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欠薪看我国工会建设面临的历史转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看我论文,欠薪论文,工会论文,历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据四川在线报道,在成都市总工会帮助下,旷天良等86名民工通过司法途径追回了被拖欠的14万元的工钱。这个案件的意义非常深远,绝不仅仅在于民工工资被追回的结果上。第一,工会帮助民工打官司,表明民工的工人阶级的身份和地位得到了确认;第二,我国工会开始打破所有制和户籍的界限,这是我国工会适应新的劳动关系,开拓工作新局面的一个良好的开端;第三,当旷天良等86名民工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想到了工会,表明民工信赖工会、需要工会,他们的产业工人意识开始觉醒;第四,工会对这个案件的处理仍然是一种事后的、被动式的处理方式,而且在众多的欠薪案中能够得到工会帮助的民工只是极少数,这表明我国工会在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方面远未发挥应有的作用。
欠薪的根本原因并不仅是用工单位缺乏诚信,而是民工没有形成一个与资本相抗衡的组织。追逐利润是资本的本性,欠薪就是资本本性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一个必然的结果 。拖欠民工工资只是暴露出了我国当前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一个方面,一些企业利用劳 动力供过于求的现实和不受约束的用工“自由”,随意私招乱聘,不与民工签订劳动合 同或签订非法的“生死合同”,对民工想怎样使用就怎样使用,想怎样对待就怎样对待 ,西方工业化早期的“血汗工资制”在社会主义中国的某些角落里又重新上演。2002年 全国工矿企业共发生伤亡事故8513起,死亡9216人,比上年同期分别上升10.8%和7.9% 。广东省一份调查报告表明,在私营企业里,80.5%的民工每天工作时间长达10至14个小时,一半的人没有休息日,31.5%的雇主对民工有打骂现象。在我国当前劳动力买方市场的条件下,一些劳动者担心被炒鱿鱼而容忍资方诸种侵害劳工的行为,甚至违心地 “配合”资方应付外界的检查。马克思曾深刻地指出:“劳资之间永远不可能在公平的 条件下缔结协定。”雇主拥有生产资料,而劳动者只有在雇主同意下才能劳动;雇主拥 有严密的内部组织,而劳动者个人单枪匹马;雇主与劳动者个人之间是雇佣与被雇佣、 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劳动者个人是永远无法与雇主建立一种力量平衡的劳动关系 的,也无法凭借个人的力量来实现和保障自己的权利。要摆脱弱势局面,劳动者就必须 组织起来,以集体的力量与雇主相抗衡,这个力量就是劳动者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团体— —工会。而我国工会没有能够及时完成从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性工会向市场经济体制下 群众性工会的历史性转变,这是使劳动者缺乏一个能够与资方相抗衡的社会力量的关键 因素。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力实行计划配置,用工形式采取国家用工,调节方式是行政调解,劳动者得到了国家和企业提供的就业、医疗、养老、休假等全面而统一的保障,国家和企业就是劳动者利益的代表。劳动者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身份,不需要再有一个独立的组织来代表他们的利益。在这种体制下,工会是一个以国有企业为基层载体的行政性组织,工会的权利是国家自上而下授予的,主要起着调节劳动关系的作用,并没有完 全成为劳动者的代表。在劳动关系同质化的情况下,这种行政性工会能够发挥应有的作 用。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资双方表现为两个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劳动关系呈现 出异质化的特点。我国的劳资关系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复杂多变,从跨国公司的现代劳 资关系到19世纪小型私有企业的雇佣方式;从传统的国有企业用工体系到新兴创业公司 伙伴式关系并存。在劳动就业市场化、劳动关系契约化、就业形式多样化的新形势下, 劳动者要求建立一个独立的并具有代表性的工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行政性工会 显然不能适应这个新的要求。
