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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565.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59-8095(2006)03-0034-06
1790年1月28日和1791年9月17日,法国革命政府两次颁布法令,赋予境内犹太人以平等的公民权。这是自犹太人流散到世界各地以来第一次明确获得法律上平等的政治权利,犹太人大都为此欢呼雀跃,竞相颂扬法兰西这一新的“锡安”。犹太人的境遇,包括经济、职业、政治地位乃至社会形象等等方面,得到很大程度的改善。但是,法国政府对犹太人的解放是以犹太人放弃自身民族性及其传统为条件和代价的,而这种民族性及其传统正是法国社会对犹太人仍采取歧视和不公平政策的重要原因①。拿破仑时代的法国犹太人依然在法国化的漩涡中苦苦挣扎。犹太人能否成为法国人?如何成为法国人?这是拿破仑时代犹太人必须面对的问题,也是法国社会必须回答的问题。犹太名人会议明确回答了这些问题,构成了近代法国乃至欧洲社会对待犹太人的核心政策。
一、犹太名人会议的筹备
1806年初,阿尔萨斯农民及资产阶级、政府官员向拿破仑抱怨说,他们饱受当地犹太人的高利贷盘剥,很快就要倾家荡产了,而且整个阿尔萨斯马上就要成为犹太人的天下了。拿破仑一返回巴黎,即于3月向行政法院(Conseil d’tat)征求解决犹太人问题的意见,要求法院讨论是否应该制订禁止向犹太人贷款抵押的条例。会上,一些排犹分子提出,必须对犹太人采取断然手段,因为犹太人没有履行公民的职责,放高利贷进行盘剥、没有放弃犹太教等,总之,犹太人还是一个独立于法兰西民族之外的民族——这是法兰西民族所不能容忍的。另有人提出,马赛、波尔多等地的犹太人与当地居民相处非常融洽,他们已是法兰西民族的成员,如果连他们也受到处罚,甚至取消其公民权,则是不公平的。行政法院讨论了几个星期,但讨论的最后结果与拿破仑的意愿相悖,因为它建议:基于大革命的平等原则,不能对犹太人制订单独的法案,而应该就高利贷问题制订对所有法国人都适用的公共法律。
拿破仑对这个结论很不满意,拒绝了行政法院的建议。[1](P39-40)大多数学者认为,行政法院讨论过程中是有严重分歧的,拿破仑采取了折中的态度。[2](P961-962)拿破仑既没有对所有的犹太人处罚,也没有对“民愤”极大的阿尔萨斯和洛林犹太人宽容(Ashkenazi,即“阿兹肯纳齐犹太人”,主要来源于德意志各个邦国,法国化程度较低),他于5月30日宣布,停止当地农民向犹太债权人归还债务一年,这项政策使阿尔萨斯很多犹太债权人破产。这项政策不包括西南的波尔多犹太人(Sephardi,即“塞法迪犹太人”,主要来源于西班牙和葡萄牙)和阿维尼翁犹太人(Jews of the Pope,即教廷犹太人,革命前受罗马教廷统辖)。从政策所体现的思路来看,拿破仑对待犹太人的政策是大革命犹太人解放法令的继续:仍然对犹太人采取区别对待的方针,即法国化程度较高的南部犹太人继续享有近似法国公民的待遇,而程度较低的东部犹太人则作为异族或改造的对象。他在制订政策的时候,非常强调犹太人的民族性,并将其作为改造犹太人的依据,他认为,法国政府不能对犹太人这个“低级劣等的民族”占有美丽的阿尔萨斯而无动于衷、态度暧昧。[1](P39-40)他在4月30日和5月7日、21日会议上所作的报告中,明显反映出反犹情绪,他说,法国政府不能对卑微、低下的民族做任何事都无动于衷,他们占据着阿尔萨斯和洛林这两个美丽的地区;我们必须将犹太人视为一个民族,而不是宗教团体。它是民族中的民族……所有的村庄都被犹太人征用了;他们已经代替了封建主义;他们是盘旋在我们头上的一大群乌鸦。[3](P31)在这一点上,拿破仑的主张与行政法院讨论中大多数人的意见是相近的,他们都强调了犹太人中法国化程度的不同,并依此作为对待犹太人态度的基础。
