基础。人们的居住条件,是其自身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稳定、舒适的居住环境,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有利于劳动者安心工作。在人的成长发展过程中,可能机会并不均等,但从社会全局的角度出发,努力弥补这种不平等,尽量给予各社会群体以公正的发展条件,是政府的职责所在。对那些没有能力在商品房市场获得住房、实现居住需求的人群,政府应该提供住房保障,给他们发展的权利。另外,保障性住房建设不仅为困难群体提供发展保障,其更长远的意义在于实现社会公正,促进社会不同阶层的融合与互动。对于那些属于困难群体的人群,给他们发展的基本保障,让他们有一个安心学习、工作和奋斗的环境,他们就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摆脱贫困,走出受救助的行列。只有让各个社会群体都看到发展的希望,社会才能形成良性互动。

(二)住房保障对房地产市场的调节及其社会福利效应分析

房地产市场的过度繁荣将引发投机盛行,市场秩序会受到严重干扰,最终损害宏观经济运行,这一点已被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所证实。

当前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利益相关者主要有开发商、居住型购房者、投机和投资型购房者、银行、地方政府。房价上涨的根本原因是庞大的需求与有限的供给不能实现平衡。在此背景下,开发商采取减缓开发节奏、捂盘惜售、媒体造势等策略营造紧张氛围,加剧房价继续上涨的消费者预期。房价上涨使投机投资型资本有利可图,纷纷转向楼市,恶化了供求矛盾,进一步推动房价上涨。由于在当前的税制结构中,房地产税收占到了地方财政收入的30%,且房地产投资对GDP具有很强的拉动力,地方政府没有遏制房价上涨的内在动力。银行出于资金安全的考虑,也不愿意看到房价下跌,他们会在必要的时候给开发商以支持,开发商只要维持住资金链不断裂,就在与消费者的博弈中占据了主动。居住型购房者是希望房价下降的市场力量,但因需求量过大,加之投机力量的存在,使得他们的愿望难以依靠市场机制自动实现,因为按照市场经济理论,供求关系是价格波动的主要影响力量,价格又可以对供求作出调整,并最终达到一个均衡点。但对房地产市场而言,价格是不能调节供求的,这是因为:第一,从居住需求看,房地产是生活必需品,没有替代商品可以选择,居住需求部分的弹性为0,即需求是外生给定的,这就使得价格的决定力量由供给唯一决定,价格不具有调节供求的力量。第二,从投资需求看,房价是地租的资本化,这种虚拟价格很容易被市场炒作,从而脱离其基本价值形成泡沫。买涨不买跌的心理只会增加、而不会遏制投机需求,因此价格也不具有调节供求的力量。既然房地产商品的特殊属性使它不能依靠市场力量实现价格对供求的自我调整,就必须借助外力进行调整,以保持市场的健康和稳定。要平抑高涨的房价,无非是调节供给和需求两个方面。在几次房地产市场调控中,增加供给的政策几乎都遭到了失败,原因很简单,第一,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失衡是一个结构性失衡,供给结构不能与需求结构相适应,大户型房子利润更高,而更多的普通消费者买不起大户型。政府出台增加供给的政策,开发商供给的还是大户型,仍然不能有效满足市场需求。第二,中国的许多房地产企业热衷于炒地皮而不是盖房子,政府增加供地,但土地出让后被开发商囤积了起来,不能形成住房市场的有效供给;政府增加流动性,恰恰成了开发商借以维持资金链以坚守高房价的支撑。由此可见,要调节房地产市场价格,必须从需求角度入手。减少需求的方法就是完善住房保障,把商品房市场庞大的需求分流到保障房领域。这种分流可优化原有的商品房市场结构,那些投资性需求和想购买大户型的高收入者继续留在商品房市场,以保持市场必要的活跃度,而低收入者则退出商品房市场,这种退出不仅在于分流市场需求,更重要的意义是稳定市场预期,遏制投机、炒作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福利效应指的是实施社会保障后,给经济社会及人们的生活带来的影响和效果。下面根据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的现实,借鉴平新乔(2005)的标准分析方法,从经济学的角度通过一个模型来具体分析保障性住房对居民福利效应的影响。

