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和邓小平的民主观比较研究_人民民主专政论文

毛泽东和邓小平的民主观比较研究_人民民主专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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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邓小平的民主观,指他们对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主张。本文试对毛泽东、邓小平的民主观作同异比较和同中之异、异中之同的比较,旨在揭示两者在民主思想及其实践上的继承和发展的关系。

一、对毛泽东民主观的分析

由于民主是一个具有极其丰富的内涵的概念,有着多层次、多方面的含义,这就决定了毛泽东对民主的认识和理解(即毛泽东的民主观)也具有多层次、多方面的内容。

(一)关于民主的基本理念

所谓民主的基本理念,指对民主的实质、内容、功能等基本问题在基本理论层次和基本观念上的理解。毛泽东关于民主的基本理念,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一,确认马克思主义关于民主是一种国家制度的基本观点。

民主的本意是指“人民的权力”或“多数人的统治”。马克思主义认为,从根本上说,民主是一种国家制度。作为国家制度的民主有三个基本点:第一,民主首先是一个政权概念,属于政治上层建筑范畴。第二,民主作为国家制度,包括国体和政体两个方面。第三,作为国家职能,民主和专政是同一个国家机器的两种基本职能。毛泽东完全认同马克思主义的上述观点。他说:“民主属于上层建筑,属于政治这个范畴。”(《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368页)他认为:国体问题,“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政体问题,“那是指的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毛泽东选集》1991年版,第2卷,第676、677页)。 他提出,新中国的国体,可实行“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同上,第4卷,第1480页); 政体可采取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形式的“民主集中制”(同上,第2卷,第677页)。他还指出:民主和专政是国家的两种基本职能。“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同上,第4卷,第1475页)

第二,确认中国革命的首要任务之一是建立民主政治。

毛泽东深刻地分析了近代中国的基本国情,认为由于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压迫,中国没有资产阶级民主,反动统治阶级凭借武装力量对人民实行独裁恐怖统治,因而近代中国主要缺少两件东西,“一件是独立,一件是民主”。中国革命的“头等大事”,就是要坚决、彻底地推翻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建立起“民主的政治”。(参见同上,第2 卷,第731、732页)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使民主政治的建立在中国成为现实。

第三,以“人民主权”为核心的权力意识和公仆意识。

毛泽东历来认为,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是人民的公仆。他反复强调,我们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干部的权力是人民群众给的,我们的干部无论职位高低都是人民的勤务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并把这一原则写进了由他亲自主持制定的1954年宪法。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毛泽东又进一步强调,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自己必须管理上层建筑”。他说:“我们不能够把人民的权利问题,了解为国家只由一部分人管理,人民在这些人的管理下享受劳动、教育、社会保险等等权利”。“劳动者管理国家、管理军队、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的权利,实际上,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最根本的权利。”(引自《党的文献》1992 年第5期,第6、5页)这是毛泽东对“人民主权”原则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如何具体体现的进一步阐发。

第四,“以人民群众为本”的群众观点。

毛泽东历来认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毛泽东选集》1991年版,第3卷,第1031 页)他强调:“共产党人的一切言论行动,必须以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为最高标准。”(同上,第1096页)这是毛泽东“以人民群众为本”的群众观点的精辟表述。他把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的原理系统地运用于党的全部活动中,形成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党的工作路线,从而使“以民为本”的群众观点通过党的工作路线在实践中得以具体展开。

第五,认为发扬民主是反对官僚主义、防止党和国家政权变质的重要手段,关系到社会主义的前途和命运。

早在延安时期,毛泽东就提出要通过实行民主来防止共产党重蹈历史上“政怠宦成”、“人亡政息”的覆辙的重要思想。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始终把如何防止执政党和国家政权的蜕化变质、防止党和国家的工作人员脱离人民群众、滋生官僚主义作为他领导的民主实践所要力求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