不过,暂停一年向犹太人归还贷款只是缓解阿尔萨斯人抱怨的手段,并不能最后解决犹太人的民族性问题。随后,拿破仑不得不思考彻底解决犹太人问题的方式。与此同时,犹太人世俗领袖以及一些拉比提出恢复其传统权力的要求,拜尔·伊萨克·拜尔(Berr Issac Berr)就曾明确要求建立一种犹太人的国家组织。拿破仑恰好利用了这一要求,他承认了犹太领导人所指出的取消犹太社区领导权所带来的不良后果,他说,要恢复“那种在长期退化的生存状态中已经丧失的公民道德”,[4](P411)决定建立一种犹太人的国家组织,通过犹太人自己的领袖和传统组织改造犹太人。作为计划的第一步,他决定马上召开犹太名人会议(或称犹太长老议事会、犹太长老会议)。犹太名人会议从酝酿到结束,一直按拿破仑的意志进行:犹太人领袖充当了拿破仑改造犹太人的工具。
在犹太名人会议准备阶段,政府即在两个方面体现出按法兰西民族意志改造犹太人的思路。其一,在关于犹太人状况的调查过程中,政府所调查的项目集中体现为对犹太人民族性、缺点的调查方面。在1806年4月底,内政大臣洛泽尔(Lozère)负责为即将召开的名人会议做准备而对犹太人进行了一次初步的调查,他在写给下莱茵地区行政长官信中所说的话,成为这次调查的项目:各地犹太人的具体数字有多少?其中多少人有土地,其他人从事什么职业?他们在交易中收取怎样的利息?是否组织了犹太教士?是否认真遵守国家法律?如何看待兵役等。这些内容就是后来拿破仑向名人会议代表所提问题的基础。其二,在名人会议成员的选举方面,政府所选择的大多是法国化倾向明显的犹太领导人。中央政府将选择当地犹太名人代表的权力交给各省省长,选择的原则是“财富、正直和信誉”,结果,代表中多数是富裕和深受启蒙思想影响的犹太名人。[5](P49)富有而法国化的亚伯拉罕·菲达多(Abraham Furtado)是波尔多犹太人的领袖,此人后来被选为犹太名人会议的主席;深受启蒙思想影响的拜尔·伊萨克·拜尔是东部犹太人的领袖,其地位仅次于亚伯拉罕·菲达多;拉比大卫·辛采姆(David Sinzheim)是著名的犹太教学者、塞弗·拜尔的妻弟,他们都是犹太名人,也都有法国化的色彩,尤其是亚伯拉罕·菲达多,他一直宣扬波尔多犹太人为法国人的观点,所以被选为议长。
1806年7月29日,犹太名人会议在巴黎市政厅举行首次会议,有111位犹太名人参加。拿破仑向与会的代表提出12项质询②,要求代表答复。
为更好地认识这12个问题的实质,本文将其归纳为三点:一是犹太人是否愿意法国化,即是否愿意放弃犹太民族特性而转变为法兰西民族成员,这一点主要在1-6条中反映出来;二是犹太人是否认同政府对犹太人的统治,这一点主要在7-10条中反映出来;三是犹太人是否同意改正自己的不良做法,这一点主要在11-12条中反映出来。其中很多条款可以同时反映这三方面内容。在这三点中,第一、第二点是原则性问题,是问题的实质,第三点属于细节性问题,不过,由于犹太人高利贷者的形象容易引起社会的非议,所以也相当重要。
二、犹太名人会议的主要内容
犹太名人会议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对犹太人是否愿意法国化和放弃犹太民族性问题的回答。拿破仑关于犹太人是否可以和非犹太人通婚的质询,看起来只是一般的习俗问题,不过,在不同文化相互融合的过程中,通婚一直是一种有效的方式。拿破仑不仅提出通婚,而且将它置于12个问题中的显要地位,说明他要削弱犹太民族性,并使之不再成为“民族中的民族”,这是他的主要目的之一。为保证通婚的效率,他还规定了犹太人与天主教徒的通婚比例。犹太名人显然注意到拿破仑的企图,他们在会上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拉比大卫·辛采姆(David sinzheim)是著名的犹太学者,他不主张通婚,因为族外通婚是犹太律法所不允许的,且这样会使犹太人丧失民族性;亚伯拉罕·菲达多等法国化程度较高的代表,认为可以接受通婚的方式。