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粮食经营的政商分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政商论文,试论论文,粮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最近,国家在“调整粮食购销价格,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中,明确规定粮食经营必须“政商分开”。本文想就此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一、政商分开之深远意义
政商分开是讲国有粮食企业在粮油商品流通领域实行政策性经营和商业性经营在机构、管理、核算上分开,两条线运行的社会主义粮食市场经济模式。它是一项重大改革,意义非常深远。
1、政商分开规范了国有粮食企业的经营发展方向。我国在粮价和经营放开之前,一直是统购统销,购销价格倒挂,“资金向上要,亏损向上报”的计划经济体制。从八十年代后期起,亏损越来越多,挂帐数字越来越大,粮食经营步入了“死胡同”。在这一段时间,曾作了多种摆脱困境的尝试。一是开辟议价经营,以议补平,以多种经营补平价亏损,但仍无法遏止亏损。二是学习推广“天津经验”,划分盈亏两条线运行,但也只解决了政策性亏损掩盖经营性亏损,集中一家挂帐的问题,亏损仍在扩大。三是陆续放开粮价和经营,企业自负盈亏。但由于只强调了“放”,忽视了对市场的“管”,粮价波动大,市场秩序乱,粮食企业仍由于历史包袱太重,还是走不出困境。至此,人们都在思索:粮食市场经济应该如何建立、发展和完善?粮食经营如何放管结合,走出困境?粮食流通如何解决好“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问题?只有政商分开才从粮食流通的发展方向上,从解决国有粮食企业长期亏损的根本问题上,从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粮食市场经济的战略上作出了圆满的答复。
2、政商分开规定了粮食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和模式。由于新的购销体制改革是以价格形成机制为基础,以政商分开为经营形式,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重大举措。因此政商分开符合现代化粮食市场“放而有管,管而不死,购销方便,调度灵活”的客观要求。粮食是特殊商品,生产上的不稳定性,效用上的不可替代性,进口的不可依赖性和需求的发展刚性,决定其经营方式要有别于一般商品。政商分开,主要是以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为基础,以国家掌握粮源为前提,以政策性经营引导和牵动市场价格,带动商业性经营为手段的一种新型经营机制。这样就规范了整个粮食市场的市场秩序和市场行为,真正全面体现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三方利益,从根本上解决了促进生产,活跃流通,平稳消费的问题。
3、政商分开反映了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一是体现价值规律。政策性经营部分购价提高,销价顺加,保本微利,都以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为基础,本身就体现价值规律。商业性经营在政策性经营的引导和制约下,随行就市开展购销活动。这样既制约了价格的暴涨暴跌,又不会是计划经济的“一潭死水”。整个粮食市场会在政策性经营的牵动下形成有限的上下波动,能够体现和较好运用价值规律的作用。二是体现市场竞争规律。政策性和商业性的多家经营和多渠道经营在市场价格上、商品质量上、服务方式上形成竞争,使粮食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三是体现市场效益规律。不同购销价格有可能取得不同的经济效益,相同购销价格也有可能取得不同的经济效益。在政商分开后的购销经营中,企业都势必存在如何以最小的耗费去取得最大经济效果的问题,能够让企业通过增收节支,降低成本费用后从商品销售收入中得到更多补偿,以追求效益的最大化。既使是政策性经营,也不是以往那种“花钱向上要,亏损向上报”的格局,而是按照社会必要劳动加微利来确定购销价格和内部购、存、调、加价格,谁达不到这个要求谁就不能获利,经营的好坏就会形成效益上的差异。
二、政商分开之职能职责
要把粮食经营的政策性经营和商业性经营分开,首先就要弄清楚,什么是政策性经营,什么是商业性经营,其职能、职责如何划分的问题。
