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特征与改革前景_公司法论文

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特征与改革前景_公司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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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国有独资公司是以社会主义性质的国有投资主体为单一出资人的公司制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界定,它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①国有独资公司虽然数量不多,但因其占据国民经济的关键部门或自然垄断部门,且规模巨大,所以对我国经济发展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为了发现国有独资公司存在的问题,探索其今后的改革、发展道路,有必要正确理解它的存在意义和作用,深入分析它的产权关系。

一、国有独资公司存在的缘由

国有独资公司产生和存在是由多种原因促成的,主要有:第一,某些特定产业和垄断性行业,由于其重要性和特殊性,需要由国家单独出资拥有。《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国有经济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支撑、引导和带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其中一些行业或产品具有较强或很强的保密性、稀有性、重要性,一般不适宜私人经营或参与,需要由国有公司独资经营,甚至垄断经营。第二,有些重要的尖端产业和产品,如信息技术、宇航、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因其发展具有迫切性,或者在国际上竞争非常激烈,需要依靠国家集中力量去开发、发展,所以这些产业也采用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第三,一些基础性产业所需资金极多,经营带有很强的公益性或是为社会多数产业服务,其利润率不高、回收周期长,其他性质的资本不愿意介入,所以只能由国家经营。在国际上,以上三类国有独资公司在许多国家都普遍存在。第四,为了进行资产重组而建立国家独资所有的公司。我国国有经济在进行战略性调整时,出于优化资源配置的需要,对部分国有企业进行联合、兼并或拆分,重组后只改变其企业边界或管理体制,而不改变企业资产的归属权,仍然是国有独资公司。这较之组建跨所有制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操作上容易得多,是现阶段实现制度创新、将产业结构调整和产权制度改革结合起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一种较为方便、可行的形式。第五,为了理顺国有经济的内部关系,转换企业运行机制,将原来的国有企业转制设立为国有独资公司。我国几十年来建立了大量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它们都具有较高的生产力水平和多层次的组织结构,属于社会化大生产,虽然不一定都需要由国家独资经营,但是由于多种条件的限制,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改造成为多元、多性质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比如,国有企业的数量巨大,民间缺少必要的资金投入;有些国有企业由于经济效益低下、包袱沉重等原因,非国有主体没有兴趣参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要素市场、资金市场不够发达,市场机制运行不够顺畅,法制环境仍需规范,等等。这使国有企业转型为多元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许多困难,于是一部分企业便保留了原有的国家独资所有的制度。这类公司的设立使企业拥有可以自主支配的独立法人财产,增强了企业的主动性和灵活性,而由于它们在改革过程中对企业的基本产权变动较少,经济利益格局所受的触动较小,引起的社会冲击面较窄,所以有利于社会稳定,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我国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现有的能力和水平,符合国有企业职工的要求,易于被广大职工和地方政府所接受或支持,便于改革的平稳实施。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特点

国有独资公司在本质上是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具有许多不同于其他性质和形式企业的特点,其中最重要的是产权制度方面的特点。考察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特点时,既要同原来的国有企业的产权相比较,又要同其他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产权相比较。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财产权利的内涵看,国有独资公司的财产从根本上说属于全体人民所有,社会主义国家代表人民行使所有权,并按不同情况由各级政府具体实施。改革前的国有企业由政府出资和经营,企业与政府之间主要属于隶属关系。实行各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以后,国家将国有资产交给企业经营,企业得到独立经营的权利,但政府与企业之间的隶属关系还没有全部消除。随着国有独资公司的建立,国家和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国有独资公司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和“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为指引,建立明确的以资产为纽带的现代国有产权管理体制:一方面,公司享有《公司法》规定的、与国家出资者所有权相分离的法人财产权,与原来的国有企业相比,能够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且凭借法人财产权维护自身的独立权益,抵制来自出资者的非正常干预;另一方面,国家拥有单一的出资者所有权,从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转变为企业的出资者(类似于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并以此身份选派产权代表进入企业,通过董事会表达意志,选择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施加影响,通过间接的方式经营企业资产,实现国有经济的经营目标,获得投资收益。这些变化表明,随着国有独资公司的建立,国家财产权利与企业财产权利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发生分离,作为出资者的国家与拥有法人财产权的企业已成为不同的产权主体。