首先,工会的行政隶属关系使工会丧失了独立地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国有企业中,工会干部往往是上级提名,基层选举,企业任命。在实行年薪制的企业里,工会干部也和经营干部一样拿年薪,而与职工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没有关系,因此工会干部理性地选择了对企业领导负责。一些企业搞少数人说了算甚至个人说了算,以至出现了“穷庙富方丈”、国有资产流失、贪污腐败等漠视职工对生产资料的主人翁权利的现象,而工会不仅不能有效地制止,有时还随波逐流,沆瀣一气。另一方面,企业工会的属地化管理原则又要求企业工会服从当地总工会的领导,而地方政府一向将地方工会视为下一级政府机构,一些地方政府出于振兴和发展地方经济的考虑,急于招商引资,担心推行劳动标准会得罪厂商,引起撤资外迁。在利益属地化,劳动者外来化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常常不惜牺牲劳动者权益为企业提供各种优惠政策,阻碍工会维护工人利益。以企业为本位的工会组织形式是与计划经济体制下以企业作为行政单位的社会组织结构相一致的,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者对企业的依附关系不复存在,“单位人”已经转变为“社会人”,要求工会打破企业界限,向社区、行业为单位的工会组织过渡。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工会主席是雇主的雇员,他代表员工与雇主签约,二者在经济地位和身份上是不对等的,这是造成目前集体合同制度难以推行的重要原因。长期以来,我国工会的各项基本权利由国家赋予而非自我争取的活动方式,也造成了工人和基层工会组织的活动能力弱,缺乏能动性和创新性,也不善于为自己争取权利。
其次,以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为主要会员的工作方式削弱了工会的代表性和凝聚力。一方面,在国有企业改制,职工下岗分流的改革不断深化的形势下,工会面临着会员大量流失的问题。另一方面,工会在参与企业裁员时为了维护企业正式职工的就业权利或工作岗位,往往要求企业先清退临时工、农民工,腾出岗位安置正式职工中的富余人员,这种做法已然成为我国工会的一条经验或一个惯例,这其实造成了对非正规就业的劳动者权益侵害,这与工会的身份是极不相称的。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工会虽未将在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大多数为民工的劳动者列为排挤的对象,但态度和感情是冷漠的,更谈不上为他们维权。而事实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已经转移出了两亿,超过了城镇就业人口。从与社会化大生产的联系、劳动交换关系、收入方式等方面来看,民工都已经具备了工人阶级的一般特征,并具有产业工人的意识和对工会的要求。他们与土地保持或亲或疏的关系,在职业上表现出一种“兼业”方式,这是我国农民初步走向工业化和城镇化的一种适应性方式,必将随着户籍制度的打破、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建立、城市就业空间的扩大逐渐消除,最终成为城市劳动者。可是这些新兴的工人阶级队伍虽然庞大,但缺乏组织;就业机会虽多,但大都属于非公有制企业;吃苦耐劳的精神虽强,但人力资本储量小;干的是城市人不愿干的脏险苦累的活,但基本权 利得不到保障。在外资企业,西方的管理模式已经迅速地建立,而西方工会的运行模式 却没有得到推行。不少跨国公司早就联合起来以共同研究我国的劳动制度或工会运行, 有针对性地“钻空子”,因此尽管外资企业的劳动者的收入和工作状况高于社会平均水 平,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也是不容忽视的。以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为主要会员的工 作方式将会使越来越多的劳动者被排斥在工会维权对象之外,不仅使大量的劳动者的权 益得不到保护,而且使自己失去了大量潜在的和未来的会员,严重影响了工会的代表性 和在劳动者中的凝聚力。
工会体制改革的滞后致使劳动者权利缺失和地位沦落,这是我国目前所出现的大量社会劳动问题的实质,但危害还不仅仅于此。江泽民同志指出:“党的领导如何更加切实有效地覆盖社会和市场发展的广泛领域,是一个我们必须认真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我国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如果不能增强工会的代表性,使其真正成为广大劳动者的代言人和劳动者信赖的组织,那么就会制约我们党在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始终保持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性质,更好地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另外,在全球化的浪潮下,国际劳工标准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我国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也必须正视这个标准。1999年,欧盟就以我国用工制度不规范而不承认我国彩电的成本,对我国彩电课以44.6%的反倾销税,尚不包括14%的基本关税在内,使我国彩电几乎丧失了欧洲市场。直到2002年经我国政府与欧盟协商后,我国7家彩电才又重新进入欧洲。虽然一些国家的责难带有维护自己利益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但是完善我国工会的权利,建立与国际劳工标准接轨的劳动体制,对于我国发展对外贸 易具有十分突出的作用。截至2003年1月,我国政府已批准促进就业、三方协商等23个 国际劳工公约。2002年,我国工会工人代表当选为个人副理事,重返国际劳工局理事会 。可见,从加强党的领导,扩大对外关系上来看也对工会建设提出了迫切要求。要扭转 我国工会维权不到位的根本问题,就是要加快建立一个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由政府 、工会、雇主组成的三方协商机制,其中包括两层的含义:
第一层,我国三方协商机制予以工会一个非行政性的、群众性的、独立的社会团体的地位。劳动者作为雇佣劳动者或工资劳动者应该享有与资本权利相对应的劳工权利,其中相对于选择职业、获得报酬等个别劳权而言,集体劳权在维护劳动者权益和平衡劳动过程中的作用更为重要。集体劳权主要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民主参与和民主管理的权利。其中,参加和组织工会是前提的和基础的权利,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是集体权利的中心,民主参与和民主管理是更高阶段和更高形式的权利。我国应该积极地促进集体劳权的落实,凡工人自愿组成的合法的行业工会和社区工会都应该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在工会与劳动者的法律关系中,工会的权利是由会员授予的,工会的活动经费是由会员的会费提供的,工会作为集体劳权的代表必须向劳动者负责。政府应该从工会中退出来,成为三方协商机制的一方,起着协调、监督、仲裁的职能。我国《工会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能。”可现在我国的一些基层工会还把自己说成是劳动关系的协调者,其实这 是政府的职能,而不应该是工会的职能。政府的目标是多元化的,而工会的目标只有一 个——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会是劳动关系中一方的代表,是不能被其他任何组织所代 替,缺了工会这一方,就无法构成一个完整的劳动关系,因此工会不能行政化、政府化 ,这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最根本的制度前提。只有使工会成为一个非行政性的、群众性 的、独立的社会团体,才能调动起劳动者参与工会的热情,增强工会的代表性;才能激 发起劳动者的创造力和能动性,建立一个适应与群众需要的工会,打破目前工会存在的 城乡的、所有制的、地域的、行政的各种壁垒。
第二层,在我国,三方协商机制要在党的领导下,实现工会的健康发展。三方协商机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已经被市场经济成熟国家普遍采用。但在这些国家,承认劳工权利和劳工运动的合法性经历了一个艰难的过程,被称为工会“摇篮”的英国直到1876年才明确承认工人有组织工会的权利,到19世纪后半叶欧洲主要国家才基本上承认工会的合法地位。美国在工业化初期同样不许工人结社,20世纪初的《克莱顿法案》才规定了一些有利于工会的条款。我国从建国起就一直给予工会合法地位,充分显示出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的先进性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尽管目前我国工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但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工会所取得的成绩、经验和 威信,仍然是今后前进的基础。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立三方协商机制还必须从 国情出发,在党的领导下,保证工会的健康发展。我国《工会法》规定:“工会在维护 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要求党从国家和人民的 总体利益、长远利益出发,引导工会在代表劳动者处理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必须同时考 虑到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在维护职工利益的同时,必须考虑到企业的实际状况和承受能 力;在促进劳动者自身发展的同时,也要促进企业、国家、社会的共同发展。由于我国 面对着国内外敌视社会主义制度、妄图推翻党的领导、进行和平演变的复杂形势,更应 该加强党对三方协商机制的领导。在波兰由瓦文萨领导的“团结工会”就是一个打着工 会旗号,实则为西方国家推行和平演变的工具。在1993年国会大选中,团结工会没有得 到进入国会的最低票额,在短短4年中就从联合执政跌落到无资格执政。“团结工会” 的大本营——格旦斯克船厂也因为被“团结工会”左右,生产下滑,企业亏损而最终破 产。事实证明,“团结工会”并不是一个真正代表工人的组织。我国也要防止像波兰“ 团结工会”的这类事件的发生。
我国十分重视三方协商机制的建立。1990年9月7日,我国签署了国际劳工组织的第144号公约——《三方协商促进实施国际劳动标准公约》;在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和2001年10月修改颁布的《工会法》均有三方机制的原则性规定;2001年,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正式成立,并召开了第一次会议。但是在我国真正确立三方协商机制还面临 着许多制约因素,如劳动者的素质、法律制度尚不够健全、资方也未完全组织起来成为 三方协商机制中的一方、行政体制改革不到位等等。但无论如何,工会的发展方向已经 确定,必将逐步顺应市场经济和国际惯例的要求,切实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成为促进经 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