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乡村工业的未来与农村小城镇的发展阶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发展阶段论文,小城镇论文,乡村论文,农村论文,未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农村小城镇化不能替代农村城市化
城市化作为社会经济进程中的一种地域空间过程,它首先表现为农村城市化过程,即人们的经济活动由从事农业活动转向非农业活动,人们的生活居住、经济活动的主要场所在地域空间上的不断向城市区域聚集的过程;同时,它还包含有现有城市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的过程。但对于象中国这样的农村人口仍远远超过城市人口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农村城市化当然是城市化过程的主体,所以中国城市化战略的推进主要是推进中国农村城市化进程。
在我国当谈到农村城市化问题时,人们现在更多地是使用“城镇化”的概念,并且认为城镇化与城市化这两个概念可以替换使用。用“城镇化”概念置换“城市化”概念所产生的影响是广泛而深远的。首先,它意味着农村城市化问题演变成了农村城镇化问题;问题还不仅限于此,因为城镇除包括城市外,当然还包括大量的农村小城镇,即作为乡镇地域中心地的各类建制镇镇区和乡人民政府驻地。在我国的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中,出于各种考虑又往往将推进农村城镇化的重点放在发展农村小城镇或集镇上面。这样,我国的农村城市化战略在实践中就逐渐演变成了“农村小城镇化”战略。
其实,我们的理论和实际工作者是清楚地知道农村小城镇与城市并不是一回事的。因为农村小城镇不论是在“市政设施”建设、聚落景观、人口规模、居民职业类别及居民生活方式等方面虽与村落有一定区别,但与一般城市却相去甚远。在实际生活中,不论是乡村农民、农村小城镇居民还是城市居民都不认为居住在农村小城镇的人就是“城里人”。实际上,农村小城镇作为乡村的中心,只是乡村聚落的一种特殊类型,它更接近于“乡”,而非“城”。费孝通曾经建议,不如把“小城镇”叫做“集镇”,因为从字义来看,小城镇应归于“城”的一方,而实际却是“乡的中心”[1]。当然更重要的是,从聚落性质和功能上来看,我们的农村小城镇不是城市。现代意义上的城市是伴随着现代工业的产生而发展的,它在人口聚集规模、产业构成、聚落景观、社会结构和人们的生活方式等方面都与乡村有明显的区别。马克思曾经说过“城市本身表明人口、生产、工具、资本、享乐和需求的集中;而在乡村所看到的却是完全相反的情况,孤立和分散”[2]。《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则说:“城市是我国经济、政治、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的中心,是现代工业和工人阶级集中的地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起主导作用”[3]。显然,我们现在的所谓农村小城镇并不具有城市的这种性质和功能。
但为什么许多人还是愿意将农村小城镇看作城市,并且富有创造性的用“农村城镇化”的概念来置换“城市化”的概念,并在实践中又将发展农村小城镇作为推进农村城镇化的主体呢?笔者认为,究其原因大概有以下几点:第一,用农村小城镇来代替城市作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载体符合政府不增加城市压力的意愿;其次,用农村小城镇代替城市可使进入集镇的人有作为城市人的满足感;当然更为重要的是,人们希望通过发展农村小城镇来达到推进农村城市化的目标。
在我国的农村现代化进程中农村小城镇化可以取代农村城市化吗?答案是否定的。
在中国农村实现现代化首先遇到的难题是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出路问题。概括说来,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出路主要有三条,一是在农业深度开发和多种经营方面想办法;二是通过发展乡镇企业向农村第二、三产业转移;三是向城镇转移。虽然我国农业深度开发和多种经营具有广阔的前景,但“配第—克拉克定理”和发达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随着经济的发展,第一产业的劳动力在全社会劳动力中所占的比重必定是逐渐减少的[6]。所以,从长期来看,不管我国农业的深度和广度开发发展到什么程度,它所容纳的劳动力在长期必定会减少的。另一方面,由于乡镇企业发展面临着新的形势,乡镇企业吸收劳动力的水平也在下降。因此,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问题最终还是得靠农村城市化的发展。人们提倡积极发展农村小城镇的初衷之一,就是希望通过将农村剩余劳动力及其附属人口转移到小城镇,让他们做到“离土不离乡”,以此来促进农地集中和农业规模经营的发展。
