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的求——助关系——制度与文化的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社会论文,视角论文,关系论文,制度论文,文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在中国大陆的开展已有10多年时间。在这一过程中,中国的社会工作教育在专业化方面有了一些努力,也取得了明显的效果。表现为国际性的社会工作知识和教育体系在社会工作教学中逐渐被认可,并取得日益重要的地位。但同时,中国大陆学者对于社会工作本土化及本土性社会工作的探讨尚嫌不足,从而使中国社会工作教育的发展具有某种“殖民化”的色彩,这显然不利于中国社会工作的实际发展。为了探讨更有效的社会工作模式和路径,本文尝试从文化、社会制度及社会结构的角度分析作为社会工作核心的求—助关系,并试图指出中国社会求—助关系的特征及其对社会工作的启示。
一、社会工作与制度和文化的关系
1.社会工作的技术性特征
尽管学者们对社会工作的涵义有不同的解释,但是大体一致的见解还是存在的,即认为社会工作是由利他主义指导的,用科学的方法助人的活动。近年来,一些学者对社会工作中的专业主义提出了批评,指出在现行社会工作实践中某些社会工作者倚仗专业主义而自我牟利。这就从反面进一步确认了社会工作应有的本质特征——利他性,社会工作是以增进受助者的福利为目的的价值相关的活动。当然,如果只指出社会工作的助人本质,还不能说明它与民间一般助人活动的区别。针对于此,社会工作的技术性定义可予以补充。许多学者注重社会工作的技术特征,比如指出它是一种助人的艺术,有一套科学的方法和技巧,其目的是进行有效的服务或帮助。社会工作的技术性特征是其本质特征的具体表现和实现途径,它也指出了社会工作是与受助人密切相关的互动过程。社会工作是同受助者一起工作的过程,它以受助者为中心,因此受助者的心理和行为特征对于社会工作者如何推展其活动以达至有效助人之目的就十分重要了。
2.制度与文化对开展社会工作的意义
在社会学和人类学中,制度是有效地处理人们之间关系的一套规则,它产生于人们长期的共同生活经验,是这些经验的积累和结晶。在不同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条件下产生了独特的社会制度,满足着人们的共同要求。在现代社会中,社会制度的建立与人的有意识建构有更加直接的关系。这在经济学、政治学中是常见的,如经济学中的制度学派所强调的那样(M.卢瑟福,1999/1994)。在社会工作领域,一些学者认为社会工作是现代社会的一种制度,他们也是从社会工作的必要性和建构性的角度着眼的。文化是人类的创造。从人类学的角度看,它是人类基本的共同生活的经验积累,因而制度特别是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的制度也属于文化的范围。文化是一个相当宽泛的概念,它也是分层次的。例如,在关于中国传统文化的研究中,有大传统和小传统的分法(李亦园,1996),前者指以儒家思想为主的被历代典籍肯定并传播的价值理念,后者则指在民间社会层次指导人们现实生活的规范体系。
制度和文化对于社会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不但是因为人们的任何活动都必须受一定的制度和文化的指导与约束,而且因为社会工作涉及的是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相关的活动。在这一领域中社会工作者与受助者相互作用,在这一过程中,受助者的行为必然受其长期生活于其中的制度和文化影响。由此可以说,如果不了解受助者所认同的文化和约束、指导其行动的制度,就难以理解受助者的行动,也就难以有效地向其提供帮助。实际上,国际上通行的社会工作也是以西方文化和社会制度为背景的。基督教文化是西方社会工作产生和发展的哲学基础,自由、平等、博爱的价值观直接影响着社会工作的伦理、职业道德和工作方式。西方社会的家庭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等对求一助关系的影响(包括行为指向、行为方式、帮助者的反应方式等方面的影响)都是直接的。文化和社会制度对社会工作(或求—助关系)的具体影响在于它们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求助者和助人者行为的指导思想和在什么样的框架中(或怎样实施)求助、助人行为。这对于探讨中国的社会工作模式是重要的。