1956年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后,毛泽东敏锐地觉察到领导者与群众之间的矛盾会成为新的突出的矛盾。他在党的八届二中全会上告诫县委以上干部“一定要警惕,不要滋长官僚主义作风,不要形成一个脱离人民的贵族阶层”(《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362页)。1959年他又提出,在社会主义社会,“还有保守的阶层,还有类似‘既得利益的集团’”。1962年他又指出:在我们党内,“有些人挂着共产党员的招牌,但是并不代表工人阶级,而是代表资产阶级。”(《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第833页)1964年12月, 毛泽东进而提出了“官僚主义者阶级”的概念。毛泽东认为,官僚主义、腐化现象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以往一切剥削阶级国家固有的特征。沾染官僚主义作风的人实际上是以社会主人自居,而把人民群众置于供其任意驱使的奴仆地位,如若任其滋长和蔓延,势必使人民政权丧失其民主性质和社会主义性质。为此,毛泽东把充分发扬人民民主和党内民主提到关系国家政权是否巩固或变质的高度来认识。他强调指出:在我们国家,如果不充分发扬人民民主和党内民主,我们的国家“就会变成修正主义的国家,变成实际上是资产阶级的国家,无产阶级专政就会转化为资产阶级专政,而且会是反动的、法西斯式的专政。”(同上,第822—823页)他还说:“生产关系搞得不对头,就要把它推翻。上层建筑(其中包括思想、舆论)要是保护人民不喜欢的那种生产关系,人民就要改革它。”(《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319页)这里,毛泽东强调了发扬民主同保持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社会主义性质之间的休戚相关的关系,强调社会主义制度的改革要尊重人民的意愿。

(二)关于民主的制度安排

在“制度安排”层面上,毛泽东的民主观主要体现在从国体、政体和政党制度等方面设计了中国民主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 表现在:(1)以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为指导,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人民民主专政为国体;(2)以宪法的形式, 确立了体现“人民主权”原则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3)以他首创的多党合作理论为指导, 确立了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之间“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合作关系,奠定了我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基础。(4)以列宁的建党思想为指导, 在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建立了“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毛泽东选集》1991年版,第3卷,第1057 页)的民主集中制。

毛泽东对中国民主政治制度的设计,还体现在“企业管理制度”这一具体制度层次上。1960年3月,他提出把“工人参加管理、 干部参加劳动,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干部、工人、技术人员三结合”作为工业管理和企业管理、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的方针。经过在一些大型企业中试行后,1961年制定的“工业七十条”正式确认了这种管理制度,并确定把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作为实行这种制度的有效形式。

(三)关于民主的具体实现形式

所谓民主的具体实现形式,即毛泽东所说“民主是一个方法”(《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323页),也就是从“操作方法”层面上理解的民主。归结起来,毛泽东提出的民主方法主要有:(1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2 )“团结——批评——团结”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公式和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法;(3)“百花齐放, 百家争鸣”的方针,等等。

在民主方法问题上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毛泽东有一种崇尚“群众运动”、喜好“大民主”的偏好。最突出的是他对“四大”赞赏和大力提倡。1957年10月,毛泽东在扩大的八届三中全会上说:“今年这一年,群众创造了一种革命形式,群众斗争的形式,就是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现在我们革命的内容找到了它的很适合的形式”。“以后要把这种形式传下去。这种形式充分发挥了社会主义民主。”(同上,第467、468页)他在1956年11月还提议,要在宪法中明文规定“要允许工人罢工,允许群众示威”,认为这样“有利于解决国家、厂长同群众的矛盾”。还说,可以采取“大民主”的方法“对付官僚主义者”。(参见同上,第324—325页)后来,“四大”和允许罢工自由等内容都写进了宪法。

正由于毛泽东在民主的具体实现形式上有一种崇尚“群众运动”、喜好“大民主”的偏好,当他认为中国存在党变“修”、国变“色”的严重危险时,就不惜采用“大民主”的方式,发动了旨在“反修防修”的“文化大革命”。然而,“文化大革命”并没有推动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导致的却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衰败。这是毛泽东晚年发动“文化大革命”的悲剧之所在。

二、邓小平民主观与毛泽东民主观之比较

作为中共第一代领导集体的重要成员之一和第二代领导集体的核心的邓小平,既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建国以来我国民主建设顺利发展的时期,又亲身经历了“文化大革命”这场历史性悲剧的磨难,因而他对建国以来我国民主建设的正反历史经验有着深刻的认识。正是在深刻反思建国以来正反历史经验的基础上,邓小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承和发展了毛泽东的民主观。这种继承和发展,本文拟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一)邓小平民主观与毛泽东民主观的一致性和继承性