但是,由于我国具有不同类型的法人,所以法人财产权也是一个内涵不确定的概念。比起股份有限公司和多种性质主体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法人财产权的内涵相对狭小。《公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这一条文表示:(1)国有独资公司没有自己的行使法人财产权的独立权力机构——股东会,它的权利不是由内在于自身的机构赋予,而是由出资机构从外部授权的。(2)国有独资公司的内部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出资机构授予董事会的只相当于股份有限公司和多性质主体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大会的部分职权。(3)公司对涉及财产所有权的许多重大事项,如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等,没有最终决定权,它们要由出资机构决定,有些重要公司的重大事项还要经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这些规定说明,与股份有限公司和多元、多性质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相比,国有独资公司不拥有全部的所有权。就其产权的类型或性质看,它享有的基本上还是经营权,只是比过去国有企业实行的各种经营责任制的权利扩大一些,在企业的经营方面,如经营方向、经营计划、产品开发和市场关系的处理等,具有较大的独立性、自主性,不至于经常受到政府机构的干预;在内部管理上,包括机构设置、人员聘用和任免、劳动报酬和奖惩等,具有完全的权利;并且这些权利已明确载入国家的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具有较强的明晰度和稳定性。

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曾有一个补充规定:“经营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较好的大型的国有独资公司,可以由国务院授权行使资产所有者的权利。”这就是说,允许符合这些条件的少数国有独资公司,在经过授权后,可以拥有包含归属权(狭义所有权)在内的比较完整的产权。但在2005年该法修改后,这一特别授权的豁口被封堵了。

2.从财产责任看,国有独资公司的财产责任基本明确。国有独资公司同其他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样,股东(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就是说,它实行的是责任有限的财产制度。改革前的国有企业,国家以企业资产所有者身份直接任命经营者,直接或间接经营管理企业,企业如发生亏损和资不抵债,一般通过挂账、财政补贴等办法加以解决,国家实际上对企业承担了无限的财产连带责任。所以,同过去国有企业与国家没有在法律上正式划分财产责任、国家和企业要负担无限的连带责任的产权关系相比,国有独资公司与之具有重大的差别。

但是,由于《公司法》还对国有独资公司一些重大事项的权利(如解散、申请破产等)做了一些限制,将这些权利收归出资机构,因此,从责任、权力和利益相统一的关系分析,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没有同出资人完全分离,出资人在保留一定权利时就不能彻底豁免相应的责任。《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这一条款,当国有独资公司在申请解散、破产或者在发行债券时发生纠纷,国有资产的投资机构或政府就很难完全摆脱其财产责任。

3.从财产存在形式和产权行使方式看,由于国有独资公司是由国有投资主体单一投资设立的,没有其他性质的所有制主体加入,它基本上保留了国家所有制的产权特征,即在其内部不存在个人财产权利(股权)大小的差别,财产不量化到人,劳动者成为共同所有者的一分子,共同享有财产的利益,财产权是以整体的方式行使的。这样,公司内部就不存在可由个人或者小集体单独处理的产权,不会因人们拥有产权份额不同而影响他们在公司生产运营过程中的地位,都能依照企业内部分工和民主程序共同参与管理。个人或小集体离开公司时不带走任何财产,不会影响公司财产的数量和构成,在产权方面不对公司产生影响,即不存在西方产权理论所说的个人财产退出机制。所以,国有独资公司具有稳固的财产基础,有利于稳定地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

4.从行使产权获得的利益看,《公司法》赋予国有独资公司的不是全部的所有权,而只是较大范围和具有较强自主性的经营权,公司不能像股份有限公司那样拥有和独立支配自身所得的全部收益。但是根据权力、责任与利益相统一的原则,公司在行使权能、实现生产经营任务、履行社会责任、缴纳税款以及向出资人交付投资收益之后,仍然可以按规定留下其余的利润,并大部分用于企业发展的需要,小部分适当增加职工福利;如果出现亏损则由公司自己承担。这不仅与改革前企业盈利全部上缴、亏损全由国家补贴、企业和职工干好干坏一个样的权利关系大不相同,与各种经营责任制按政企协商规定任务和奖励,包盈不包亏,责、权、利不固定,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状况也不一样。

5.从产权主体代表的产生和结构看,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的产生和结构也有其特点,主要表现在:第一,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由国家授权的机构或部门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换,而不像股份有限公司那样由公司的股东选举。这也是国有独资公司不具有包括归属关系的完整所有权的一个表现。第二,《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八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这一点与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有”,但非“应当有”(即,可以有也可以没有)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的规定是不同的,它反映了国有独资公司劳动者在企业经营管理上的地位,说明国有独资公司在产权主体上具有较强的社会主义特点。