二、中国社会求—助关系的社会及文化基础
1.求—助关系及其文化基础
近年来关于中国大陆社会工作的讨论中有两种见解:一种认为,社会工作是由外部引进的,最早设置此专业的是20世纪30年代的燕京大学,而80年代中期高等院校设置社会工作与管理专业则是社会工作的恢复和发展(袁方,1991)。另一种意见认为,中国有自己的社会工作,在学校教育方面民政系统的专业教育是中国式的社会工作教育的表现(刘伟能,1991)。当然,这里涉及到社会工作的定义或标准问题。前者指的是国际上通行的专业社会工作,后者则指实际的社会工作。用同一标准去测度不同社会的社会工作并进行比较是必要的,但用它来作价值判断则有很大风险。关于中国社会工作研究,笔者曾提出一种折中的看法,认为1949年后,中国实际的社会工作是行政性、半专业化的社会工作(王思斌,1995)。这倒不是要平衡上述两种不同意见,而是要指出中国大陆实际上存在的、在体制内占主流的助人系统的特点。
在社会工作研究中,求—助关系的研究处于核心地位。这不但因为求—助关系是社会工作得以开展的基础,而且也因为它是社会工作过程的凝缩。求—助关系包括双方的意识和价值理念、双方对对方行动的理解,也包括双方互动的展开过程。对于中国社会工作来说,研究求—助关系的意义,还在于可以回避对中国社会工作定义的争论,而径直去研究更本质的东西。求—助关系是需求者同帮助者之间的关系,它可能是外显的,也可能是潜在的。外显的求—助关系是由行动表现出来的需求者同帮助者之间的关系:需求者表达出希望得到帮助的愿望,帮助者则以自己的判断作出反应。潜在的求—助关系则因需求者没有表达自己的需要而未启动这一过程。西方社会工作处理的基本上都是外显的社会工作,社会工作的过程模式清晰地说明了这一点。从接案开始,经过一系列工作而结案。但在中国的社会背景中,由于缺乏专业的社会工作,这一求—助模式是受到制约的。
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国人求—助关系的哲学基础。中国传统文化是复杂的,但从最一般的意义上来讲,它指的是以儒家为主体,杂合了道家、佛家的思想体系。儒、释、道诸家思想在很多方面是相互矛盾的,如儒家强调入世,道家强调出世;儒家强调礼义仁爱和有为,道家则主张清静无为,不外求。这些相互矛盾的哲学思想在现实生活中,在不同的背景下融合起来(张岱年,1994),成为指导人们行动的规则。大略说来,中国传统文化是上儒下道。所谓上儒是指:第一,儒家思想通过历代统治者及其知识分子的宣传成为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并成为教化民众的工具;第二,儒家思想在民间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并成为一种价值标准;第三,在上层社会儒家思想有了实现的物质基础,在没有权力和财产争执的情况下有可能实行。而道家思想则不然。除了上层社会人士自愿的逃避之外,它在贫困的大众社会很有市场。它可以被看作是一般民众发达不成而不得已选择的行为方式。所以有学者认为支配中国一般人的理想与生活的是道教思想(张岱年,1994)。儒家的孝悌和“亲亲”,道家的自守自持形成了指导一般民众的基本的求—助哲学。而“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下”(孟子,1985)则似乎在二者之间架起了通道。
2.中国社会的社会团结
社会团结是一个社会得以维持与发展的基本条件。除了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之外,社会团结的类型是影响社会福利及社会工作模式选择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一些学者曾经指出,西方社会在经历工业化的洗礼后,社会团结的类型发生了变化(如滕尼斯的共同体与社会,涂尔干的机械团结与有机团结),似乎这种转变是一个自然的规律。对于当今中国而言,不但导致这种转变的工业化进程刚刚开始,而且中国社会原本就有不同于西方的基础。如上所述,西方社会是个人本位的,其社会团结靠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连接而成。中国社会是家庭本位的,社会团结首先是家庭(家族)的团结,是靠差序格局形成的社会支持体系(梁漱溟,1987;费孝通,1985)。这种建立在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之上的家庭本位文化形成了个人与家庭,小我与大我的责任、义务关系,形成了情境化的社会支持关系,也形成了差序格局式的社会团结。