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死刑的对话(笔谈)——关于分阶段逐步废止中国死刑的构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死刑论文,笔谈论文,中国论文,分阶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05)05-0105-08
据统计,截至2005年2月,世界上已有86个国家与地区在法律上明确废除了所有罪行的死刑,10个国家和地区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军事犯罪或战时犯罪除外),还有38个国家和地区在实践中事实上废除了死刑(过去10年内没有执行过死刑、并且确信其不执行死刑的政策将继续下去或者已向国际社会作出承诺不再使用死刑)。换言之,现今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死刑或者废除普通犯罪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已多达134个,而相应地只剩下相对少数的61个国家和地区依然在法律上保留并实际适用死刑。上述统计数字亢分说明,限制、减少死刑乃至废止死刑已成为当今世界性的潮流与趋势。而中国刑法中死刑罪名的泛滥以及司法实践中对死刑的过度适用之现状,与当今国际社会法治发展进步趋势显然是背道而驰的。基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考量,如何切实废止中国刑事法治中的死刑,无疑是我们必须直面并着力解决的重大法治、人权和社会问题。当然,中国死刑的废止进程决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应与中国的社会文明程度、法治发展状况乃至人权发展水平相协调,与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同发展阶段相适应。就现阶段综合情况而言,我们认为,中国死刑的废止应本着谨慎、务实的态度,遵循先易后难、逐步发展的法治变革之规律,以废止罪责刑严重夫衡、长期备而不用或很少适用、社会心理反应不大的死刑条款为起点,分阶段、分步骤地进行。根强中国社会发展的前景预测及国家所提出的21世纪的阶段性发展目标,我们设想,中国可以经过如下三个阶段逐步废止死刑:一是及至2020年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时,基本废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二是再经过一二十年的发展,在条件成熟时进一步废止所有非致命性暴力犯罪的死刑;三是在社会文明和法治发展到相当发达程度时,至迟到2050年新中国建立100周年亦即中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之际,全面彻底地废止死刑。
一、关于逐步废止非暴力犯罪死刑之构想
中国现行刑法典中共有68种犯罪规定有死刑,其中非暴力犯罪为44种,占全部死刑罪种的64.7%,占全部358种非暴力犯罪的12.3%。从许多国家大幅度限制死刑和逐步废止死刑的进程看,先行废除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乃是一条成功之路,也符合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中国废止死刑之路,也应以逐步而及时地废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为切入点。逐步废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是遵循合理配置死刑之必要性原则与价值衡量原则的必然要求。对非暴力犯罪的遏制,应重在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和完善法制上,而不应寄希望于适用极刑。从司法实践来看,死刑对非暴力犯罪的遏制作用也极其有限。而且,在死刑尚不能全面废止的情况下,死刑只有分配于所侵犯的权益与死刑所剥夺的权益相似的犯罪,才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而非暴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显然有别于故意杀人罪等暴力犯罪,尚不能视为罪行极其严重。非暴力犯罪自身所具有的无明显外显性、反伦理性、残酷性以及不侵犯具体被害人等诸多特点,也决定了不应对之适用死刑。
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及至2020年,中国将全面步入小康社会,其标志是,“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而随着小康社会目标之达成,民众的人权观、金钱观、价值观定会有很大的改善,社会公众对于废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已具有相当的承受能力,废止非暴力犯罪死刑的社会环境业已形成。届时,中国完全有条件也有能力基本废止非暴力把罪的死刑,而仅保留极少数的死刑罪名。我们初步设想,中国现阶段废止非暴力犯罪死刑之立法步骤,应大体区分以下三种情形逐步进行:(1)对于侵犯个人法益的侵犯财产型非暴力犯罪,以及无具体被害人的侵犯社会法益型非暴力犯罪,诸如税收犯罪、金融犯罪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型非暴力犯罪(毒品犯罪除外),目前即可从立法上即行废止其死刑规定。事实上,新中国1979年第一部刑法典中对这两类犯罪中的非暴力犯罪也一概没有规定死刑,在目前司法实践中也极少对此类犯罪适用死刑。相信尽早废止这些把罪的死刑,也较易为公众所接受而不至于引起较大的负面社会影响。(2)对于侵犯社会法益的危害公共安全型非暴力犯罪,以及侵犯国家法益的危害国家安全型、危害国防利益型、军人违反职责型非暴力犯罪,通过逐步限制、减少死刑的适用,在2020年前完全废止其死刑条款。(3)对于贪污罪、受贿罪等贪利型职务犯罪以及毒品犯罪,在现阶段亦应首先通过显著提高其死刑的适用标准以严格限制与减少死刑之适用,并根据社会发展状况作持续深入的努力,力争在2020年前废止其死刑规定。
二、关于逐步废止非致命性普通暴力犯罪死刑之构想