邓小平民主观与毛泽东民主观的一致性和继承性,主要体现在“基本理念”和“制度安排”两个层面上,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

1.坚持毛泽东的“人民主权”思想和群众观点,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行了新的阐发。

早在1956年党的八大上,邓小平就十分精辟地阐发过“以人民群众为本”的群众观点。他说:“马克思主义向来认为,归根结底地说来,历史是人民群众创造的。工人阶级必须依靠本阶级的群众力量和全体劳动人民的群众力量,才能实现自己的历史使命——解放自己,同时解放全体劳动人民”。“因此,同资产阶级的政党相反,工人阶级的政党不是把人民群众当作自己的工具,而是自觉地认定自己是人民群众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为完成特定的历史任务的一种工具”。共产党“之所以成为先进部队,它之所以能够领导人民群众,正因为,而且仅仅因为,它是人民群众的全心全意的服务者,它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并且努力帮助人民群众组织起来,为自己的利益和意志而斗争。确认这个关于党的观念,就是确认党没有超乎人民群众之上的权力,就是确认党没有向人民群众实行恩赐、包办、强迫命令的权力,就是确认党没有在人民群众头上称王称霸的权力。”(《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217—218页)这段话,深刻地阐述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与作为国家主人的人民群众之间的相互关系,阐明了党的群众路线的实质是一切为了人民群众,党的领导的本质内容是组织和支持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一以贯之、身体力行地将上述思想付诸于实践。他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鼓励人民群众大胆试验,善于吸取人民群众的智慧;他总是以人民高兴不高兴、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作为判断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政策得失成败的根本标准。这种“以人民为本”的思想,与毛泽东的“人民主权”思想和群众观点是一脉相承的。

2.在认识和理解民主与社会主义的关系问题上,邓小平纠正了毛泽东的“左”倾社会主义观,同时又坚持了毛泽东关于发扬民主关系到社会主义的前途和命运的基本观点。

在认识和理解民主与社会主义的关系问题上,邓小平与毛泽东的不同点主要在于纠正了毛泽东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方法追求“纯而又纯”的社会主义这种“左”的错误,确立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观念。但邓小平与毛泽东的相同之处在于,他们都确认民主与社会主义之间有着休戚相关的关系。譬如,邓小平提出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的重要命题。(《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76、 168页)这就是说,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要求,社会主义又为实现广泛的人民民主提供了根本的制度保证。社会主义如果不具备民主的政治特征,就是不够格或不完全的社会主义。邓小平还从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在整个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角度,提出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的重要观点。(同上,第168页)他指出,只有“充分发扬人民民主, 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特别是管理基层地方政权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各项公民权利”,才能“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同上,第322页), 从而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这一思想,是对毛泽东提出的“劳动者要自己管理上层建筑”并参与企业管理的思想的继承和发挥。

3.在人民民主专政问题上,邓小平坚持和发展了毛泽东的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并在实践上领导了对反映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坚持和完善。

首先,邓小平摒弃了“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恢复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指出“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而“无产阶级专政对于人民来说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同上,第358、168页)其次,强调人民民主的一面要扩大,专政对象的范围要缩小。邓小平纠正了毛泽东所犯的阶级斗争扩大化错误,指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阶级斗争已经不是主要矛盾,它只是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所以还“不可能设想国家的专政职能的消亡”(同上,第169页), 但专政对象的范围要缩小,仅限于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而触犯刑律的分子。另一方面,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是人民民主,“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所共同享受的民主,是历史上最广泛的民主”。因而人民民主的一面要扩大,要“采取各种措施继续努力扩大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同上,第168页)。其三, 指出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要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利,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同上,第339 页)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1982年宪法颁布以来,我国在改善和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方面取得了显著效果。