这种以儒家伦理为基础的社会团结强调家庭(家族)的整体性,鼓励小我对大我的责任,包括小我减少对大我的拖累。这是一种家庭(家族)对其成员表示关爱、个人对家庭(家族)尽力贡献的关系结构。一旦个人不能施惠于家庭(家族),他便会自责。因此一个有能力的个人对家庭或更大社会都不是索取取向。在中国社会,由于个人与家庭(家族)是小我与大我的关系,所以本质上在这一范围内并不存在求与助的关系,如果有,可以视为自我求助。真正的求—助关系发生在家庭之外,发生于自己与他人之间。当要在自己与他人之间发生求—助关系时,道家的无求思想就可能发生作用,求人者就要考虑求助行为可能带来的代价——人情债。在传统上中国社会是以自足的家庭(家族)为基础的社会,家庭(家族)对其成员有一种包容性支持的义务,家庭成员则有为家庭增加财富和资源的责任。共同的生活、时空的一致性使家庭(家族)内部的支持关系成为可能。这是中国社会基本的社会团结。
这并不是说在中国社会不存在家庭之外的支持。但这种支持必须以责任意识和信任感为基础。这里的责任意识是指助人者的责任意识,他为什么必须去帮助求助者。所谓信任感是指助人者对求助者的信任,他为什么认为求助者值得帮助?中国传统的求—助关系不是发生于陌生人之间,讲究回报的中国人也不一定愿意接受陌生人的帮助,因为他不知道自己要付出怎样的回报。熟人之间的相互支持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将熟人关系拟亲属化,即拉近关系,增强相互责任和相互信任,从而采用拟亲属的方式相互支持,如联姻、建立朋友圈子、世交等。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支持以友情为基础,正所谓“在家靠父母,在外靠朋友”。另一种是一般相互认识者之间的求—助关系。如前所述,由于中国社会的差序格局及人情、回报诸因素的影响,一般相互认识者之间发生求—助关系是比较谨慎的。
三、计划经济体制中的求—助关系
1.计划体制是一种管理和提供支持的制度
计划经济体制是对社会的经济资源进行集中管理和调配,并对社会产品和福利资源进行集中分配的制度。这种体制将经济的管理权、财富的分配权和政治权力高度集中,并用政治化的手段推动社会的运行。从其追求的目标看,计划经济体制是政治性的福利制度或福利性的政治体制。社会资源(包括福利资源)高度集中于政府手中,形成了权力与责任的高度统一,政府必须对民众的需求提供支持。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一切都被行政化了,社会很不发达,社会掌握的资源十分有限,因此,人们所需要的重要的社会支持(如就业机会、住房、老幼抚助等)都必须依靠政府及其代理人——形形色色的工作单位。在工作单位(生产组织)内部,由于福利资源由政府集中管理,政府又制定了一系列规则分配福利资源,所以组织成员的重要需求都靠制度化方法,即按照既定政策加以解决,而较少个别化解决办法。因此,组织成员(包括其家庭成员)的重要需求是依靠行政体制解决的,行政人员(包括政府中的行政人员和单位组织中的准行政人员)扮演着社会工作者的角色,他们依照政策程序化地向组织成员分配福利,组织成员因而对单位和政府产生依附关系。
2.计划经济体制下组织中的求—助关系
组织成员重要需求的制度化解决并不排除在一些特殊问题上某些成员也有求助行为。组织(工作单位)中的求—助关系一般发生于某些组织成员因家庭遭遇不测或因家庭成员的严重慢性病的拖累而造成的经济困难。解决这类经济上的困难需要动用本工作单位的公益金。由于公益金是根据国家政策以该单位全体职工的工资额为基础提留的,因此用公益金向某成员支付困难补助就是动用集体积累,这会涉及到个体与他人的利益关系。一般当某职工遇有家庭生活困难,特别是经济方面的困难时,会有三种解决方法:第一,单位组织的有关干部(一般是工会干部)通过走访职工家庭,了解困难,并提请单位解决其困难。由于工会负有为其职工解决生活困难的责任,因此这种解决方式基本上是履行职业福利的责任。在此过程中基本上没有求,只有助。第二,在工会尚不知晓职工家庭困难的情况下,与困难职工关系较为密切的同事(如他的直接上级或朋友)代表其向单位提出建议,陈述困难,希望能解决问题。这是一种代人求助的模式,单位(工会)也会认真听取建议并经研究后解决。在单位职工有困难的情况下,这种求—助模式是经常发生的。因为碍于情面,有困难的职工不愿自己出面去申请帮助。一是因为他难以预料求助的结果,如果求助得不到肯定性答复将是很丢面子的事;另一个原因就是在政治气氛比较浓厚的情况下,职工向组织要求照顾可能会被认为是想占集体的便宜。