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证明标准

论我国刑事证明标准

陈阵[1]2017年在《论我国刑事定罪证明标准的问题与完善》文中研究指明刑事证明标准一直是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重大问题,其中关于定罪的证明标准更是研究的核心。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分别将其刑事定罪证明标准表述为“排除合理怀疑”与“内心确信”,而我国长期以来则一直坚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定罪证明标准,该证明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如理想化、模糊化等问题,不利于法官具体操作,甚至引发了一系列的冤假错案。为了解决该证明标准在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我国在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引入了“排除合理怀疑”作为刑事证明标准的一部分,使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取得了实质性的发展。但是我国司法人员对于主观性证明标准的适用比较陌生,且“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长期应用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环境中,也不宜将其在国外的适用方法与具体内涵完全移植于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所以,对于现行的新刑事证明标准,应当结合我国的理论体系与司法背景进行本土化的理解与适用,与我国原本的“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进行相互融合与完善。本文除引言与结论外,共分叁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刑事证明标准的基本理论。本章主要对证明标准的概念进行了探讨,认为应当区分证明标准、证明要求与证明目的等术语,对其进行精细化定义。同时,就证明标准的两种主要学说——客观真实说与法律真实说,展开了讨论与比较,明确了证明标准的两种价值基础。本章还阐述了国外两大法系刑事定罪证明标准的发展与内涵,以便为我国刑事定罪证明标准的分析与改进提供一些参考。第二章,我国的刑事定罪证明标准。本章详细阐述了我国原本刑事定罪证明标准的特点与缺陷,如证明标准过于严格导致不易实现,过于强调客观层面的要求,忽略了法官内心的评价等等,揭示了“排除合理怀疑”在我国入法的现实背景。同时,对现行的刑事定罪证明标准进行了详细的探究,分析了我国现行刑事定罪证明标准的价值基础、“排除合理怀疑”在我国现行证明标准中的定位以及“排除合理怀疑”与“证据确实、充分”之间的关系。最后,总结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疑罪”的处理与裁判,并结合相关法律与具体案例对证明标准进行论述。第叁章,刑事定罪证明标准的发展方向。本章着重论述了我国现行刑事定罪证明标准在适用过程中仍然存在具体内涵不清、证明标准粗放、证据规则缺陷等问题,并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应当明确证明标准内涵、确立证明标准层次性、加强外部保障以及健全证据规则等合理化建议。

聂文峰[2]2008年在《刑事证明标准研究》文中指出刑事证明标准是刑事证明制度的核心,对此问题,我国学界争鸣颇多,既有认识论上的争鸣,又有反思传统证明标准弊端的争鸣。上述理论成果无疑有着其积极意义,但上述理论与司法实践存在脱节,对于实践操作性不强。笔者结合自己的司法实践,偿试对此课题作一研究,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立足国情,建议我国可以重构一种“主辅结合”的证明标准体系。全文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进行阐述,并将“刑事证明标准概述”置于首章,因为任何一个理论性问题总是从其概念和内涵入手,虽落入俗套,但这是阐述问题的基础,所以本文也不例外。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为“刑事证明标准概述”。在界定与证明标准相关的证明责任、证明主体、证明对象和证明要求等几组概念基础上,阐述了刑事证明标准的概念、基本内容及其所具有的特点。目的在于厘清刑事证明标准的内涵和法律意义。第二章为“刑事证明标准的考量与反思”。笔者分别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证明标准作了考量,并分析了其异同,同时也分析了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现状和不足。目的在于明确我国重构刑事证明标准不能照搬西方,而应立足国情。第叁章为“刑事证明标准相关问题探讨”。主要阐述了与刑事证明标准设立或重构相关的诉讼价值取向、证明标准的层次性以及相关配套规则如证明模式、证明责任分配和证明规则等问题,目的在于为重构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理清前提。第四章为“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重构”。笔者在前叁章分析的基础之上,阐述了重构我国刑事证明标准所立足的根据和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并提出了重构一种“确信无疑为主、合理根据、高度盖然性和确定无疑为辅”的刑事证明标准。同时还提出实施刑事证明标准的注意事项。