最后,拉比大卫·辛采姆的观点占了上风。不过,代表们都深知,完全拒绝通婚是不现实的,因为拿破仑可以通过法律形式实现其目的,所以他们采取了折中的方案:承认犹太人和天主教徒的婚姻是正当的,不受指责的,而且与天主教徒结婚的犹太人仍然是犹太人,但由于在婚礼上不能举行宗教仪式,所以拉比无法参加——这种回答显然表达了代表们不愿意放弃犹太民族性的愿望,因为他们宁可承认国家的法律高于犹太律法,也不愿意让通婚披上犹太教的外衣而使之神圣化。[1](P42)[6](P87-88)
关于犹太人是否愿意将法国视为祖国和捍卫它的问题。如果说关于通婚的要求是涉及到犹太民族特性能否保存的关键措施,那么,是否将法国视为自己祖国的质询,则是犹太人对法兰西民族的认同问题。犹太人的回答令拿破仑非常满意,因为代表们几乎异口同声地说:“直到死”,他们还表示愿意成为皇帝所希望的那种法国公民。代表对祖国和通婚问题的回答似乎有些矛盾:在通婚问题上的暧昧态度表示他们力图保持犹太民族性,但承认法国为自己的祖国并捍卫它“直到死”,又多少有些非犹太民族的意味。其实,大革命前后的犹太人领袖没有意识到自己态度的矛盾,他们认为,承认法国为自己的祖国和维持犹太民族特性之间并无冲突,当大革命政权颁布授予犹太人公民权法令时,犹太领袖们就曾经表示过类似的“矛盾”态度,就曾衷心喊出法国就是犹太人的“以色列”,也曾劝告犹太人在习俗、教育、兵役等方面努力接受法兰西民族的观念——但他们从没有要求犹太人放弃犹太教。此后,犹太领袖提出恢复社区权力、犹太教地位等要求,都不是要否认法国作为犹太人祖国的地位,而是要在承认法国作为犹太人的以色列的前提下,保留犹太民族特色。
第二,对犹太社区传统权力与法国国家政权间关系问题的回答。这种关系主要表现为对犹太教与犹太人民族性的认识问题。拿破仑在12条质询中多次提到犹太律法,足见犹太律法在犹太人改造中的重要地位。代表们的回答含有两层意思:其一,经过大革命对犹太教的改革,犹太教已不是传统的宗教,它现在只是在维护道德、宣布离婚等与国家政权并不矛盾的方面有积极作用;拉比的职责也发生了变化,他们不再作为“法官”,而只是道德的传道者。[1](P42)在回答犹太律法与国家法律的关系时,代表们承认国家法律高于犹太律法,犹太律法在不与国家法律抵触的情况下才适用。“大会成员达成了这样一个共识:在拉比法典和法国法律相冲突和矛盾时,他们应遵从拉比法典的这样一句教诲:‘国家的法律高于一切’”[6](P84-85)。这是处理国家法律和犹太教律法关系的总则,即国家法律高于犹太律法。不过,犹太代表的回答仍然反映出维护传统的倾向:只要犹太教的习俗和犹太律法权限不与国家法律发生冲突,他们还是要维持犹太教传统。具体而言,按照犹太教传统,婚姻问题在其权限范围之内,但现在却宣布婚姻基本上是世俗的事务而不是宗教事务。其二,代表们认为犹太教不具备民族性。代表们将传统的犹太教区分为宗教和种族两种因素,他们承认在理论上自己只是宗教的成员,但民族性是等同于公民权的,在犹太人获得了法国的公民权之后,犹太人就是法兰西民族的一员;[1](P48)而法国犹太人与其他国家犹太人相比,只是宗教信仰和习俗相近,但与法国其他非犹太公民却是兄弟。从我们今天的角度看,犹太人的这种观点显然忽视了犹太教本身所固有的民族性,即犹太教本身就是民族宗教,大卫·鲁达夫斯基称之为“民族性的宗教”,他也进一步得出结论:“这样一来,犹太教就大为削弱,沦为一个宗教派系。”[6](P85-86)在今天看来,大卫·鲁达夫斯基的结论有一定道理,但犹太代表的观点也具有合理性:当时盛行的民族观念就是公民民族主义,犹太人获得公民权理应具有法兰西民族成员的资格——虽然犹太教地位的削弱对以后犹太人境况的改善产生了诸多消极影响,但犹太代表为犹太教得以生存找到了理由。