而在政治方面表现积极的人是甘愿做贡献而不想占便宜的。实际上,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在政治意识形态有巨大影响的情况下,单位组织也常常通过做政治思想工作来鼓励人们克服困难。那些不表露家庭困难又尽力完成工作任务的人常被表彰,成为模范和榜样。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抑制某些职工的个人求助行为。在他们遇有难以克服的困难时,只能由与之关系较密切的同事代为表达。代人求助是一种有丰富意涵的解决困难的方式,在这里求助行为非主体化,既有传统文化的影响,也受政治文化的影响。它是求助耻辱化文化的表现。也就是说,求人常常被认为是无能的表现。这样,当一个人做出求助行为时有一种欠疚或不得已而为之的心理。这种从心理上和脸面上自认不如人的感受即是一种耻辱感。求助行为的耻辱化定义使人们有困难时不是主动表示自己的要求,而是躲躲闪闪,或由他人代为表达。第三种解决方法是亲属、朋友之间的互济,这是传统中国文化的表现。然而实际上,在计划经济体制和平均分配福利的情况下,由亲属、朋友提供的帮助和支持也是有限的,因为大家都处于经济资源的匮乏状态。如果有人需要提供人力服务,这时的帮助才可能实现。
3.计划经济体制下求—助结构的差异性
认为中国的计划经济体制具有完全的一致性也是一种误解。虽然政府力图在所有领域内都实行高度集中管理,但是面对如此众多的人口,如此广大的疆域,如此复杂的经济、政治状况,要使全国在管理和体制资源分配方面高度一致是比较困难的。实际上,在城市和农村、城市的不同所有制单位之间,计划经济体制的表现形式是有所不同的,由此可能导致求—助结构的差异。比如城市的计划经济特征要比农村明显得多。城市系统全所所有制企业(组织)与集体所有制企业(组织)相比,前者更具计划经济特征,或者说它是计划经济的典型,而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组织)则处于边缘化状态。它们既没有全民所有制企业(组织)那样严格的管理,也不享受对严格管理的补偿——获得由政府分配的较多福利。中国大陆推行国有化政策,并优先发展重工业,使得政府对全民所有制(国有)企业和组织给予较多优惠,而在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的人和农村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则要低一些。按照逻辑,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和农民应该有更强烈的求助行为。但是实际上,他们并没有更多地向政府和社会求助。其原因至少有二:第一,政府不对集体所有制(包括农村)的劳动者负有全责,而是由他们的劳动集体向成员提供一定的福利和帮助,除非遭遇自然灾害。第二,在农村和城市没有可以求助的社会机构。若要求助只能在劳动集体或社区的范围内进行,而农村劳动集体的初级群体特征又将这种求—助关系还原为家庭之间、亲属之间、邻里之间的互助,这种互助带有明显的传统特点。
这样,就形成了农村和城市之间求—助结构的差异:农村基本上是自助或互助。而城市,在计划经济体制发生强有力影响的领域,求—助关系一方面有相当明显的传统性,同时又有行政化、制度化的特征。
四、中国社会求—助系统的结构及特点
1.中国社会助人系统的结构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1949年以后中国大陆存在着二元求—助模式,或者说中国的城市和农村,在计划经济体制的中心和边缘地带,既存在着现代的、制度化的社会福利制度,也存在着传统的自助、互助制度。它们在不同的社会领域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但其深层基础却是与传统文化相通的。我们可以将中国社会助人系统的结构描述如下:
上图指出,中国社会存在着民间和官方两个助人系统。所谓民间助人系统是指来自家庭(家族)和邻里、亲友的帮助。由于家庭(家族)成员的相互隶属性,家庭(家族)成员之间的相互帮助实际上是一种自助。而邻里、亲友之间的帮助则是互助。这种自助与互助是由中国社会中的差序格局(基于家庭中心主义的文化)决定的。官方助人系统通过两个渠道发挥作用:当某人属于某一工作单位,特别是全民所有制(或国有)单位时,他会享受到由政府统一规定的职业福利,包括单位提供的特殊帮助。当社会成员不属于全民所有制和较高水平的集体所有制工作单位时,当他不能由其家庭成员代表在后者的工作单位附属性地领到社会福利时,他就只能在社会救助领域接受来自政府的帮助。这是由社会成员的身份决定的。一个人是干部、工人,还是农民,他的工作单位属于全民所有制还是集体所有制,这种身份决定着他可能获得的帮助和渠道。