但是实践证明,以农村小城镇作为农村人口城市化的主要载体,很难达到预期的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效果。虽然有不少农民进入了农村小城镇务工经商,但因为小城镇与他们原来承包经营土地的空间距离并不远,他们在务工经商的同时兼营农业的机会成本很低,所以绝大部分就近进入农村小城镇的农村劳动力实际上并未完全“离土”,他们并未放弃或转让原来承包的土地,只是成了职兼农业和工商业、身兼农民和镇民的特殊社会群体。而且进入农村小城镇的劳动力的附属人口一般还滞留在原来的土地上,转移到农村小城镇的劳动力往往就在小城镇和乡村之间作“钟摆式”的流动,不仅他们的眷属没有成为城镇人口,即使他们自身也没有成为真正的城镇人口。很明显,这种农村劳动力向农村小城镇的就近转移并不能真正缓解农村人多地少的矛盾,没有转移出去的农民依旧不能增加土地经营面积,人们期待的以土地规模经营为核心的农业规模经营局面仍难以形成。因此,要想实现农业规模经营,必须使转移出去的农村富余人口做到身份与职业的彻底转换,使他们成为真正的城里人。而要达到这一目的,主要靠发展农村小城镇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还应靠各级城市来吸纳农村富余人口。
那么我国的城市能否容纳巨大的农村富余人口呢?主张以发展农村小城镇为主体来推进中国城市化进程的人的一个重要理由是:现有的城市无力吸纳数以亿计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及其附属农村人口,必须充分发挥农村小城镇的“蓄水池”作用,以减轻农村富余人口对城市的压力。如果我们仔细分析这种观点,就会发现它并不成立。第一,我国现有大部分城市并没有达到适宜的人口规模,还有巨大的吸纳乡村人口的潜力。我国许多省的面积和人口不小于世界上一个中等大小的国家,发展2-3个百万以上人口的城市并非不合理;除省会以外的大部分地级市市区的人口规模在20-30万左右,而市域(地区)总人口却比它多10倍以上;县级市市区的人口规模大多在20万人以下,而其中那些非行署驻地的县级市市区的人口规模一般都在10万以下,市域总人口几乎也是市区人口的10倍左右。要发挥这些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中心地作用,其人口规模都需扩大。第二,目前我国有县城镇1780多个,平均人口规模只3万左右,难以起到带动县域经济发展的作用。如果能将其发展成为20万人口的城市,就可增加上亿的城市人口。第三,那种以为发展农村小城镇可以不要国家投资,而发展大中城市就完全要靠国家掏钱的想法还是非市场经济时期的老观念,它已被今天城市发展建设资金多元化的实践证明是不合时宜的。实际上,只要解放思想,真正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由于城市比农村小城镇对资金流动具有更大的吸引力,城市建设所需的资金应更容易筹集。
至于希望通过发展农村小城镇,将农村剩余劳动力截留在农村,以减轻农村人口对城市就业压力的想法,根本就是传统计划经济时代歧视农村和农民的城乡隔离发展的老思路。城市就业压力大,农村就业压力更大。以牺牲农民利益来保证城市居民既得利益不仅不符合公正性的原则,也不利于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也有背于效率性原则。主张以农村小城镇化战略代替城市化的还有一个理由是:小城镇可以避免“城市病”,并认为现在世界上一些国家的城市人口和工业都出现了向城市以外地区疏散的趋势,因而选择农村小城镇作为城市化的主体可以使我国的城市化少走一段弯路。实际上,我国大部分农村集镇在治安秩序、污染控制与环境管理等社会管理方面的问题都远比城市严重。比较而言,我国目前存在的“集镇病”更甚于所谓的“城市病”。实事求是地分析,不论是集镇还是城市,有些问题的出现与城镇规模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例如社会治安问题、交通问题、环境和污染控制问题等,这都与我们的经济基础条件较差和管理不善有关,它们是可以在发展过程中逐步得以解决的。而集镇因为规模过小、无聚集效应等因素所决定的规模不经济问题显然就属集镇固有的缺陷,是不可能以通过扩大集镇规模以外的方式解决的。由于城市经济的发展,现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城市病”也并没有继续恶化,而是得到了有效的治理。一些发展中国家特大城市的“城市病”近年来也得到了明显的控制,而且这些特大城市对推动了本国经济发展的贡献远远大于它的负面影响。因此有人说:“城市病”主要是一种社会经济“发展病”,完全可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得到治理,而“集镇病”或“农村病”则是一种“停滞病”[4]。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有道理的。