6.从财产监督管理权能的运作看,1993年12月公布的《公司法》第六十七条,只讲“国家授权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没有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要设立监事会。也就是说,这完全是出资者从外部进行的监督,企业不具有自身的监督权能。1999年12月这一条修改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按照这一条款,国有独资公司也设立了监事会,拥有在企业内部实施监督的权能。但是,它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也存在一定的差别:一是公司的大部分监事不是由国有独资公司自己选举产生,而是由授权机构或部门委派的,职工监事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由公司章程规定。总的说,它实行的是以外部监督为主、内外监督相结合的制度。二是监事会的权限比较小,最初的规定只限于相关条款(共有五项)的第一和第二项,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把监事会的权限扩大到五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权限虽有所扩大,但仍然少于其他形式公司享有的监事会权限(共有七项)。不过,2000年2月国务院公布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对监事会履行的职责还有些具体规定,包括:(1)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2)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3)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4)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这一具体的实施条例多少弥补了《公司法》规定的不足,使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得以较为充分地行使职权。

7.从产权的激励功能和约束功能看,在上述权力、责任、利益关系的基础上,国有独资公司的激励功能和约束功能的发挥也不同于其他类型的公司。主要在于:其他类型的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激励功能,是建立在分散产权基础之上,其成员依靠个体持有的股份获得大小不等的权利,产权激励的只是成员对其拥有份额的关心;国有独资公司的基础是公共产权,个人不可能利用自有产权获得利益,其激励功能首先是对整体起作用的,实施产权带来的利益归公司占有,同时通过公有制的分配机制使成员获得利益,激发大家对公司整体的关心。在约束功能方面,国有独资公司既靠单一的国家出资人自上而下的监督约束,又借助于公司成员的普遍、自觉的共同监督,以此实现国有企业的任务;股份有限公司则由于股权分散,股东持股份额大小不一,而小股东无权无暇,劳动者无权无利,都无法参与实质性的监督,独揽监督权的大股东只专注于监督经理人员和普通劳动者,使其为公司利益服务,至于他们能否对利益相关者尽到应有的责任,只能借助产权以外的道德规范去“自我约束”了。

8.从财产权利体系的确立程序看,国有独资公司具有不同于一般国有企业的特点。组建国有独资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载明的条件和要求,有步骤地评估、核定资产,清理债权债务,界定公司产权,建立规范的公司章程,然后照章建立董事会、监事会和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并明确各个机构的权力和责任。这与其他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基本相似,而与一般国有企业的组建不完全相同,后者所履行的程序比较简单,当然也不够严格和规范。

三、从产权变革看国有独资公司的作用

经过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国有独资公司,对改变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体制、改善企业运行机制、促进企业和国民经济发展都起了积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它有利于建立一种产权主体具体,财产责、权、利明确的国有产权制度。尽管国有独资公司的法人财产权还不够完整,但是这些产权毕竟是通过法律法规确定下来的,产权主体比改制以前更加具体化和明确。这就有利于改变过去国有企业因产权不够明晰造成的产权主体虚置、约束和激励机制难以发挥、国有资产实际上无人负责的状态,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及维护和发展国有经济。

第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组建确立了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的新型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系。国家对企业只负有限责任,只以投资者身份对其选派产权代表,贯彻其经营意图。公司的经营活动则基本上由董事会和经理人员按照公司章程运行。这就为政企分开创造了重要的条件,有利于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主体,更好地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企业的活力,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

第三,法律赋予国有独资公司占有、使用、处分财产的权利,这就在产权制度的基础上使国有企业真正转化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这种产权关系和法律地位的确定,有利于正确处理公有制内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国家与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使国有经济能够按照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比较有效地经营和发展。同时,大批国有独资公司加入到商品生产者、经营者的行列,巩固和发展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扩大了市场经济的范围和深度,有利于更广泛、更有力地运用市场机制进行资源配置。

第四,国有独资公司没有改变企业财产的归属关系,没有改变生产资料属于国家所有的公有制性质,实质上只是国家所有制实现形式的更换。它主要由国有投资机构选派高层管理人员,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对出资人负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完全以获取利润作为经营目的。因此,它比较容易接受国家的政策,重视和较好地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能够比较自觉地根据社会需要调节其行为,为社会经济的协调、公共事业的发展和人民需要的满足发挥积极的作用。如今,力量强大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独资企业已成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正是由于它们较好地保留了社会主义经济许多固有的优越性,能够在国家引导、推动、调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发挥重大作用,因此是我国的市场经济之所以能够具有社会主义特性的基本保证。