成建华[3]2005年在《浅论我国刑事证明的标准》文中提出现代刑事诉讼,审判是关键阶段,在此阶段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将得到最终的确定。法庭要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作出终局的、权威的裁决。同时法庭裁决采取证据裁判原则,即依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并适用法律。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刑事证明标准认定案件事实便显得极为重要。 既然刑事证明标准对于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强刑事证明标准的理论研究十分必要。首先,它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的需要。现行刑诉法仅在总则中规定了证据一章,总共只有八条,且证据法尚未制定出来,致使证据立法严重滞后于司法实践。刑事证明标准作为证据法的核心内容,其理论研究成熟与否,直接制约证据立法的发展;其次,确立科学的刑事证明标准对于正确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维护法律的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再次,确立科学的刑事证明标准对于控制犯罪,保障人权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在论述我国刑事证明标准时,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刑事证明标准的概念及相关问题概述。主要阐述了刑事证明标准的概念及与其密切相关问题基本概念和理论;第二部分是刑事证明标准的模式、内容和意义。主要阐述了刑事证明标准的基本原理,如证明标准模式的理论和证明标准内容的理论。以及确立刑事证明标准的重要意义;第叁部分是刑事证明标准的现实考察。主要阐述了两大法系国家和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现实情况,并就它们之间的共同点,以及原因进行了必要的分析;第四部分是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重构。主要通过分析我国刑事证明标准存在的问题,阐述了重构刑事证明标准的设想,以及我国新的刑事证明标准实施的问题。 本文撰写的目的在于通过考察西方国家的刑事证明标准的现实及深厚的历史文化背景,综合目前我国理论界的最新研究成果,探讨确立我国新的、科学的刑事证明标准,以及如何切实保障其实施。

高雁[4]2006年在《论刑事证明责任的转移》文中研究说明刑事证明责任在刑事诉讼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证明责任的转移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处理结果。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均有关于被告人负刑事证明责任的规定,证明责任在一定条件下,由控方承担后转给被告人承担。考察外国刑事证明责任转移的情形、证明标准等情况,探讨我国刑事证明责任转移的有关理论。刑事证明责任转移包括刑事证明责任倒置和狭义的刑事证明责任转移,讨论了刑事证明责任转移的条件、应遵循的原则、适用的情形,并对刑事证明责任转移与证明标准的关系进行了探讨。分析了实践中与刑事证明责任转移有关的几个问题,提出自己的认识和看法,并对规范刑事证明责任转移提出了几点建议。

朱云凤[5]2016年在《刑事证明标准的多元化》文中研究说明证明案件事实是诉讼中的重要活动,也是诉讼法学和证据法学关注和研究的重点内容。刑事诉讼要解决一个人应否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案件事实的证明关系到公民的财产、自由甚至是生命,后果严重。为了在保障人权的同时及时惩罚犯罪,恢复社会秩序,树立法律权威,保证诉讼活动的有序性,合理设定证明标准有其必要性。目前,多元化的证明标准已成为各国的立法现实,如何综合考虑证明标准的各种影响因素,设定符合认识规律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证明标准,克服现有“一元化”证明标准的缺陷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本文分四章内容进行了论述:第一章,首先对证明标准作了概述,分析了证明标准的不同定义,提出了本文对证明标准的认识。接着从人权保障、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叁个方面阐述了证明标准的价值。第二章,指出“一元化”标准和“多元化”标准的内涵,论述了“多元化”证明标准的设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要综合考虑程序性质、诉讼阶段、证明对象以及证明主体等因素,还要考虑实践因素的制约。第叁章,从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发展历程入手,分析了现行“一元化”证明标准的内涵,指出其存在立法抽象、不符合认识规律、限制各程序制度优势的发挥等缺点,提出了构建多元化证明标准的必要性。第四章,构建了我国的多元化刑事证明标准,细化了不同诉讼阶段证明标准的具体表述,针对不同案件的程序性质提出了不同的证明标准,以期形成一个完整的刑事证明标准体系。

