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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失业保险制度是当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但由于难度较大,其建设必须实现制度创新。创新失业保险制度的前提是完善基础管理,其核心是加强基金管理,文章论述了失业保险面临的矛盾,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解决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失业保险制度;就业保险;问题;分析;策略
随着我国失业形势的日益严峻和失业人数的剧增,加之我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并不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并没有发挥真正的作用,而在目前就业形势不容乐观的条件下,尽快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显得更为重要。
一、失业保险面临的矛盾
(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与失业保险覆盖面窄的矛盾。在市场经济中,由于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的作用,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倒闭,裁员,产生职工失业的情况,如果没有失业保障对失业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就会增加企业与职工的摩擦,也很难落实企业的用人自主权和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因此,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必须把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尽快扩大到所有城镇劳动者,国家机关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职工也应纳入失业保险范围。
(二)职工失业增多与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不足的矛盾。目前,不仅转入社会的失业人员大幅度增加,而且企业内富余人员转移困难,已成为各级领导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关注的热点。因此,失业救济金和扶持从业职工再就业的投入急剧增加,但即使调整了筹集基金数和比例以后,有些城市仍然面临着当年筹集的基金不敷支出的困难。
(三)失业救济标准偏低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过大的矛盾。多数城市反映,由于近年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过大,而职工的生活人均工资增幅不高,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的失业救济金,已很难保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将影响失业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的更好的体现。作为失业保险部门如何从实际出发,合理规定失业救济标准,也是我们面临的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一个突出矛盾。
(四)失业职工再就业面广量大与客观需求不足的矛盾。解决失业职工再就业是失业保险的主要功能。当前,转入社会的失业职工日趋增多,企业内需要转多的富余职工尚在不断增加,尽管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形势下,有些新兴行业需要吸纳一部分劳动力,但是,需求的劳动者素质与现有的失业对象实际反差很大,以致出现客观需求相对不足,使促进再就业工作难度增大。
二、当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失业保险实施体系尚不完善。(1)失业保险标准过低。我国失业人员众多,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过小,保障能力有限。在失业保险的缴纳和领取标准上,目前我国规定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偏低,我国的失业保险金是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墨守成规市人民政府确定,失业保险金比省最低工资标准还低,使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难以满足最低基生活的需要,大大削弱了失业保险功能,不能很好的发挥失业保险的最初作用。(2)失业保险管理体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当前我国失业保险金的领取资格审核不够严格,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一部分人在就业的过程还领取着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按规定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失业救济金,但其重新就业后却没有办理相应的就业手续,也未缴纳劳动保险,使管理部门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
(二)失业保险立法存在的不足。(1)失业保险法立法层次过低,法律责任不健全。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金的缴纳,拨付,管理等主要依靠政策和行政手段进行,保险费的筹集,基金保值增值的规定也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失业保险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没有上升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的高度,仅仅是失业保险制度实施的一个基本性法律规范,不是失业保险的基本法,法律效力不强,稳定性较差。(2)失业保险统筹层次不高,抵御风险能力较差。根据目前我国失业保险统筹机制,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市级统筹,即把征收的失业保险基金集中到市,由市里统一安排。虽然比起以前统筹层次有了一定的提高,但还是较低的。失业保险抵御风险的能力减北,这不仅影响了失业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更不利于失业保险基金的合理有效运用。
三、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对策
(一)完善失业保险管理体制。(1)适当的提高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水平,另一方面在甸必须按照政府,企业,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筹资失业保险金,实行个人缴费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可以增强职工个人的保险意识,同时也拓宽了资金来源渠道,有利于增强失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2)完善劳动就业服务体系和配套措施。我国的失业人员主要是教育程度和技能水平较低的劳动者。这部分劳动者工作层次较低,劳动力价值不高,而且面临着更容易失业的风险,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应当强化其就业促进的功能,将失业保险工作的重点逐步转移到广开就业门路,积极促进就业上来。
(二)加快失业保险的立法,修改相关法律法规。(1)完善失业保险立法。目前《社会保险法》草案已经出台,具体内容还有待于进一步细化。在《社会保障法》中应当以专章的形式对失业保险予以规定,严格界限定失业保险的范围,对象,征收标准和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等,使保险的缴纳,拨付,运营,管理进一步规范,严格规范保险争议处理机制和对违反该法律的惩罚机制。(2)提高失业保险的社会统筹层次。为根本改变失业保险社会统筹层次较低的局面,立法上应当在统筹制度方面进行必要的调整,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编统筹层次,由市县级统筹扩大到省级统筹,甚至到全国统筹,避免出现富裕地区与贫困地区之间出现资金收支不均问题。
四、创新相关制度
失业保险基金在深化改革过程中,与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产业制度等密不可分,因此,失业保险制度的创新离不开相关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一)社会保障制度创新。
(二)就业制度创新。
(三)产业制度创新。
(四)深入研究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立法工作,而后向就业保险进度方面转变。
结束语
通过国家各级政府的积极努力,不断完善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与创新,一定能真正建立起适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失业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1]张世欣,王智毓。《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分析》,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4)。
[2]刘海燕,《关于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几点思考》,劳动保障世界,2010(3)。
[3]徐莉莉,《中国失业保险制度创新分析》。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年第5期。
论文作者:陶蕊
论文发表刊物:《文化研究》2015年11月
论文发表时间:2016/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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