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的助人系统的结构并未发生重大变化。这是因为:第一,深深渗入平民基本生活之中的社会文化不可能发生迅速变化,作为民族的一种生存经验,它还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和相当广阔的领域内发生作用。求—助关系作为社会文化的一部分也仍然会发挥其功能。第二,计划经济体制以及与此相适应的社会组织体制和社会福利制度还在相当程度上继续发挥作用。在城镇中,工作单位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还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第三,中国的社会服务机构不发达,从而社会中还没有(或很少)有替代单位进行福利服务的机构,这也阻塞了人们求助表达的渠道。当然,这并不是说中国社会的求—助结构没有任何变化。
2.中国社会求—助关系的基本特点
在中国传统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中发展起来的助人模式与计划经济体制中所包含的福利服务(助人)模式有很多不同之处,但是又有一些共同特点。这些共同特点如下:
(1)消极的求助模式。在传统社会文化中,人们的求助行为是谨慎的,也是比较消极的。“万事不求人”和不背人情债是一般人生活的基本信条。这是由自给自足的生活方式和自尊意识所决定的。一个人可以忍耐并极少外求是“穷则独善其身”的人生价值的表现形式之一。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表现出来的“无求”,既受政治因素的影响也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人们对计划经济体制中的福利分配有较强的信任,再加上政治意识形态对物质利益的贬抑,致使人们主动要求获得特殊福利的现象较少,如果发生也常常是以他人替代的方式进行的。这样,中国社会中存在着较为广泛的消极求助行为。比如在工作单位,一些有困难的人常常是被动员去申请获取某些福利的。消极的求助行为有复杂的深层原因:第一,自我解决问题的动机。中国文化有一种内向性。这也表现为当人们遭遇困难时的不事声张,默默进取和在无能为力时的忍耐。第二,最小求人原则。出于情面和回报的考虑,人们尽量不求人或少求人。在迫不得已必须求助于他人时,则遵循代价最小原则。他要考虑需求对象(物品)的偿还价值和对方所提供的帮助的潜在成本(对求助者来说意味着成本)。如果他要多次求助于人,还要计算累加成本。中国人在希望获取某种福利时,常常遵照“应该”原则,即通过正当的权力和责任关系获取,否则就会增加其获利的声誉成本。那种“随大流”式的获利方式就是缩小成本的一种策略。因此,不妨说消极求助主要是出于对付出成本的考虑。
(2)相对主动的助人行为。相对于消极的求助行为,人们的助人行为却是主动的。这既表现为邻里亲朋的相互关照,也表现为代替有困难的有良好关系的同事去寻求帮助。他们可以不辞辛苦奔波,有时甚至要舍弃脸面。主动助人有两种情况:第一,助人者握有某种有困难者所需要的资源。当他发现后者处于困境时,出于友好的关系基础,他会主动提出帮助后者解决困难。第二种情况是当他没有满足有困难者所需要的对象物,但知道如何去获取时,充当一种积极的中介,帮助有困难者去获取对象物。这大多也发生在关系较好的熟人、同事之间。当然,在行政性的助人系统中,主动的助人行为也时常发生。这主要是在执行社会福利政策过程中发生的,当政府制定了某一社会福利政策,但有困难者却不知晓时,政策执行者会主动地帮助有困难者按政策规定获得福利。