第三是对犹太人放高利贷问题的回答。在欧洲,犹太人作为高利贷者的代名词几乎得到公认,各类文化作品中对商人惟利是图形象的描写几乎都是以犹太人作为蓝本的。高利贷问题一直是犹太人受歧视的主要原因之一,本次会议召开的直接动因也是阿尔萨斯人对犹太人放高利贷的抱怨。对此,代表们分三个层面进行了辩解:其一,宣布高利贷式的敛财行为违反犹太摩西律法。代表们说,犹太律法中所说的有偿借贷被错误地理解了,人们将犹太圣经中的neshekh一词错译为“高利贷”;犹太律法所允许的有偿借贷,对犹太人以及非犹太人是平等的,并非只针对非犹太人放高利贷;而且,只有在用于慈善事业的时候才可以有偿借贷,否则即为敛财,这是犹太律法所不允许的。其二,基督徒也从事高利贷活动。代表们指出,放高利贷行为不是犹太人所独有的不良商业行为,即不是犹太人的民族缺陷,而是许多人都有的商业上的行为。其三,放高利贷的犹太人在数量没有社会上所指责的那么多。他们认为,由于社会上对高利贷的不满,导致人们夸大了犹太人从事高利贷活动的人数。代表们有力地回击了所谓高利贷行为是犹太人集体罪孽的说法,他们说:“难道不去用同样的污名来指责所有的基督徒就不会导致不公平吗?因为他们中有一些人同样犯有高利贷罪行。”[1](P42)
拿破仑的12个问题体现出帝国改造犹太人的思路:法国犹太人必须法兰西民族化,必须放弃传统的习俗,即要犹太人变成法兰西民族的一员。而犹太名人的回答多少有些暧昧,因为他们中有些人尚不完全理解帝国改造犹太人政策的实质,或者说,他们即使洞悉了拿破仑的企图,也无能为力。在欧洲历史上,犹太人没有能力对任何国家的政府提出反抗意见,更何况法国解放犹太人的政策虽然具有文化种族主义倾向,毕竟没有明确在族裔民族主义的范围内捆死犹太人——犹太人法国化,犹太人还有机会成为法国人;而在族裔民族主义盛行的时代,例如中世纪、纳粹统治时期的欧洲,犹太人成为不需要论证的歧视对象——是否当地化已经不重要了,彼时犹太人的处境比大革命和拿破仑时代要悲惨得多。
拿破仑对代表们的回答相当满意——他也应该满意,会后,他派莫莱伯爵(Louis Mathieu comte Molé,1781-1855)向代表们转告了自己对会议的肯定。莫莱本人很讨厌犹太人,但对这次会议的结果也感到满意,他一反常态地向代表们表达了自己和皇帝对会议的认可。据威尔·杜兰、爱丽尔·杜兰记载,他的讲话热情洋溢,他说:“诸位都是世上最古老民族后裔的代表,看到这一群贤才俊秀聚会于斯,谁能不大为感动呢?如果古人复生,亲逢此盛会,他岂不是要认为自己正置身于圣城的围墙之内吗?”[2](P962)
三、犹太名人会议的反思
大革命的解放法令虽在法律上承认犹太人拥有平等的公民权,但同时还规定了附加条件:即犹太人必须按照法兰西民族的样式来改造。作为一个古老的民族,犹太人虽在长期与法国社会接触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为法国社会所融合,但作为民族本质的一些基本要素并未发生大的改变。从政策的可行性来说,对于犹太人这样一个古老的民族,世界上还没有任何一项措施能使它在短时间内改变民族特性,大革命对待犹太人的政策在操作层面上必然是失败的。拿破仑时代对犹太人的政策是大革命时代犹太人政策的延续,这种继承性首先缘于革命政府解放犹太人的方式与拿破仑时代的客观要求相吻合。
大革命解放犹太人法律的实施,产生的具体结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对犹太人而言,法令的消极作用很大。解放法令颁布之后,犹太人并未成为法兰西成员——在法国社会看来,犹太人至少在两个方面还保持自身的民族特性。其一,犹太人的犹太教信仰广泛存在。1802年后,独立犹太教团体在没有经过法律的许可下仍然存在。而对犹太教的认识,在大革命时期就已经取得公认,法国社会认为它是犹太人成为发兰西公民的巨大障碍,解放法令也对其明令禁止。其二,犹太社区的自治与社区的功能在解放犹太人的同时就已经被宣布取消,但一者革命政府由于经济原因对法律执行不严,二者犹太社区的传统也使革命政府很难在短期消除犹太教的影响,所以,在拿破仑时代,它的影响力依然很强。[1](P37)其三,犹太人领袖的地位依然如故,这一点在拿破仑后来召开的所谓“犹太名人会议”的代表中就可以得到证明。