第五,国有独资公司在其内部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选任高层经理人员,构成决策、执行、监督机构,形成相互独立、权责分明、相互制衡的机制,这有利于公司在内部建立新型的治理结构,依照规章制度进行科学管理。

第六,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按照公司章程选定,同时有民主选举产生的公司职工代表参加。这种双重方式产生的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使得公司员工有机会参与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劳动者当家做主的公有制特征。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由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派出的监事和职工选举的监事组成。这种监督机构以出资人外派监事为主体,有利于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更为超脱、自主地对企业进行监督。同时,监事会还有企业职工的参与,结合了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形式,既能更好地发挥劳动者关心和参与企业经营的积极性,增强监督的效果,也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②

第七,建立国有独资公司,特别是改制重组建立集团公司,可以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发挥社会化大生产和规模经济的优势,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壮大国有企业的实力,提高国有经济在国内外市场中的竞争能力。它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有利于打破国有经济的条块分割,促进国有经济组织结构的合理化,有利于建立社会化、专业化协作体系,加快产业优化和升级,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

第八,国有独资公司有利于构建规范的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便于国有资产的流转和展开资本运营。在我国,如何从实际出发构建行为规范的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难点之一。组建国有独资公司并使之成为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由行政隶属为主的关系变为以资产为纽带的产权关系,有着以下积极作用:(1)不依靠行政手段行使国有资产运营职能,可以避免发生新的政企不分;(2)可以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经营管理国有资产,减少代理层和代理成本,提高投资效率和运营效率;(3)有利于形成以资产为纽带,跨地区、跨行业的企业集团,形成真正有实力的国有经济竞争主体,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发展质量的提高。

第九,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的权利,增强了国有经济和国家的财力。国有独资公司进行生产经营和扩充壮大带来的利润,包括垄断利润,全部归公共所有,不落入私人腰包。公司的利润共分三部分处理:一是留作企业积累基金,用于扩大企业规模,继续发展国有经济;二是充当补充消费基金,按照社会主义分配原则,适当增加劳动者的收入,扭转过去国有企业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偏差,使劳动者得以分享自己创造的部分剩余,体现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公有性质;三是根据财政制度和国家需要上缴税款和利润,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以用于各种必需的公共开支,发展社会主义事业,壮大国家经济实力,不断提高劳动人民物质文化需要的满足水平。

以上国有独资公司的积极作用表明,产权制度的这种改革完全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能够促使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的固有优越性得到更好的发挥。但这些仅仅是对比改革前的国有企业而言的,只是国家所有制在一定程度上的改善,距离作为“自由人联合体”经济单位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对比其他的国家所有制改革方式,也有一些不足之处,需要我们不断地改进。概括理论界的一些意见,国有独资公司的局限性主要在于:第一,筹资渠道狭窄。由于单纯依靠国家财政资金的支持,不利于利用资本市场与多元化出资体制动员和筹集社会众多的资金,妨碍了企业的迅速发展和壮大。如果国家为了促进其发展而大量增加对它们的投资,还可能挤占财政支出的份额,妨碍目前急需加强的其他社会公共需要的满足;第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财产权利不够完整,一些重大问题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或政府批准,使企业难以彻底排除政府的直接干预,不利于完全实现政企分离,过去妨碍国有企业自主经营、限制国企活力的最大弊端难以彻底根除;第三,国有独资公司只由国有资产机构进行投资决策,无法利用多元化出资者对投资收益与风险的关心,减少投资的盲目性,不利于投资效益的提高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四,出资者单一,除了公司职工代表以外,董事、监事都由国有投资机构选择,无法发挥多元化主体对企业的监督作用,不利于形成多方面权利互相制衡的机制,很难建立规范化的法人治理结构;第五,由于国有独资公司与国家出资者的产权没有完全分开,无法真正实行有限责任制度,一旦出现重大事件,政府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都将卷入责任纠纷。