综上所述,农村剩余劳动力及其附属人口向农村小城镇的转移,难以使转移出去的农村人口做到身份与职业的彻底转换,要实现农业规模经营、推进农业现代化就必须主要靠城市化的发展,而农村小城镇化战略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
2 农村小城镇发展阶段论
中国农村小城镇的形成、发展过程已有数千年的历史,对此过程进行总结分析将有助于我们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正确认识农村小城镇化战略的得失,正确预测农村小城镇未来的发展。纵观中国农村小城镇已走过的漫长的历程,我们可以按农村小城镇兴衰的基本原因将其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乡村集市贸易中心地阶段。虽然对于某些农村小城镇来说,历史上的军事、行政、工矿业、宗教等因素都可能是促使其形成、演变的重要原因,但对于今天遍布全国的数万个农村小城镇来说,具有这种发展历史的并不多,以这些原因来解释农村小城镇的形成仅具个别意义[5]。农村集镇从形成上来说绝大多数都是由农村集市发展而成的[6]。早期的农村集市一般是定期集市,很少有定居的商业者,所以这种集市在日落以后,随即人货星散复归冷落。随着地方经济的进一步繁荣,这些朝实暮虚的集市的经济功能就可由以前单纯的定期集市贸易变为集市贸易、铺户零售、转运贸易和手工业生产集一身的集镇了。
这种由集市发展而成为集镇的途径可说是我国古代农村集镇的产生和发展的主要方式,而且一直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主要是因乡村集市贸易和简单的手工业支撑着我国的农村小城镇缓慢的发展过程。
第二阶段是乡级行政中心地阶段。新中国成立后,农村小城镇开始进入以乡村地域行政中心主导发展的阶段。在中国古代,正式的地方行政机构一般只设置到县一级。虽然从秦汉时期实行郡县制度开始,县以下就设有乡村组织,但那一般都只是一种乡村社区的自治组织。一般说来,古代的乡镇是没有明确的行政区划界线的,其管辖范围以户头为准,乡级社区组织的管理者大多是半官半民的性质,一般由当地大户、族长等人兼任,没有专职的行政机构及行政管理人员。因此当时的乡级行政中心虽一般设在乡域内较大的村镇上,但这些村镇的发展却与其行政中心地的地位并无多大的联系。直至民国时期,这种状况都没有根本性的改变。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新生人民政权的建立,区、乡在政府职能设置、人员配置及相关公共建设方面也由社区自治性质转向正式的官方性质,致使作为区、乡政府驻地的集镇的行政中心地位得到空前的强化,集镇的发展与农村行政因素的关系日益密切。
在这一阶段,由于国家实行的是剥夺农村和农业剩余的工业化资本积累政策并且严格限制农村集市贸易和农村手工业的发展,使农村小城镇的发展和建设失去了经济基础和资金支持,农村小城镇在其发展过程中普遍出现了停滞甚至衰退的现象,仅仅靠其行政职能勉强维持着乡村中心地的地位。
第三阶段是乡村工业中心地阶段。伴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农村小城镇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而乡村工业的兴起在农村小城镇的发展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在这一时期,农村集镇的聚落功能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不仅行政职能仍被保留并得以加强,集镇的以集市贸易为主的商业中心地功能重新恢复并增添了新的内容,更为重要的是,现在的农村小城镇还有一个以往完全没有的聚落功能,即它成了乡村工业的发展中心。
中国的农村小城镇在经历了乡村集市贸易中心地阶段、乡级行政中心地阶段,现在正处于乡村工业中心地阶段。那么,面对未来,农村小城镇又将何去何从呢?笔者认为,农村小城镇目前作为乡村工业中心地的时期也只能是其发展历程中一个重要的但必将会过去的阶段。
主张以发展农村小城镇为主体来推进中国城市化进程的人认为:一方面,农村现代化的实现有赖于乡村工业化即乡镇企业的发展,乡镇企业的发展则要依托农村小城镇,发展农村小城镇是促进乡村工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农村小城镇的发展也有赖于乡村工业的发展。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