蒋月霞[6]2007年在《论我国刑事公诉及审判证明标准之重构》文中认为刑事证明标准是刑事诉讼法学中一个重要的问题,贯穿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刑事公诉证明标准和审判证明标准又是刑事证明标准中两个极为重要的问题。自古罗马法时期以来,世界各国的诉讼理论和立法中均有体现刑事公诉及审判证明标准的有关内容。由于诉讼理念、诉讼结构和相关制度的不同,两大法系各国的刑事公诉及审判证明标准均存在着差异。我国对刑事证明标准的研究由来已久,但仍存在缺陷与不足。本文旨在对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模式的价值取向进行有益的探讨,对我国现行公诉证明标准、审判证明标准的不足进行了分析与反思,在考察、比较两大法系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对我国刑事公诉及审判证明标准重构提出了设想。

刘若瑜[7]2011年在《论刑事定罪标准》文中研究说明定罪标准,作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核心内容,一直以来受到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近年来刑事错案的频繁出现促使人们在证据学领域进行深刻反思。定罪标准是审判机关做出有罪判决时所依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否达到的证明程度的问题。定罪标准对于刑事诉讼中案件事实认定至关重要,因此,明确、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定罪标准对于刑事错案的预防有着重大意义。国外的定罪标准主要有“排除合理怀疑”和“内心确信”,而我国的定罪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10年7月两部叁高《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颁布引起了人们对定罪标准的热议。本文对我国定罪标准的现状进行分析,认为我国的定罪标准在理论上存在无法克服的缺陷、在司法实务中陷入难以解决的困境。为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树立法律权威、达到司法活动的公正公平、有效地防止错案的发生,就必然要求对目前的定罪标准进行完善,大胆创新提出新思路。本文在引言中以案例介绍的形式引入本文的主要问题,认为错案的产生与定罪标准的适用不当有着密切关系,使读者认识到定罪标准急需完善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本文第一部分主要对定罪标准进行了概述。首先,通过对刑事证明标准的定义进行诠释,引出定罪标准是刑事证明标准的一个重要分支。其次,分析了定罪标准的内涵和外延。介绍了定罪标准的定义、特征以及与定罪标准有关的相关概念。最后,指出研究定罪标准的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第二部分介绍了定罪标准与刑事错案的关系。从刑事错案的定义出发,分析了刑事错案的产生原因,主要有片面追求客观真实、刑讯逼供、审判人员的办案能力和对“留有余地”的误读等。从错案产生的原因为出发点,详细论述了这些原因与刑事错案的种种联系,讨论了刑事证明的特殊性在错案发生的过程中的作用,从而揭示司法工作人员对定罪标准的把握不当是容易产生错案的原因。第叁部分介绍了我国定罪标准的适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首先,详细论述了定罪标准的两大基础理论,即“客观真实说”和“法律真实说”以及两学说的融合趋势,并提出了定罪标准应是肯定并追求“客观真实”前提下的“法律真实”,举例“驮尸案”加以论述。其次,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中总结了定罪标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重点讲述了两部叁高颁布的新的证据规定中关于定罪标准的内容。第四部分通过对国外两大法系中的定罪标准介绍并加以借鉴,结合定罪标准设立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提出了完善我国定罪标准的新思路。坚持当前的定罪标准的同时吸收国外先进理论,并结合证明责任主体的不同区别适用不同的定罪标准。具体来讲,对不利于被告的案件事实,法官在认定时应遵循“证据确实充分、并排除了合理怀疑”;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案件事实,法官在认定时应遵循“优势证据”的定罪标准。最后通过对“杜培武案”的分析来论证定罪标准新思路的合理之处。最后一部分为本文的结语,笔者总结全文,提出了一些粗浅的建议。