图1 住房需求补贴和供给补贴的福利效应

如果政府采用的是供给方补贴,即不是对消费者提供购房补贴,而是建造保障性住房,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砖头补贴”。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等,此类住房的价格明显低于商品房价格,所以保障性住房建设将使市场房价下降,此时,

四、当前形势下我国住房保障政策的宏观政策效果

(一)中国房地产市场现状

受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2008年中国房地产市场进入收缩性调整期;下半年,居高不下的房地产市场日趋萎靡,全国房屋销售出现量价齐跌的态势。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08年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指数总体呈下降趋势,2009年1月份,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指数同比下降0.9%,降幅比2008年12月扩大0.5个百分点。截至2008年12月底,全国商品房空置面积1.64亿平方米,同比增长21.8%。其中,空置商品住宅9069万平方米,同比增长32.3%,增幅提高9.4个百分点。这表明市场在继续向深度调整。根据本文的分析,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意愿下降、居民购房负担过高并对房地产市场持续观望的背景下,政府的住房保障政策以供给补贴——即进行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比直接给予购房补贴更有效率。保障性住房建设可以在缓解整体居民购房压力、提高社会福利效应的同时,增加住房消费需求,扩大萎靡不振的房地产开发投资,带动宏观经济复苏。房地产市场的下行趋势一直持续到2009年一季度结束,从二季度开始,房地产价格开始企稳回升,虽然4、5两个月份同比仍然是下降的,但从3月份开始环比已经开始上升。2009年下半年,房地产价格开始快速回升,部分城市房价增速过快并再次站上历史高位。如图2所示,从2008年1月到2009年11月,70个大中城市房地产价格指数经历了一个由衰退到复苏的过程。总结房价波动背后的影响因素大概有如下几点:

1.宏观调控与金融危机的叠加效应逆转了市场人气

2003-2007年房地产市场的持续繁荣把企业、投资者、消费者、银行以及其他各方面的人气集聚过来。过多的资本向房地产市场集聚所隐含的潜在风险让中央政府极度关注,连续出台的金融、土地、货币政策逐步收紧了房地产市场的地根和银根,加之爆发于美国的次贷危机迅速演变成一场全球金融动荡。中国房地产市场人气在2008年出现逆转,买涨不买跌的心态使得无论是投资者还是自住消费者都处于观望之中。

2.刚性需求在2008年末2009年初开始释放

2008年,面对市场走势的反转,中央政府的宏观政策也发生了变化,由遏制房地产市场过度繁荣,到鼓励居民积极的住房消费。投资型购房者可能会在市场收缩期持续的持币观望,但刚性需求在一定的时间内不得不释放出来。2008年末的时候,出于应对金融危机的考虑,一系列鼓励住房消费的政策从中央到地方开始实施。在这些优惠政策的刺激下,居住型购房者开始入市。但市场依然不够活跃,直到2009年一季度,价格一直呈下行态势。

3.流动性充裕,房地产市场回暖

为应对金融危机,中央采取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保持了比较充裕的流动性。大量的资金投放市场后引发了人们对通货膨胀的担忧。于是,资金开始寻找能够保值的产品,房地产自然受到关注。因为2008年房地产开发投资下滑,新房供给不足,在政策上的优惠使得投资型、投机型购房逐渐增多的背景下,房地产市场库存被快速去化,各地均出现有限的房源被抢购的现象。市场在4月份开始出现回升迹象,6月份70个大中城市房地产价格指数同比出现正增长。

4.政策“末班车”效应,二手房购销两旺带动市场爆发式上涨

2008年末的一系列优惠政策是针对当年市场人气不足和扩内需保增长的现实需要出台的,其中部分政策暂定一年执行期。于是,伴随着2009年二季度房地产市场的回暖,关于优惠政策即将到期的传言触动着市场敏感的神经,急于买房和急于卖房的人争相在年底之前出手,二手房市场出现井喷式爆发,市场的活跃推动新房价格一路上扬。京沪穗深四个一线城市的房价纷纷站上历史高位,房价的高涨将如何满足普通民众的基本居住需求这一民生问题再次凸显出来。