首先,我们并不否认农村小城镇与乡村工业在发展上有互相促进的作用。新时期农村小城镇得以迅速发展的原因很多,不过与前两个阶段比较,这一阶段农村小城镇建设的最大特点是其与乡村工业的同步发展。乡村工业的崛起正在改变着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的面貌,其中对农村小城镇的复兴和发展更是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在大部分地方乡村工业是支撑农村小城镇发展的主要因素,它不仅是农村小城镇各项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而且位于小城镇的乡镇企业通过吸收大量劳动力和企业基础建设投入直接扩大了小城镇的规模、增强了小城镇的经济实力。凡是乡镇企业搞得越好的地区,小城镇就发展得越好;而那些乡镇企业发展滞后的地区,小城镇的发展也就相应落后。
但另一方面,从本质上来说,工业属于城市经济的范畴,工业生产与农业生产不同,在交易成本可以控制的情况下,它永远要追逐规模效应和空间集聚效应,因此工业企业向城市集中是历史的规律。而农村小城镇却不能满足这种集中趋势的工业化的要求,因为农村小城镇只是乡村的中心,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城市。农村小城镇在区位条件、基础设施、信息通讯及技术人才等各方面都难以满足现代企业发展的需要,将它们作为未来工业企业(即使是未来的乡镇企业)的聚集地并不是最佳选择。
我国形成的乡村工业化与城市工业化并行的现象并不是一国工业化的普遍规律,它只是在我国特有的城乡隔离制度下的一种无奈的选择。从世界各国现代化的历程来看,农村现代化是在城市二、三产业发展的推动下进行的,即城市现代产业的发展不断吸纳农村人口进城,使农村人口在国家总人口的比重大大缩小,并因此而促进农业实现现代化、产业化和商业化。一般说来,农村并不需要再进行一场工业化运动。只是由于我国实行严格的城乡隔离制度,使农村劳动力不能向城市自由转移,其他生产要素也难以按市场规律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国农村才选择了与城市经济分隔开来的自我工业化道路,这一选择也得到了国家的支持和鼓励,乡镇企业也由此在夹缝中异军突起。可见我国的农村工业化道路只是特定时期和特定条件下的制度选择的结果。
众所周知,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乡镇企业所面临的宏观和微观经济形势和条件发生了变化,乡镇企业原有的一些促成其异军突起的特点和优势现在已逐渐成了制约它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农村工业化的道路越走越窄。乡镇企业出现了诸如市场竞争力降低、发展速度明显回落,企业经济效益下降、亏损面及亏损额增加、企业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能力减弱等问题,它崛起之初的优势已不复存在。乡镇企业这些问题的出现并不是一种偶然的现象,其中的原因之一就是它在空间分布和布局上过于分散,违背了工业生产活动追求空间集聚效应的规律。
也许会有人反问:现在不是有许多乡镇企业已发展成了规模很大的现代化企业了吗?是的。但显然,这些“乡镇企业”与那些分布在中国乡村大地上的数以百万计的乡镇企业有着明显的差别,它们之所以仍被称为乡镇企业,并不是因为它们现在的企业性质和特点,而仅仅是因为它们曾经是乡镇企业。也就是说,它们被划归为乡镇企业之列,是因其“家庭出身”,而非根据其“现实表现”。实际上,这类“乡镇企业”不论在产权制度、内部组织、运营方式、企业形象,还是在产业结构、技术装备、职员构成等方面都与一般意义上的乡镇企业有了脱胎换骨的变化,其中相当一部分甚至连厂址也“背井离乡”迁入了城市并已完全融入了现代城市工业的行业。
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过去的城乡隔离制度正在打破、全国统一的市场将逐步建立、各项制度建设也正逐渐走向正轨,原有的一些不利于乡镇企业聚集的因素也正在消除。在这样的形势下,企业的整体素质、规模效益和集聚效益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渴望有更好的发展前景的乡镇企业都在寻求着对企业发展最有利的新的空间区位。由于一般农村小城镇在区位条件、基础设施、信息通讯及技术人才等各方面都难以满足现代企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农村小城镇对乡镇企业的吸引力并不强。