对一般民众而言,对犹太人最为痛恨的是他们作为高利贷者的形象,在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这种仇视心理尤甚。民众认为,犹太人根本没有因为获得公民权而改造自己,如阿尔萨斯的犹太人仍然保持传统的经济行为,使用传统的语言,40%的人仍在沿街叫卖。[7](P113-114)在分析和讲述拿破仑政权针对犹太人政策形成的原因时,很多著作都提到,1806年初阿尔萨斯天主教徒向拿破仑抱怨说,犹太人放高利贷造成了相当大的祸害。当时,拿破仑从奥斯特里茨胜利地返回法国,在他经过阿尔萨斯时,受到一些当地人袭击,他们把对犹太人的不满发泄到这位正值辉煌时期的皇帝身上。据他们说,阿尔萨斯全省“所有财产的一半,其中包括整个整个的村庄,都已经抵押给了那些精于敲诈的犹太高利贷者”,并威胁说一场大屠杀即将降临到这些高利贷者的头上。当地的一位官员则向拿破仑抱怨说,犹太人不仅放高利贷盘剥农民,而且还有意躲避兵役,是不称职的公民。资产阶级的代表也向拿破仑抱怨,指责犹太人的高利贷剥削给当地农民,给商业造成了较大的危害:如他们说当农民拿纸券进入市场时,犹太人已经使国家出卖的土地涨价,他们担心农民破产。[1](P37)公众对犹太人的指责主要是针对犹太人的经济形象,很少提到类似民族、宗教等方面的内容,因为犹太人的高利贷直接涉及到他们的切身利益,而犹太人与当地居民在其他方面的差异并非他们所关心的主要问题。所以,民众的指责中所包含的种族主义倾向不太明显。不过,犹太人由于刚刚获得公民权,他们的公民地位本来就不稳固,这种指责对犹太人来说是不利的。
对于思想家而言,他们对犹太人的指责比农民和资产阶级代表的抱怨更具种族主义倾向。天主教哲学家路易·德·博纳尔(Louis de Bonald,1754-1840)利用人们对犹太人有怨恨情绪的时机,宣扬天主教对法兰西民族的重要性。为煽动人们的反犹情绪,他毫无根据地说:“他们(指犹太人——本文作者注)向不幸的农民放债,他们财产的四分之三是靠高利贷积累起来的”;他指出,大革命已经镇压了贵族的封建主义,反而创造了“犹太人新的封建主义,他们是阿尔萨斯的新地主”;如果说“封建主义”在大革命中是“暴虐”、“可恶”的同义词,但犹太人高利贷者在这个省拥有200万的抵押契据;[3](P30-31)他还指出,天主教是法兰西民族成员必需的宗教,犹太人是不信天主教的,所以给予犹太人公民权有损于天主教在法兰西民族国家中的地位——他提出取消犹太人的公民权。路易·布约尔是一位具有大革命理性精神的律师,于1806年写了一本小册子,其中阐明了他对犹太人改造的态度:他相信犹太人是可以改造的群体,但认为犹太人自己是不能完成改造的,理由是他们有很多难以克服的缺点,如,犹太人没有改革犹太宗教法则、不送子女上世俗学校、放高利贷、拒绝服兵役等,所以应该制订单独针对犹太人的法规。不过,路易·布约尔所提出的针对犹太人的政策与路易·德·博纳尔的建议有很大区别,他认为必须加快对犹太人的改造,使他们尽快与法兰西民族融合,“他们(指犹太人——本文作者注)自己的利益要求他们与法兰西整个民族靠得更近,与法兰西民族融合以形成一个相同的民族。”[1](P39-40)从本质上看,路易·德·博纳尔和路易·布约尔的主张虽有区别,但大体相同,如他们都认为当时的犹太人没有达到公民的标准;犹太人的传统性仍然很强——所以,犹太人要么被赶出法兰西民族的群体之外,要么继续接受改造。这两种方式都是文化种族主义的表现:路易·德·博纳尔认为犹太人固有的民族性难于改造而将他们排斥在法兰西民族之外,这是对法兰西民族文化和传统的自信与骄傲;路易·布约尔加快对犹太人传统及文化习俗改造的建议,则同样体现出对法兰西民族文化传统的骄傲。这两种态度在旧制度末期直到大革命时期一直存在,都是犹太人真正融入法国社会的巨大障碍。