图2 全国房屋销售价格同比指数

数据来源: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指数》

(二)当前形势下我国住房保障的政策意义

1.保障性住房建设是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

虽然目前房地产市场处在交易量的低迷期,但房地产价格并未降到一个普通城市家庭能够承受的水平上。Wind咨询数据显示,2008年12月广州一手住房交易均价为8012元/平方米,比2008年11月下跌1382元/平方米,创18个月新低;同期深圳房屋均价跌破9000元/平米,以广深两地2008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25317元、26729元,平均每户1.73个就业人口计算,一套100平米的住房,大约要花去一个家庭16年和18年的收入。已经远远超出了国际上公认的3-6年的正常标准。进入2010年,广深房价早已走出低谷,站在历史新高点,房价收入比进一步拉高。因此,推行住房保障政策,建设保障性住房,并非当前经济形势和市场环境下的权宜之计,而是政府在特定国情下给予低收入群体以居住权的严肃社会责任。

2.保障性住房建设是扩大居民消费支出的基础性工作

由上文模型分析可知,保障性住房建设可扩大消费者的预算范围,相同情况下可扩大一般性消费支出。包括廉租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和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都是改善城乡居民消费环境和条件的基础性工作。消费理论认为收入水平是影响消费支出的重要因素,我们在努力提高居民收入水平的同时,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从而扩大了消费者预算可能性边界,有利于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居民扩大消费,可产生很强的带动和辐射作用,与扩内需调结构的宏观政策目标相一致。

3.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带动相关产业逐步走出低迷的有力措施

受经济危机影响,目前我国企业生产减少、投资乏力,根据宏观经济学理论,当私人部门投资减少时,政府应进行公共投资,以刺激需求、拉动经济增长。房地产业具有很强的关联性,特别是在开发建设时期,可有效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有关统计显示,2008年新增的75亿元廉租房建设投资及其所带动的地方和社会投资,可以拉动钢材消费65万吨、水泥消费50万吨。另外,国家安排的17亿元中央投资用于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可拉动铸铁消费两万吨、钢材消费10万吨,水泥消费30万吨。住房消费又可带动家电等耐用消费品市场的复苏。可见,当前正是推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有利时机。

4.保障性住房建设是推进我国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我国的商品房市场从1998年停止福利分房起开始逐步形成,此后经历了一个高速发展阶段,并出现了投资过快、房价过高的问题。金融危机发生后,中国房地产市场处在低迷之中,投资增速放缓、销售面积下滑、价格向理性回归,这是市场机制的自我校正过程,而在后危机时代,由于刚性需求的释放和优惠政策的刺激,房地产市场再次出现价格快速上涨的局面。要破解当前房地产市场的困局,最根本的一条就是要分流商品房市场的巨大需求压力,稳定消费者预期,引导居民理性消费和市场价格向价值的回归,在此基础上,开发商合理确定开发规模、正确核算开发成本、拿出可被市场接受的价格策略,从而使市场回到正常的运行轨道上来。在我国城市化快速推进,住房需求刚性存在的背景下,要实现上述目标,必须启动保障性住房建设,包括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除了提高社会福利效应外,其当下更重要的意义在于改善住房消费结构,使商品房供需回到理性的平衡区间,刺破因市场非理性需求而引致的房地产泡沫,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下面借助图3分析当前形势下住房保障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秩序稳定和民生改善的意义。在推动房地产价格上涨的因素中,主要是供求结构性失衡、消费者对房价继续上涨的预期和地方政府追求GDP及土地财政的动力。从当前土地出让面积和房地产供给量的比较来看,存在较大的缺口,其原因就是开发商的囤地行为。据国土部调查,截至2009年12月,全国闲置的房地产用地仍有约1万公顷。开发商拍得土地却不开发,只等其升值后获取价差收益,结果造成住房上市量缓慢。除囤地外,开发商还在房价上升阶段采取捂盘惜售、迅速抬高价格等营销策略制造紧张气氛,加剧供求矛盾。在住房保障不能有效覆盖中低收入者的背景下,刚性的消费需求只能与投机投资性资金在商品房市场上争夺有限的房源,结构性供求矛盾进一步助推了房价还要继续上涨的消费者心理预期。为应对高房价带来的一系列显性和隐性的社会经济问题,政府必须进行宏观调控。于200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闭幕后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了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四条意见(见图3),这四条意见是针对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存在的主要矛盾提出的。其中,住房保障政策被继续强调提出,有效的住房保障政策将对刚性需求进行分流,从而减缓房地产市场的结构性矛盾,稳定市场预期。对整个房地产市场的长期健康稳定发挥重要作用。