马慧敏[8]2011年在《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多元性研究》文中认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律所规定的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证明标准的确定直接影响到诉讼实践的操作,因此准确而具有实践操作性的证明标准对于案件的正确审理和公正的判决结果的得出具有重大的意义。确立可操作的,符合诉讼规律,能最大限度实现正义的刑事证明标准,是进行刑事证明活动,实现诉讼目的的重要前提。我国应当合理借鉴法治国家的刑事证明标准多元化,构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具有多元性的刑事证明标准。首先,不同的诉讼阶段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将刑事立案的证明标准确定为“有合理犯罪嫌疑”,将刑事拘留的证明标准确定为“有合理根据”,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明标准确定为“有明确并足够证据的证明”,在审判阶段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确定为“排除合理怀疑”,将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确定为“确定无疑”,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确定为“高度盖然性”;同时对于不同的证明责任承担主体控诉方和辩护方应当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不同刑事诉讼证明对象:实体法事实、量刑情节、程序法事实分别应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

高彬[9]2008年在《论我国刑事证明标准》文中提出刑事证明标准是证据法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不仅涉及相关的诉讼理论和原则,同时也与诉讼实践紧密相联,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英美法系国家在刑事诉讼中将“排除合理怀疑”作为在刑事诉讼中作出有罪裁决的证明标准。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证明标准可以概括为“内心确信”。内心确信标准并不是由法官任证明,而是要求法官根据他个人的自由确信而确定证据。尽管两大法系对刑事证明标准的表述存在差异,但二者具有明显的同一性,二者在实质上是一致的。两大法系的刑事证明标准作为人类刑事证明活动经验的总结,对我国有借鉴意义。我国关于刑事证明标准的传统学说是“客观真实说',该说主张刑事诉讼中对事实的证明应当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即司法机关所确定的事实,必须与客观上实际发生的事实完全符合。随着我国诉讼法制的不断发展,传统证据法学中“客观真实”理论受到质疑。有学者提出了一种不同于传统证明标准的“法律真实观”,并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章,介绍了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概念及内涵,并对其与相邻范畴之间的关系作了比较分析。第二章,分析了刑事证明标准的价值,主要包括程序正义、实体正义、人权保障和诉讼效率保障等几个方面。第叁章,对两大法系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进行比较研究,并总结其对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借鉴意义。第四章,介绍并分析了当前理论界关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问题的两种有代表性的学说,即“客观真实说”与“法律真是说”。并分析了两种不同学说之间的理论纷争。第五章反思和检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不合理因素。第六章提出了借鉴两大法系有关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研究成果,结合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实践和理论研究的现状,提出了重建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初步构想。笔者借鉴两大法系的研究成果,重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我国刑事诉讼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魏虹[10]2007年在《论我国刑事证明的最高标准之重构》文中提出证明标准是证据制度中证明理论的核心内容,也是司法实践中证据运用的首要问题。作为指导和规范刑事证明活动准则的刑事证明标准,应当根据刑事证明逐步深入的特点,构建出由低到高"阶梯式"的层次性证明标准。作为刑事证明的最高标准,即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之确立,是近年来学界争论的焦点。因此,深入研究证明标准的涵义,比较两大法系刑事证明的最高标准,分析国内有关刑事证明标准的各种学说,反思我国有罪判决证明标准的立法规定,以期重新构建顺应时代发展潮流、符合我国刑事司法实际情况和需要的科学、理性、可操作性的刑事证明的最高标准。

参考文献:

[1]. 论我国刑事定罪证明标准的问题与完善[D]. 陈阵. 中国政法大学. 2017

[2]. 刑事证明标准研究[D]. 聂文峰. 复旦大学. 2008

[3]. 浅论我国刑事证明的标准[D]. 成建华. 中国政法大学. 2005

[4]. 论刑事证明责任的转移[D]. 高雁. 黑龙江大学. 2006

[5]. 刑事证明标准的多元化[D]. 朱云凤. 山东大学. 2016

[6]. 论我国刑事公诉及审判证明标准之重构[D]. 蒋月霞. 苏州大学. 2007

[7]. 论刑事定罪标准[D]. 刘若瑜. 山东大学. 2011

[8].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多元性研究[D]. 马慧敏. 内蒙古大学. 2011

[9]. 论我国刑事证明标准[D]. 高彬. 山东大学. 2008

[10]. 论我国刑事证明的最高标准之重构[J]. 魏虹. 法学论坛.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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