在基本废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后,废止非致命性普通暴力犯罪的死刑应随即提上中国刑事法治发展的日程。对于暴力犯罪,以发生的具体时间是否系战时为标准,可以将之区分为普通暴力犯罪与战时暴力犯罪。以普通暴力犯罪是否导致被害人死亡之结果为标准,可以将其分为致命性普通暴力犯罪与非致命性普通暴力犯罪。对于致命性普通暴力犯罪,则又可以根据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所持的具体罪过心理,区分为故意致命性普通暴力犯罪与过失致命性普通暴力犯罪(注:此处所谓过失致命性普通暴力犯罪之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应体现为复合罪过,即对于普通暴力犯罪是出于故意,但对于被害人死亡之结果则系出于过失。因而,不能将其与纯粹过失犯罪混为一谈。)。
在上述分类之基础上,我们设想,未来中国废止非致命性普通暴力犯罪死刑之立法步骤,应区分以下情形逐步进行:(1)对于某些暴力程度相对较低通常不危及被害人生命的普通暴力犯罪,也可不必等到2020年,而可伴随着某些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废止进程而先行废止其死刑。对于此类普通暴力犯罪,因为从整体上讲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当然可以在条件成熟时即行废止其死刑。(2)对于某些过失致命性普通暴力犯罪,在适当时机也应先行废止其死刑。尽管此类暴力犯罪后果不可谓不严重,但毕竟行为人对于被害人死亡之结果完全是一种过失的心理态度,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根本不能与故意致命性暴力犯罪等同视之。例如强奸过失致死、抢劫过失致死、故意伤害致死、绑架过失致死等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基于不得已而保留死刑的前提,明确将死刑的适用限定为“最严重罪行”,亦即“不超出有致死或者极其严重后果的故意犯罪”(注: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保证面临死刑者权利的保护的保障措施》第一条之(1)。)。而过失致命性普通暴力犯罪显然不在其列。因此,我们认为,可以通过刑法立法提高死刑适用标准的方式,对上述过失致命性暴力犯罪排除适用死刑。(3)对于大部分原本属于故意致命性的普通暴力犯罪,可以通过立法技术的调整,将其转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从而从立法技术的角度废止其死刑条款。易言之,凡是故意侵犯生命的犯罪情形,一律都按故意杀人罪论处,从而将现行故意致命性普通暴力犯罪都转化为非致命性暴力犯罪。这实际上即是刑法理论中所谓“转化犯”的立法方式。而转化犯的立法例在1997年刑法典中已经有较多的体现。此一立法举措不仅可以彻底废止除故意杀人罪外所有普通暴力犯罪的死刑条款,而且也与许多国家废止、减少死刑之实际路径相吻合。(注:很多国家大幅度减少死刑适用条款的途径,往住是通过立法技术的调整,将死刑限制在谋杀、战时犯罪等少数几种性质极其严重的犯罪上。例如:意大利1947年对死刑的废止即首先以普通犯罪和非战时的军事犯罪为开端。参见[英]Roger Hood.The Death Penalty:A worldwide Perspective.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30-31.)
经过上述逐步努力,在2020年全面废止非暴力犯罪死刑后,再经过一二十年的发展,伴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之进程,中国将基本废止普通暴力犯罪的死刑,而在立法上只保留故意杀人罪和战时暴力犯罪的死刑条款。
三、关于废止致命性暴力犯罪与战时暴力犯罪死刑之构想
通过前两个阶段的努力,中国死刑立法和司法状况将大为改观。根据中国现行刑法典,配置有死刑的战时暴力犯罪主要包括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与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由于战时暴力犯罪对于和平时期来说,完全属于备而不用的虚置条款,因而和平时期实际执行死刑的罪名就只有故意杀人罪了。我们认为,在中国刑法立法上基本废除普通暴力犯罪死刑后,再经过若干年发展,至迟到2050年亦即新中国成立100周年之际,中国废止故意杀人罪和战时暴力犯罪之死刑亦应是水到渠成。当然,在此过程中,也可根据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完善程度,将战时暴力犯罪中非致命性犯罪先行废止。在此基础上,再考虑废止所余之罪即故意杀人罪的死刑,从而最终全面彻底废止死刑。而这一废止死刑之最终目标,是伴随着中国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而达到的。在达成小康社会之目标后,再通过几十年的继续奋斗,中国到本世纪中叶将基本实现现代化,跻身于世界中等发达国家行列,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已为人类文明和现代法治比较普遍摒弃的死刑,届时在中国便毫无立足之地了。其实,当今世界绝大多数中等发达国家均已废除死刑之现状,从某种程度上也揭示了中国未来死刑之命运。
当然,中国从立法层面分阶段逐步废止死刑,无疑需要辅之以一系列相关配套制度。就刑事程序而言,死刑复核权回收于最高法院、死刑案件审理方式之改进、死刑复核程序之完善、死刑案件证据规则之构建、被宣告死刑者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权之强化等等,都是关乎中国死刑废止进程的不可或缺的制度与程序保障。从刑事实体法角度来说,也离不开补充完善各项制度的配合。在废止死刑的进程中,不仅应及时而适当地提高具体犯罪适用死刑之标准,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而且还应修改设置有绝对死刑的相关罪名,代之以选择性刑罚之条款,并保证死缓制度得到充分有效的运用。在死刑废止后,则应适当提高有期徒刑的刑期;对原本要判处死刑的严重犯罪,在废止其死刑后应严格限制减刑、假释的适用。
此外,作为立法者的民意代表乃至国家决策领导层,应该把握社会进步的脉搏,始终站在时代潮流之前列,对法治发展、人权进步乃至死刑所固有的弊病有清醒的认识,竭力推动中国废止死刑的进程。而法学理论工作者在死刑存废问题上不仅仅需要聆听民众与舆论的声音,更负有引导民意和媒体循着理性方向发展之职责。通过多方面的逐步努力,伴随着法治的持续发展和人权的不断弘扬,中国必将由阶段进展进而达成全面废止死刑这一彰显社会文明进步之宏伟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