同时,扩大国内消费需求始终是我国宏观经济领域的主要目标,消费需求的扩大意味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民生的改善。如图4所示,造成我国内需不足的主要原因是城乡二元结构和社会保障问题的存在。前者限制了农村消费市场的启动,后者使得城市居民不敢消费。解决城乡二元结构问题需要推进城市化,而城市化过程中遇到的阻力之一就是住房保障问题,因此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可通过推动城市化,促进城乡二元结构问题的渐进解决,从而扩大国内消费需求。同时,住房保障是社会保障的内容之一,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可提高居民消费力,使住房消费更加理性和健康。

五、结论

本文分析了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福利效应和当前形势下可能产生的宏观政策效果,认为保障性住房建设可为中低收入居民提供物质保障、安全保障、精神保障、尊重保障和发展保障,可以提高社会财富水平、稳定社会秩序、增进低收入群体的社会归属感、体现社会关爱及实现社会公正与和谐。住房保障政策分为供给方补贴和需求方补贴两大类,在房地产市场过热的时候,宜采用需求方补贴;而房地产市场趋冷的时候,则宜采用供给方补贴。从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存在两极分化趋势、当前房地产市场供需失衡以及我国房地产市场仍需长期稳定发展的角度考虑,都必须大力发展保障性住房建设,而当前经济环境下正是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有利时机。

当然,在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还有一些必须面对并且要高度重视的问题,这些问题能否得到有效解决,直接关系到保障性住房福利效应的发挥和宏观政策效果的实现。

1.营运管理问题。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主体是政府,但基于公共部门在运营管理过程中的效率往往低于私人部门的事实,可以引进企业参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资金来源按照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保障房建设,建立稳定的保障房建设资金来源渠道。必须注意保障性住房与一般商品房的本质区别,前者以保证社会资源得到公平分配为目的,后者以在市场中盈利为目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可享受政府划拨土地、低息贷款、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但政府部门决不能因为保障性住房建设减少了财政收入而厚此薄彼,为了房地产业的长远发展,政府要从政策上调动开发商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保障性住房建设容易,管好并不容易,一些相关的配套要相应出台和完善,以形成长期有效的住房保障制度。

图3 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脉络图

图4 住房保障对国内消费需求影响的传导机制

注:实线表示形成的原因,虚线表示解决路径。

2.分配机制问题。如何使保障性住房能够公平、公正地分配到困难群体手中,是一个必须从制度上加以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还缺乏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和住房情况的相关记录,而账面工资往往又不能真实反映居民的收入水平。因此,根据消费者的收入水平和当前住房情况来判断是否具有享受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存在制度上的困难。地方政府可以设立非盈利组织充当审核的第三方机构,对辖区内的居民住房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建立网上监督平台,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保障性住房除了保障城市低收入群体外,也应适当覆盖刚刚工作的年轻人。这部分人是未来商品房市场的主体客户,因没有积蓄暂时无力购买商品房,对他们的保障方式应以提供廉租房为主,等他们有一定经济能力的时候,再到商品房市场完成购房计划。这样既对年轻人工作初期的住房问题做出了过渡性安排,又缓解了当前拆迁、城市化和年轻人成家所带来购房需求的拥堵效应,有利于理顺市场预期。

3.定价方式问题。保障性住房的定价以保本微利为基本原则,其低价格是政府补贴的结果,不同于商品房市场上开发商通过提高管理水平、压低开发成本所带来的低价格。保障性住房的价格既要低于商品房价格,又要维持营运所需的成本,政府应从统一规划管理的角度出发,统一工程招标、统一资金管理,限定建设工期,以利于成本控制,以合理的价格向中低收入者提供保障房。

4.产权归属问题。保障性住房的土地由政府低价供应,并补贴建房成本,其产权也应有所限制。可分为两类,一是纵向时间上的不完全产权,即购房者在某时间段之内不具有完全产权,不能转让、出租或者抵押;二是横向空间上的不完全产权,即保障房的产权由购房者与政府共有,若居住者已不符合受保障条件或自愿放弃保障,只能由住房保障机构按照“以息抵租、原款回购”的方式回购,而不能参与市场交易。

[收稿日期]201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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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秩序与民生改善_房价开始下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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