对政策性经营的理解应该是:按照粮食宏观调控的要求,从规定渠道取得资金,依据国家确定的价格和政策所从事的粮食购销经营活动。政策性经营的特点:一是国家定价。二是经营储备粮和定购粮等“政府市场粮”。三是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组织收购,储存、加工、调运、批发、零售,并按国家规定的购销价格确定内部的储存、加工、调运、批发价格。四是以国家确定的价格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粮食生产的发展,引导粮食市场价格的“有限波动”和有序发展。五是赋予储备粮的经营职能,改变储备粮只购只储只要补贴的现状,发挥其在宏观调控中参与市场流通的作用。六是储备粮、定购粮经营一条线,购销调存加一条边,自成体系,独立经营,钱随粮走,统一经营。
商业性经营的理解应该是:在国家宏观调控指导下,依据商业原则,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经营的粮油购销活动。商业性经营的特点:一是必须和必然要在国家宏观调控指导下从事经营。定购任务未完成之前不能抢先收购,也不能收购定购粮和储备粮。二是受政策性经营在购销价格上的引导,商业性经营主要是通过品种上的不同需求和同品种在质量上、时间上、地域上的差异开展经营。三是价格自定,经营自主,盈亏自负。四是粮油为主,开展多种经营,发展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广开经营门路。五是努力开展粮油购销活动,积极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粮油的主渠道作用。
三、政商分开之管理办法
政商经营分开后,必须建立起统分结合、政商结合、纵横结合的新的管理办法。
统分结合是指政策性经营上下统一管理和商业性经营以公司为单位管理的结合,结合点在各级粮食局。也就是说政策性经营从中央到地方,一级管一级,统一价格,统一购销调存加,统一资金组织和费用补贴,统一管理。商业性经营实行在粮食局领导下的各自管理和集团形式下的公司管理办法。这种办法要求在财务管理上一是制定出新的管理制度,新的会计核算办法,政商各类报表由各级粮食局汇总,在资产负债、损益、财务状况变动等报表上分设政策性经营和商业性经营两大栏目,并在损益表的有关项目下增设“代理费收入”、“代理费支出”。使报表体系既能反映政策性经营和商业性经营的状态,又能反映国有粮食企业全行业的总体。二是要制定出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制度要充分体现效益原则,体现责权利的有机结合,体现内部控制体系。各级粮食局要对公司实行经营责任承包制,确保资产增值,企业有利,职工有得;要对公司制定统一的核算办法和管理制度。三是要改革统计制度,报表要能充分反映储备粮、定购粮、特种粮(国务院市场调节粮、甲字粮等)、市场粮(定购外公司经营的粮食)在品种上、数量上的收购、储存、调拨、库存态势,并制定新的管理办法。
政商结合是指政策性经营和商业性经营在管理上相结合的办法,这种管理由各级粮食局来行使。也就是说,粮食局要直接管好政策性经营企业的人财物,要间接管好各级公司的经营,要管全行业的政策执行,抓好信息、计划、规划工作,做好对企业的服务与监督。公司主要管政策的落实,企业的人财物和经营发展。
纵横结合是指粮食行业的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相结合的办法。政策性经营主要是纵向管理,一级管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国家储备粮由中央逐级管到县市,定购粮由省逐级管到基层企业。商业性经营则着重横向管理,若干公司可自愿组成联合体,试办有限责任公司,组建跨地区、跨行业的集团公司,但千万不能用行政手段去搞“托拉斯”,“拉郎配”,否则的话,就有可能把的公司变为新的行政管理单位,靠收取管理费过日子,使公司变为“第二粮食局”。
政商分开的管理办法还有待外部环境的改善。政商分开不等于历史挂帐可以不理采,不等于财政补贴可以取消,不等于粮食流通就不会再有其他问题。因此,国家对政商分开后的粮食经营重点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弥补历史上的政策性亏损挂帐,在弥补前,按照核定的数字在银行单独列户,财政及时弥补利息。二是保留原财政对粮食补贴的基数,解决好应给的补贴和粮食行业的转体扶持。三是保留和继续给予粮食部门各类优惠政策。比如保留职工三年工资补贴,各级粮食局和科研、学校等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行业管理费用、离退休人员工资补贴等。税收上对政策性经营要全环节免征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商业性经营要减征税款。银行要继续执行优惠利率,确保资金供应。只有这样,才能使政商分开的改革得以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