(3)感情介入。中国社会的助人活动有强烈的感情介入,行政性半专业化的社会工作也是如此。这表现为:第一,我群观念。在助人过程中,助人者持有包括受助者在内的我群观念,尽量弱化助人者与受助者之间的界线。在助人过程中,助者将受助者纳入自己的群体,拉近心理距离。在中国社会中,当某人(家庭)遇到困难时谁有可能出面帮助基本上是确定的。这是由差序格局、平常的交往关系决定的直接支持关系。他们构成了一个关系较为密切的相互支持网络。这在中国文化中叫做不分你我。就是在官方支持关系发生作用的情况下,参与行动者也会淡化正式关系。比如在政治主导时期强调“革命同志互相帮助”,现在也要强调同事间的互相关心。第二,互为客体性。求—助过程是两类主体和客体的连续互动过程。在求助阶段,求助者是行为主体,被求者是客体。在助人过程中,助人者是主体,受助者是客体。所谓助人过程中的互为客体性是助人者对助人过程的一种泛化解释。它常常表现为助人者在发现受助者有欠疚时用“谁都可能有难处”来宽慰受助者,从而减轻受助者的心理压力。这里包括了助人者的设身处地、感同身受意识,同时也是一种通过拓展时空实现受助者与助人者融合的策略。在这里,人们把互助行为在时间、空间、内容等方面作了充分扩展。“人都可能有求人帮助之时”这种对时空的借用有可能会减轻受助者的压力。第三,协商。西方的社会工作强调社会工作者的咨询功能,强调受助者的自我决定。但在中国社会的助人活动中却充满了协商气氛。除了来自正式制度的帮助外,一般求—助活动是在参与者的共同协商中进行的。助人者与求助者讨论要求的可及性和帮助行为的可接受性。这有利于助人者深入了解求助者的需求,并同其探讨如何才能客观实际地满足其需要。当然,这种协商和讨论是建立在互动双方的相互信任之上的,因为他们基本是相互熟识者。这些表明,与国外比较程式化的社会工作相比,中国的求—助过程更注意双方的连带性,它把社会团结的内容注入其中,并具有连续性特征。
3.中国社会求—助关系中的情、理、法
在中国文化中,情、理、法形成了一个特殊的结构,并支配着人们的行为。情是由人们之间的基本关系(如差序格局)决定的相互感情,一般是指具有较好关系的人们之间彼此接纳、认同的感情。理是指社会对建立在基本关系之上的相互支持和友好关系的认可,它成为一种规则,是社会对于此类社会关系所应衍生的相互权利、义务的确认。法则主要指政府的法规,也包括社会组织的正式规定。它是超越情理的东西,是一种普遍调节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正式规则。情(人情)、理(世理)、法(国法)的结构即它在不同社会生活状态下起作用的程度是不同的。一般在比较传统、比较接近人日常生活的领域,情理起较基础的作用,法律只是作用的最后调节者。而在现代社会中,正式规定、法规、法律的作用明显增强,但这并不否定情、理的重要作用。
在求—助关系中,情、理、法的作用表现为人们在那种情境下的“应该”判断,即人在他们所处的那种特定情境下,由于情、理、法的综合作用,求助人的求助行为是合乎情理的,助人者的助人行为也是应该的。比如在民间互助系统中,某人根据其与对方的较好关系而向后者要求帮助不应被视为奇怪。而后者依据他对二人关系及情境的理解提供帮助也是应该的,是情理之中的事。否则可能会被认为是不通情理。在正式组织(企事业单位)中,成员(或其代理人)因生活困难向组织提出一些要求也被认为是合理的,因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控制了所有的社会资源,组织成员除从工作单位获得工资报酬和社会福利外,没有任何渠道。“进了单位的门,就是国家的人”。这样在遇到问题时人们自然就要找单位和国家,向它们“求助”了。实际上,这里的“求助”是一种权力的要求,即前面所说的对交出权力的补偿。当组织成员将自己自主地获取生活资源的权力交给工作单位(和国家),他们在生活中遇到困难、工作单位又不能给予合乎情理(公正)的帮助(补偿)时,他们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行动就可能变得比较激烈。例如,一些下岗职工常常对工作单位“不尽情理”、“不公正”的裁员行为有激烈的反抗。这是求—助关系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即下岗职工在应有的权力——义务关系(“应该”)遭到破坏之后的反应。这也只是他们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做出的。
五、中国社会的求—助模式对发展专业社会工作的启示
1.发展与中国社会文化相适应的专业社会工作
以上对中国社会求—助模式的分析不应该导致这样一种看法:专业社会工作的发展在中国是不必要的。应该说,以上讨论只是对发展专业社会工作的本土基础认识。在中国向现代社会转变和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背景下,面对复杂的社会问题和社会进步的要求,发展专业社会工作是必要的。