四、国有独资公司的发展前景

根据对国有独资公司大量存在的原因的分析可以看到,某些重要的基础产业、尖端产业、特殊产业和垄断性行业,由于行业或产品的特殊性,一般不允许或不便于私人经营或参与,需要由国有公司独资经营,甚至垄断经营。这就是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第六十四条所说的“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还有,一些基础性产业所需资金极多,经营带有很强的社会性、公益性,利润率不高,回收周期长,其他资本不愿意介入,只能由国家经营。这几类国有独资公司在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在我国也需要且应该长期存在和发展。此外,国有独资公司大致有三种发展前景:一是经营得当、经济效益较高、不断发展壮大的公司,还可长期保持国有独资的形式,并按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的方向,发展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二是调整经营方向和领域,转变成为专门的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或投资公司;三是在客观上不存在国家独资的必要性、问题较多、难以继续维持原有体制且具备接受外部投资条件的,可改制转变为多元、多性质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有些人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发展前景持有不同的看法,认为建立国有独资公司没有意义,大部分国有独资公司都要转制为多元、多性质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受这种观点的影响,我国部分省份还正式发布通知,要求严格控制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指出今后新建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除国家规定的专营企业、涉及国家安全和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企业及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外,不再采用国有独资公司形式。这种意见和做法不一定正确。主张其他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优于国有独资公司的意见,无非认为它们是由多元、多性质主体投资组建的,除了便于扩大集资渠道和提高投资效益以外,更重要的是有较多的主体关心投资和经营效益,可以发挥各方面的积极作用,较好地实现监督和激励功能,保证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当然,产权主体多元化的确具有这方面的一些长处,但是它并不像有些人所说的那样完美,其自身也存在许多无法根除的弊病。

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单独拥有国有独资公司的归属权(狭义所有权),并选派其代理人担任公司的董事,可以避免股份公司内部不同主体为争夺利益而产生的分歧和矛盾,避免中小股东的“搭便车”行为,提高决策和管理效率;能够使国家的政策得到更自觉的贯彻,更主动地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还可以更好地发挥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优越性,调动劳动者的主人翁精神,使其积极参与企业的监督和管理,更好地实行按劳分配,增加劳动者的收入。所以,应该允许国家所有制继续实行多种实现形式,让它们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不能认为一定要把国有企业的狭义所有权也改掉或让渡出去才算是产权制度改革,才有“意义”。法人财产权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不在于它是否包括狭义所有权,而在于企业法人的责、权、利是否明确,三者的关系是否合理、有无保障,是否有利于发挥激励和约束的作用。目前,许多国有独资公司经过内部管理的改进,效益很好,发展非常迅速,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如果硬说它们的建立“没有意义”,一定要“改革”掉,不仅在理论上讲不通,而且是完全不顾客观事实的。

需要注意的是,随着30多年扩大开放与引进外资,我国愈来愈多的行业被跨国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甚至垄断,分散的私营企业根本无法同这些国际大鳄抗衡,在市场上没有丝毫的谈判与议价能力,许多企业甚至沦为跨国公司的附庸。因此,建立一批国有独资公司,特别是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公司,可使社会主义国家据之掌握和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和重要的具有关键意义的部门,能够根据社会主义的要求主导国民经济的发展。这一作用在国际金融危机后的几年中越来越显著,强大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家控股的大公司在国际竞争中日益显露其优势。目前,部分发达国家的一些政要已经从嘲讽它们、坐观它们自行消亡,转而惊叹其壮大和威胁,在各种场合大肆进行政治鞭伐,鼓吹对它们进行抵制。这也正是国有独资公司存在的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的充分显示。

至于国有独资公司存在的问题,可以借鉴其他形式公司的有效经验加以解决或改善,其中最主要的是建立和完善企业的治理结构。(1)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董事会(包括外部董事制度的建设),明确董事会的权利和责任,完善董事会履行职责的正确程序,形成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决策机构。(2)建立、健全监事会,充分运用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相结合、出资机构监督和职工监督相结合的机制,对董事会及管理层进行有效的监督。(3)理顺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的关系,形成互相配合、互相制衡的科学管理机制。(4)将国资委对国有独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点放在对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管理上,既可实现出资人的职责到位,又能确保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5)尤其重要的是,努力培养和树立劳动者的主人翁精神,调动其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全体职工各司其职、各展其能以及共同参与经营、管理、监督的制度,建立具有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独特性质的治理结构。这些解决问题的方法还需详细阐述,限于篇幅就不在此展开了。

注释:

①本文所论的国有独资公司指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所有的独资公司。所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除了特别注明公布年份以外,均指2005年10月25日颁布的版本。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了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在内的国有企业职工拥有一系列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不但有权通过其代表在董事会和监事会中发挥监督管理职能,还能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企业改制涉及职工安置的方案,需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这种对劳动者权利的保障是混合所有制公司所不具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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