另外,除少数发达地区外,大多数乡镇适宜于聚集的乡镇企业数量并不多,农村小城镇一般难以形成有规模的乡镇工业小区,因而也难以真正通过企业集中布局带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并使企业获得聚集效应。如果我们能将这些集中到农村小城镇的企业集中到各级城市去,不仅能利用城市已有的较好的基础设施,而且由于在一定地域内能聚集的企业较多,更有利于相关建设的开展和聚集规模效应的实现,当然也应该更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乡镇企业今后的发展方向应该是:淡化乡村特色,强调企业共性。所以,让有条件的乡镇企业脱离“乡镇”,直接向城市企业转换不失为一种一步到位的好办法。实际上,现在许多具有一定规模、经营状况较好的乡镇企业纷纷由它们发迹之地向城市迁移,这代表了未来乡镇企业在空间布局上的发展趋势。当然,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某些农村小城镇因其具有优越的交通地理位置和良好的经济基础也可能向城市方向发展。但这种情况自古就有,它并不代表着今天数以万计的农村小城镇发展的主流。
总之,现有的迹象表明,乡村工业与城市工业并行的二元化发展格局将会逐渐向一元化的工业格局转变,乡镇企业与城市企业的边界将越来越模糊,并最终使“乡镇企业”这一称号逐渐变得不合时宜。今后的发展趋势是,我国的城乡分隔的二元工业化模式将向一元城市工业化过渡,乡镇企业与城市企业逐渐融合。这样一来,农村小城镇在其发展历程中的乡村工业中心地阶段也将结束。农村小城镇将进入它的第四个发展阶段:乡村社区服务中心地阶段。
3 作为乡村社区服务中心地的农村小城镇
从长远来看,将农村小城镇定位于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主要载体和农村工业化的中心地的观点,都是对农村小城镇在农村现代化中的作用和功能的错误定位,因为这些作用和功能的发挥应主要是属于城市的范畴,需要通过农村城市化去完成。那么,农村小城镇在我国农村现代化中应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呢?要回答这一问题就要看农村小城镇在哪些方面能起到城市所不能起到的作用。笔者认为,在我国实现农村现代化的过程中,农村小城镇在以下几方面具有城市所不能替代的作用:
第一,联结城市与乡村的枢纽作用。城市是现代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集聚地。现代化的进程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实际上就是城市文明的发展及其向乡村地区扩散、传播的过程。但是由于我国城市与乡村之间不论是在空间距离还是在发展水平上都相隔较远,因而城市先进的经济和文化难以直接传递到乡村。而农村小城镇在城乡系统中作为一种中间层次的聚落,不仅在空间距离上离乡村很近,更重要的是它具有乡村与城市的双重性,是乡村文化与城市文化的交叉地带,它无论在经济性质、人口构成、文化特征和景观面貌等方面都处于乡村和城市的过渡状态。这种性质决定了它在城乡交流,特别是城市先进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文化观念向乡村扩散传播过程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这就是联结城市与乡村的枢纽地位和桥梁作用。发源于城市的文化和创新经过农村小城镇的消化和转换后,才能以乡村更能接受的形式出现;城市经济对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的辐射带动作用往往要通过农村小城镇的传导才能实现。
第二,为农业生产提供社会化服务的作用。建立并完善社会化的农业服务体系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虽然城市也能为农业生产提供许多服务,但这些服务一般是在较高的规格和层次上进行的。由于农户经营的分散性和农业生产的多变性,大量的直接与农业、农民打交道的服务内容还得依托更贴近乡村的农村小城镇来完成。例如提供市场信息、提供农业生产保险服务、销售农业生产资料、提供良种、作物病虫害防治、农机修理、农产品收购储运和初级加工等,都需以农村小城镇为据点。
第三,为农村居民提供商品和劳务服务的中心地作用。德国地理学家克里斯泰勒在20世纪20年代建立了中心地理论。该理论认为:中心地是向其周围区域居住的人口供应物品和劳务地点。由于中心地服务区域范围大小不同,中心地有不同的等级;不同等级的中心地具有不同的商业服务内容和服务半径,它们各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心地的等级越高,它的服务区域越大,而且服务的项目越多、档次越高;应该存在从提供少量简单功能为周围小范围服务的村镇到提供大量复杂功能而为大范围服务的大城市的不同规模的城镇体系[7]。农村小城镇作为乡镇区域的中心地,在为农村社区提供商品和劳务服务中具有城市所不能替代的作用。由于农民进城的成本较大,除非为了购买只有城市所能提供的商品和劳务中的高档品、奢侈品,农民一般不会进城,而大量日常用品和经常性的服务还需农村小城镇提供。