4.在政党制度方面,坚持和完善了由毛泽东奠定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

首先,邓小平重新恢复了“文化大革命”中遭到破坏的多党合作制度,总结了建国以来民主党派的历史发展,对民主党派的性质作出了新的判断。指出各民主党派已由原来主要联系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党派,转变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政治联盟。其次,适应国内阶级关系和党派性质的根本变化,邓小平重申了毛泽东提出的“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八字方针,又加上了“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并把这十六字方针作为处理新时期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关系的准则。其三,邓小平提出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的论断(同上, 第205页),并在实践上把它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确定下来。

此外,在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方面,在某些具体制度(如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的某些具体实现形式上(如群众路线、批评与自我批评、双百方针等),邓小平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承了毛泽东的民主观。

(二)邓小平民主观与毛泽东民主观的差异性及其创新和发展

1.否定了与毛泽东晚年民主观紧密联系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摒弃了“大民主”的方式,强调要从制度着手解决官僚主义和特权问题。

邓小平否定“文化大革命”,不认为党内有一个资产阶级,但他同毛泽东一样,也十分关注官僚主义和特权问题。他指出:“官僚主义现象是我们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广泛存在的一个大问题”,其严重程度“已达到令人无法容忍的地步”。他还指出,在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方面存在“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同上,第327 页)他在晚年还告诫全党:“中国要出问题,还是出在共产党内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80页)

邓小平与毛泽东不同的地方在于,他不主张以“大民主”的方式去解决上述问题。他提议在修宪时取消“四大”;他主张从体制上去探究产生官僚主义和特权现象的原因。根据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的分析,他认为导致官僚主义的体制性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中央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2)长期缺少严格的行政法规和个人负责制。(3)对干部缺少正常的选拔、 奖惩、退休、退职、淘汰办法。(4)不适当地、 不加分析地强调党的一元化领导,结果造成个人独裁。对于特权现象问题,邓小平提出,关键是“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2页)邓小平这些分析,抓住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产生官僚主义和特权现象的根本症结。

2.总结“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从“制度创新”的新思路阐明了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规划了政治体制改革的蓝图。

总结“文化大革命”的教训,邓小平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同上,第333页)。为此, 邓小平从“制度创新”的新思路阐明了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规划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蓝图。他指出:政治体制改革要向着三个目标前进。第一“是始终保持党和国家的活力”;第二“是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第三“是调动基层和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的积极性”。(《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76页)围绕这三个目标,邓小平提出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首先是党政要分开”;其次是“权力要下放”;第三是“精简机构”。(同上, 第177页)他还指出:“我们评价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政治结构和政策是否正确,关键看三条:第一是看国家的政局是否稳定;第二是看能否增进人民的团结,改善人民的生活;第三是看生产力能否得到持续发展。”(同上,第213页)

邓小平的上述思想,是毛泽东民主观中未能涉及或很少涉及的内容,是对毛泽东民主观的创新和发展。

3.着眼于国家的长治久安,提出社会主义民主要制度化、法律化。

毛泽东在民主思想的实践上,崇尚群众运动和“大民主”,忽视法制建设。邓小平总结毛泽东失误的教训,提出社会主义民主要“制度化、法律化”。这是邓小平对毛泽东民主观的一个重要发展。

邓小平提出民主要制度化,一是指要形成一个民主政治制度的体系,即不仅基本制度要好,而且具体制度(政治体制)以及各种更为具体的管理制度都要系统地建立起来;二是指这个制度的体系必须是真正反映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亿万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即民主的;三是指这个制度的体系必须具有权威性,绝不能因领导人的看法或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声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险的”(《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11页);四是指各项制度要努力实现“定型化”,“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同上,第372页)。

邓小平在提出民主“制度化”的同时,也提出了民主“法律化”的问题。建国以来,尤其是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诞生时,毛泽东按照“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曾经宣布要以法治国。但由于我国历史上缺乏民主法制传统和党的工作的失误,不仅法律不完备,而且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发展到“文化大革命”那种“无法无天”的混乱局面。总结历史教训,邓小平强调:“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这好像两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行”。(《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59、189页)他指出, “要在全国坚决实行这样一些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邓小平上述思想的指导下,我国先后制定和修改了一系列重要法律,使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日趋建全,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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