但同时我们应该清楚的是,在中国发展专业社会工作是应该充分顾及到中国的社会文化和制度结构的。经济、政治体制和社会文化是专业社会工作的载体,或者说是专业社会工作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外部环境。社会生态学理论指出了环境对社会工作模式选择的重要性。面对变化着的社会状况,对国际社会工作经验特一种排斥态度是可笑的。但不顾中国的国情,不加分析地搬用外国的东西也同样危险。在这里我们遇到的是社会工作本土化和本土性社会工作的关系问题。对于这一普遍而复杂的问题中国学者已有许多讨论(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1996)。但是从社会工作的本质来看,似乎应该提倡这样一种价值观:社会工作的效率主义,即那些对解决现实问题有效的社会工作模式就是合理的。
2.发展人文主义的社会工作模式
虽然社会工作是一种助人的工作,但是在科学主义和追求专业地位的影响下,国际社会工作还是形成了以理性主义为主导的社会工作模式。这种社会工作模式的特点是强调助人过程和方法的科学性、可测量性,追求一般的工作效率,在社会工作过程中强调接案、助人、评估、结案的规范化等等。这一经过数十年、上百年发展起来的社会工作模式自有其道理,至今我们也不应轻易从总体上怀疑它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但是我们也不能因此认为这种模式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最合理的选择。批判诠释论从理论上对理性主义的社会工作提出质疑(阮新邦,1993),中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则从社会工作的实施条件的角度提出发展与理性主义社会工作不同的人文主义社会工作模式的可能性。结合本文的上述讨论,笔者认为这种人文主义的社会工作模式至少有以下几个特点:
(1)积极主动的帮助取向。在西方,社会工作一般是从有需要者的求助开始的。在中国这一过程模式可能要修改。由于人们的消极求助心理,助人活动大多从助人者的主动行为开始。这倒不是助人者不加分析地任意提供帮助,而是指助人者常常通过探询而启发有需要者表达自己的需要,进而了解这种需要并提供帮助。那种等人上门求助的社会工作模式在中国可能会贻误很多真正必要的社会工作。
(2)价值相关。求助者的被动和助人者的积极主动将导致社会工作者的价值相关。即在求—助过程中双方要维持深入的思想交流,助人者应该能站在“求助者”的角度上思考问题,并同他一起讨论解决问题的可能途径。如果像西方经典的社会工作那样只是强调社会工作者提供意见和求助者的自决,在中国可能被理解为非真情实意,因而不利于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并最终解决问题。社会工作者站在基本理性的立场上同求助者深入沟通、交流意见、帮助求助者(或共同)作出决策可能更加有效。在这里,社会工作者不是在程度上企图解脱自己的责任,而是要在实际而有效的助人过程中实现自己的真正责任。
(3)建立实质性的信任关系。西方社会工作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之上的,是程序上的信任关系(这并不否认受助人对社会工作者的信任)。中国社会中的社会工作可能更多地建立于实质性信任关系之上。所谓实质性信任关系是社会工作者(助人者)与受助者建立在沟通理性(哈贝马斯,1994/1985)基础上的合作关系。它是社会工作者切实为求助者着想的关系,这种实质性信任关系的表现可能不像经典的社会工作那么规范,但其实质效率可能是高的。
以上是在中国社会中建立人文主义社会工作模式的实质性内容。当然我们没有证据说在中国理性主义的社会工作模式是行不通的。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随着作为独立领域的社会工作(社会服务)机构的迅速成长以及社会工作专业性的增强,理性主义的社会工作也会增强其在中国社会的影响。这可能是本土性社会工作的发展改造与社会工作本土化共存以至交融的过程。而且通过较为长期的互动过程,可望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工作模式。但在当前或一段不短的时间内,建立人文主义的社会工作模式可能是中国社会工作发展的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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