拿破仑是1799-1815年法国社会非常有影响的人物,他的态度对政府政策的制订一直起着较大作用。在对待犹太人的问题上,拿破仑的态度同样施加了重大影响。他知道社会上对犹太人的不满情绪,但对犹太人其实了解很少,他对犹太人的认识和政策更多地建立在武断的性格与现实需要的基础上。
拿破仑认为犹太人在解放后仍然是“民族中的民族”。他认为,犹太人虽然已获得法国公民权,但犹太人仍将自己作为一个民族,而没有对法兰西民族产生民族认同感;犹太人只有在充分融入法国社会之后,他们才可能真正成为法兰西民族成员。他主张犹太人必须按照大革命制订的原则进行改造,即犹太人必须以个人的名义加入法兰西民族,犹太民族则一定要消亡。革命时期,类似拿破仑的观点已经在讨论中被反复论证和引用过,拿破仑在掌权后重新提起革命时期的原则,表明他对犹太人仍然采取公民民族主义的带有文化强制的改造思想。另外,拿破仑还恢复了在海外殖民地的奴隶制度,这表明他不仅具有文化种族主义意识,而且带有明显的族裔民族主义倾向,这对以后法国的民族意识产生了消极影响。[8](P67)
帝国时期对待犹太人的政策,基本是在这个思路的指导下进行的,如在随后短短的两年内,就设立犹太最高法院、颁布臭名昭著法令(Décret Infme)等,试图对犹太人进行彻底的法国化改造。
收稿日期:2005-12-17
注释:
①在大革命时期,由于1790年和1791年法令的发布,革命者似乎感到犹太人的问题已经解决,但他们没有预见到的是,他们所实行的政策虽符合所谓的建立近代国家的原则,却在民族问题的解决方式上显得一厢情愿。政策开始实施后,犹太人并未按法令制定者预定的方向发展。首先,犹太人本身就是一个民族(关于犹太教和犹太人的民族性,可参见大卫·鲁达夫斯基著,傅有德、李伟、刘平译:《近现代犹太宗教运动:解放与调整的历史》,山东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5-87页),尽管他们在解放法令公布时宜称法兰西就是自己的“锡安”,但他们并没有将自己改造为法国人,其中一些人仍持怀疑观望态度。参见阿尔伯特·S.林德曼:《埃苏的眼泪:现代反犹主义与犹太人的崛起》(Albert S.Lindemann,Esau's Tears,Modern Anti-Semitism and the Rise of Jews),剑桥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8页。其次,解放法令本身就是对犹太人及其传统的不尊重,把犹太人及其传统作为他们改造的对象,这种改造在理论和实践中都难以达到预期目的,而且留下许多隐患。
②这12个问题是“1.犹太人允许一夫多妻吗?犹太律法允许离婚吗?2.不经民法的批准,或只根据与法国法律相抵触的犹太律法判决的离婚能得到认可吗?3.犹太男子或女子是否可以和基督徒通婚,或犹太律法只允许犹太人之间结婚?4.犹太人把法国人视为自己的同胞,还是外国人?5.在上述情况下,什么是犹太人对不同信仰的法国人应尽的义务?6.在法国土生土长,并被法国律法视为法国公民的犹太人是否把法国看作自己的祖国?他们是否认为有义务捍卫法国?他们是否自愿遵守法律以及民法的要求?7.拉比由谁任命?8.拉比对犹太人拥有哪些司法权?在这样做时,他们依据什么?9.他们是否依据成文法或传统?10.是否有一些职业是犹太人禁止从事的?11.他们的律法是否禁止他们向其他犹太人放高利贷?12.这条律法是否禁止他们向其非犹太同胞放高利贷?”引自大卫·鲁达夫斯基著,傅有德、李伟、刘平译:《近现代犹太宗教运动:解放与调整的历史》,第8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