第四,农村社区管理中心的作用。农村小城镇作为乡镇政府的驻地,它不仅是乡镇区域的经济、文化中心,也是乡镇区域的行政管理中心。社会学家认为,国家现代化的特点之一是传统社区向行政社区的演进[8]。虽然我国在经济领域的改革实行的是市场化取向,但在社区管理方面,国家对社区监察的加强、社区更受行政区位的制约却是总的发展趋势。因此,未来农村小城镇作为乡村社区管理中心的功能不仅不会削弱,而且只会加强。
第五,促进乡村居民地集中,节约土地的作用。我国乡村聚落在空间结构上具有人口规模小、布局零散的特点。大量单家独户或小规模的乡村居民点的存在,不仅增加了农村生活服务基础设施的建设成本,更增加了非生产用道路和庭院的占地面积,造成了乡村聚落用地不经济的现象。因此,应积极促进农村居民点的集中,适当扩大农村聚落的聚集规模。虽然农村小城镇在人均居住用地指标上远高于大中城市,但它仍比一般的村落要低,所以促进农民居住地向小城镇集中仍是有利于节约土地的。随着农村交通条件的改善和农业产业化、机械化的推进,农村小城镇将成为农村居民主要的聚居地之一。
农村小城镇以上的一些功能和作用都是城市所不能替代的,它们也正是农村小城镇在经历了乡村集市贸易中心地阶段、乡村行政中心地阶段及目前的乡村工业中心地阶段后,进入乡村社区服务中心地阶段所应发挥的作用和功能。
可以预料,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现在的农村小城镇将会发生分化:少数区位条件和经济基础较适宜的农村小城镇将因工商业的持续发展而进入未来城市的行列,它们也将不再被称为“农村小城镇”;而绝大部分的农村小城镇仍将保留其为农业和农民直接服务的乡村特色,它们将主要不是作为乡村工业的中心地而是作为乡村农业社区的中心地而存在。
4 结束语
通过以上对我国农村城市化战略的重新审视,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的农村城市化战略实际上演变成了农村小城镇化战略。这种农村小城镇化战略的主要问题是过高地估计了农村小城镇在农村现代化中的地位和作用,它将农村小城镇作为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主要载体和未来乡村工业发展的中心地,而这些作用和功能是农村小城镇难以担当和完成的。不可否认以农村小城镇为载体和依托来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发展乡村工业的战略在过去也曾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这种战略都是在特定的城乡分隔发展模式下的选择。靠农村小城镇来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难以使农民实现职业和身份的真正转换,因此从长远来看并不利于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的持续推进。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过去城乡分隔的二元工业化模式也将向一元工业化模式过渡,虽然还不能说乡村工业化道路目前已走到了尽头,但可以预测这条道路将越走越窄,乡村工业最终将融入城市工业之中。因此以乡镇企业为依托的乡村工业也难以成为推进农村小城镇化战略的永恒的动力。
从农村小城镇的发展历史来看,它已经历了乡村集市贸易中心地和乡村行政中心地两个阶段,目前正处在第三个发展阶段即乡村工业中心地阶段。农村小城镇的这第三个发展阶段也不会是永恒的,农村小城镇在其发展历程中必将会掀开它新的一页,走进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现在乡镇企业所面临的困境及它们向城市区域集中的取向已表明这种发展阶段即将到来。在这样的形势下,我们应站在农村发展的战略高度和历史发展的角度来把握农村小城镇发展的进程,对现行的农村小城镇化战略进行方向性调整。这种战略调整的主要思路是:真正摆正农村小城镇与城市的关系,正确认识它们在农村现代化中的不同作用和功能,将农村小城镇的发展方向定位于乡村社区服务中心地,将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工业化的职能归还给包括县城在内的各级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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